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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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已经水利部2021年第1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1年10月20日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统一调度管理,规范调度行为,促进空间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流域(含湖泊,下同)及重大调水工程开展水资源调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地表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

第三条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水资源调度工作。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跨省江河流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调度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管理条例【关闭】【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管理条例1991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7年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水情监测管理制度

水情监测管理制度

水情监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做好水情监测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监测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情监测工作,旨在规范水情监测工作流程,提高水情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监测范围本制度规定的监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湖泊水情、地下水水情、水库水情、城市供水水情等各类水情监测工作。

三、监测目的水情监测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了解水文变化,提供科学依据,预测水资源供需状况,指导水资源规划、管理和保护。

此外,水情监测还是防汛抗旱等灾害应对工作的重要基础。

四、监测职责1、水情监测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水情监测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汇总监测数据,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水情信息。

2、水情监测人员:负责监测仪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进行水文资料的整理、分析和评估工作,提供有关水情的科学依据。

3、相关部门:负责对水情监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协助水情监测单位做好监测工作。

同时,及时利用水情监测数据,指导水资源的规划、利用和保护工作。

五、监测方法1、水情监测仪器的选择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并且,要定期维护和检验,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监测水情数据。

2、水情监测工作要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监测站点,并且定期对监测站点的选址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监测数据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3、监测数据的收集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并且要将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工作,形成完整的水情监测报告,供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参考。

六、监测管理1、水情监测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水情监测管理制度,明确监测工作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对监测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水情监测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工作,不得私自篡改监测数据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一旦发现以上行为,将严肃处理。

3、水情监测数据的发布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9.06•【文号】水国科〔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标准化正文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24〕24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修订后的《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9月6日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规范和加强水利标准化工作,满足保障我国水安全,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江河湖泊生态保护治理能力对标准的需求,加快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技术标准是指水利行业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水文、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利水电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蓄滞洪区、节约用水、河湖管理、水土保持、灌溉排水、农村供水、水利工程移民、数字孪生水利、流域治理管理、综合等领域。

水利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类可以制定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

水利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标准化工作主要任务包括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开展水利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水利标准化有关政策制度、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

湖北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水旱灾害,规范水情预警发布工作,依据《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汛[2013]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水情预警,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情预警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洪水、枯水等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水情预警信号、预警内容等。

第四条水情预警依据洪水量级、枯水程度及其发展态势,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即:洪水蓝色预警(小洪水)、洪水黄色预警(中洪水)、洪水橙色预警(大洪水)、洪水红色预警(特大洪水);枯水蓝色预警(轻度枯水)、枯水黄色预警(较重枯水)、枯水橙色预警(严重枯水)、枯水红色预警(特别严重枯水)。

湖北省水情预警发布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水情预警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统一向社会发布。

涉及跨地级行政区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由省水文机构负责。

市(州)水文机构负责其管辖行政区内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

红色和橙色两级水情预警发布需经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第六条水情预警由水文机构根据发布权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各媒体应当按照湖北省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情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水情预警信息。

第七条有关地区和部门应依据水文机构发布的水情预警信息,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响应。

社会公众应及时做好避险防御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第八条非法或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水情预警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各市、州(神农架林区)防办、水文机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内水旱灾害的特点,增加预警发布站点,发布水情预警信号。

第十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水文水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水情预警发布标准依据《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汛[2013]1号),制定湖北省洪水、枯水两类水情预警发布标准。

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文勘测第三章水文情报预报第四章水资源评价与水文计算第五章测报设施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文工作是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加强水文行业管理,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内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评价与水文计算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是全国水文行业主管机关。

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承担部授权的水文行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行业主管机关。

其所属水文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包括水文资料的审定、裁决,汇总管理和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归口管理等。

第四条水文专业规划要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水文工作要适当超前进行。

水文专业规划应包括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评价、水文计算、科技发展、专业教育、站队结合和队伍建设等内容。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水文专业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流域机构应组织编制本流域指定范围内的水文专业规划,报水利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此项规划在报批的同时,应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条水文机构所需的经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列支。

水文建设应纳入水利基建计划。

在水利水电基建投资中,每年应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发展水文事业。

水文机构专为防汛、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而进行的工作,依其内容,其经费可分别在相应经费中适当安排。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努力提高水文现代化的水平,并会同科学研究主管部门将水文科学研究项目纳入科学研究的规划和计划。

第七条水利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水文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水文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经过审查、取得水文工作资格认证书的单位,才能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水文工作任务。

水资源管理条例

水资源管理条例

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的水文监测、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等方面。

第三条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和环境友好的原则,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并在各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工作,并不断推动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第二章水资源监测与评价第五条水文监测是水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水文监测应当贯穿于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水文监测站的建设、设备维护和数据监测等方面。

第六条水资源的评价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为了客观准确地评价水资源的状况和趋势,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水资源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

第七条水文监测和水资源评价结果和数据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各界参考和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第八条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利用,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九条在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避免对水资源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实行水资源价值规费制度,对水资源进行合理的收费,增加资源的经济利用效益,推动节约用水的工作。

第四章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第十一条应当对水环境进行保护和治理,改善水质,保护生态环境,为加强全国水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和管控,强化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水环境污染企业应当加强监管和监测工作,强化罚款和追究责任的力度,依法开展处罚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必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吊销水资源使用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行政机关认定为影响水资源的安全、节约和环保要求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防汛管理办法

防汛管理办法

防汛管理办法防汛工作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洪涝灾害,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防汛管理办法。

一、防汛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涝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加强洪涝灾害的预防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负责。

4、依法防汛,科学防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自然规律,运用科学手段,提高防汛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防汛组织机构及职责1、设立防汛指挥中心负责全面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防汛工作,制定防汛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宣传和培训,统筹调配防汛物资和人员。

2、相关部门职责水利部门负责水情监测、水利工程调度和防洪排涝设施的管理维护;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报预警;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交通部门负责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运输安全;电力部门负责保障电力供应;通信部门负责保障通信畅通;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和救助等。

3、基层防汛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庄等基层组织要建立防汛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的防汛工作,包括隐患排查、人员转移、物资储备等。

三、防汛准备工作1、防汛预案制定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防汛预案,明确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

2、防汛物资储备储备充足的防汛物资,如沙袋、水泵、救生衣、照明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物资能够正常使用。

3、防汛队伍建设组建专业防汛队伍和群众性防汛队伍,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防汛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

4、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河道、水库、堤防、排水设施等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5、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普及防汛知识,提高群众的防汛意识和自救能力。

四、汛情监测与预警1、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水情、雨情、工情、灾情监测体系,加强监测站点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3篇)

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水利部门和用水单位。

第三条计划用水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合理配置水资源;(二)节约优先,保护水资源;(三)依法管理,强化监督;(四)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第四条水利部门负责计划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用水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用水责任。

第二章计划用水编制与实施第五条水利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资源战略规划和本地区水资源条件,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规划,明确计划用水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水利部门应当组织用水单位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包括用水总量、用水结构、用水效率等指标。

第七条年度用水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用水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二)用水结构合理,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用水;(三)用水效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水利部门应当对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审核,经批准后下达给用水单位。

第九条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年度用水计划,确保计划用水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水利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十一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节约用水措施:(一)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二)推广节水技术和设备,提高用水效率;(三)加强用水监测,实时掌握用水情况;(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用水意识。

第十二条水利部门应当支持用水单位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三条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节水产品的监管,确保节水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水利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明确各级水文机构的预报职责,满足防汛指挥调度决策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洪水作业预报工作实行职责分级管理、预报分级制作、成果内部共享。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职责、水情分级标准、预报分级制作、预报会商、预报发布与成果共享等内容。

第四条水利部、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水文机构)开展洪水作业预报工作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水文机构负责向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作和提供防汛指挥调度决策所需的洪水预报成果。

第六条水利部水文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负责制作国家防总防汛指挥调度决策所需的洪水预报成果,负责向国家防总提供全国各级水文机构所发布的洪水预报成果。

第七条流域水文机构负责制作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指挥调度决策所需的洪水预报成果,负责向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各级水文机构所发布的流域片内洪水预报成果。

第八条省级(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文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内洪水作业预报工作,负责制作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指挥调度决策所需的洪水预报成果,负责向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各级水文机构所发布的辖区内洪水预报成果。

第三章水情分级标准第九条为使各级水文部门及时启动相应的洪水预报制作程序,根据雨情、水情和汛情发展程度,水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水情三个等级。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水情:(一)全国主要江河干流重要预报站(重点大型水库或湖泊)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汛限水位),主要江河干流一般站(一般大型水库或湖泊)或支流重要预报站水位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正常高水位);(二)全国主要江河干流重要预报站流量达到或超过警戒流量,主要江河干流一般预报站或支流重要预报站流量达到或超过保证流量(或安全泄量);(三)全国主要江河干流一般预报站或支流重要预报站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历史最大洪水的最高水位(实测最大流量)。

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水旱灾害,规范水情预警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水情预警,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情预警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洪水、枯水等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水情预警信号、预警内容等,水情预警信号附后。

第四条水情预警依据洪水量级、枯水程度及其发展态势,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即:洪水蓝色预警(小洪水)、洪水黄色预警(中洪水)、洪水橙色预警(大洪水)、洪水红色预警(特大洪水);枯水蓝色预警(轻度枯水)、枯水黄色预警(较重枯水)、枯水橙色预警(严重枯水)、枯水红色预警(特别严重枯水)。

第五条水情预警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

全国涉及多流域(片)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

流域(片)内涉及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由流域水文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水情预警发布工作由省级水文机构负责。

红色和橙色两级水情预警发布需经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第六条水情预警由水文机构根据发布权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各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情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水情预警信息。

第七条有关地区和部门应依据水文机构发布的水情预警信息,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响应。

社会公众应及时做好避险防御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第八条非法或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水情预警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各流域、省级水文机构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流域(片)或辖区内水旱灾害的特点,具体细化洪水、枯水等级预警标准,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并报水利部水文局备案。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增设凌汛、潮位等水情预警种类。

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工程建设与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范全国水情工作,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情工作,即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主要包括水文情报、水文预报、水情服务和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全国水利系统以及其他单位和部门开展水情工作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水情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水利部、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文部门)分别代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情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

各级水文部门是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防指)办事机构(简称防办)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所需的水文情报和预报,并参与防汛抗旱调度决策.第五条水利部水文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水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二)组织编制全国水情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汛任务;组织编制中央报汛站网报汛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督促实施;(四)为中央提供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水文预报及水文分析成果,发布全国水情公告、公报和年报;(五)组织全国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推广,开展国际合作;(六)组织编制和修订水文预报方案,组织相关业务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七)组织全国重点防洪地区和重要河段有关水情工作的汛前检查,及时组织大洪水、大范围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有关水文情况的调查、分析与评价;(八)负责全国水情工作总结,组织暴雨洪水专题分析、水情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分析;(九)负责全国水情信息传输骨干网络、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十)围绕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其他水情工作。

第六条流域机构水文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流域片(指水利部流域机构分管范围,下同)水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和实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制定实施细则;(二)组织编制流域片内水情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汛任务;负责编制所属报汛站网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流域片报汛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督促实施;(四)提供流域片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水文预报及水文分析成果,发布流域片水情公告、公报和年报;(五)组织流域片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推广;(六)组织编制和修订流域片水文预报方案,组织相关业务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七)组织流域片重点防洪地区和重要河段有关水情工作的汛前查勘,及时组织流域片大洪水、大范围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有关水文情况的调查、分析与评价;(八)负责流域片水情工作总结、水情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分析;(九)负责所属水情信息传输网络、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十)围绕流域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其他水情工作。

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是全国范围内组织和实施水情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该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为了全面推进水资源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水情信息的监测、分析、预报和发布,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支持和服务。

一、总体原则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的总体原则是以人民为中心,科学管理水资源,维护水资源安全,促进全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的目标任务是:1. 组织和实施全国范围内的水情信息监测工作,为政府决策、企业经营和公众服务提供支持。

2. 构建科学的水资源评估和监测预警体系,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效率。

3. 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环境的保护,加强水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管理。

4. 加强水情信息发布和应急管理工作,为灾害防御和生产生活提供可靠的支持。

三、工作内容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组织和实施全国水情监测工作。

2. 推进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方面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3. 加强水资源环境治理、保护和修复工作。

4. 构建全国水情信息的发布和应急管理体系。

四、工作机制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的工作机制是:1. 建立健全水情信息监测体系,开展全国水情监测工作。

2. 加强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

3. 加强社会主义协商和民主监督,促进水情公开和透明。

4. 加强对水资源安全的监管和执法,保障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五、工作要求为了实现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的目标任务,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应该遵循以下工作要求:1. 切实把握全国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大局,加强工作认识和理解。

2. 确保水情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加强对水资源的掌控和管理水平,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效率。

4. 加强对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5. 加强水情信息发布和应急管理工作,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支持和服务。

《国家水情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水情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水情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培养公民节水、洁水意识,按照水利部、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的《全国水情教育规划(2015—2020年)》要求,加快设立并规范管理一批布局合理、种类齐全、特色鲜明、规模适度的国家水情教育基地,更好地推动水情教育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情教育,是指通过各种教育及实践手段,增进全社会对水情的认知,增强全民水安全、水忧患、水道德意识,提高公众参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应对水旱灾害的能力,促进形成人水和谐的社会秩序。

本办法所称国家水情教育基地,是依托已有水利设施、场馆,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水情教育,具有显著科普教育功能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工程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国家水情教育基地设立及管理按照“严格标准、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动态管理”的原则,有序推进,规范运作。

第二章基地分类第四条国家水情教育基地分为工程设施类和场所类。

第五条工程设施类基地,主要依托江河湖泊治理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灌溉节水工程、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等。

工程设施包括现代工程设施和古代近代工程设施:(一)现代工程设施水情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设施的作用、地位及意义,对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和影响。

国内外先进理念、技术及工艺的应用推广。

工程设施在设计、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为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工程设施与周边环境协调融合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及成效。

工程设施保护的相关法规和知识等。

(二)古代近代工程设施水情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设施的历史作用、地位及意义;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历史演变,以及从中体现的古人治水理念与智慧;治水人物与历史故事;管水制度或乡规民约等。

第六条场所类基地,主要依托具有水情科普教育功能的场馆、科研机构、涉水企业等:(一)水博物馆、水科技馆、水文化馆等开展水情教育,内容侧重水状况、水政策、水法规、水常识、水科技和水文化等,兼顾不同受众需求,体现时代特点,注重知识性、趣味性和互动性。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制度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制度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提高水资源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管理和运行。

第三条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是指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时自动地对水文水资源情况进行监测和数据传输的系统。

第四条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准确完整和及时传输。

第五条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管理由国家和地方水利部门负责,确保水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

第六条对于系统的维护、运行和数据处理等方面,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培训,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故障发生时,要及时报修,并保证影响范围最小化。

第八条保护系统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系统遭到破坏。

第九条具备数据备份和灾备方案,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条对于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建设和更新,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适应时代的发展。

第二章建设第十一条建设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水利部门的相关规定,包括硬件、软件、数据传输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系统建设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和高效性。

第十三条硬件设备应具备防水、防尘、抗摄入、抗雷击等功能,保障设备在极端气候和环境条件下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软件系统必须具备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的功能,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数据传输要使用网络传输,保障数据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系统建设需符合环保要求,减少环境污染,使设备对环境影响最小化。

第十七条系统建设应与国家水利部门的水情监测网相对接,实现监测数据的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需对系统建设进行立项审批,严格遵守审核程序。

第三章运行第十九条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运行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二十条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系统操作流程,保证数据及时传输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系统的运行,需要进行日常巡检和保养,确保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

水情信息管理制度

水情信息管理制度

水情信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水情信息的管理和利用,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科学管理,有效防治水灾害,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水情信息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及各类水利管理单位和相关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水文监测、水情信息收集、加工和发布等相关工作中应遵守本制度。

三、水情信息采集1. 水情信息采集包括实时水位、流量、水质等监测数据,应当由专门的监测人员负责,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监测站点的建设应考虑地形、水文条件和水情信息需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 监测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4. 水情信息的采集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水情信息处理1. 水情信息的加工处理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加工处理的过程中应注意对异常数据的处理,保证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加工处理后的水情信息应及时提交给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水情信息发布1. 水情信息的发布应遵循科学、准确、及时的原则,及时通报各类水情信息,包括河流水位、流量、洪水预警等信息。

2. 水情信息的发布应采取多种方式,包括网站、电视、广播、短信等多种形式,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3. 对重大的水情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和有效处理。

六、水情信息管理1. 对水情信息的管理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对水情信息的使用应遵循合法、科学、便民、服务的原则,依法保护信息的安全和权益。

3. 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水情信息,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保密工作。

七、水情信息监督1. 对水情信息的采集、加工、发布等工作应建立监督机制,监督部门应有权利对水情信息进行检查和审核。

2.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水情信息工作应及时整改,确保水情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1.19•【文号】办调管〔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调管〔2024〕18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持续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按照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1月19日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调水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按照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以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江河湖泊生态保护治理能力为重点,深入推进水资源统一调度、调水工程管理、调水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重点工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调水管理力量。

一、持续复苏河湖生态环境1.持续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组织健全永定河生态补水机制,保持永定河全年全线有水。

力争实现西辽河干流全线过流。

继续实现漳河全线贯通。

2.持续强化流域区域生态调度。

实施黄河生态调度,科学向清水沟、刁口河生态补水。

继续加强西北内陆河生态调度,确保黑河东居延海、塔里木河台特玛湖维持一定水面面积。

强化汉江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提高丹江口库区水质安全保障和汉江中下游生态流量保障程度。

(管理制度)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壹条为满足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范全国水情工作,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情工作,即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主要包括水文情报、水文预报、水情服务和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全国水利系统以及其他单位和部门开展水情工作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水情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水利部、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文部门)分别代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情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

各级水文部门是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防指)办事机构(简称防办)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所需的水文情报和预报,且参和防汛抗旱调度决策。

第五条水利部水文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水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壹)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且组织贯彻实施;(二)组织编制全国水情工作发展规划,且组织实施;(三)负责中央报汛站网的调整和管理,编制报汛计划,下达报汛任务;组织编制中央报汛站网报汛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且督促实施;(四)为中央提供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水文预报及水文分析成果,发布全国水情公告、公报和年报;(五)组织全国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推广,开展国际合作;(六)组织编制和修订水文预报方案,组织关联业务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七)组织全国重点防洪地区和重要河段有关水情工作的汛前检查,及时组织大洪水、大范围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有关水文情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八)负责全国水情工作总结,组织暴雨洪水专题分析、水情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分析;(九)负责全国水情信息传输骨干网络、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十)围绕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其他水情工作。

第六条流域机构水文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流域片(指水利部流域机构分管范围,下同)水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壹)组织贯彻和实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制定实施细则;(二)组织编制流域片内水情工作发展规划,且组织实施;(三)负责流域片报汛站网的调整和管理,编制报汛计划,下达报汛任务;负责编制所属报汛站网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且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流域片报汛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且督促实施;(四)提供流域片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水文预报及水文分析成果,发布流域片水情公告、公报和年报;(五)组织流域片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推广;(六)组织编制和修订流域片水文预报方案,组织关联业务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七)组织流域片重点防洪地区和重要河段有关水情工作的汛前查勘,及时组织流域片大洪水、大范围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有关水文情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八)负责流域片水情工作总结、水情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分析;(九)负责所属水情信息传输网络、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十)围绕流域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其他水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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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工程建设与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范全国水情工作,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情工作,即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主要包括水文情报、水文预报、水情服务和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全国水利系统以及其他单位和部门开展水情工作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水情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水利部、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文部门)分别代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情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

各级水文部门是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防指)办事机构(简称防办)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所需的水文情报和预报,并参与防汛抗旱调度决策。

第五条水利部水文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水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二)组织编制全国水情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中央报汛站网的调整和管理,编制报汛计划,下达报汛任务;组织编制中央报汛站网报汛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督促实施;(四)为中央提供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水文预报及水文分析成果,发布全国水情公告、公报和年报;(五)组织全国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推广,开展国际合作;(六)组织编制和修订水文预报方案,组织相关业务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七)组织全国重点防洪地区和重要河段有关水情工作的汛前检查,及时组织大洪水、大范围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有关水文情况的调查、分析与评价;(八)负责全国水情工作总结,组织暴雨洪水专题分析、水情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分析;(九)负责全国水情信息传输骨干网络、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十)围绕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其他水情工作。

第六条流域机构水文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流域片(指水利部流域机构分管范围,下同)水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和实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制定实施细则;(二)组织编制流域片内水情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流域片报汛站网的调整和管理,编制报汛计划,下达报汛任务;负责编制所属报汛站网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流域片报汛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督促实施;(四)提供流域片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水文预报及水文分析成果,发布流域片水情公告、公报和年报;(五)组织流域片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推广;(六)组织编制和修订流域片水文预报方案,组织相关业务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七)组织流域片重点防洪地区和重要河段有关水情工作的汛前查勘,及时组织流域片大洪水、大范围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有关水文情况的调查、分析与评价;(八)负责流域片水情工作总结、水情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分析;(九)负责所属水情信息传输网络、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十)围绕流域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其他水情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内水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和实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制定实施细则;(二)组织编制辖区内水情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辖区内报汛站网的调整和管理,编制报汛计划,下达报汛任务;负责编制辖区内报汛设施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提供辖区内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水文预报及水文分析成果,发布辖区内水情公告、公报和年报;(五)组织辖区内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培训和推广;(六)组织编制和修订辖区内水文预报方案,组织相关业务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七)组织辖区内重点防洪地区和重要河段有关水情工作的汛前查勘,及时组织辖区内大洪水、大范围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有关水文情况的调查、分析与评价;(八)负责辖区内水情工作总结、水情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分析;(九)负责辖区内水情信息传输网络、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十)围绕辖区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组织开展其他水情工作。

第三章水文情报第八条水文情报工作主要包括汛前准备、水情报汛、水情传输、水情监视、水文情报质量考核等内容。

第九条水情信息主要指降水量、蒸发量、流量(水量)、水位、蓄水量、含沙量、冰情、水质、土壤墒情、地下水等水文要素及重大水事件和水工程运行特征等。

第一节汛前准备第十条各级水文部门要做好年度报汛站网和报汛任务调整。

报汛站网调整和报汛站的设立、裁撤、迁移以及报汛任务改变(以下简称变更)必须经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中央报汛站的变更,须报水利部水文部门审批;流域报汛站的变更,须经流域机构水文部门审批,并报水利部水文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报汛站的变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审批,并报省防指、流域机构和水利部水文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各级水文部门要按照同级防指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汛前下达报汛任务书或委托书。

逢五、逢十年份和任务变化较大的年份,在下达报汛任务时要附详细清单。

报汛任务书或委托书须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水文部门要做好测报设施设备的水毁修复工作,汛前要做好各项报汛通信与传输设备和数据处理系统的维护工作,确保整个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影响安全度汛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部门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以确保安全度汛。

第十三条各级水情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水文情报预报规范》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了解和掌握本地区自然地理特征、水情特征、水文气象演变规律、历史水旱灾害及水工程管理运用方案等;根据度汛计划及时校核和修正水情数据库中的水库汛期限制水位、河道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等重要防汛指标以及其他特征值。

第十四条水文情报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设备落实,方案落实。

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应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节水情报汛第十五条水情报汛站和各级水情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水文情报预报规范》、水情信息编码标准和报汛任务书,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水情信息。

当发生超标准洪水和突发事件时要尽可能采取措施报告水情。

第十六条水利部水文部门承担向国家防总提供水情信息的任务,各级水文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提供水情信息。

当防汛形势紧急时,水利部水文部门可根据情况临时调整报汛站点、报汛项目及报汛时段,各级水文部门应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要满足流域防汛抗旱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水情信息。

当流域防汛形势紧急时,流域机构水文部门可根据情况临时调整报汛站点、报汛项目及报汛时段,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应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要满足省级防汛抗旱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水情信息。

流域机构各级水文部门要尽量满足当地防汛抗旱工作对水情信息的需要。

第十九条加强对特大暴雨洪水和分洪、决口、溃坝、山洪、泥石流以及严重水污染等特殊水情的监视力度。

当发现上述情况时,要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向上级水文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在满足国家防办下达的报汛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属水情报汛站的起报时间和标准,报水利部水文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切实加强实测流量的报汛工作。

报送实测流量的次数要以完整控制洪水过程为原则。

第二十二条各级水文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转报各类重要水情和特殊水事件,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不得延缓或隐瞒。

第三节水情传输第二十三条水情信息通过公网和水利专网传输。

水情信息传输基本流程一般为水情站-水情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水情中心-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

第二十四条重要水情报汛站应配备不少于两种信道互为备份的通信设备。

水情信息处理系统的接收与处理设备应具有备份。

第二十五条各级水文部门要注重报汛时效,应力争在30分钟内将各类水情信息传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水情中心及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

第二十六条水情信息处理系统应具备信息自动接收、处理、转发、解码、入库等功能。

各类原始水情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各级水文部门要建立水情数据库。

水情数据库包括历史水情数据库和实时水情数据库。

水利部水文部门负责制定水情数据库的技术标准,各级水文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提供相应水文资料。

第二十八条各级水文部门要加强对水情网络系统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水情传输、处理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网络及信息的畅通。

第四节水情监视第二十九条各级水文部门要建立健全水情值班制度,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

非汛期,当发生较大汛情时应及时安排值班。

第三十条各级水情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严密监视水情变化。

遇灾害性天气、较大汛情或灾情时,应及时提供雨水情分析材料。

第三十一条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部门提供文字报告。

如情况紧急,须先用电话报告:(一)河道(水库)水位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设计洪水位);(二)河道流量接近或超过安全泄量;(三)分洪控制站的水位接近或达到控制水位;(四)水位或流量超过(低于)年(月)极大(极小)值(指历史实测最高和最低水位、最大和最小流量);(五)水文过程线发生突变;(六)特大暴雨;(七)漫滩、筑坝、堵口、扒堤、决口、山洪、泥石流、异重流、浆河等特殊水情。

第三十二条各级水文部门要建立功能齐全的水情监视系统。

当发生重要水情或特殊水情,应具有自动报警功能。

第五节水文情报质量考核第三十三条各级水文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水文情报质量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报汛质量、信息传输、信息接收处理等。

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应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报汛质量考核主要包括报汛任务执行情况、报汛时效性和准确率等。

——信息传输考核主要包括传输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情况等。

——信息接收处理考核主要包括软件的功能以及各类水情信息的处理结果等。

第三十四条当出现质量责任事故时,要全面分析,查明原因,并将事故原因、处理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水文预报第三十五条水文预报工作包括预报方案编制和修订、预报方案评定和检验、作业预报和预报会商等。

第三十六条水文预报内容主要包括洪水预报、潮位预报、水库水文预报与水工程施工期水文预报、冰情与春汛预报和枯季径流预报以及山洪、泥石流、水质警报预报等。

第三十七条水文预报工作由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且具有水文预报业务的单位和部门承担。

第一节预报方案编制和修订第三十八条水文预报方案的编制和重大修订应报主管部门正式立项,其成果由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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