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视野下“规劝”影响力基本构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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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识形态视野下“规劝”影响力的基本构成摘要:当遇上非主流意识形态,主流意识形态将会运用“规劝”这种手段、方法对其进行引导、劝说、教化。“规劝”是一定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宣传、巩固其意识形态并抵制非意识形态的一种手段。本文试论主流意识形态的“规劝”对群众的影响力的基本构成。

关键词:意识形态规劝权威性解释力契合度合理性

“一般来说,意识形态是一定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的思想体系,是对现存社会及其秩序的自觉反映与判断,集中体现了一定社会中人们的利益、意志、愿望和要求。”主流意识形态不仅关系到经济关系,还关系到人们的思想、法律生活。当遇上非主流意识形态,主流意识形态将会运用“规劝”这种手段、方法对其进行引导、劝说、教化。因此,我们可以将“规劝”定义为:对违反该阶层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要求的思想、行为用告诫、劝说、引导和教化等形式进行认真地说明道理以达到劝阻或改正的目的。

可见,“规劝”是宣传、巩固其阶层意识形态并抵制非意识形态的一种手段。在意识形态在社会运行中,“规劝”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以减少社会冲突和反常现象的发生,还可以对其他阶层、阶级、利益集团进行社会动

员。因此本文从几个方面探讨“规劝”的影响力的构成。

一、传播主体的权威性

在普通群众的视野中,“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政权与主流意识形态二者是没有差别的。主流意识

形态的“规劝”为统治阶级提供合法性解释,统治阶级则为主流意识形态的“规劝”提供物质、法律、制度的支持。群众是否接受和认可主流意识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规劝”的性质、方式、权威性、功能效果等。如果“规劝”仅靠强权和欺骗获得的合法性是很难长期维持,只有真正尊重并代表大众利益的政党和政权,才能真正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权力的“规劝”的权威性是以法律、法规、制度为基础,同时与执政者的执政绩效也是息息相关的,经济和社会政治稳定能够使群众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从而提升群众对于政权和政策的满意度,增加社会各阶层对政府的信任和期待。但单纯的经济增长并不能为执政提供足够的合法性。因此“规劝”的意识形态传播主体必须成为民众的希望寄托、学习典范和道德权威,在实践中的身体力行,形成非权力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可以使群众自愿认同主流意识形态,与政权更容易形成社会共识,大大增强政权对社会的控制力和整合力。进行“规劝”的传播者,其身体力行是意识形态实现的重要条件。

同时,执政者的形象和威望直接关系到意识形态的“规劝”宣传效果,良好的形象可以使传播者成为道德权威,从而获得训导、劝勉群众的资格。如果传播者自身言行不一,人们不但会对所传播的内容产生怀疑,还会进而质疑传播者的资格和动机,被群众视为精心编制的谎言和骗局,这样的例子在历史中是屡见不鲜的。

二、与客体需要达成的共识度

在文化和价值观多样化的今天,主流意识形态并非是群众的惟一选择,主流意识形态能否被群众所接受,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生存状态和实际需要,因此,“规劝”群众接受主流意识形态就需要与客体有一定的契合度。“规劝”必须对人类社会面临的问题按约定俗成的或明文规定法律、制度等的方向进行引导、劝说、告诫,甚至要提供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规劝”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大多数社会成员在基本问题上保持共识,并注意做好特殊人群的思想工作,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有效防止和化解社会冲突和社会风险。

“规劝”是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维护意识”它反映和维护的总是某些阶级和阶层的利益。然而,“规劝”不能只反映狭隘的阶级和集团利益的意识形态,必须具有一定的超越性,才能发挥社会整合的功能。人们的需要首先表现在物质方面,因此,“规劝”必须调节现实的利益关系,其主要任务就是维护现有的经济关系,阐述意识形态存在的合理性,揭露对立的意识形态的不合理性。通过“规劝”来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利益矛盾,防止双方的经济冲突。

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除了物质需要,还有精神需要;除了现实的满足,还有终极关怀的需要。因此,“规劝”除了要调节人们之间的现实的物质利益之外,还应该对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进行劝勉、引导、教化,使人们获得安全感和归属感。但意识形态与人的需要的契合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和分化的情

况,要求大众在思想上保持高度一致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规劝”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层次性,要求其具备开放性的理论内容和多样性的形式。

三、令人信服的完整的理论解释力

由于意识形态一般都具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知识体系,面对社会中的现实问题,“规劝”能够给出令人满意、让人信服的解释。“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如果“规劝”能够帮助人们理解各种社会现象,对于人们关心的现实问题,它不但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而且还能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是非常容易被人们选择和接受。

古代采用了神话或宗教的形式进行意识形态的“规劝”,这是由当时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认知水平决定的。当人们的知识和理性都不发达的情况下,意识形态的建设首先考虑的是“群众信什么”,而不是“事实是什么”。但随着生活方式、认知水平的提高,理性精神的确立,“群众信什么”已经取决于“事实是什么”。如果不能对问题做出清晰的理论说明,往往被人们当作“独断论”和“伪科学”加以抛弃。这就要求现代意识形态必须具备较为完整的理论形态才能对客体进行“规劝”。现代化导致了精神生活的理性化,意识形态的“规劝”很难依靠神话和个人崇拜维持下去,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在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路易斯·沃斯也指出,那些“曾经被认为是绝对的、普

遍的、永恒的,或者被盲目接受的规范和真理,正在受到人们的质疑。”“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一切“规劝”的影响力都不再是不证自明的,必须经过理论论辩和斗争,同时它必须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严密的解释力。

四、表达形式、原则的合理性

实际上并非一切“规劝”都能产生积极效果,不当的方式不但不能达到劝勉、劝说、引导的目的,反而可能适得其反,在实际中往往会造成更多的负面影响。“规劝”可以采取多种的表达形式,既可以采取理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商谈的形式;可以采取直接的利益表达,也可以采取隐喻的形式和叙事的方式等。要使“规劝”的传播方式合理化,还必须对客体的主体条件、社会条件、情景条件进行分析,同时,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自愿平等原则、善意渐进原则、刚柔相济原则、情理兼备原则等。

随着人们的主体意识普遍觉醒,人们开始从自身出发独立思考问题,不再无条件地认同主流意识形态,大众开始渴望平等交流,而非来自政治权力居高临下的灌输,这样对权威主义的“规劝”方式形成严峻挑战。以往的教育主体因为拥有话语霸权,“规劝”主体往往自以为真理在手,理直气壮行使训导的职能,因而缺乏平等意识和反思精神,使主客体之间缺乏平等对话。现在这种居高临下的姿态则极容易招致反感,被认为是大张旗鼓的“走过场”,“规劝”者被看作底气不足和虚张声势。意识形态的“规劝”是通过影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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