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城镇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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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cc镇城镇管理方案

为提高柏树城镇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

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城

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

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xx县城镇管理暂行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柏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柏树城镇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镇围绕“和谐窗口、和谐城镇”的建设目标,

大力实施“城镇名镇”战略,通过历届党委、政府的努力,

城镇建设已初具规模,成为柏树的一张“名片”。

柏树集镇于1992年从柏树岭岗搬迁至公路边,以路为

市,规模小,发展困难。1999年,cc镇党委政府请省有关

部门规划编制了《柏树城镇发展规划》,将城镇中心迁到云

保公路以下。从2000年开始,镇党委政府通过争取项目、

出让土地、银行融资、社会投入、实施异地扶贫搬迁等多种

方式和渠道,加大对城镇建设的投入,累计投入4000多万

元,实施了一批城镇道路、公共设施、绿化美化等城镇建设

工程,城镇基础设施不断夯实,规模不断扩大,功能日趋完

善,人口不断膨胀。目前中心城镇建成区已达1.5平方公里,

常住人口达8000人,有“四横五纵”9条街道,集镇内街

道及绿化占地面积127436平方米,其中混泥土路面106424

平方米,砂石路街面2550平方米,绿化面积18462平方米,

有行道树1098株,路灯172盏,现有办公室管理人员3人,

环卫工人7人,垃圾清运车一辆。有农贸、畜牧、果蔬交易

三个专业市场,有中小学、派出所、中心卫生院等30多个

镇直及驻柯单位。有农行、信用社、邮储、保险等金融服务

网点5个。有宾馆、酒店11家,有饭店(馆)37家,超市4家。中心城镇营业年收入8000多万元,实现工商各税400多万元。此外,联合小集镇和农场小集镇也快速发展,带动

作用日趋明显,形成了以中心城镇为支撑,联合和农场小集

镇为“两翼”的集镇格局。随着城镇规模不断扩大,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招商引资环境不断优化,小城镇已成为柏树发展的“火车头”和枯柯河流域商贸物流中心,在吸纳农村富余劳力,带动农村发展,拉动内需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进了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城镇管理办法

随着柏树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品位不断提高,配套设施不断完善,为了巩固建设成果,持续、有序地加强城镇管理,提高城镇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树立柏树对外开放的文明形象,营造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cc镇实际,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城镇市容市貌管理

1.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柏树城镇总体规划,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未经城镇管理办公室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1)占用城镇道路、人行道、绿化带、广场等公共场地办酒席、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加工、修理或冲洗、维修车辆等;

(2)占用街道或人行道撑杆搭棚,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3)在建(构)筑物、树木、电杆等公用设施上乱刻画,张贴和拉挂广告。

3.城镇道路两侧施工现场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圈围设施和临时环卫设施,施工完毕后及时清除建筑垃圾。

4.在城镇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垃圾、粪便、砂石、渣土、煤炭的车辆不得沿途泄露遗散。

(二)环境卫生管理

1.城镇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城镇环卫规划,合理配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设施完好。

2.城镇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区域三包责任制,单位包区域,区域分到户。

(1)镇直单位及驻柯单位、农贸市场、个体户、街道两侧摆摊设点户,由单位、个人负责清洁保洁,各自设置垃圾桶,按清运时间,自觉上车。

(2)城镇街道、广场、过街通道、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由城镇管理办公室负责清扫保洁。

(3)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清运费。单位缴纳200—1000元/年,个体户和住户每户缴纳100元/年,人行道按指定位置长期摆摊设点户每户缴纳70元/年。

3.城镇生活垃圾由城镇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清运,日产日清。

4.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

(2)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车辆内向城镇街道抛掷废弃物;

(3)向城镇道路、河道、公共场所、绿化带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4)在城镇公共场地放养宠物和其他禽兽;

(5)不按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6)随意倾倒有害废弃物和建筑垃圾;

(7)在城镇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质量的行为。

城镇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以及其它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污单位及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所排放的气体符合排放标准,防止油烟或恶臭气体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禁止其它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5.公共厕所由城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

(三)城镇公用设施管理

1.城镇管理办公室负责城镇道路、园林绿化、路灯、供排水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2.城镇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挖掘城镇道路;

(2)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镇道路上行驶;

(3)擅自在城镇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打井。

3.加强城镇供排水设施管护,保持供排水管道畅通,不得污染城镇环境。

4城镇管理办公室加强城镇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保障城镇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5.禁止下列破坏城镇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1)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城镇路灯设施;

(2)在公共照明线路上拉接或安装其他设备;

6.损坏路灯一盏赔偿6000元,同时追究其责任。

(四)园林绿化管理

1.城镇管理办公室负责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制定城镇绿化规划。负责街道花台、街道树及其他公共绿化设施的管护。

2.禁止下列破坏城镇园林绿化行为:

(1)擅自砍伐、毁坏城镇园林及花草;

(2)占用或损坏绿地及园林设施。

3.损坏园林绿化树一颗赔偿1000元,损坏绿化地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200元以上的补植费。

(五)市场规划及管理

1.城镇分类市场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置,市场所有人、管理人或经营人负责市场日常管理。

2.规范副食品、农副产品、水泥、石灰、钢材、废弃物品回收等各类摊点,经营者应公平交易、文明经营、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禁止随地交易,沿街经营。

3.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经营场所饲养宠物,禁止经营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物等肉类品。

4.加强药品市场管理,严禁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禁止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药、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医疗市场管理,严禁非法行医。

5.禁止在学校、医院、机关、居民住宅区设立文化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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