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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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泰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编号:TH-ZL-2015-73
(一)采购管理制度
⑴采购员的资质:门店采购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⑵采购的方式:门店根据销售情况,通过线上采购和线下采购两者方式进行采购。
⑶记录的保存:2年
(二)收货、验收管理制度
⑴验收员的资质:验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⑵验收过程:验收员必须依据公司开具的随货同行单,对到货医疗器械的品名、规格、数量、效期、生
产厂商、批号等逐一进行核对,检查医疗器械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医疗器械破碎,短缺等问
题,并在凭证上签字。(三)陈列管理制度
⑴门店温湿度的监控:门店必须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定期(每月)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存放、陈列医疗器械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放置
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并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药品。
⑵陈列的要求:
1)医疗器械按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
迹清晰、放置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医疗器械一一对应,字迹清晰。
2)拆零销售的医疗器械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专区,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
装标签至该医疗器械销售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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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重点检查的品种:拆零医疗器械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医疗器械等,每月检查两次。
⑷有疑问医疗器械的处理:凡是质量有疑问的医疗器械,一律不得上架陈列、销售。
(四)销售管理制度
⑴经营的范围和方式:门店必须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医疗器械。
⑵人员上岗要求:凡从事医疗器械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
证,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相关活
动。
⑶药师要求:在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药师等内容的胸
卡。
⑷销售医疗器械的要求: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执行。
⑸广告的要求:店堂内的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的规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
核批准的医疗器械宣传广告不准在店堂内、门口悬挂张贴、散发。
(五)供应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制度
⑴本门店为晋江市泉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下属门店,供货单位只有一家为公司总部晋江市泉安医药连锁
有限公司;采购的品种审核,也是由公司总部晋江市泉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委托福建泉安医药公
司进行审核,门店不再对供应商和采购的品种进行审核。
(六)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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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记录范围:指质量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质量记录。
⑵记录的设计、审核:质量的设计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报质量负责人审定。
⑶记录的填写:质量记录的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不空格,不漏项)、字迹清晰,不能随意涂
抹,没有发生的项目记“无”或画“/”,各相关负责人签名不允许空白,要签全名。
⑷记录的储存:记录必须按规定期限保存,至少5年。
(七)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⑴质量信息收集、查询的定义:是指对医疗器械进、存、销等各环节中所发现的有关医疗器械质量问题,
进行收集并向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进行的医疗器械质量调查与追询,以及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向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各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的药品质量调查与追询。
⑵记录的保存:记录保留5年。
(八)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⑴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定义:是指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中,因医疗器械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
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⑵质量事故的处理:质量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前往现场,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
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及时了解掌握第
一手资料,协助各有关部门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九)有效期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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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定义:医疗器械的有效期是指医疗器械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够保持其质
量的期限。
⑵近效期医疗器械:距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3个月的医疗器械界定为近效期
药品。
⑶近效期医疗器械销售的要求:销售一个月内的近效期医疗器械必须向顾客
告知有效期。
(十)不合格器械销毁管理制度
⑴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定义:凡与法定的医疗器械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
医疗器械,均属于不合格医疗器械。
⑵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
1)在医疗器械养护或销售核过程中发现有疑问的,立即下架暂停销售,报
质量负责人进行确认,确认为不合格药品,退回公司,确认为合格品,上架
继续销售。
2)医疗器械验收过程中发现有疑问的,报质量管负责人进行确认,确认为
不合格的药品拒收。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以及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人立即通知门店停止销售,并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锁定。
4)不合格医疗器械集中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建立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台帐。
5)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报损、销毁由总部质量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门店不得
擅自销毁不合格医疗器械;
(十一)门店卫生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