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法的专业课程
国际法的专业课程
国际法专业的课程主要涵盖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领域。
这些课程旨在培养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础理论、原理与法律方法,并熟练运用国际法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
1.国际公法:这是国际法专业的基础课程,主要包括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国际组织的法律制度等。
2.国际私法:这门课程主要研究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国
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等。
3.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涉及跨国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如WTO法
律制度、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
除了上述三门核心课程外,国际法专业还可能包括航空法与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国际治理、国际条约法、国际组织法等其他相关课程。
这些课程旨在为学生提供全面的国际法知识和技能,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国际法律环境。
国际法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坚定信念、崇高理想和全球视野的法治人才。
这些人才应具备良好的国内法基础和国际法知识,能够熟练运用外语进行涉外谈判和沟通,具备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能力兼备的综合素质。
在职业发展方面,国际法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兼具法律、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他们的就业出路
非常广阔,可以在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律师事务所、跨国公司等多个领域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
概述“三国法”的区别
概述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又交叉。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
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
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
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1)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是: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具有国际性。
②.法律渊源有重合。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并有趋势表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将占越来越大的比重。
③.法律作用相一致。
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作用都在于划分国家之间主权的效力范围。
④.部分原则制度一致。
二者有着很多一致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条约必须信守、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互惠原则等等。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是:①.调整对象和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是以各主权国家间的政治、军事、经济、外交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而国际私法则是以不同国家间的自然人、法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与国内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同样的性质。
②.法律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法,统一实体法数量不多,而且只在少数国家生效;而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③.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范围不同。
国际法是国家间协议的产物,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国际私法主要是由一国的立法机构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争议解决的方法不同。
国际公法上的争议,一般都是通过国家间的谈判、斡旋、国际调查、国际仲裁以及国际法院来解决,而国际私法上的争议属于民商事法律争议,其案件大都由有关国家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来解决。
(2)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主要是:①.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共同的。
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包括(2篇)
第1篇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ICJ)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成立于1945年,总部位于荷兰海牙。
作为国际法的最高司法机构,国际法院的主要职能是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并对某些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国际法、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等。
以下将详细阐述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内容。
一、国际法国际法是国际法院适用的首要法律,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方面。
以下将分别介绍这三个方面的国际法。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等。
(2)国家责任:国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包括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不履行国际义务、不当行为等。
(3)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之一,其法律地位、组织结构、职能和责任等均由国际法规定。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调整跨国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冲突法:冲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冲突的规则,包括适用法律、法律适用原则等。
(2)国际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是指国家之间在司法领域内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等。
3.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条约和惯例。
(2)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协定等。
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优先考虑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以下列举一些常见的国际条约:1.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是国际法院适用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联合国组织、职能和原则。
2. 1949年《日内瓦公约》:该公约规定了战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战争受难者、禁止使用某些武器等。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归纳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归纳
一、记忆性知识点
(一)基本内容国际经济法
1、《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风险转移和违约责任的规定,违反合同承担何种责任,主要视是否根本违反合同而定,因而根本违反合同这一概念应注意掌握。
2、国际贸易术语:分E、F、C、D四组,依卖方责任依次增大的次序排列:E组为出口国内陆交货;F组、C组为装运港交货,区别在于C组为主要运费以付而F组为主要运费未付;D组是到货术语。各术语的基本含义,术语后地点的含义、各术语的卖方责任、进出口结关手续、运输费用的承担、保险费用的承担以及风险转移的界点。
国际私法
1、国际司法的范围、特征;
2、冲突规范的概念、特点、构成和分类;
3、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产生的原因;
4、在国际私法分则部分,题目以考核我国的规定为主,特将分则部分我国相应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总结如下: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民法通则解释》179-183条。
4、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是托收和信用证。托收历届考的少,只要把握托收的特征,即托收术语商业信用,银行只是委托人(卖方)的代理人,对贷款的支付不负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考试中必考的内容,一般所考的点包括信用证独立原则、单证表面一致原则和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这往往是案例分析题最爱考的。
5、鱼冲突规范有关的一些制度,如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最能体现国际私法的特色,所考的一般是对所涉各个概念的理解和区别。
3、庇护和引渡的条件4、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使馆与外交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分别是什么,特别是外交人员的司法管辖豁免及例外。
5、条约: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就是国际条约,条约的缔结、效力和适用必须掌握。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紧密相关且又有着明显区别的概念。
它们在国际法律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促进国际交流合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上来探讨这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期让读者全面理解这一议题。
1.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众多领域。
从宏观角度来看,国际经济法旨在规范国际经济活动,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保障国际投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协调国际经济政策,促进共同发展。
国际经济法对于维护全球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 国际私法的定义和适用领域国际私法主要涉及跨国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遗产继承、国际商事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的特点在于其适用于多个国家、多个法律体系之间的交叉,因此其法律规则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在国际私法的适用过程中,法律上的选择进行和合同的解释是非常重要的事项。
3. 国际公法的涵义和意义国际公法是管辖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国家之间的友好合作以及维护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被视为国际法的核心领域之一,国际公法通过国际法院、国际法庭等机构来解决国家间的纠纷,并以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等形式来规范国际社会行为。
4.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这三个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联系上,国际经济法既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经济活动,也涉及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中的相关规则。
在区别上,国际经济法更侧重于规范经济活动,国际私法更关注于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更注重于国家间的关系。
总结回顾在本文中,我们深入探讨了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这三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授课提纲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授课提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授课提纲杨帆国际公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条约允许的保留——⽆须接受⾃然⽣数⽬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不同保留的接受和效⼒包括条约:构成要件、保留、登记、冲突、对第三国效⼒、解释、修订⼀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国际习惯: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国际法渊源缔约权(国内法)全权证书(国家元⾸、政府⾸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4、条约冲突的解决:5、条约对第三国的效⼒保留国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效)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适⽤条约规定条约⽆有效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丙⼄、丙、丁后约⼄丙之间:后约甲⼄、甲丙之间:先约,⼄丁、⼄丙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条约本⾝规定(如《联合国宪章》)设定义务——书⾯、明⽰设定权利——不反对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般规则:上下⽂和通常含义、⽬的和宗旨、善意解释6、条约的解释7、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该协定的当事国⽆拘束⼒(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相反意思表⽰,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3)在该新加⼊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未修正的条约8、条约在中国的适⽤国家主权豁免:⾏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管辖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国家继承条约继承:约定⽆约定与领⼟有关: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格有关的:不继承⾮条约继承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并继承动产:领⼟实际⽣存原则档案继承:协议⽆协议,领⼟实际⽣存原则债务继承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分离、分⽴:协议⽆协议,公平地按⽐例独⽴:不予继承,除⾮另有协议⼆、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其他国际法主体两种以上⽂字⽂本的解释:以作准⽂本解释,有分歧适⽤上述规则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多数国家认同):国家商业⾏为没有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动产:领⼟实际⽣存原则直接适⽤、优先适⽤:民商事领域与相关国内法并⾏适⽤:如特权与豁免领域,国内法细化和补充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如WTO 诸协议、⼈权条约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式:明⽰、默⽰(建⽴外交关系、建⽴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持加⼊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权利义务的⼀系列变化;具有追溯⼒;拒绝承认不影响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会(⾮⽴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国⼀致原则:对于⾮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国际私法(用于解决涉外因素的民法或商法) 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
国际私法(用于解决涉外因素的民法或商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一、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他就是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情况,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的关系解决应用,当适应哪个国家的法律的法规,由于涉外因素又称为国际因素,民法的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司法,国际司法因此而的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的民法和商法互相歧义情况,法律律术语称为民法抵触,民法冲突又称为法律抵触和法律冲突,所以因此长期以来这个部门被称为法律抵触法和法律冲突法。
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其实简称嫌族让就是国际法,它是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内的法律规则总体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就是用于区别国际私法或者法律冲突,后者是处理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国际公认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也就是国际公法。
三、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一般就是用于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则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的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后来经过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关国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形式,这是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是第2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渐发展起来。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厅衡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扮塌做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衫拆从国际公法中独立。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围〔1〕国际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3〕国际货币和金融法〔4〕国际税收法〔5〕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存在哪些联系?◆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国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法调整对象:国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法中的涉外经济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相互关系: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穿插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根本原则1、可持续开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民族开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3、国际合作以求开展原则4、公平互利原则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围 (选择题)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包括:〔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效劳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展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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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惯例的选择 (1)确定某一做法是否属于国际惯例 区分公法上的惯例与商法上的惯例; 区分国内法中类似的规定与国际惯例 区分一般的标准合同和国际惯例 (2)确定某一惯例是否为我国所反对 (3)确定某一惯例是否会损害本身合法权益
三、国内立法 (一)国内立法的形式 1.国内经济立法 规范政府与私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 律。用以确定政府与经济交往当事人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 表现形式: 专门的涉外立法(如外商投资法); 非专门立法(如证券管理法) 2.国内民商立法 调整私人之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
(7)国际商务惯例取得新发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构成 国际贸易法律(货物买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国际投资、金融、税收) 解决贸易争端的法律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体系庞用国际经济法规范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的方法与步骤 1. 利用共同规则 2. 利用局部适用的共同规则 3. 利用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 4. 利用国内涉外经济法的规定 5. 利用契约自由原则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一)相同点——调整对象有重叠和交叉 (二)不同点 1.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完全相同 2. 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完全相同 国际经济法——财产、经济行为 国际公法:财产、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教育等 3. 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国际公法——平等性、约定性 国际经济法——平等性与不平等性并存 4. 法律渊源不完全相同
1.公平互利说 论据:普惠制(非歧视性;非互惠性)的 出现使公平原则取代了平等原则 2.平等互利说 论据:普惠制尚未形成稳定的制度
国际法与国际秩序
国际法与国际秩序引言在全球化日益加速的当今时代,国际法与国际秩序作为维系各国友好交往和促进全球和平、稳定和发展的基石,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国际法是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而国际秩序则是国际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呈现的一种有序结构。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秩序的组成和结构以及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关系三个方面,探讨国际法与国际秩序在维护全球和平、稳定和发展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第一部分:国际法1、国际法的产生背景和历史发展过程国际法源于欧洲三十年战争期间,各国为了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和争端而签订的一系列条约。
自那时以来,国际法逐渐发展成为一套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旨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和维护国际秩序。
随着时代的变迁,国际法不断丰富和完善,逐渐涉及到国际组织、联合国体系和其他国际机制等方面。
2、国际法的概念和内涵国际法可分为三个主要分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
国际公法是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国家间的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关系等方面。
国际私法主要涉及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跨国婚姻、财产继承、合同纠纷等。
国际经济法则是调整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贸易、投资、税收等领域。
3、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方面的作用和重要性国际法作为一套公认的法律规则,为各国在平等、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进行交往提供了保障。
它通过规范国家间的行为,减少冲突和紧张局势,为国际社会提供了相对稳定的秩序。
此外,国际法还为各国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提供了法律基础,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部分:国际秩序1、国际秩序的概念和内涵国际秩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国际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形成的一种有序结构。
它反映了各国之间的力量对比和利益关系,以及在国际关系中起重要作用的各类国际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2、国际秩序的组成和结构国际秩序主要由国际组织、联合国体系和其他国际机制构成。
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
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高尔森程宝库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起来的一个新兴学科。
在它的定义、范围、意义、地位问题上存在着争论。
本文针对争议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略抒浅见,与同道专家、学者讨论。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学科关系的焦点是二者的交叉问题国际公法通常简称国际法,在我国国际公法学界,许多学者都赞同王铁崖先生最早提出的这样一种观点:“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家之间关系就是国际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等等。
国际经济关系是整个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国际政治关系是国家之间最活跃的关系,而国际法律关系则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
”[1]关于国际公法调整对象,新近的国际公法著作都基本上沿用了王铁崖先生在15年前提出的定义,例如:王铁崖先生主编《国际法》1995年新版本说:“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
……所谓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在国际舞台上除了国家是主要参加者之外,还有其他参加者;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2]端木正先生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国际法》对国际法的定义为:“我们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3]根据上述定义,人们容易想象国际公法中存在一个国际经济法分支,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关系的公法体系,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正如一位坚持同类观点的荷兰学者曾这样给国家经济法下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所有国际公法规范的总称。
”[4]在实际的学术处理上,我国国际公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的态度是谨慎的,也是分歧和变化的,其具体观点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王铁崖先生主编的《国际法》1981年版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的部门划分
• 同时三者在内容上也有交叉重叠的地方, 如上所述,国际私法是调解国际民商事法 律关系的,这其中当然会包括经济法的各 个方面。但国际私法主要解决各种管辖权 冲突以及司法协助问题的有关规定,其中 有可能涉及到国际公法上的各种国家间的 问题。 • 总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 法三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在国际舞 台上既发挥着自身独特的作用,又协调一 致,共同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良好发展。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一、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 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 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 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 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 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在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
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
国际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 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 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 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 国际法调整对象:以调整国际间关系,主 要是国际主体间关系
•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 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指国际 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 束力的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指世界上 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 则的总体。 • 区域国家法:是指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 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地 区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 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 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 功能: • 首先,国际法是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是与 非的法律标准。 • 其次,国际法对一切国家都具有拘束力。 国际法是主权国家间通过协商一致制定的 法律,任何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发达程度 如何,都必须遵守国际法,不允许有超越 国际法之外的特权国家存在。 • 最后,国际法是国家间进行政治、经济、 文化等方面的交往,从而确立某种具体权 利与义务的法律形式。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调整买卖双方)一、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一)一般规律:1.CDEF组卖方义务递增,买方义务递减;卖方义务最小为EXW,买方义务最小为DDP2. EXW买方完成进出口手续;DDP卖方完成进出口手续;除EXW、DDP外,其余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二)6种常用的贸易术语1.FOB、CIF、CFR(1)共同点:①风险转移时间:货物装运上船转移(《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修改)②交货地点:装运港③进出口手续:卖方出口手续、买方进口手续④运输方式:海运、河运(水上运输)A:买方租船后通知卖方及时交货B:卖方交货时通知买方及时投保②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投保平安险③CFR:卖方交货时通知买方及时投保2.FCA、CIP、CPT(1)共同点:①风险转移时间:货交第一承运人②交货地点:第一承运人所在地③进出口手续:卖方出口手续、买方进口手续④运输方式:一切运输A:买方租车船后通知卖方及时交货B:卖方交货时通知买方及时投保②CIP: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投保平安险③CPT:卖方交货时通知买方及时投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1.D组术语换成3个:DAP(运至)、DAT(运至、卸下)、DDP(运至、卸下、完税)2.按运输方式进行重新分类:①适用单一或多种运输:EXW、FCA、CPT、CIP、DAT、DAP、DDP②只适用水上运输:FAS、FOB、CFR、CIF3.明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可以适用于国际交易和国内交易(一)适用范围:(1)购买私人、家庭、家属使用的货物(此种合同是消费合同而非买卖合同)(2)以拍卖方式进行销售签订的合同(3)以法律令状进行销售签订的合同(4)公债、流通票据、投资证券、流通货币的销售(5)船舶、飞机销售(6)电力销售(7)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8)提供货物一方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咨询服务合同3.不涉及以下3种法律问题:(1)有关销售合同、销售惯例的效力(2)所有权转移1.卖方义务(1)交货、交单①原则:按约定时间地点交货交单。
国际法,国际私法
正义论
正义,历来就是一个众说纷坛,各执一端的价值观念.在最早的文字记录中, 正义指一般意义上的相当和正当,正义包括全部美德和完好的道德行为模式, 后来正义逐渐与平等,慈善区分开来.但正义概念依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 不同的思想家作出不同的界定,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 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 正义,但正义又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指平均的正义,即 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后者指分配的正义, 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休 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 些道德规则,如此等等.在当代世界,正义依然是人们争论的中心,尤其是 在社会发展迅速,矛盾突出和社会大幅度变革的时代.罗尔斯热衷于介入正 义问题的争论,绝非出于纯学术的偏好,而是响应社会的感召.正义问题的 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也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现代社会存在着 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 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罗尔斯正是在这种氛围下致力于正义研究的,其意图显而易见.如果《正义 论》只是纯学术的产物,那它就绝对不会引起这样大的轰动.
国际法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 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因这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编辑本段 编辑本段] 编辑本段 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 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 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 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 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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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作者: ————————————————————————————————日期:ﻩ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调整买卖双方)一、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一)一般规律:1.CDEF组卖方义务递增,买方义务递减;卖方义务最小为EXW,买方义务最小为DDP2. EXW买方完成进出口手续;DDP卖方完成进出口手续;除EXW、DDP外,其余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二)6种常用的贸易术语1.FOB、CIF、CFR(1)共同点:①风险转移时间:货物装运上船转移(《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修改)②交货地点:装运港③进出口手续:卖方出口手续、买方进口手续④运输方式:海运、河运(水上运输)(2)区别:后接港口名称价格构成运输保险FOB装运港成本买方买方卖方卖方CIF目的港成本+运费+保险费CFR 目的港成本+运费卖方买方注意:后接港口名称与运输安排的关系:A:买方签订运输合同(安排运输),卖方告诉买方装运港(从哪里开始运输)B:卖方签订运输合同(安排运输),买方告诉卖方目的港(运输到哪里)①FOB:A:买方租船后通知卖方及时交货B:卖方交货时通知买方及时投保②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投保平安险③CFR:卖方交货时通知买方及时投保2.FCA、CIP、CPT(1)共同点:①风险转移时间:货交第一承运人②交货地点:第一承运人所在地③进出口手续:卖方出口手续、买方进口手续④运输方式:一切运输(2)区别:后接港口名称价格构成运输保险FCA 装运地成本买方买方卖方卖方CIP 目的地成本+运费+保险费CPT目的地成本+运费卖方买方注意:后接港口名称与运输安排的关系:A:买方签订运输合同(安排运输),卖方告诉买方装运地(从哪里开始运输)B:卖方签订运输合同(安排运输),买方告诉卖方目的地(运输到哪里)①FCA:A:买方租车船后通知卖方及时交货B:卖方交货时通知买方及时投保②CIP: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投保平安险③CPT:卖方交货时通知买方及时投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1.D组术语换成3个:DAP(运至)、DAT(运至、卸下)、DDP(运至、卸下、完税)2.按运输方式进行重新分类:①适用单一或多种运输:EXW、FCA、CPT、CIP、DAT、DAP、DDP②只适用水上运输:FAS、FOB、CFR、CIF3.明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可以适用于国际交易和国内交易4.修改FOB、CIF、CFR术语风险转移地点为将货物装运上船注意:如果不明确表明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则应当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一)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注意:只看当事人的营业地,不看当事人的国籍2.不适用于以下8种合同:(1)购买私人、家庭、家属使用的货物(此种合同是消费合同而非买卖合同) (2)以拍卖方式进行销售签订的合同(3)以法律令状进行销售签订的合同(4)公债、流通票据、投资证券、流通货币的销售ﻫ(5)船舶、飞机销售(6)电力销售(7)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8)提供货物一方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咨询服务合同3.不涉及以下3种法律问题:(1)有关销售合同、销售惯例的效力(2)所有权转移(3)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注意:《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的适用具有任意性,可以选择其他国家法律适用而排除;中国的保留只能使用书面形式,且不允许反致(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1.卖方义务(1)交货、交单①原则:按约定时间地点交货交单②例外:提前交货交单,买方可以接受货物,也可以不接受;卖方可以在时间届满前纠正单据的错误;如果造成买方损失,均应赔偿(2)质量担保:相符(3)权利担保:①所有权:完全的所有权②知识产权:A:保证第三人不得依买方营业地、所买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知识产权主张权利、要求货物B:免除: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此项权利或要求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款式、其他规格而发生2.买方义务(1)支付货款(2)接收货物①原则: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接收货物②例外:A:卖方违约,先接收再索赔:注意保全货物(寄存、出售),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B:免除:卖方提前交货、多交货物注意:接收不等于接受(三)风险转移1.原则:交货时转移2.例外:(1)国际惯例优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UCP600、URC522)(2)在途货物:合同成立时转移国际货物运输法(调整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一、提单、海运单1.提单的特征:(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买方可以根据提单直接向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目的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带来的负面影响(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提单是托运人已经交货及交货状况的证据(3)提单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承运人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所有人*2.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海运单据3.种类:(1)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2)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注意:为了承运人利益,买方和支付行一般只接受已装船清洁提单(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注意:记名提单不能转让;不记名提单交付转让;指示提单背书转让(4)倒签提单、预借提单4.关于无正本提单交货的问题(1)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一般以承运人为被告,因为取货人找不到了)(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②承运人赔偿额为货物成本+运费+保险费(CIF价)③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足额赔偿(3)免责:①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法律,将货物交由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没收)或法院裁定拍卖的②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人注意:只限于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按照其他提单托运人要求不可免责③其他正本提单已经提货(4)诉讼时效:1年(5)适用法律:我国海商法二、调整提单运输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1.承运人最低义务:(1)适航义务:开行前、开航时适航(2)管货义务(3)行使合理航线:不做不合理绕航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海商法》对比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海商法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完全过失责任制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免责(1)航行过失免责(2)火灾过失+无过失均免责(3)其他无过失免责(没有过失则免除责任)无过失免责(没有过失则免除责任)(1)航行过失免责(2)其他无过失免责责任期间装到卸接到交(1)集装箱:接到交(2)非集装箱:装到卸责任限制低高高延迟交付赔偿责任迟交货物运费的 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实际承运人与约定不一致造成损失与约定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造成损失与约定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舱面货、活牲畜适用适用海运保函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承运人之间生效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承运人之间生效诉讼时效1年2年1年注意:(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下火灾责任:A: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免责B: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免责C:承运人实际过失(提供不适航船舶)导致火灾:赔偿D:私谋导致火灾:赔偿(2)承运人货损责任:A:违反最低限度义务:赔偿B:无过失的原因导致事故:免责C:航行过失导致事故:《海牙规则》免责;《汉堡规则》赔偿D: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海牙规则》免责;《汉堡规则》赔偿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调整投保人、被保险货物、保险公司三方)一、风险1.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2.外来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2)特别外来风险:政治因素、法律因素(3)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二、损失1.全部损失2.部分损失(1)单独海损(2)共同海损:船货遭到危险时,为了公共安全有意并合理采取措施直接造成特殊牺牲、支付特殊费用注意:A: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共同海损牺牲人也应当参与分摊(牺牲部分货物获救了其他财产,也是受益人)B:无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人均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费用、分摊三、险别1.基本险(1)平安险(2)水渍险(3)一切险2.附加险(对应外来风险)(1)一般附加险(2)特别附加险(3)特殊附加险四、各种险别承保范围:海上风险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险特别险特殊险平安险全部损失√ 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 ╳ ╳水渍险 √ √ ╳ ╳ ╳一切险 √ √ √ ╳ ╳注意:关于损失综合案例的解决方法:A:明确保险人责任:根据险别判断B:明确承运人责任:根据免责规则判断C :买卖双方损失分担:根据风险转移规则判断五、保险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过失造成损失2.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数量问题引起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殊性质引起的损失5.被保险货物市价跌落、运输迟延引起的损失国际贸易支付法(调整买卖双方+银行)一、托收(《托收统一规则》(URC522))1.托收流程:委托人(卖方) 付款人(买方)托收行 代收行2.托收法律关系3.托收种类:(1)光票托收(1)发货、取得单据 (2)汇票、单据、托收指示书交银行、银行审单 (3)汇票、单据、托收指示书寄代收行 (4)提示付款、承兑 (5)买方付款、承兑,银行交单 (6)通知 (7)付款(2)跟单托收①付款交单(D/P)②承兑交单(D /A )4.银行责任及其免责(1)责任:①及时提示付款、承兑②及时将货款交付卖方③及时通知托收结果④保证单据表面一致(2)免责:①单据真实性、有效性②单据传递延误、丢失、翻译错误③不可抗力④处理货物⑤票据追索⑥托收行对代收行行为免责二、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 P600))1.议付信用证流程:买方 卖方 (开证申请人) (受益人)开证行 通知行(议付行)(进口国银行、本国银行) (出口国银行、外国银行)注意:汇票的作用及其记载事项:A:作用:为了转让权利使得议付行有权要求开证行付款B:记载事项:卖方为出票人,开证行为付款人,卖方指定的人(议付行)为收款人 2.信用证法律关系(1)委托开证、寄证均为委托代理关系1开证申请、费用、押金 10通知 11付款赎单 2 开证、寄证 8 提示跟单汇票 9 付款、承兑,取得单据3通知 6单据、汇票 7付款 承运人 4 发货 5 提单(2)付款均为买卖关系(买卖单据、票据)(3)开证行与卖方为信用证合同关系3.银行责任及其免责(1)责任: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2)免责:①单据真实性、有效性②单据传递延误、丢失、翻译错误③不可抗力④不受买卖合同约束、影响⑤开证行对议付行行为免责4.信用证欺诈及其例外:(1)在银行付款、承兑前,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确凿证据(伪造单据、货物无价值、恶意串通),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但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中止或判决终止支付注意:不是必须颁发止付令(2)欺诈例外:已经善意履行义务的,不可裁定中止或判决终止支付5.UCP600对UCP500的修改:(1)取消可撤销信用证(2)将银行付款分为议付、兑付(3)明确银行处理单据时间:收单翌日起5个工作日(4)明确当单证、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果接到通知放弃不符点,银行可以释放单据,也可以拒付对外贸易法与WTO一、对外贸易法(一)适用范围:1.主体:外贸经营者(包括个人)2.客体:货物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法》16条、26条:(1)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人身安全、国家安全、保护环境、黄金白银、自然资源可禁止,其他均为可限制(2)国际服务贸易:人身安全、国家安全、保护环境可禁止,其他均为可限制3.地域:不适用于中国单独关税区(二)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条件(1)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出口价格<正常价值★正常价格确定顺序:进口商品在出口国国内可比售价——进口商品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构成价(2)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令相关产业遭受实质损条件:(1)进口产品存在专向性补贴:①由出口国政府按出口国法律确定②特定区域内③以出口业绩为条件条件:(1)进口商品数量增加(相对增加、绝对增加)(2)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严重损害、严重损害威胁(3)因果关系害(3)因果关系④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2)损害:同反倾销(3)因果关系调查程序及措施:商务部发起(依申请、依职权)初步裁定:(1)终止调查:倾销幅度<2%(2)临时措施:①临时反倾销税②提供担保A:进口经营者承担B:调查60天后采取,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形可延长至9个月C:终局裁定不征税、不追溯征税,临时反倾销税应退还,担保应解除D:多退少不补(3)价格承诺A: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期间作出B:商务部可以建议作出,不得强迫作出C:商务部作出初裁前不得接受价格承诺D:如果商务部决定接受价格承诺,则中止、终止调查程序,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E: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终局裁定:(1)取消临时措施(2)征收反倾销税A:进口经营者承担B:税额不超过倾销幅度C:原则上不追溯,特殊情形可追溯采取临时措施期间或之前90日内进口的调查程序及措施:基本同反倾销区别:(1)承诺:①出口国政府承诺取消、限制补贴②出口经营者承诺修改价格(2)临时措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调查程序及措施:基本同反倾销区别:(1)临时措施:提高关税:不超过200日(2)保障措施:①提高关税②数量限制(3)限制:非歧视实施(4)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特殊情形可延长至10年(5)可以针对公平贸易,也可以针对不公平贸易商品D: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注意:接受价格承诺与征收反倾销税不能同时并用行政复审:依申请、依职权(非必经)国内司法审查:利害关系人→商务部二、WTO1.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2.WTO与中国:《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国工作总报告》★3.WTO争端解决机制:必经程序: 磋商(60日、保密义务)60日核心程序: 专家组审理(非常设) 上诉机构审理(常设):①只审理法律问题,无权过问事实问题②无权发回重审争端解决机构(总理事会)通过报告: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一票赞成即通过)执行与监督:修改、废除、补偿不执行,授权交叉报复4.重要协议(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取消4项投资措施:①当地成分要求:直接、间接要求企业购买当地产品作为生产投入②贸易平衡要求:直接、间接要求企业进口数量与出口数量相当③进口用汇限制④国内销售要求★(2)《服务贸易总协定》①调整范围:A:跨境交付:服务本身跨境(网络课程)B: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出国旅游)(花钱)C: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并设立机构(跨国公司)D:自然人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赚钱)②特点:框架性协议,处理事项取决于成员承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1.条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2.工业产权国际保护VS著作权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国际保护要求缔约国受理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工业产权申请,但是否授权,依其国内法及个案确定;著作权国际保护意味着缔约国国民的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在所有缔约国自动享有著作权保护3.《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1)首次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2)首次规定执法程序(民事、刑事、行政)(3)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①纳入《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集成电路公约》实体性内容②著作权:增加计算机程序、有独创性数据汇编为客体;增加计算机程序与电影作品出租权为内容③专利权:增加专利进口权、许诺销售权为内容;保护期限为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0年④商标权:扩大驰名商标客体范围为驰名商标商品、驰名服务标志;权利保护增加跨类保护注意:《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我国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中不得包含下列限制性商业条款:①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②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③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④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⑤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⑥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⑦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国际投资法1.海外投资保证:资本输出国(发达国家)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包括自然人、法人)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注意:中国没有此制度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独立的国际法人):依国际条约建立的一个国际保险机构(具有国际组织的性质),承保向发展中会员国投资的政治风险3、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1)行使管辖权的条件:①主体:仅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是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争端)②争端性质: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③主观方面: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2)行使管辖权的后果:①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②裁决具有终局性国际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1)普通提款权:①向成员国政府发放②目的是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③贷款额度与成员国认缴份额成正比(2)特别提款权:①本来作用:成员国向货币基金组织提用资金的权利②衍生作用:国际储备;政府间结算;常用的计价与定值单位③实质:账面资产(非实体货币)2.国际融资担保的特有方式(1)备用信用证:性质属于银行独立、连带保证(2)意愿书(安慰信):没有法律执行力(3)浮动抵押:抵押物不确定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1)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境内外所得纳税(无限纳税义务)(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非居民境内所得纳税(仅限于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财产所得)2.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1)免税制(2)减税制(3)抵免制(全额抵免、限额抵免)(4)国际税收饶让3.国际避税(合法)4.国际逃税(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