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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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一、前言随着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工业项目的建设规模日益庞大,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本指标适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的规划、评估、审批和管理过程中,为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适用范围本指标适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的控制,包括用地规划、环评、土地审批等环节。

三、控制指标详细内容1. 工业用地总体控制指标工业区用地规模控制指标为每平方公里不超过300公顷,具体分区工业用地规模控制指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总体控制指标。

2. 工业用地布局控制指标(1)禁止在环境敏感区、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限制性区域设置工业用地;(2)工业用地应与城市主体区域合理连接,便捷交通条件应满足;(3)工业用地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尽量减少生态破坏。

3.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的开发强度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保持合理的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积率。

4. 工业用地环境质量控制指标建设工业项目用地时,应进行环境评估,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5. 工业用地空间布局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的空间布局应符合城市整体规划要求,保障气候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报告书模板》2. 《工业项目环境评估报告书模板》3. 《工业项目土地审批流程图》五、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业项目:指不包括采矿业和能源产业的制造业项目。

2. 环境敏感区:指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3. 生态保护区:指为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而设立的区域。

4. 水源涵养区:指对水源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

六、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工业用地需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但可能面临施工难度大、成本增加等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来源: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发布人:发布时间:2008-01-31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号)、任。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附件一:控制指标应用说明一、指标应用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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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一、前言本文件旨在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确保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适宜程度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环境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所有新建工业项目的用地控制指标,以及现有工业项目用地的调整和更新控制指标。

三、用地控制指标1. 总体指标(1)工业用地规模工业用地规模应根据项目规模和用地需求情况合理确定。

建议减少用地规模,减轻对资源的占用。

(2)用地结构用地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优先满足生产、办公用地和公用设施的需求。

限制住宅、商业、服务业等非申报用途的占用。

(3)公共设施公共设施以工业配套设施为主要重点。

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完善公共设施,保证实际投用效果与规划相符。

2. 环保指标(1)环保设施对于环境排放和噪音等需要进行处理的设施,必须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确保环保措施合法合规。

(2)环境监测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建立环保监测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测。

(3)环境治理对于排污、废气、废水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治理,不得超出法定排放限值。

3. 安全指标(1)安全防护在工业项目建设中,应特别考虑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围栏、安全出口等。

(2)应急预案在建设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3)防火设施严格落实相关防火规定,建立防火责任制,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

四、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业用地规模确认表2. 环保设施建设方案3. 安全防护方案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具体规定土地管理的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保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具体规定工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08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08
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
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
制指标》。
用地面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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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
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
地面积的比例。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
不得超过
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
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
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文件编号:国土资发〔2008〕24号][发布日期:2008年月日]一、引言旨在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以便确保工业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

对于工业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管理,都应按照本指标进行操作。

二、适用范围本指标适用于工业项目的用地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工业项目:1. 制造业项目2. 加工业项目3. 储存和物流业项目4. 其他与工业相关的项目三、用地控制指标1. 规划用地规模控制a. 工业用地总规模控制b. 建筑占地面积控制c. 绿地率控制d. 建筑高度控制e. 建筑密度控制2. 用地平面布局控制a. 道路布局控制b. 建筑布局控制c. 绿地布局控制3. 环境保护控制a. 噪声污染控制b. 大气污染控制c. 水污染控制d. 固体废物处理控制4. 交通出行控制a. 交通流量控制b. 停车位设置控制c. 公共交通设施控制5. 消防安全控制a. 消防通道设置控制b. 防火墙设置控制c. 灭火设施设置控制四、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业项目规划图纸2. 各类环境保护设施规划图纸3. 建筑设计图纸4. 停车位规划图纸5. 消防设施规划图纸五、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业项目建设法:指X(解释和定义)2. 环境保护法:指X(解释和定义)3. 建筑规划管理条例:指X(解释和定义)4. 停车位管理办法:指X(解释和定义)5.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指X(解释和定义)六、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一:工业项目规划用地面积与实际需求不符解决办法:X2. 困难二:工业项目建设对环境污染较大解决办法:X3. 困难三:工业项目交通出行难以保证畅通解决办法:X4. 困难四:工业项目消防安全隐患较多解决办法:X以上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文档范本,其中包括了详细的用地控制指标内容、涉及的附件和法律名词及注释。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正文】一、引言旨在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以确保工业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需要建设工业项目的用地,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园区、厂区等。

三、用地控制指标1. 用地类型:所涉及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工业用地的分类标准,如重型工业、轻型工业等。

2. 用地面积:工业项目用地的面积应根据具体项目规模进行控制,确保项目正常运营所需。

3. 建筑规模:工业项目建筑的规模应与用地面积相匹配,兼顾效益与环保要求。

4. 绿地与景观:工业项目用地应合理安排绿地和景观区域,以提高环境质量和员工的工作舒适度。

5. 交通与交通设施:工业项目用地应考虑交通便捷性,配置适当的交通设施,确保员工和物资的顺畅流动。

6. 环境保护设施:工业项目用地应设置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7. 安全措施:工业项目用地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四、相关附件1. 附件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图2. 附件2:工业项目用地审核报告3. 附件3:工业项目用地设计图纸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土资源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用于合法建设用地的证书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指用于评估工业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报告六、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困难及相应解决办法:1. 面积不足:解决办法可包括用地整合、压缩设施规模等。

2. 环保要求难以满足:解决办法可包括引入新技术、改进工艺等。

3. 交通不便:解决办法可包括修建新的交通设施、调整工作时间等。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图附件2:工业项目用地审核报告附件3:工业项目用地设计图纸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国土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用于合法建设用地的证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用于评估工业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报告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面积不足:解决办法可包括用地整合、压缩设施规模等。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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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指标的制定旨在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标。

1.2 适用范围本指标适用于所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园区、厂区等。

2、用地性质划分2.1 工业用地分类根据工业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将工业用地分为以下几类:重型工业用地、轻型工业用地、高科技产业用地、绿色工业用地等。

2.2 用地性质划分标准根据《工业分类标准》等相关标准,确定不同工业项目的用地性质划分标准,包括生产工艺、排放标准、投资额等。

3、用地规模控制3.1 用地规模界定根据工业项目的产能、年产值等指标,确定用地规模的控制范围,包括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3.2 用地规模控制标准根据用地性质和工业项目的特点,制定不同用地规模的控制标准,确保用地规模与工业项目的发展需求相匹配。

4、用地布局控制4.1 用地布局原则根据城市规划和工业发展的要求,确定用地布局的原则,包括合理布局、集约利用、错时利用等。

4.2 用地布局要求根据用地性质和功能要求,制定不同用地布局的要求,确保用地布局符合工业项目的生产流程和安全要求。

5、建筑控制要求5.1 建筑高度控制根据用地性质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确定建筑高度的控制范围,包括最大建筑高度、最小建筑高度等。

5.2 建筑体量控制根据用地规模和功能要求,确定建筑体量的控制标准,包括建筑面积、容积率等。

6、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工业项目用地规划申请表附件2:工业项目用地规划设计图纸模板附件3:工业项目用地建设方案评审标准7、法律名词及注释7.1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条例:指协助地方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的管理条例,包括国土资源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等内容。

7.2 工业分类标准:指国家对工业项目进行分类的标准,根据工业项目的特点和功能进行划分。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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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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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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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一、引言旨在规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以实现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三、用地控制指标1. 总体要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场地规划、环境保护和建筑设施等指标,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 建设用地规模2.1 工业用地规模应根据项目的产能、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如下:- 轻工业:厂房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0%;- 重工业:厂房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0%。

2.2 工业项目所需的附属设施应与工业用地面积相匹配,包括办公楼、员工宿舍、配电房等。

3. 环境保护要求3.1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具体指标如下:- 噪音控制:工业用地边界外日间噪音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污水处理:工业用地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废气排放:工业用地应安装废气处理装置,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3.2 工业用地周边的环境敏感区域应设置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4. 建筑设施要求4.1 工业用地的建筑设施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具体指标如下:- 厂房高度不得超过45米;- 设备安装平台应符合相关规定;- 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消防标准。

4.2 建筑设施的布局应考虑生产工艺流程和物流的合理性,提高生产效率。

四、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平面图附件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申请表格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国土资源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2.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法;3.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能受到土地供应不足、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的限制。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2023简版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2023简版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编号:国土资发〔2008〕24号概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文件,为控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效益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该指标文件的颁布目的是为了实施国家工业化和城镇化战略,推动工业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主要内容1. 项目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工业项目的用地规模应根据项目类型、产能和用地功能进行综合评估和控制。

- 项目用地规模控制包括总体用地规模控制和详细用地规模控制两个阶段。

- 总体用地规模控制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产能规模和用地要求,确定项目的总体用地规模。

- 详细用地规模控制则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结合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项目的详细用地规模。

2. 用地布局指标- 工业项目用地布局要充分考虑区域规划、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

- 不同类型的工业项目应按照相应的用地布局指标进行规划设计。

- 工业项目的用地布局应尽量集中,避免片面追求用地利用率,避免对环境、生态系统和农村等资源的影响。

3. 用地效益评价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效益评价是对项目用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地效益进行评估,对用地利用率和资源利用效益进行绩效考核。

4. 用地节约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节约是指在满足项目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压缩用地的规模。

- 工业项目应提倡节约用地,采用现代高效的生产技术,提高用地利用效率,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

实施与监督-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负责指标文件的具体实施工作。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22〕2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22〕31 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2〕3 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 2004 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者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造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者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 号)住手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一、前言为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制定本指标。

二、适用范围本指标适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适用于各类工业项目的用地规划、用地评价及用地审批。

三、用地控制指标1.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工业项目类型和规模确定建设用地总量,确保用地规模与项目的规模相匹配。

2. 建筑物用地比例控制指标- 根据工业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建筑物用地比例,并在规划设计阶段进行控制。

3. 绿地用地比例控制指标- 根据工业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绿地用地比例,保障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功能的实现。

4. 道路用地比例控制指标- 根据工业项目的规模和交通需求,确定道路用地比例,保障交通组织的顺畅。

5. 其他用地控制指标- 根据工业项目的特殊需求,设定其他相关用地控制指标,如水源保护措施、土壤保护措施等。

四、建设用地监管和管理1. 监管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建设用地监管机构,负责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监管和管理。

2.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包括用地审批、用地监督、用地检查等环节,确保用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处罚措施- 对违反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工整改等。

五、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附件一: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说明书2. 附件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指标表3. 附件三:建筑物用地比例控制指标表4. 附件四:绿地用地比例控制指标表5. 附件五:道路用地比例控制指标表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建设用地:指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土地。

2. 用地控制指标:指对建设用地进行规范,保障用地合理利用的指标。

3. 规划设计阶段:指工业项目建设前的规划设计阶段,包括土地选址和用地规划等。

国土资发[2008]24号

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一、前言工业项目的建设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工业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国土资源和发展改革部制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规范和引导工业用地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

二、指标范围和适用对象本指标适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和配置,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建设。

三、控制指标的办理流程1. 申请程序:(1) 申请人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用地申请;(2) 国土资源部受理申请,进行初步审查;(3) 完成初步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4)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用地指标控制方案;(5) 控制方案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相关批复文件。

2. 用地指标控制方案编制:(1)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用地需求,制定用地指标控制方案;(2) 控制指标方案包括用地规模、用地类型、用地位置等内容;(3) 编制完成后,将控制指标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3. 用地指标控制方案的调整:(1) 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调整用地指标控制方案;(2) 调整前需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包括与申请人的协商、听证、评估等。

四、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申请表》2. 《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方案审批表》3.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调整申请表》4. 《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调整审批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国土资源部:指国家土地资源主管部门;2. 工业项目:指在工业领域进行生产和加工的项目;3. 用地指标控制方案:指用地规模、类型和位置等方面的控制方案。

六、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困难:申请人提供的用地需求不明确或不合理;解决办法: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提出合理的用地规划方案。

2. 困难:用地指标控制方案与其他规划存在冲突;解决办法:进行协调和沟通,调整用地指标控制方案,确保各项规划协调一致。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一、前言
为了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制定本指标,供工业项目用地控制参考。

二、适用范围
本指标适用于我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包括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

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 土地利用总体布局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状况,制定土地利用总体布局,确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分布范围和合理利用方式。

2. 用地总量控制
根据城市规划、土地资源状况等因素,确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指标,限制工业项目用地的扩张规模。

3. 用地性质控制
根据工业项目的性质和技术要求,确定用地性质控制指标,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办公用地等。

4. 用地建筑控制
制定用地建筑控制指标,包括建筑面积、高度、密度等,确保工业项目的合理布局和空间利用。

5. 环境保护要求
根据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环境保护控制指标,包括污染物排放限制、环境监测等。

6. 生态保护要求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制定生态保护要求,包括绿化率、生态修复等。

7. 监督管理
建立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各项控制指标的有效执行和监督。

四、
本指标的制定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工业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区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用地控制方案。

[原文]()。

【精编】《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精编】《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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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

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2土地等别划分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doc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doc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单位:万元/公顷地区分类行业代码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七类市县等别第一、二、三、四等第五、六等第七、八等第九、十等第十一、十二等第十三、十四等第十五等13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14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15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16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17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18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19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20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21 ≥1815 ≥1450 ≥1055 ≥725 ≥605 ≥555 ≥44022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23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24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25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26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27 ≥3885 ≥3105 ≥2260 ≥1555 ≥1295 ≥1175 ≥440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一、指标应用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附件2:土地等别划分五等: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六等: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七等:桂林市( 叠彩区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九等: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 防城港市港口区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 梧州市(万秀区蝶山区长洲区) 桂林市雁山区十等:钦州市(钦北区钦南区) 防城港市防城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宁市邕宁区武鸣县玉林市玉州区来宾市兴宾区十一等:百色市右江区北流市十二等:岑溪市东兴市桂平市合浦县合山市桂县柳城县柳江县容县田东县昭平县钟山县河池市金城江区贺州市八步区十三等:荔浦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阳朔县平乐县富川瑶族自治县藤县博白县陆川县平果县田阳县平南县上思县宜州市苍梧县南丹县十四等:宾阳县崇左市江州区大化瑶族自治县扶绥县横县金秀瑶族自治县鹿寨县兴业县蒙山县灵山县浦北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凌云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十五等:都安瑶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兰县凤山县天峨县靖西县德保县那坡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武宣县象州县忻城县永福县资源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隆安县上林县马山县凭祥市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天等县附件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控制指标仅列出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制造业部分的分类目录,详细内容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

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做;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

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13:农副食品加工业131:1310谷物磨制132:132 1320饲料加工133:133植物油加工 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 1332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4: 1340制糖135:135屠宰及肉类加工 1351畜禽屠宰 1352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指主要以各种畜、禽肉为原料加了成熟肉制品,以及畜、禽副产品的加工活动。

136:136水产品加工 1361水产品冷冻加工 1362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 1363水产饲料制造 1364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 1369其他水产品加工137:137 1370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9: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391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 1392豆制品制造 1393蛋品加工 1399其他未列明的农副食品加工14:食品制造业141:焙烤食品制造 1411糕点、面包制造 1419饼干及其他培烤食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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