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标识及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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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标识及
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标识的规范管理及使用,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同时便于市民识别、方便市民报警求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292-200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等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救护车标识
(一)分类
我市救护车分为“120”网络救护车、“999”系统救护车和医疗机构救护车三类。
(二)图标说明
“120”网络救护车采用国际通用急救标识“生命之星”和“120”字样为标识(见附图1、2)。“999”救护车以国际通用的红十字为标识(见附图3)。医疗机构救护车以“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带有白边的四颗红心围绕着白十字)为标识(见附图4)。
标识部位根据实际可置于救护车车头、车尾、车身两侧、车顶,具体位置根据车型而定。主标识:车头;副标识:车身两侧;辅助标识:车尾、车顶。
标识字样大小根据不同车型而定,但单位名称较区域名和“120”标志要小1号。车顶文字大小应当超过车顶面积的三分之一。标识字样字体为黑体。文字颜色车顶文字为红
色,其他部位为蓝色。蓝色四色色质:C99 M95 Y33 K0 (三)反光带
总体要求:既能起警示作用,又显简洁、美观。具体要求如下:
1.数量:根据车型标识1条或2条;
2.宽度:单条为15±5cm;双条时,上条带10±2cm,下条带15±5cm;
3.颜色:金光红色;
4.范围和位置:围绕整车(车头、两侧和车尾);单条围绕车身中部,双条围绕车身中部和上部。
(四)车身主体颜色
白色。
(五)警灯、警报器
种类、规格、安装部位等按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总体外观见附图5、6、7.
附图1:国际通用急救标识附图2:120急救车标识
附图3:999急救车标识附图4:医疗机构救护车标识附图5:120救护车总体外观
附图6:999救护车总体外观
附图7:医疗机构救护车总体外观
二、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对我市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的管理,严厉打击假冒救护车违法转运患者的行为,维护正常的院前医疗救护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应使用120/999系统统一的外观标识。
(二)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下属的救护车应当按标准喷涂标识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并按规定用于日常急救和抢救危重伤病员、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运送伤病员等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三)不属于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各医疗机构的救护车,不得使用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外观标识。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救护车标识使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
(五)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在用的救护车应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救护车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救护车标识使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