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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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幼教师的继续教育验证工作。

前款所称中小幼教师,是指我市所有公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中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中小幼教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及教育科研能力而对其进行在职培训。继续教育验证,是指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中小幼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定。

第三条我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工作,由深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继续教育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培训类别及学时认定

第四条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培训项目:

(一)全员培训;

(二)教师职务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四)新任教师培训;

(五)教师学历教育培训;

(六)培训者培训;

(七)培训管理者培训;

(八)名师、名校长、教育科研专家等工作室主持人及其学员培训;

(九)园长、校长岗位培训;

(十)各区教育局局长岗位培训;

(十一)班主任培训。

第五条中小幼教师必须接受每年72学时(或12天),每周期内累计360学时的职务培训。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完成的学时总量为当年的学时数。

每年72学时的培训中,48学时为市、区级集中培训课程学时,24学时为校本培训学时。

中小幼教师均需参加的市、区级集中培训课程分必修的专业类和选修的非专业类,其中必修的专业类课程学时不少于36学时,非专业类不超过12学时。但有关折算项目可按照规定学时认定并减抵。

第六条市、区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时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年经市中小学教师课程指导小组、学科专家组评审通过,列入《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计划书》的课程,按公布学时数核算学时;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临时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按批准内容核定学时;

(三)由市、区两级教科研培、电教等部门承办上级对口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课程,经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备案后,按备案内容核定学时。

(四)鼓励中小幼教师参加省、市、区网络课程学习,学时折算按照该网络课程核定标准折算,周期内累计折算总数不超过总学时的50%。

第七条市、区级教师职务培训项目学时认定方法如下:

(一)中小幼教师参加广东省教育厅举办的计算机初级、中级、高级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广东省行政人员和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个模块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个学时,折算学时上限为36学时;

(二)新课程改革培训共折算60学时,其中通识培训折算为6学时,课标培训折算为9学时,新教材培训折算为18学时,学科教学培训折算为27学时(其中市级培训折算为9学时,校本培训折算为18学时);

(三)新课标培训,每一学科认定为24学时;

(四)中小幼教师取得广东省教育厅举办的心理健康教育A、B、C证培训合格证的,A证认定为100学时,B证认定为60学时,C证认定为30学时;

(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一个月的,折算为20学时;

(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取得人力社会资源与财政部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师类高级、中级证书的,认定为72、48学时,取得技工类高级、中级证书的,认定为36、24学时;

(七)名师、名校长、教育科研专家等工作室主持人及其学员的学时折算,按活动正式通知中的课时数,经继续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折算;

(八)其它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批准学时数计算。

第八条各学校骨干教师应当在每周期内参加不少于400学时的培训,其中120学时为校本培训学时。

第九条骨干教师培训有关项目学时认定方法如下:

(一)参加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海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中小幼教师,从选派当年起计,折算为周期内市、区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时;

(二)参加3个月全脱产学习的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中小幼教师,折算为周期内市、区级教师职务培训课

程学时;参加国家、省、市级骨干教师培训的中小幼教师,培训未超过144学时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超过144学时的计算为144学时;

(三)其它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项目,按批准或备案的学时数计算。

第十条各学校新任教师应参加为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上岗培训。其中师范类毕业生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非师范类毕业生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教师学历教育培训需纳入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由组织培训的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下列办法认定学时:

(一)中小幼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第二学历或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认定为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360学时,且在读期间免修当年的校本培训;

(二)中小幼教师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网络研究生教育并取得学位证书后,认定为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360学时,在读期间不免修当年的校本培训。

第十二条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及教育科研部门的专任教师、教科研及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及教育科研部门的专任教师、教科研及管理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参加的培训者培训、培训管理者培训,按实际学时数计算,

周期内累计不超过360学时。

第三章其它可折算学时的项目

第十三条担任市、区中小幼继续教育课程评审小组成员、学科专家组成员的中小幼教师,担任市、区继续教育授课教师的中小幼教师,担任名师、名校长、教育科研专家工作室主持人的中小幼教师,任职期间可折算为每年48学时。

第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体育教师、校医参加省、市劳动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与其学科相符的培训,考核合格的,折算为当年3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体育教师和校医参加上述培训,每年折算学时上限为30学时。

第十五条中小幼教师参加市、区学科教学专题研讨的,按半天3学时计算,折算上限每年不超过12学时。参加市、区教学观摩与研讨(即对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进行评课及研讨),按半天3学时计算,折算上限每年不超过12学时。

第十六条中小幼教师参加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全国注册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优质课教学竞赛(含录像课评比)或教学基本功竞赛(如说课、实验操作、课件制作等)的,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折算54、36、24学时;或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折算36、24、18学时;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折算24、18、12学时,获区级一、二、三等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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