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网络服务提供者_之微观解析
《网络经济概论》课程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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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概论》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属于Internet商务层(The Internet Commerce Layer)的是哪些?A. 线路加速硬件制造商(如Ciena、Tellabs)B. 搜索引擎软件商(如Inktomi、Verity)C. 订购公司(如 )D. 门户网站/目录提供商(如Yahoo)2. 下列哪个属于在网络经济下,注意力也成为竞争目标的原因?A. 网络经济是全球化经济B. 网络经济是中间层次作用减弱的“直接”经济C. 网络经济是全天候运作的经济D. 互联网络的迅速发展为竞争注意力提供了条件和手段3. 之所以被称为“网络经济学”,是因为这些行业共同具有___式而非 ___的经济结构特征。
A. 水平,网络B. 网络,水平C. 网络,垂直D. 水平,垂直4. 托夫勒(A.Toffor)在哪一年介绍了“后工业经济”,并把它描绘成“超工业社会”,提出人类社会出现了一种不同于工业经济的经济。
A. 1981B. 1960C. 1980D. 19925. 托夫勒(A.Toffor)1980年在他的哪本著作中,用较大的篇幅和力度着重介绍了“后工业经济”,并把它描绘成“超工业社会”,提出人类社会出现了一种不同于工业经济的经济?A. 《第三次浪潮》B. 《两个时代之间——美国电子技术时代的任务》C. 《大趋势》D. 《发展的知识(Knowledge for Development)》6. 凭借什么可以清晰地将传统经济成分和新经济成分区分开来?A. 组成成分B. 运作形式C. 发展源动力D. 涉及的产业7. 下列属于Internet基础结构层(The Internet Infrastructure Layer)的是哪些?A. 光纤制造商(如Corning)B. 多媒体软件商(如RealNetworks、Macromedia等)C. 在线经纪(如嘉信理财、E*Trade)D. 订购公司(如)8. _________根本在于它通过通信网络和传输系统使得交易更为便捷,在于它组织市场和开展交易的方式A. 网络经济学B. 电子商务C. Internet经济学D. 网络产业经济学9. 谁在《第三次浪潮》一书中,用较大的篇幅和力度着重介绍了“后工业经济”,并把它描绘成“超工业社会”,提出人类社会出现了一种不同于工业经济的经济?A. 罗斯福B. 科斯C. 托夫勒D. 布热津斯基10. 什么是知识经济的基础和载体?A. 电子产业B. 第三产业C. 信息产业D. 新技术产业11. 国际互联网也叫“因特网”,是英文INTERNET的音译,它是由全球许多计算机组成的,并实现网络的计算机之间的:A. 数据传输B. 数据存储C. 数据显示D. 信息保存12. 以信息经济为基础,但比信息经济内容更丰富,比信息经济要求更高的国民素质和经济发展水平,是在信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产生的新的阶段的经济是A、网络经济B、数字经济C、知识经济D、后工业经济13. 网络的价值以网络节点数平方的速度增长,这个法则被称为:(B)。
09网络服务提供者_之微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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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微观解析兰晓为1 彭小坤2(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48)摘 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过于宽泛,有必要对其类型化后,予以区分界定。
基于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的可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 可分为网络硬件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软件服务提供者。
前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后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
除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之外的其他三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为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因服务方式不同,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亦有不同。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主体;安全港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945(2009)05-0021-05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微观界定无论《条例》还是《解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将其作为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主要主体予以重点提及。
笔者为准确把握其内涵翻阅大量IT 业相关资料无果后才发现,原来“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IT 业固有专业称谓,只有在《条例》和《解释》中方可一见。
换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当为法律概念。
无奈,法律并未对其加以具体解释。
由于立法概念的不确定性,概凡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文章都无法逃避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拙文本想对各观点作以整合归类介绍,奈何众说纷纭,实为力所不及。
[1]“网络服务提供者”由Internet Server Provider (ISP)直译而来,早期仅指提供技术接入服务、主机存放服务、服务器缓存服务等专业服务的经营者。
[2]后来随着网络技术发展,服务内容不断扩展、丰富,网络行业分工不断细化和专业化,ISP 的范围也随之泛化,如今的ISP 不仅指提供网络设备的主体,而且包括了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的主体。
已经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数十年的美国也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定义。
1998年《千年数字著作权法》收稿日期:2009-03-07;修回日期:2009-08-23作者简介:兰晓为(1982-), 女, 汉族, 辽宁大连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https://img.taocdn.com/s3/m/ff0d4ae8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04.png)
谢谢为用户接入网络服务,使用户与网络连线的从业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信 息传输的中枢,通过提供设备和连线服务,为最终用户连入网络提供技术支持。
由于传统的著作权立法中未涉及网络侵权问题,因此,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在实践中一直争议较 大。基于各国著作权立法中归责原则规定的不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也有不同的区分。
简介
简介
互联网信息传输过程可以简单地描述为:信源→信道→信宿。其中,“信源”是信息的发布者,即上载者; “信宿”是信息的接收者,即最终用户;“信道”是信息发布的平台、通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网络服 务提供者是著作权人实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桥梁。但是,这一桥梁若是被非著作权人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 在客观上又会成为著作权侵权的“帮凶”。近些年来,网络著作权纠纷不断涌现,网络著作权保护也一直成为我 国知识产权与新闻媒体的热门话题。针对网络中出现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国立法机关也相继完善、颁布了一 系列规范网络行为、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其所提供的 网络服务所涉及的法律性质应有清晰、正确的认识。本文拟对网络服务中常见的链接、搜索引擎、提供存储空间 及规避技术网络服务,结合我国有关网络法规与司法实践,阐明网络服务合法性的界点,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侵 犯著作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 的机构
01 简介
目录
02 责任
基本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 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根据其提供的“服务” 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可以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2dcebf8e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31.png)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
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安全成为了共同的关注点。
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赋予了一系列的安全保障义务,以确保用户的数据安全。
本文将探讨这些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三个相关的案例。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网络的基础设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责任确保网络的顺畅运行以及用户的信息安全。
因此,他们承担着以下的安全保障义务:1.数据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用户的数据不会被非法获取、利用或泄漏。
2.网络安全: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采用有效的技术和措施来防止网络犯罪的发生,并保障网络的稳定和顺畅运行。
3.服务质量: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用户的网络服务不会经常中断或崩溃。
4.消费者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提供透明的服务。
二、案例分析1.滥用数据的实验室2018年5月,Facebook曝出了剑桥分析公司滥用用户数据的丑闻。
这次事件的爆发,让人们开始关注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数据保护问题。
Facebook作为一个大型社交媒体平台,其数据保护措施应该堪称一流。
但是,由于一些人的不当操作和技术漏洞,用户数据却被滥用。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用户的数据不会被滥用。
2.黑客攻击的城市2019年3月,纽约市的计算机系统遭到黑客攻击,导致了一系列的网络功能问题。
这场黑客攻击暴露出了该市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有效保护网络安全的问题。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和措施,确保网络安全,防止黑客攻击。
3.不履行服务承诺的电信公司2019年10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对不履行服务承诺的电信公司进行了高额罚款。
这个电信公司没有提供所承诺的网络服务,导致用户的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大大降低。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用户的网络服务不会经常中断或崩溃。
“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微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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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 以下简 称 解释 )也 仅 笼统 地从 宏 观上 称为 “ 网
2 ] 后 络 服务 提供 者 ” 。随着 信 息技 术 的发 展 , “ 网络 服务 提供 务 器 缓存 服 务 等 专业 服 务 的 经营 者 。[ 来 随着 网络技 术
者 ” 的分工 实 际上 已不 断 细化 。 “ 网络服务 提 供者 ”提供 发 展 ,服 务 内容 不 断扩 展 、 丰 富 ,网 络 行 业 分 工 不 断 细 S S不 的网络 服务 类 型不 同 ,网 络著 作权 侵 权行 为构 成 也 随之 不 化 和 专业 化 ,IP的范 围也 随之 泛 化 ,如 今 的IP 仅指 提
有不同。
关键 词 : 网络 著 作 权 ; 网络 服 务提 供 者 ;侵权 主体 ;安 全 港
中图分类号 :D 2 .1 9 34
文献标 识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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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10 —9 52 0 )50 2 -5 0 39 4 (0 90 —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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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技 与 法 律
S i c e h o g n a o。1 N 。, 0 9 c n e c n l y dL w V l , o5 2 0 e T o a 8
务提 供者 作为 提供 接 驳服 务 的 中介机 构 ,需投入 大量 资 金
以 “ 新媒 体 ”来 称 呼 如 今的 互联 网似 乎有 些 过 时 。 自 l9 年互 联 网进 入高 速 发展 期 以来 ,中国互 联 网用 户基 本 97
一
、
“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 的微 观 界 定
无 论 条 例 ) 是 《 释 ,对 “ )还 解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 保 持每 半 年翻 一番 的 速度 递增 。来 自中国互 联 网络 信息 中 均将 其作为 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主要主体予 以重点提及 。  ̄( NNI ) 数据 显示 ,2 0 年 , 中国互 联 网用 户将 达 到 C C的 09 笔 者 为准 确 把握 其 内涵 翻 阅大量 I业 相 关资 料无 果 后才 发 T 32 亿 ,互 联 网普及 率将 达 ̄ 2 .%,预计  ̄ 2 0 年 年底 , .2 138 q09 现 ,原来 “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 并非 I业 固有 专业 称 谓 ,只 T 中国互 联 网用 户将 会超 过整 个 美 国人 口。然 而 ,网络 立法 有 在 条 例 和 ( 释 中方可 一见 。换言 之 , “ ( 解 网络 服 显 然无 法与 互联 网发展 并驾 齐驱 , 由于 网络本 身所 具 有 的 务 提供 者 ” 当为法 律概 念 。 无奈 ,法 律 并未 对其 加 以具 体 无 国界 、存 储量 大 、传 播速 度快 等 特点 ,对 网络著 作权 的 解 释 。 由于立 法概 念 的不 确 定性 ,概 凡有 关 网络 著 作权 侵 保护 仍 然是 知识 产权 界 面对 多年 的 “ ” 问题 ,很 多规 定 新 权 的文 章都 无 法逃避 界 定 “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 ,拙文 本想 尚待 细化 。仅 以网络 著 作权 侵权 主 体为 例 , ( 《 权法 著作 对各 观 点作 以整合 归 类介 绍 ,奈何 众 说纷 纭 ,实 为力 所 不 对 网络著 作权 侵权 主 体 只字 未提 , 信 息 网络传 播 权保 护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https://img.taocdn.com/s3/m/155a837c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0c7087f.png)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一、本文概述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平台已成为消费者日常购物的重要渠道。
然而,网络交易环境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使得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风险增加。
当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遭受损害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往往成为责任追究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以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首先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角色定位进行界定,明确其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范围。
接着,从合同法、侵权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法律维度出发,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
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和立法实践,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赔偿责任进行实证分析。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和改进措施,以促进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障。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连接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桥梁,其法律地位与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中逐渐得到明确。
从法律地位来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仅是技术服务的提供者,更是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和监管者。
他们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了一个虚拟的交易空间,同时也承担着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职责。
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法律上应被视为一个具有特定职责和义务的市场主体。
从责任角度来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进行核实,对其发布的商品信息和服务信息进行检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二是对于消费者损害的赔偿责任,即当消费者因在平台上进行交易而受到损害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主要源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交易安全的保障义务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义务。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d13f0c71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17.png)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站服务提供商等。
由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也有其特殊性。
以下将从侵权行为认定、免责条款、违法处理等几个方面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行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想要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并没有过错,即没有实施过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包括三种情况:(一)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范畴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如在网站上转载他人的文章,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照片、音乐等,便构成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直接侵权的全部责任。
(三)未尽到审慎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并没有实施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但未尽到审慎义务,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例如网站未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或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护用户隐私,或未对网站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等,都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免责条款为规避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或服务条款中通常会设置免责条款,即对不可抗力、第三方行为等情形进行免责。
这些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关系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免责条款虽然可以约定,但面对侵权行为的情形,仅仅依靠免责条款是不准确的。
也就是说,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法院在认定过程中不会对免责条款予以绝对的尊重,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
三、违法处理当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发现了他人或用户的侵权行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将会面临违法处理的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第一时间将侵权内容从其服务平台上删除,以避免继续传播和扩散。
(二)通知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应及时向权利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并在删除侵权内容后将通知结果告知权利人。
以近两年典型案例为样本,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
![以近两年典型案例为样本,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fd125a48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8a.png)
以近两年典型案例为样本,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原标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认定研究本文将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近两年的部分典型案例来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问题。
文末添加“知产小管家”,备注姓名+单位,即可获取本文所涉部分案件判决全文。
作者 | 田双莉任琳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编辑 | 墨客引言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分为内容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服务提供者。
内容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各种信息内容服务的主体。
该类主体应当对其编辑、组织、展示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技术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包括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以及文件分享技术等的主体。
该类主体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或对信息进行组织、筛选和审查,只提供传输通道或展示平台,相关内容由网络用户提供(UGC),故一般不对权利人单独承担责任,但如果因为其过错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技术帮助,须对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科技应用的不断发展,商业模式的不断更新,网络服务提供者逐渐更深程度地参与到内容的创作与提供过程中,可能既是内容提供者,也是技术提供者,可能即构成直接侵权,又构成间接侵权,因此,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服务方式,对其法律地位和责任类型进行具体分析。
本文将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近两年的部分典型案例来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问题。
构成直接侵权,承担单独责任《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该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因自身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单独的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直接认定与间接推定两种情形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直接侵权。
第一种是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外观直接认定为责任主体。
如某视频平台通过信息网络在其运营的平台上向用户提供未获得授权的他人作品,属于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这种情况可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外观认定其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
公务员考试天津市申论2025年自测试题及解答参考
![公务员考试天津市申论2025年自测试题及解答参考](https://img.taocdn.com/s3/m/54c116a8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96.png)
2025年公务员考试天津市申论自测试题及解答参考一、题目一(归纳概括题型)【给定材料】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观点、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
然而,近年来,一些网络不良信息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对此,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网络内容管理,净化网络环境。
请结合给定材料,谈谈你对加强网络内容管理的看法。
【答案】加强网络内容管理,对于维护网络安全、促进网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加强网络内容管理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网络空间并非完全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在网络上为所欲为。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等方面的内容,必须加强管理,防止不良信息传播,确保网络空间的和谐稳定。
其次,加强网络内容管理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网络内容管理,有助于对网络平台、网站进行监管,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降低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再次,加强网络内容管理有助于提高网络文化品位。
网络空间是文化传播的重要阵地,加强网络内容管理,有助于传播正能量,抵制低俗、恶俗、虚假信息,提升网络文化品位,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
最后,加强网络内容管理有助于促进网络行业健康发展。
网络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为用户提供优质、健康、有益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总之,加强网络内容管理是当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我们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切实加强网络内容管理,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贡献力量。
【解析】本题是一道观点分析题,要求考生结合给定材料,谈谈对加强网络内容管理的看法。
在回答问题时,考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确定观点:明确表示对加强网络内容管理的看法,如“加强网络内容管理,对于维护网络安全、促进网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分析原因: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高网络文化品位、促进网络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分析加强网络内容管理的重要性。
《网络经济学》(第1-3章自我学习复习题)
![《网络经济学》(第1-3章自我学习复习题)](https://img.taocdn.com/s3/m/85605da3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c4.png)
《网络经济学》(第1-3章自我学习复习题)《网络经济学》课程第1-3章自我学习复习题教材:《网络经济学》胡春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第一章网络经济、数字产品及其供给一名称解释数字产品数字化产品网络外部性摩尔定律正反馈机制负反馈机制临界点临界容量赢家通吃转移成本锁定路径依赖安装基础二简答题1 网络经济的涵义。
2 数字产品的物理特征如何。
3数字产品的三大规律是什么。
4 数字产品的成本结构有哪些特点。
5数字产品的经济特征是什么。
6 数字产品的供给曲线如何,如何理解其经济内涵。
7 分析网络经济正反馈中的市场均衡(图示分析),说明为什么网络经济下不是价格影响供求,而是供求对价格产生更大影响。
8 图示说明某种数字产品的正反馈发展过程。
9 分析网络经济的正反馈效应对产品市场、网络企业、政府行为等产生的影响。
10从宏观、中观、微观角度分析网络经济的内涵。
11网络经济给当今社会经济系统带来哪些方面的变化。
12 网络经济的4个方面特点及其表现出的7个规律是什么。
第二章数字产品的需求一名词解释梅特卡夫法则(定律)外部性网络外部性(或网络效应)直接网络外部性间接网络外部性互补产品软件—硬件范式二简答题1 网络外部性的特征.2网络外部性的分类。
3 数字产品的价值如何构成。
4 数字产品在网络外部性影响下的需求曲线如何。
5 数字产品的需求函数及需求曲线图示如何(理解其经济含义)。
第三章网络企业的市场竞争策略一名词解释价格歧视个性化定价版本定价策略二部制定价捆绑定价策略锁定策略免费策略标准竞争策略二简答题1 数字产品如何跨越临界点。
2 数字产品企业对消费者锁定有何意义(或作用)。
3 数字产品企业对消费者锁定的策略有哪些。
4 数字产品企业怎样利用安装基础。
5 标准竞争中数字产品企业采用技术的开放战略有何优势(或作用);采用技术的控制战略又有何优势(或作用);如何对技术开放或控制战略进行选择。
6 标准竞争战略的类型有哪些。
网络营销环境宏观微观分析
![网络营销环境宏观微观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bebb5da9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c0.png)
网络营销环境宏观微观分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营销已成为企业推广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手段。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我们需要仔细审视网络营销的宏观与微观环境,以便更好地把握市场机遇,制定有效的营销战略。
一、宏观环境分析1. 科技发展与数字化转型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数字化转型是现代网络营销环境的重要特征。
现在,人们使用智能手机和其他移动设备上网,社交媒体和各种在线平台成为他们获取信息和进行交流的主要渠道。
企业需要适应这一趋势,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数字化工具,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来实现更精准的定位和个性化的营销。
2. 市场竞争与品牌建设网络营销的广泛应用使得市场竞争愈发激烈。
企业需要关注品牌建设,塑造独特的品牌形象,使消费者能够在众多竞争对手中记住并选择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此外,积极参与社交媒体和互动平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心理,针对性地进行品牌推广,进一步加强品牌的竞争力。
3. 法律法规与政策环境在网络营销中,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同样需要重视。
各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广告宣传、电商交易等领域都有相应的法规规定。
企业必须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并遵守商业道德标准,以维护企业的声誉。
二、微观环境分析1. 目标市场与用户需求网络营销的成功离不开对目标市场和用户需求的了解。
企业需要准确地确定目标市场,了解目标市场的特点和需求,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通过用户调研和数据分析等手段,企业可以获取用户反馈,掌握他们的需求和喜好,为产品和服务的改进提供指导。
2. 竞争对手与差异化竞争了解竞争对手是制定网络营销策略的关键。
企业需要分析竞争对手的产品、价格、推广方式等信息,找出自身的优势与劣势,并通过差异化竞争来脱颖而出。
差异化可以是产品特点、服务质量、用户体验等方面的突出,使消费者能够在众多竞争对手中选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3. 渠道与资源整合网络营销的渠道多样化,企业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如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电子商务网站等,将产品和服务传播给目标用户。
(更新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概论》单项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
![(更新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概论》单项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fa71b4d016fc700aba68fc1b.png)
(更新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概论》单项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一、单项选择题题目1E-business指的是()。
选择一项:A. 狭义电子商务B. 广义电子商务题目2电子商务的主体是()。
选择一项:A. 信息流B. 物流C. 信息技术D. 商务活动题目3电子商务标准、法律等属于电子商务支撑体系的()。
选择一项:A. 基础层B. 应用层C. 服务层D. 开发层题目4()指一种有一位买方和许多潜在卖方的拍卖形式。
选择一项:A. 正向拍卖B. 逆向拍卖C. 询价采购D. 电子易货方式题目5下列网站不属于B2B模式的是()。
选择一项:B. 淘宝C. 阿里巴巴D. 环球资源题目6下列属于垂直型B2B网站的是()。
选择一项:A. 中国化工网B. 环球资源C. 京东商城D. 中国制造网题目7下列不属于买方B2B交易方式的是()。
选择一项:A. 询价采购B. 逆向拍卖C. 目录销售D. 联合采购题目8下列属于卖方B2B交易方式的是()。
选择一项:A. 逆向拍卖B. 询价采购C. 目录销售D. 联合采购题目9下列网站不属于B2C模式的是()。
选择一项:A. 京东B. 淘宝C. 聚美优品下列属于垂直型B2C网站的是()。
选择一项:A. 聚美优品B. 京东C. 天猫D. 淘宝题目11下列网站属于B2C电子商务平台的是()。
选择一项:A. 天猫B. 淘宝C. Dell网上商城D. 美团网题目12B2C电子商务物流的解决方式不包括()。
选择一项:A. 政府提供B. 电子商务厂商自建物流体系C. 第三方物流D. 消费者自取题目13下列属于C2C网站的是()。
选择一项:A. 京东B. 天猫C. 淘宝D. 唯品会题目141.()指通过聚合网络媒体广告资源,形成投放平台,帮助广告主实现多个媒体资源组合投放的投放形式。
A. 企业网站B. 门户网站C. 网址导航D. 广告网络题目152.社会网络(SNS)所基于的主要理论是()。
国开作业电子商务概论-本章测试03参考(含答案)
![国开作业电子商务概论-本章测试03参考(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b6051ada2af90242a995e506.png)
题目:1.()指通过聚合网络媒体广告资源,形成投放平台,帮助广告主实现多个媒体资源组合投放的投放形式。
选项A:企业网站
选项B:门户网站
选项C:广告网络
选项D:网址导航
答案:广告网络
题目:2.社会网络(SNS)所基于的主要理论是()。
选项A:人际关系理论
选项B:网络理论
选项C:“六度分隔”理论
选项D:长尾理论
答案:“六度分隔”理论
题目:3.进行搜索引擎促销推广的核心在于()。
选项A:关键词的选择
选项B:企业的出价
选项C:企业的服务质量
选项D:企业的产品质量
答案:关键词的选择
题目:4.()是按照网络广告有效点击数计费。
选项A:CPC
选项B:CPM
选项C:CPA
选项D:CPS
答案:CPC
题目:5.()是指企业根据交易水平的供给状况即时确定出售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选项A:动态定价策略
选项B:联盟定价策略
选项C:个性化定价策略
选项D:捆绑定价策略
答案:动态定价策略
题目:6.下列哪几项是社会化促销主要使用的媒体?()
选项A:微博
选项B:搜索引擎
选项C:SNS
选项D:论坛
选项E:广告联盟
答案:论坛, SNS, 微博。
(完整版)从宏观和微观分析环境角度分析企业网络营销的影响
![(完整版)从宏观和微观分析环境角度分析企业网络营销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e458c56619e8b8f67d1cb969.png)
从宏观和微观分析环境角度分析企业网络营销的影响网络营销环境指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各种影响的外部环境,是对企业营销过程相关因素的集合,企业和消费者的各种行为活动都是在一定的营销环境中形成和变化的。
营销环境对企业的营销管理来说是不可控制的变量,营销管理着的任务就在于适当安排营销组合,使之与不断变化着的营销环境相适应。
网络营销的微观环境,就是与企业紧密相连、直接影响企业网络营销能力的各种因素和各种参与者。
下面小编从企业内部微观环境和企业外部微观环境两个方面来分析。
企业的营销能力经常是其赢利的保证。
如果没有充足的对于产品和服务的市场需求来为公司创造利润,那么企业的财务、运营、会计和其他方面的努力都只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
应为营销是企业赢利的基础,许多企业设立了首席营销官(CMO),其地地位相当于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等主管(C)级别的经理。
从消费品厂商到医疗保险人,从非赢利组织到工业品厂商都会做媒体广告,以此宣传他们最近的营销业绩。
在他们的网站和商业媒体上有着数不清的关于营销战略和战术的文章。
然而,营销亦是复杂微妙的工作,它也成为许多曾经辉煌的大企业的阿喀琉斯之踵。
许多大的公司,如西尔斯、李维斯、通用汽车、柯达和施乐等知名企业都承认面对着更强大的消费者和新的竞争对手。
因此,不得不反复检讨各自的经营模式。
甚至如微软、沃尔玛、英特尔和耐克等市场领导者也承认这种压力。
要正确地决策并非易事。
营销经理面临着一系列重大的决策,例如,在新产品设计中产品特征是什么,雇佣多少营销人员,在广告上投入多少资金;也面临着一些次要的决策,例如,新产品的包装上用什么确切的字眼或颜色等。
公司承受最大的风险是没有终点关注他们的客户与竞争对手,并不断提升他们产品的价值;而是只注重短期的利益,以短期的销售额为发展导向;最后,他们将不能维护股东、员工、供应商和渠道合作者的利益。
营销的技巧性是永无止境的。
供应商是为企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的厂商,是企业外部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之间具有战略性的关系。
网络安全应急三观:宏观、中观和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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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应急三观:宏观、中观和微观本文从“看应急”、“三观论”以及“从三观看应急”三方面阐述了网络安全应急的特性、实施理念及三观应急的原则。
文章首先介绍了应急在网络安全中的独特地位和复杂性,而“三观论”中的宏观、中观和微观分别对应着从上到下的三个层面,顶层的决策层,包括决策支持、风险管理;中间的运营层,体现为对于安全产品和安全任务的管理;底层的实现层则体现为安全部件,即安全产品和规范化的安全服务。
而安全应急问题必须突破微观局限,要有快速具体的行动落实到实现层,并且用对应层面的措施来解决与之对应的责任和问题,中观是应急实施的引擎。
一、看应急1.从安全功能的角度看应急是一个可以覆盖整个周期的事情。
应急功能常常被看成PDR(保护、检测、响应)模型扩展为PDRR(保护、检测、响应、恢复)模型中的“恢复”。
其实如果从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完整体系来看待的话,应急工作是覆盖类似PDR模型的整个功能域的。
从开始的准备阶段,到检测以及之后的响应(抑制、消除、恢复、后续跟踪等)。
由此可以看出,应急在网络安全中的独特地位,它是以一件覆盖整个网络安全过程的大事。
2.从安全对象的角度来看人们应该如何分析问题,怎么去保护应急对象呢?现在有一个很明显的趋势,就是大家越来越重视业务在安全事件中是否受到影响。
安全域方法也再次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它是一个分析和理解安全对象(资产和业务)的好方法。
这里提到的一个“3+1安全域方法”是一种安全域简化设计方法。
基本原理就是,网络不仅仅是由交换机、路由器、主机等设备组成,而是由网络构造组成;如果把网络设备理解成网络原子,一个网络构造就是一个分子;典型的网络构造比如,Client-Server结构、端到端结构等。
从这个思路去分析网络就形成了“3+1安全域方法”。
按照这个方法,我们可以将网络和系统分解成4类域:局域计算的接入域,局域计算的服务域,以及将他们互相连接起来形成的互联域,另外还有一个是支撑域,所以称之为“3+1 安全域方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内容的判断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内容的判断义务](https://img.taocdn.com/s3/m/b81bef47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1e.png)
2022年第3期(总第320期)㊀㊀㊀㊀㊀㊀学㊀习㊀与㊀探㊀索Study&Exploration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No.3ꎬ2022㊀㊀㊀㊀㊀㊀㊀㊀Serial.No.320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内容的判断义务李㊀佳㊀伦(北京大学新媒体研究院ꎬ北京100871)摘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内容的判断义务是网络用户的通知权利触发的ꎬ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以信息安全为内容的管理义务ꎬ严重者可触犯刑法ꎮ除法律以外ꎬ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义务的规定散落分布在行政法规㊁司法解释㊁部门规章㊁行业规定和团体规定中ꎬ其中部门规章最为集中丰富ꎮ本文通过对现行法律文本中网络违法和侵权内容的列举ꎬ结合不同时期网络违法和侵权内容的动态变化ꎬ梳理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内容中的稳定部分进行分析ꎬ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判断的内容和不必判断的内容ꎬ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超出能力范围ꎬ无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承担过高的义务ꎮ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后面临阻断内容流转和继续提供服务两种选择ꎬ阻断内容流转的措施具体包括删除㊁限制或剥夺特定用户权限㊁配合调查㊁报告等ꎻ继续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则面临各种价值冲突的妥协ꎮ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ꎻ网络内容ꎻ网络安全中图分类号:G203ꎻD929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2-462X(2022)03-0141-10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中国特色网络内容治理体系及监管模式研究 (18ZDA317)作者简介:李佳伦ꎬ北京大学新媒体研究院助理研究员ꎬ法学博士㊁博士后ꎮ㊀㊀一㊁问题的界定德国政治思想家洪堡在«论国家的作用»中认为ꎬ国家通过法律的运行对公民正面福利㊁负面福利㊁国家外部安全㊁公民内部安全予以关怀照料ꎬ从满足公民需求角度解释了国家的功能ꎮ具体到国家立法对网民㊁网络商主体㊁网络社会的羁束ꎬ不同层级的法律渊源构成了国家治理网络的系统化法律依据ꎮ聚焦到对网络商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ꎬ国家发挥网络内容治理功能ꎬ是通过运用法律来规范和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达成的ꎮ根据我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中对 不侵权声明 即反通知规则的规定ꎬ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遵循 通知 删除 和 反通知 恢复 规则ꎮ尽管我国的司法解释对通知的要件㊁通知的形式㊁通知的效力等都作出了说明ꎬ但是具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内容是否违法的判断标准㊁什么类型的内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㊁什么类型的内容超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的能力和范畴㊁因判断时间过长导致内容继续传播或内容禁止传播的责任承担等等尚有不明确之处ꎮ这部分操作空白在刑法增加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之后更加凸显ꎮ简而言之ꎬ我们要讨论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从收到通知到采取或不采取必要措施这段时间的行为及其依据ꎮ具体而言ꎬ应当解释的问题有: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进行判断的网络内容范围ꎬ二是超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范围的网络内容如何处置才不至于违法违规ꎮ㊀㊀二㊁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义务的来源美国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内容的判断义务是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情形角度切入的ꎮ1998年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简称DMCA法案)率先明确列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四种免责情形ꎬ即提供信息储存空间服务㊁提供搜索和链接服务㊁提供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与提供自动缓存服务对网络内容可享受免责ꎮ而我国则是遵循 概括+具体 模式ꎬ针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141广泛权利体系ꎬ从判断义务本身出发ꎬ运用«民法典»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判断义务ꎬ再由部门规章等细化判断的内容及附随义务ꎮ多数国家也选择从刑事责任角度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内容的责任ꎬ以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一案 Buff ̄NET.com案 为例ꎬ BuffNET.com案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接到通知后没有对违法的儿童色情信息采取措施ꎬ未履行判断义务㊁删除义务ꎬ而被判处与内容发布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ꎮ包括美国㊁德国㊁韩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选择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或应知违法内容的生产及持续被访问的状态而确认其责任[1]ꎮ我国网络侵权责任制度认为ꎬ没有通知或者反通知的生效ꎬ是无法触发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机制的ꎬ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内容没有主动判断的义务ꎬ但可以自觉自律主动审核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中确认了这一观点ꎬ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利用其网络服务公开传播的交易信息一般没有主动监控义务ꎮ不能仅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交易信息合法性的事前监控ꎬ或者客观上存在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ꎬ就当然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ꎮ由此可见ꎬ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因没有主动判断或者审查而负有法律责任ꎮ既然法律从来没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主动判断义务ꎬ根据 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为自由 的原则ꎬ网络服务提供者当然可以选择不主动判断或者审查[2]ꎮ网络信息从质和量上都为主动判断提出了难题ꎬ主动审查义务于法于理都不能成立ꎮ不仅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判断的义务ꎬ欧盟㊁法国㊁德国等国家和组织的法律也都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对内容的一般性审查义务[3]ꎮ尽管现实中大部门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使用 人工+技术 结合手段对内容进行事前审核ꎬ但是这种审核不是由通知或反通知触发的判断行为ꎮ梳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义务的来源可以一定程度解释 为什么(不)删除 和 凭什么(不)删除 的问题ꎬ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内容的判断工作远不止这些ꎮ我国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要采取 取下或恢复 等必要措施ꎬ其首要前提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违法的内容进行判断ꎮ我国多元的法律渊源呈现出国家对网络内容治理的多条管道㊁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文本分工协作ꎬ以确保国家功能的实现ꎮ(一)法律1.民法:由通知触发的判断义务«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第1195条奠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承担基础ꎬ该条中的通知是一种请求权[4]ꎮ实际上ꎬ 有权 二字赋予了通知人通知的权利ꎬ同时也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履行后续义务ꎬ包括审查通知是否满足构成要件ꎬ如果满足构成要件ꎬ那么通知产生效力ꎬ进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必要措施ꎮ虽然通知人程序性的权利是成文法赋予的ꎬ但是相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人实体性权利能否成立ꎬ却取决于网络信息内容是否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的范围ꎮ这里所讨论的通知人的实体权利不等同于从宪法赋予公民的表达自由角度而言的绝对性权利ꎮ与中国的 通知 取下 和 反通知 恢复 模式不同ꎬ加拿大采用的是 通知 通知 模式ꎮ 通知 通知 模式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会急于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ꎬ而是及时将通知发给 侵权用户 ꎬ同时自己保存通知6个月ꎮ两种模式的重大区别就是前者苛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居中裁判的义务ꎬ后者只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和保存义务ꎬ保存义务不履行的最高额罚款要远高于告知义务不履行ꎮ因此有学者评价 通知 通知 模式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到了极致ꎬ使其只要充当信使即可[5]ꎮ既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需要承担判断义务ꎬ那么被侵权人通知的效果不可诉讼ꎬ然而诉讼又需要必要的程序期间ꎬ因此被侵权人对侵权的损害结果继续扩大无计可施ꎮ当然ꎬ这种对侵权内容不判断并非毫无价值ꎬ一方面公共利益不会因滥用通知被侵犯ꎻ另一方面ꎬ网络服务提供者从判断之累中解脱ꎬ集中力量投入经营服务ꎮ长远而言ꎬ 通知 通知 模式对公众的媒介素养教育意义深远ꎬ但确实给中小企业和微弱自然人的维权设置了障碍ꎮ简而言之ꎬ 通知 通241知 模式下不会产生网络提供者的判断义务ꎬ判断义务产生于具有 删除 要求的模式下ꎮ2.刑法: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情形和效果我国网络内容违反刑法有关的罪名包括固有的危害国家安全㊁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等ꎬ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网络安全义务活动中没有法定义务前提之下ꎬ拒不整改的ꎬ将由«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置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进行惩处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被规定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㊁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ꎬ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㊁拘役或者管制ꎬ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ꎻ(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ꎬ造成严重后果的ꎻ(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ꎬ情节严重的ꎻ(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ꎮ 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犯罪主体特指网络服务提供者ꎬ这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有区别ꎬ不履行行政法规效力层级以下的法规不构成该罪ꎮ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空间是犯罪主体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的情节严重㊁后果严重情况ꎮ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立法目的是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中立地位ꎬ帮助㊁鼓励其他网络用户的犯罪行为ꎮ在立法背景上ꎬ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真空地带的补充ꎬ容易错认为前者被后者所包含ꎬ但是二罪在故意问题上存在适用区别ꎮ对于前者而言ꎬ虽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 拒不改正 上持故意态度ꎬ但对于造成 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等严重后果ꎬ则既可能是持放任甚至希望态度ꎬ也可能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ꎬ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ꎬ但无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因拒不改正而导致的严重后果是持故意还是过失的态度ꎬ只要具有预见可能性ꎬ都不妨碍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成立ꎮ具体案件中包括为境外互联网提供非法接入服务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以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ꎮ对于后者而言ꎬ只要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了网络技术支持类型帮助ꎬ均可成立该罪ꎮ从案例角度看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适用效果ꎬ自该罪出台以来ꎬ据该罪定罪的案件并不多ꎮ可见ꎬ法官对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还是比较谨慎的ꎬ主要原因是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ꎬ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管理义务的来源较分散复杂ꎬ是由其他部门法和低层级法律来决定的ꎬ而我国特色的 九龙治水 网络治理现状貌似细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活动规范ꎬ实则加大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的明晰难度ꎮ3.行政法:注重网络安全网络违法内容不足以构成犯罪的ꎬ但是归于行政责任的由行政法进行规制ꎮ以2017年6月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为中心ꎬ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子商务法»和«电子签名法»ꎮ这几部法律的立法和实践生动描绘了 网络服务提供者 这一概念模糊概括㊁探索使用和稳定细化的过程ꎮ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仅是最初电子商务领域的服务责任主体ꎬ也适用于其他领域ꎬ当然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也是特色服务提供者㊁(非)营利服务提供者㊁从事相关业务的单位等主体的上位概念[6]ꎮ行政法对网络内容的规范基本用独立的条款列举了禁止制作㊁复制㊁发布㊁传播的信息ꎬ内容基本围绕国家主权㊁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ꎬ约有十款ꎬ本文简称 禁含十款 ꎮ 禁含十款 的条文设计有八到十一款不等ꎬ也有个别不分款项单独总结为一条的设计ꎬ总体以十款形式居多ꎮ因不同法规立法㊁修订动因各异ꎬ其表述和侧重略有不同ꎬ但是基本的内容包括ꎬ第一ꎬ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ꎮ第二ꎬ危害国家统一㊁主权和领土完整ꎮ第三ꎬ泄露国家秘密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ꎮ第四ꎬ煽动民族仇恨㊁民族歧视ꎬ破坏民族团结ꎬ或者侵害民族风俗㊁习惯的ꎮ第五ꎬ破坏国家宗教政策ꎬ宣扬邪教㊁迷信的ꎮ第六ꎬ散布谣言ꎬ扰乱社会秩序ꎬ破坏社会稳定的ꎮ第七ꎬ宣扬淫秽㊁赌博㊁暴力或者教唆他人犯罪的ꎮ第八ꎬ侮辱或者诽谤他人ꎬ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ꎮ第九ꎬ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341文化传统的ꎮ第十ꎬ含有法律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ꎮ在 禁含十款 基础上ꎬ侵害他人名誉㊁隐私㊁知识产权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内容也逐渐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的内容ꎮ立法模式和体系框架体现了不同时期人们对互联网内容的认识㊁解决纠纷的思路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格局ꎮ(二)行政法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判断义务的行政法规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ꎮ其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都包含 禁含十条 ꎬ即对违法网络内容进行了明文的规定ꎬ有些条文增加了病毒程序㊁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㊁扰乱电信市场秩序为判断内容ꎮ此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主要针对软件著作权保护ꎮ(三)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互联网治理法源最集中的部分ꎬ部门规章也是最能快速回应现实司法实践中矛盾问题的法规ꎬ这与我国互联网治理实践和治理模式演变密切相关ꎮ由于我国国家和行政机关对互联网治理一直是秉承 先发展ꎬ后治理 的态度ꎬ一来高位阶的法律要维持相对稳定的体系ꎬ无法及时回应不断变化的矛盾发展现状ꎬ再者我国成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独立纵向的网信机构即网信办ꎬ因此部门规章成为互联网法规最密集㊁最密切联系实际的法源区间ꎮ部门规章对互联网治理遵循 一般+特殊 的逻辑ꎬ对于互联网治理做一般性规定的部门规章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执行法程序规定»«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等ꎮ对于互联网治理具体服务类型进行特殊规定的部门规章包括«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ꎮ对于儿童这一特殊主体的规定则体现在«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中ꎬ该规定的重点在于给予儿童个人信息倾斜性保护ꎬ防止儿童个人信息的泄露㊁损毁和丢失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来源除了集中体现在法律㊁行政法规㊁部门规章中ꎬ也散见于不断细化的司法解释与作为判断义务的准法源 行业规定和团体规定中ꎬ符合多利益攸关方模式下ꎬ政府㊁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共同治理网络纠纷的实际需求[7]ꎮ梳理上述互联网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ꎬ不难发现互联网法的调整的对象基本围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㊁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与互联网内容展开[8]ꎮ互联网立法的重心在于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ꎬ并且应注重发挥行业自治能力[9]ꎮ从网络内容责任主体判断义务中可以归纳出我国重点关注以下16类网络违法内容:(1)煽动颠覆国家政权ꎻ(2)煽动分裂国家ꎻ(3)损害国家机关权威ꎻ(4)宣扬恐怖主义㊁极端主义ꎻ(5)煽动或宣扬民族仇恨㊁民族歧视ꎻ(6)泄露国家秘密(7)暴力㊁淫秽内容ꎻ(8)病毒程序ꎻ(9)虚假信息ꎻ(10)虚假宣传ꎻ(11)教唆犯罪ꎻ(12)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ꎻ(13)侮辱或诽谤ꎻ(14)侵犯名誉ꎻ(15)侵犯隐私ꎻ(16)侵犯知识产权ꎮ这些违法内容大致分布于国家安全㊁公共秩序以及私权利三个领域ꎬ见下页图1ꎮ㊀㊀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内容的判断界限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义务的来源丰富广泛ꎬ我国早期对互联网的认识决定了互联网治理的思路ꎬ集中体现在动态化立法进程上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判断界限主要基于合理人的判断标准ꎬ网络服务提供者只需要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即可ꎮ但是合理人的标准或 善良家父 ①的标准本身就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判断行为带来模糊性ꎮ这导致在民事领域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进行内容违法性判断ꎬ但是刑法违法性判断难度小ꎬ要不要进行判断就偏向明确ꎮ441① 善良家父 是一个来自罗马法的概念ꎬ这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是一个具备丰富知识与经验的长者形象ꎬ像对待自己的子女和家庭一般ꎬ真诚㊁勤勉㊁谨慎地履行判断义务ꎮ图1㊀违法网络内容图2㊀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犯罪内容与侵权内容的判断㊀㊀(一)应当履行判断义务的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应当就犯罪内容履行判断义务ꎬ而且也应当对侵权内容进行判断ꎮ其中犯罪内容基本围绕易于判断的非事实真伪性内容ꎬ侵权内容则是针对已经具备初步证明材料ꎬ判断难度不大以及即便没有证明材料ꎬ但显而易见的侵权内容ꎮ1.应当履行判断义务的犯罪内容(1)对 刑法分则 有明确罪名的非事实真伪内容进行判断我国1997年颁布的«刑法»从编章上分为总则㊁分则和附则ꎬ其中总则是对刑法中罪㊁责㊁罚的一般原理性规定ꎬ附则是对生效时间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等的规定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罪名和法定刑ꎬ是法官司法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重点援引的法条文本来源ꎮ对于与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㊁公共利益相关的网络内容ꎬ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的违法行为侵犯的不同客体㊁客观方面的分类ꎬ可迁移用于违法网络内容的分类ꎬ即分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㊁煽动分裂国家㊁损害国家机关权威㊁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㊁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㊁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ꎮ以上行为或内容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的头部章节ꎬ是刑法保障国家安全㊁公共安全㊁社会秩序的重要制度保障ꎮ再者ꎬ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ꎬ刑法领域尤其排斥习惯法的适用ꎬ刑法典章的规定对侵犯国家安全㊁公民权利行为的惩罚是最严厉的ꎬ也是最明确的ꎮ刑法固有罪行法定原则ꎬ即遵从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ꎬ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的立场ꎬ据此ꎬ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持普通公民的朴素是非观进行判断ꎬ应该难度不大ꎮ因此ꎬ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㊁煽动分裂国家㊁损害国家机关权威㊁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㊁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㊁泄露国家秘密这几类刑法分则上具名的犯罪行为应当进行判断ꎮ刑法中对教唆犯罪行为的评价ꎬ一般遵循教唆他人犯什么罪ꎬ就按该罪的教唆犯论处ꎬ教唆的方式㊁方法包括请求㊁劝说㊁利诱㊁授意㊁怂恿㊁收买㊁嘱托㊁威胁㊁强迫等方法ꎮ值得注意的是ꎬ教唆行为不直接导致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的罪ꎮ但是教541唆行为构成独立罪名的ꎬ例如教唆他人吸毒罪ꎬ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该进行判断ꎮ此外ꎬ直接传授犯罪方法也是教唆者主观方面故意的表现ꎬ并且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独立罪名ꎬ虽然近年来适用情况较少ꎬ但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的内容ꎬ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该进行判断ꎮ(2)对证明责任㊁专业性适当的非事实真伪性内容进行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证明责任㊁专业性不强的非事实真伪性内容进行判断的主要原因是判断的难度不大ꎬ属于合理的注意义务范围之内ꎮ这种判断难度较低的内容包括病毒程序㊁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内容㊁侮辱内容和公民个人信息ꎮ从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中不难看出ꎬ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侧重在信息安全领域ꎬ突出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㊁储存㊁处理㊁使用㊁传递㊁标注㊁封存㊁删除㊁去身份化㊁披露㊁泄露等[10]ꎮ2.应当履行判断义务的侵权内容(1)必须具备初步证明材料才能判断的侵权内容«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为ꎬ通知必须具备的要件之一是证明内容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ꎮ在虚假信息㊁侮辱诽谤㊁侵犯个人名誉㊁侵犯个人隐私㊁侵犯著作权㊁侵犯商标权6类侵权内容中ꎬ都需要通知中附带证明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ꎬ通知才能生效ꎬ换言之ꎬ不具备初步证明材料ꎬ不能启动判断义务ꎮ(2)无需初步证明也应判断的侵权内容除上述虚假信息㊁侮辱诽谤㊁侵犯个人名誉㊁侵犯个人隐私㊁侵犯著作权㊁侵犯商标权6类内容以外ꎬ16类内容中有10类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需初步证明也应当判断的ꎬ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㊁煽动分裂国家㊁损害国家机关权威㊁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㊁煽动或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㊁泄露国家秘密㊁暴力淫秽㊁病毒程序㊁教唆犯罪㊁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内容ꎮ(二)不需判断的内容1.不应当判断的犯罪内容在犯罪内容方面ꎬ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需对证明责任过高的犯罪内容㊁专业性过硬的犯罪内容进行判断ꎻ在侵权内容方面ꎬ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需对虚假宣传㊁专利侵权内容进行判断ꎮ(1)对证明责任过高的内容不进行判断第一ꎬ虚假信息㊁虚假宣传㊁诽谤内容需要具备相应调查能力的组织和机构对事实的真伪进行反复的求证ꎬ因此此类内容不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判断[11]ꎮ虚假信息不仅包括不真实信息ꎬ也包括内容不相关㊁无意义的信息ꎮ虚假信息的类别过于宽泛ꎬ也不适宜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ꎮ第二ꎬ个人信息以外的隐私和个人名誉的内容更倾向于依据民法一般性规定㊁人格权法进行救济ꎬ侵犯人格权的内容几乎都是轻微犯罪或不认为是犯罪ꎮ隐私和名誉完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ꎬ其中任何一方不应以公共利益为由要求对方退让[12]ꎮ(2)对专业性过强的内容不进行判断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需判断的内容中ꎬ专业性过强的犯罪内容不应负有判断义务ꎬ包括:第一ꎬ损害国家机关权威ꎻ第二ꎬ暴力ꎻ第三ꎬ知识产权ꎮ其实ꎬ除了专利侵权内容以外ꎬ上述3种犯罪内容都会被当作侵权信息进行兜底判断ꎬ因此ꎬ从内容上而言ꎬ不需进行判断的实际上只有专利侵权内容ꎮ2.不必判断的侵权内容(1)虚假宣传侵权网络虚假宣传侵权中的医疗虚假宣传被首次引入公共讨论空间是2016年5月的 魏则西事件 ꎮ该案中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责任引发了广泛争论ꎬ打破了以往人们对搜索引擎提供自然搜索排名与免费服务的认知ꎮ尽管从广告的角度而言ꎬ搜索引擎就竞价排名收费作为收入无可厚非ꎬ但是涉及关乎生命健康的医疗服务信息排除自然搜索ꎬ有偿竞价排名引导就医行为是否正当ꎬ为此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分担比例便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13]ꎮ该案中的搜索引擎公司接受约谈并承诺整改ꎬ停止同类医疗信息商业推广ꎬ并增设10亿保障基金对今后类似事件进行先行赔付ꎮ这也侧面说明了从法律依据角度而言ꎬ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虚假宣传内容缺乏判断641。
国家开放大学《电子商务概论》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子商务概论》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b1b8c7da7fd5360cba1adbc0.png)
国家开放大学《电子商务概论》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阶段测验1一、匹配题(每小题4分,共20分)1.请将名词术语与其解释匹配。
(联盟定价策略)企业为了提升竞争力,维持核心能力,在竞争中寻求最佳合作伙伴,在保持自身相对独立性的条件下签订价格联盟条约。
(网上观察法)利用相关软件和人员记录上网者活动的调查方法。
(专题讨论法)确定可以讨论或准备讨论的话题,通过新闻讨论组、邮件列表或网络论坛组织讨论,从而获得资料和信息的一种调研方法。
(动态定价策略)企业根据交易水平的供给状况即时确定出售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网上实验法)选择多个可比的主体组,分别赋予不同的实验方案,控制外部变量,并检查所观察到的差异是否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4分)2.交易双方利用可获取的商品信息和信用信息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称为()。
A. 精准营销B. 交易配对C. 逆向拍卖D. 网络推广3.()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产品、服务的交换。
A. B2C电子商务B. C2C电子商务C. B2B电子商务D. G2G电子商务4.以下关于电子商务的作用说法错误的是()。
A. 电子商务可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B. 电子商务推动社会分工和创新C. 电子商务可以优化资源配置D. 电子商务革命将生产活动从消费需求为主导转变为以工业生产为主导5.()是指专业销售或提供某一类别商品或服务的B2C电子商务模式。
A. 综合型B2C电子商务B. 水平型B2C电子商务C. 交叉型B2C电子商务D. 垂直型B2C电子商务6.一个卖方对多个买方的B2B交易模式是()。
A. 卖方集中模式B. 逆向拍卖模式C. 买方集中模式D. 多对多模式7.下面哪个网站是综合型B2B电子商务平台网站()。
A. 新浪网B. 京东商城网上交易平台C. 阿里巴巴网上交易平台D. 携程网网上交易平台8.()指一种有一位买方和许多潜在卖方的拍卖形式。
A. 电子易货方式B. 正向拍卖C. 逆向拍卖D. 询价采购9.()将不同网站的同一商品按参数对照放在一个页面作横向比较,有助于用户高效地选用价格更低的商品。
网络营销的微观环境
![网络营销的微观环境](https://img.taocdn.com/s3/m/d2de7a34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705de74.png)
网络营销的微观环境在当今数字化的商业世界中,网络营销已成为企业推广产品和服务、提升品牌知名度、拓展客户群体的重要手段。
然而,要想在网络营销中取得成功,了解其微观环境至关重要。
网络营销的微观环境是指与企业紧密相连、直接影响企业网络营销能力和效果的各种因素,包括企业自身、供应商、营销中介、顾客、竞争者和公众等。
企业自身是网络营销微观环境的核心。
企业的规模、资源、企业文化和管理水平等都会对网络营销产生影响。
例如,大型企业通常拥有更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可以投入更多资源进行网络营销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同时也能承担更高的风险。
而小型企业可能资源有限,但灵活性更强,能够更快速地适应市场变化,调整网络营销策略。
此外,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也会体现在网络营销中,影响品牌形象的塑造和传播。
如果企业注重创新和客户服务,那么在网络营销中也会强调这些特点,以吸引目标客户。
供应商在网络营销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他们为企业提供原材料、产品或服务,其供应的稳定性、质量和价格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和营销。
在网络时代,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更加紧密和便捷。
通过网络平台,企业可以更快速地找到合适的供应商,进行实时的沟通和交易,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供应链的效率。
同时,供应商的网络营销能力也会对企业产生间接影响。
如果供应商能够通过网络有效地推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提升品牌知名度,也有助于企业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
营销中介是帮助企业推广和销售产品的机构和个人,如网络广告代理商、电商平台、物流公司等。
网络广告代理商能够为企业制定精准的网络广告投放策略,提高广告效果;电商平台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销售渠道,降低了销售成本;物流公司则保证了产品能够及时、准确地送达顾客手中。
这些营销中介的服务质量、专业水平和收费标准都会影响企业网络营销的效果和成本。
因此,企业在选择营销中介时,需要充分考虑其信誉、经验和能力,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顾客是企业网络营销的目标和服务对象,了解顾客的需求、购买行为和满意度是网络营销成功的关键。
人教版高中高考思想政治一轮总复习课时规范练50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人教版高中高考思想政治一轮总复习课时规范练50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https://img.taocdn.com/s3/m/087f2f1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78.png)
课时规范练50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一、选择题1.当前,又有一批走出校门的大学生步入不同的工作岗位。
除了到既有单位既有岗位就业外,还有一部分大学毕业生选择了自主创业。
7月5日,从某高校毕业的冯某、林某和黎某选择合伙创业,希望得到一些建议。
下列建议合理的是( )①要办理企业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②如果采取合伙方式开办企业,必须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③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④可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增强市场曝光率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2.很多商业App在用户下载使用之前,通常以默认、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变相强迫用户授权同意其格式化“服务协议”和相关“隐私政策”,进而擅自抓取用户日常使用数据,推送精准化定制服务。
对商业App 此类行为认识正确的是( )①擅自收集个人信息数据,侵犯了消费者名誉权和隐私权②属于典型的“搭便车”行为,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③变相强制用户授权,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④以拒绝提供服务的形式对用户的强制,违背自愿、公平的原则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3.5月10日,吴某前往当地广电公司缴纳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时得知,该项费用由每月25元调至30元,吴某遂缴纳了3个月的费用,其中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75元、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
之后,吴某获悉数字电视节目应由用户自愿订购,便要求广电公司退还15元的数字电视节目费。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广电公司的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②广电公司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误导吴某消费③吴某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与公司的争议④如果吴某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则超越了权利界限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4.应用算法推荐技术,能够通过抓取用户日常的使用数据,分析得出人们的行为、习惯和喜好,进而精准化地提供信息、娱乐、消费等各类服务,给人们带来了便利。
但是,这些服务的推送大多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给人们定制的,甚至提供者滥用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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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微观解析兰晓为1 彭小坤2(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48)摘 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过于宽泛,有必要对其类型化后,予以区分界定。
基于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的可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 可分为网络硬件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软件服务提供者。
前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后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
除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之外的其他三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为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因服务方式不同,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亦有不同。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主体;安全港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945(2009)05-0021-05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微观界定无论《条例》还是《解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将其作为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主要主体予以重点提及。
笔者为准确把握其内涵翻阅大量IT 业相关资料无果后才发现,原来“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IT 业固有专业称谓,只有在《条例》和《解释》中方可一见。
换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当为法律概念。
无奈,法律并未对其加以具体解释。
由于立法概念的不确定性,概凡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文章都无法逃避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拙文本想对各观点作以整合归类介绍,奈何众说纷纭,实为力所不及。
[1]“网络服务提供者”由Internet Server Provider (ISP)直译而来,早期仅指提供技术接入服务、主机存放服务、服务器缓存服务等专业服务的经营者。
[2]后来随着网络技术发展,服务内容不断扩展、丰富,网络行业分工不断细化和专业化,ISP 的范围也随之泛化,如今的ISP 不仅指提供网络设备的主体,而且包括了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的主体。
已经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数十年的美国也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定义。
1998年《千年数字著作权法》收稿日期:2009-03-07;修回日期:2009-08-23作者简介:兰晓为(1982-), 女, 汉族, 辽宁大连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彭小坤(1972-), 男, 汉族, 福建长汀人,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博士, 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以“新媒体”来称呼如今的互联网似乎有些过时。
自1997年互联网进入高速发展期以来,中国互联网用户基本保持每半年翻一番的速度递增。
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互联网用户将达到3.22亿,互联网普及率将达到23.8%,预计到2009年年底,中国互联网用户将会超过整个美国人口。
然而,网络立法显然无法与互联网发展并驾齐驱,由于网络本身所具有的无国界、存储量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仍然是知识产权界面对多年的“新”问题,很多规定尚待细化。
仅以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为例,《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只字未提,《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仅笼统地从宏观上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工实际上已不断细化。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类型不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也随之不同。
可以说,从微观角度解析过于宽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对于实现类型化规制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DMCA)将“service provider ”定义为:“服务供应商是指为用户指定的终端提供数字在线通讯连接、用户所选择材料的传输或传送,且对发送或接收的材料内容不作任何修改的法律主体。
”[3]而该法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作类别规定时,却远不限于上述定义。
除承担传输通道、系统缓存服务的ISP 之外,DMCA 没有任何解释而理所当然地将提供存储服务的主体与提供信息搜索工具的主体纳入ISP 范围内,即通过具体规定的方式扩大了ISP 定义。
即便如此,DMCA 仍未做到尽善尽美,“虽然DMCA 第512条显然对ISP 来说是一种优待,但是该法并没有为其他主体作出类似的清晰说明”。
[4]P5美国立法实践似乎例证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的困难,然而,“为了促进网络技术的进步,那些建设网络的主体需要公平且确定的法律。
”[5]网络服务提供者无疑位于该主体之列,对其明确的法律界定是不可逃避的立法课题。
“网络服务提供者”范围甚广,即使在宏观上能够对其概念给予界定,如此定义也必将宽泛,于司法实践无益。
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微观界定是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后,再就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分别定义。
从微观角度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既可以避免过于概括、抽象的语言在法律适用时的尴尬,也可以简单、直观地言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失为法制建设适应科技发展过程的权宜之计。
故,笔者试图从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可能性出发,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网络硬件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软件服务提供者。
前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后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此处仅指软件方面的技术)。
如图1所示:所谓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AP),是指为用户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主体。
由于接驳国际互联网需要租用国际信道,其成本对于一般用户是无法承担的。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作为提供接驳服务的中介机构,需投入大量资金建立中转站,租用国际信道和大量的当地电话线,购置一系列计算机设备,通过集中使用、分散压力的方式,向本地用户提供接驳服务。
“IAP 的连结服务并非提供服务本身,它只是提供一条路径,拨号者或用户由此进入无际的网络世界,在其中享受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
”[6]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对网上信息所起的作用仅仅相当于一个传输管道,其无法接触、编辑信息,也不能对特定信息进行控制,不宜列为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遂本文不予细述,至于其他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均有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先例,本文将分别论述。
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有些主体控制或经营着多台可以连接到互联网上的服务器,这些服务器磁盘空间很大,除自己使用外,仍有大量存储空间可以向服务对象提供,即所谓的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
数字作品被置于存储空间提供者所控制的网络服务器中,该类网络提供者客观上有条件使用其中作品。
而存储侵权作品的行为,且不论主观意图,从实际效果看的确为侵权提供了帮助,这两种情形都可能使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列位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
以博客服务提供商(BSP)为例,博客服务提供商可能未经博客作者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自称“最勤奋的女博客”秦涛以版权侵权为由诉搜狐网一案即源于此。
博客作者对于发表在博客上的作品,依据《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除法定情形外,其他个人或者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该作品。
由此观之,此类侵权案件本应不难处理。
不料BSP 棋高一筹,纷纷铸造自家盾牌。
如《网易博客服务条款》第十条约定“……对于用户博客可公开获取区域内的上述任何内容,用户在此授予网易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权利和许可,网易公司有权使用、复制、修改、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或将此等内容的整体或部分编入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
”新浪网、中国博客网等也有类似条款。
若此“盾牌”果真能防御博客作者的控诉,势必会使得博客作者著作权名存实亡。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可见,盾牌出炉之时便有洞于图1 “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软件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硬件服务提供者网络软件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其上,防御功能只是铸者的一厢情愿。
博客提供服务商未经作者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的,即为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不得以用户注册协议主张免责。
如果说擅自使用博客作品是BSP主动成为侵权主体,那么服务器中存有侵权作品则往往会使BSP被动列为侵权主体。
博客用户将侵权作品复制、上载到博客上,这些材料将会自动存储到BSP控制或运营的系统中。
BSP虽未直接侵权,但其服务客观上帮助他人完成了侵权行为或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从而被动地卷入侵权纠纷。
然而,主观上,BSP往往没有侵权故意,依过错原则,BSP 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为加大打击网络著作权侵权力度,有人建议立法者对BSP专门规定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本文认为,BSP对大量存储信息作合法性检查在时间上、能力上都有相当难度,却要对其能力范围外的事件承担无过错责任,难免有失公平。
“这些在线服务商就好像房东,他们可能但不一定必须实际控制数以万计的享受其服务的网络用户。
”[7]《条例》不但坚持了过错责任原则,且在第二十二条专门针对网络空间存储提供者规定了责任限制条款:只要进行了身份明示、未改变作品、不知且不应知作品侵权、未从侵权作品中直接获利、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对侵权作品负有的唯一义务,该规则被喻为避风的“安全港”,除非主动实施了侵权行为,否则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可以一直享受“安全港”的庇佑。
“安全港”责任限制条款由美国DMCA确立[8],后为欧盟《电子商务指令》(ECD)仿效[9],但二者之间略有差异,即DMCA只是针对著作权侵权领域的免责,而ECD将免责范畴扩张至一切违法内容,[10]甚至包括刑事责任方面的豁免。
三、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ICP)是指自己组织、选择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发布的主体,包括提供信息向网络发布的个人主页的拥有者、各种网站的设立者以及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络服务管理者等。
至于提供的“内容”,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解释,美国法律将其局限于为实体介质所承载的信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信息有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录音、相片等可视作品及电影等影视作品。
[11]与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不同,ICP直接处理作品并予以发布,往往以直接侵权人的身份出现于被告席。
《条例》并无相似称谓,多以“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来描述该类网络服务提供者。
《解释》直截了当明确提出“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简称为网络内容提供者(ICP)。
笔者研读《解释》第四条、第五条后发现“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ICP并非同一概念。
《解释》第四条强调接到通知后的移除义务,与前文所述《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对应,实际上是指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的义务,并非ICP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