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试名词解释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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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常考的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法理学常考的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法理学常考的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现代法理学是法学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它研究的是法律的本质和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的学习和考试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名词解释和简答题,考察学生对关键概念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下面将通过几个实例来阐述一些常见的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第一,什么是法的规范性?在法律领域,规范性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性和规范性质。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统一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它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或条文的堆砌,更是一种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并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意味着它具有约束人们行为的能力,能够引导人们依法行事。

第二,法律是如何产生的?法律的产生有两个主要的途径:立法和习惯。

立法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些法律具有明确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习惯法是指社会上长期形成并被共同遵守的惯例和规则,它通过人们的实践和共识逐渐产生,并成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社会规范。

除了立法和习惯以外,法律还可以通过判例和国际法的形式产生。

第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强制性规范,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

而道德是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它是由社会共识形成的一种约束力。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以下几种情况:法律可以引导道德,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促使人们遵循某种道德标准;道德可以反映在法律中,法律往往是对社会道德要求的具体化和表达。

第四,什么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引起的责任和后果。

在法律领域中,人们应当依法行事,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很多,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刑事责任是指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和制裁;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处理。

第五,法律权益与法律利益有何区别?法律权益和法律利益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法理学整合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法理学整合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6.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4、5、6、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秩序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是指:是指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完整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完整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可编辑放心下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导论[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根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第一章法的概念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效劳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那么和标准。

当这些技术标准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效劳质量要求方面的准那么和标准,技术标准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根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标准〔鼓励性标准、容许性标准〕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标准〔“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标准〔“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成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认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成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标准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那么。

第二章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法的评价准那么: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第三章法律作用[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表达。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重点复习提纲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重点复习提纲
【法的历史】
法的历史类型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62、简述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63、简述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的比较。
【法律演进】
法律演进
法律继承
法律移植
64、简述法律演进的类型。
【全球化与法律发展】
65、法律现代化进程的趋势与特征。
【法的制定】
立法
法律编纂
法律汇编
法律清理
66、立法的特征。
67、简述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48、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
多方行为
要式行为
37、简述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52、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53、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54、简述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55、简述法律事实的种类。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
简答题
【法的概念】
法律作用
6、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42、法的本质。
43、简述法的局限性。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法的渊源
法的效力
法的溯及力
50、简述法的分类。
51、简述法的对象效力的几个原则。
【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
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17、怎样理解法律规范的特征?
18、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9、法律规范的种类有哪些?
38、简述法律规则的相对确定性。
44、简述法律原则的特点。
45、法律原则的分类。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法理大一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篇】

法理大一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篇】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名词解释篇】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反映受当时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不同利益主体利益的、能够普遍适用的、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行为规范......。

(从国家角度理解法)法的继承:是指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与继受。

法的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与其同时代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以及对国际法中的某些规则和制度的借鉴和吸收。

法系:是指具有相同的历史传统和同一源流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确认和保障的、社会主体....为了满足自己的正当利益而采取的并为他人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自由....。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主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是对法律主体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

权力:是指特定主体....因某种优势或资源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支配和强制力量。

法律规则:是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以权力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准则或标准。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法律清理:是指由制定或颁布法律的国家机关,对其所制定或颁布的一定时期和范围的法律通过审查、整理,确定对其废除、修改或继续有效的活动。

法律编纂:是国家立法机关的专门立法活动,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进行集中清理和修改,废除过时的法律,消除现行法律中的冲突和重复,补充新的内容,从而形成体例完整合理、内容一致的新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汇编:也叫法规汇编,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将现行的有关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或目标进行分门别类、汇编成册的活动。

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或变动法这种特定规范的活动。

大一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大一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 1.公法:【答案】公法是在民法法系中和私法相对的一种法的分类.古罗马法学家将公法定义为有关国家利益的法律;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是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就是公法.包括行政法,刑法和组织法等. 2.法系:【答案】法系的含义和划分标准并没有完全一致的共识.一般认为,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和由此表现出的不同的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具有共同历史传统和相似外部特征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西方社会最主要存在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民法法系) 和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 二、判断题 1.原始社会的习惯就是习惯法。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本题主要考察古代法律的产生形态;重点区别原始社会习惯和习惯法的关系; 【考点分析】法律的产生是一个长期渐进的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社会关系的调整总是从个别调整再发展到一般调整.个别调整数量的增多,就需要形成一个一般的行为规则,以便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另一方面,法又经历了从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习惯法是国家有关机关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习惯,属于法律的正式渊源,它和习惯相比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因此说原始社会的习惯并不就是习惯法。

故本题选错。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考点分析】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前者针对一般的情况、一般的主体发布,可以反复适用,属于法的范围。

后者针对特定情况,特定主体发布,并且一次性适用。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实质就是法的载体,法的具体的表现形式。

在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中提及的文件,例如:宪法.民法和行政法等都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其目的就是体现法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名词解释: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权义复合型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法的时间效力:是法的效力范围首先触及的问题,意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得问题。

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时效免责: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简答题:法律原则的功能: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wq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法律事实的特征:1、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

当事人或法官不能无中生有,编造、伪造事实以增加权利或减少义务。

2、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一定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行为或事件。

4、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法律继承的原因: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立法的特征: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知识点资料总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知识点资料总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务、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3.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可以”、“有权利”、“有……自由”等术语。

4.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5.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6.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7.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8.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9.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10.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则。

11.实体正义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实践中,指把规定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结果的正义。

)12.程序正义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从而以这些程序为内容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表征的正义。

(实践中指的是把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有关过程和步骤等环节的正义,而不直接涉及个案处理的结果是否正义。

)13.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法理学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法理学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论述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论述

名词解释:1.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2.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学概念: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4.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5.法的渊源: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6.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7.法律概念:是指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实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8.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9.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10.法律部门: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叫部门法。

11.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2.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主体以相对意志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3.法律关系: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4.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15.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16.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法理学考点整理

法理学考点整理

法理学考点整理(这是根据老师给的名词解释和简答论述题范围、往年的复习资料整理的,不排除超出所给范围的可能)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或法源,是指法的来源、本源。

法的渊源作为我国法理学的专门术语,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P164)2、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P198)3、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

(P208)4、法的效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必须服从法律,这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它是一种应然的效力,是其本身的要求,它还是作用于一定对象的。

(P251)5、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P264)6、法律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该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P157、当然解释:是指虽然某个法律条文没有明文规定适用于该类型案件,但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来看,该类型案件比法律条文明文规定者更有适用的理由,因此适用该法律条文于该类型案件的一种方法。

P1878、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则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P148)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它是在法的实现过程中体现国家司法权的活动。

(P234)10、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

(P284)11、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理学考试名词解释简答

法理学考试名词解释简答

法理学考试名词解释简答名词解释(4*5’)一、法的目的价值(外在价值)与形式价值(内在价值)P296、P298目的价值(外在价值):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所保护或助长的安全、自由、正义、福利等诸种价值,是存在于法律文本之外和社会生活之中的,它们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

(or 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新和实施的宗旨,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

)形式价值(内在价值):法律自身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和值得肯定的品质和属性。

异同:目的价值具有多元性、时代性的属性,法的形式价值中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十分重要;但是目的价值系统在在整个法的价值体系中占突出的基础地位,是法的社会作用所要达到的价值目的,反应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形式价值系统则是保障目的价值能够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形式价值的辅佐,目的价值能否实现就要完全由偶然性的因素来摆布;二者同属于法的价值体系,是法的体系中不可分离,相互依存的构成部分。

二、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P335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地规则和原则来公正的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实体正义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异同: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二者是从正义与主体关系角度对正义所进行的分类。

三、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P334社会正义: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个人正义:个人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应公平地对待他人的道德态度和行为准则。

异同: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个人正义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行动。

四、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P338分配正义: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权利义务责任配置,给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与相同的对待,是不平等基础上的正义。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f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f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狭义的法律职业主要
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具体的职业
13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
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14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
第四,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不同。法治总以民主作为自己的基础
和价值目标,同时把自由、平等、人权等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而人治则无,人治
总是与专制相联系。
第五,各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不同。法治以民主制度作为政治基础,人民在法治之
中总有自己的地位。但是人治总是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民主是人治的天敌,所以,所
4 有的人治都必然会反对民主。
23法律关系及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4守法构成要素?
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与交涉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
性选择的活动过程。
法律程序通过对法律行为的作用,从而实现对人们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影响人们
的权利和义务的实际享有和承担,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
效率与自由的协调、形式合理性与实体合理性的结合。
第三,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
第四,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一方面,法律程序是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理学》期末名词解释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4)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理学》期末名词解释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4)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理学》期末名词解释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4)名词解释1. 正式解释: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解释,一定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在行使其职权时对法律所作的解释,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2.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一定利益所采取的、由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3.法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的按照法律韵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

4.法律监督(狭义):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的创制和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5.法的可诉性:是指当法律中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滥用、义务被违反时,法律必须提供适当的救济程序和手段,尤其耍提供专门的法律机制使得诉求人有可能通过专门的司法机构如法院来保障其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

6.立法原则:是指在立法的指导思想指引下,在总结一国立法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而逐步形成的,在立法工作中所遵循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准则和方法。

7.系统解释:是把要解释的法律规范放在其所在的系统中,联系其他的法律文本来确定其含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8.法的渊源:可以做多种理解,法理学中一般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指与法的创制方式相关的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9.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是法的精神和内容的集中概括,反映了客观规律的要求,体现了法的价值目标。

10. 确认性规范:是指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进行评价、确认和保护的法律规范。

与之相对应的是构成性规范。

11.法的实施:是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其直接目的是法的实现。

即将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社会主体的实际行为或社会关系,使法律规范的抽象规定具体化,把法律调整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过程。

12.法律体系:是指法的内在结构,即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既分为不同部门,又是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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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4*5’)一、法的目的价值(外在价值)与形式价值(内在价值)P296、P298目的价值(外在价值):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所保护或助长的安全、自由、正义、福利等诸种价值,是存在于法律文本之外和社会生活之中的,它们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

(or 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新和实施的宗旨,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

)形式价值(内在价值):法律自身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和值得肯定的品质和属性。

异同:目的价值具有多元性、时代性的属性,法的形式价值中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十分重要;但是目的价值系统在在整个法的价值体系中占突出的基础地位,是法的社会作用所要达到的价值目的,反应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形式价值系统则是保障目的价值能够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形式价值的辅佐,目的价值能否实现就要完全由偶然性的因素来摆布;二者同属于法的价值体系,是法的体系中不可分离,相互依存的构成部分。

二、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P335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地规则和原则来公正的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实体正义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异同: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二者是从正义与主体关系角度对正义所进行的分类。

三、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P334社会正义: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个人正义:个人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应公平地对待他人的道德态度和行为准则。

异同: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个人正义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行动。

四、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P338分配正义: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权利义务责任配置,给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与相同的对待,是不平等基础上的正义。

矫正正义:对被侵害的财富、荣誉和权利的恢复和补偿,当分配正被侵犯或被违反,由法院或其他被赋予司法权力的机关执行,使受害者获得补偿。

异同:1、分配正义基于不平等上的正义,而校正正义则基于平等的正义。

2、分配正义是实体的正义,矫正正义是程序的正义。

3、分配正义是立法的正义,矫正正义是司法的正义。

4、分配正义是形式的正义,矫正正义是实质的正义。

五、法治与法制P39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法制:法律制度的简称,指法律制度的体系、体制与架构的整体。

异同:1、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具有法律至上的含义,法制不包含;2、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法制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了,早在奴隶制社会已经存在;3、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二者的首要区别,法治要求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之下活动,法制不作此要求;4、具有的价值观念不同法制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即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法制的价值取向是指中性的;5、与民主的关系不同,法治都是与民主相联系的,法制不要求必须有民主的政治基础。

任何法治都是以法制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没有法制作为基础,法治就不可能建立和继续存在,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之一。

六、法治与人治P397法治: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人治: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众事务的治国方略、方式。

异同: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法治中,法律至高无上,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人治中领导人或统治者是至高无上的,他们拥有否定法律的特权;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法治中,法律至高无上,作用巨大,人治中,法律地位低下,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二者相冲突时,让步的总是法律;3、权力是否受法律的约束不同,权力受法律的约束,是法治的基本特征之一,人治中的权力只服从于权力,最高的权力是不受法律约束的;4、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不同,法治总以民主作为自己的基础和价值目标,同时把自由平等人权等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而人治总与专制相联系。

5、各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不同,法治以民主制度作为政治基础,人民在法治中总有自己的地位,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二者同为古老的社会现象,是不同的治国理念和方式。

七、七、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P391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

法律传统:是历史上形成并流传下来的法律信仰、态度、习惯、制度等的统称。

异同:法律文化的外延大于法律传统,它既包含着法律传统,也包含着社会发展中新形成的因素和对外因素的吸收。

八、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P391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

异同:采用狭义法律文化概念时,两者的外延相同,采用中义或广义的法律文化概念时,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

九、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324)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

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

积极自由: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

异同:积极自由实际上会去干涉他人的消极自由。

因此自由的底线和原则,是保护每一个个体的消极自由,而不是去推崇积极自由。

十、公平与平等公平: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

平等:是人与人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在社会中主要表现为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上人与人之间的对等状态。

区别:公平既针对人也针对事,还真对过程与结果,平等针对朱特、个体与群体,不针对结果、过程。

十一、效率与公平P328效率:指法能够使社会或其他主体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主体对效益的需要。

公平: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

异同:是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价值,效率具体内容:1立法上的体现资源利用,资源分配上的效率2执法上的体现3司法上的体现4法律监督上的体现)简述(4*5’)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P294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区别:1、判断的取向不同。

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

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

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判断的维度不同。

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绪、情感、态度等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3、判断的方法不同。

法律上的进行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理想。

但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4、判断的真伪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

但事实判断有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就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而言,主要在于:第一,有利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从而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

第二,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

二、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P3221、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法律所确认的自由,不应当只是社会中某些人的自由,而应当是所以社会成员的自由,每一社会成员的自由应当是并存的,要保证每个人有同样的自由,并且每个人的自由应当互不冲突;2、消极自由之保障原则,法律应当保持对主体行为最大的不干预,仅当主体行使自由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时,得将干预施于该主体之上,即使是为了促进被干预者的福利也不构成对干预的授权;3、公益干预原则,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促进重要的公共福利,可以构成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授权;4、积极自由之保障原则,当主体无力做成所希望的事项或者主体忽视某种自由时,外界的一定积极干预恰是为了保障被干预者自由的实现,因而是可行和必要的。

三、简述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P337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力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2、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法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主要标志是无偏见的适用公开的规则,此外法律还提供了司法独立、回避制度、审判公开等规则保障冲突和纠纷的公正解决;3、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断,对负担的无理分配,保障公民平等地参与竞争社会环境,并为之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4、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国际关系的法律化是现代社会的产物,现在,进步人类已经提出了建立世界法治社会的任务,法律在促进国家平等相处、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制止国际犯罪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简述法对人权的保护作用P3501、法对人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其次表现为国际法的保护,二者互为补充、互为促进、互为保障;2、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主要包括a宪政保护(确认和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核心价值和主要功能)、b立法保护(法律规定了法定人权的内容和范围,并未人权的确定的享有、实现、保护和救济提供有效的的措施和可行的方式)、c行政保护(政府认真执行宪法的人权条款和权力机关的人权立法,并将保障人权作为决策的决定性因素)、d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人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人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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