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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国库资金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国库资金管理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财政安全、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库资金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制定并实施国库资金管理实施方案,对于完善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提高国库资金管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1. 坚持财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原则,加强对国库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库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2. 完善国库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管理体系,提高国库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国库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4. 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5. 加强对国库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国库资金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三、具体措施。
1. 完善国库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国库资金的收付范围、程序和权限,规范国库资金管理行为。
2. 加强国库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国库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统一国库支付渠道,提高支付效率和安全性。
4. 加强国库资金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国库资金的全程监控和实时查询。
5. 健全国库资金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国库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国库资金的日常监控和风险防范。
6. 加强对国库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国库资金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国库资金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
四、保障措施。
1. 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管理责任制,明确国库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强化国库资金管理的监督和问责。
2. 加强国库资金管理的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管理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财政风险。
3. 加强国库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国库资金管理情况的公开和透明。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法合规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所涉及的财政资金的管理活动。
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条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预算内资金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预算外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应按照特定用途和规定使用,严禁挪用和挤占。
政府部门和单位在申请和使用专项资金时,应提交详细的使用计划和效益评估报告。
第八条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章国库集中支付第九条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资金支付的主要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设立国库单一账户,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和支付。
第十条国库集中支付应遵循先预算后支付、先审核后支付、先清算后支付的原则,确保资金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和用款计划申请支付,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办理支付。
第四章政府采购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和预算金额。
政府采购应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确保采购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应依法进行招标、投标、评标等程序,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国库资金管理办法
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库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国库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年度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
市国税局、地税局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市人行国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办理预算收入的入库、退付和库款支拨,切实加强国库资金的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国税、地税、国库及各国库业务代理银行机构。
第二章预算收入资金管理第四条国家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及国家指定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管理或监交。
第五条各国库经收处(国库业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规范经收业务行为,在收纳预算收入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手续,及时准确地将款项划转至指定国库,并自觉接受国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
国库经收处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不得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不得拒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受理缴款书后无故压票,不得将经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之外的其他科目或账户,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已收纳的预算收入款项等,一经发现,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市人行国库对已入库的预算收入须于当日、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严禁延压、挪用预算收入。
第七条各部门发生的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填制更正通知书连同原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交市人行国库办理更正,原则上不得办理汇总更正。
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一、概述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是指导和规范国家财政国库资金管理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介绍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二、背景随着中国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财政国库资金管理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的运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国家制定并实施了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
三、目的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财政管理的现代化。
四、适用范围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相关的财政资金管理活动。
五、主要内容1. 资金管理制度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资金的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的收付、存储、调拨、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资金的收付包括各类税收、非税收收入和政府性基金、专户资金的收付等;资金的存储主要包括国库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金的调拨涉及到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资金调剂等;资金的使用包括预算执行、项目投资和财政资助等;资金的监督包括财政审计和监察等。
2. 资金安全措施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安全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推广现代化支付手段和信息系统,加强对资金风险和非法行为的监测和防范,强化资金安全的教育培训和技术支持等。
3. 资金利用效率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的规划和管理,优化资金运作方式,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同时,还规定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具体措施,如加强预算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电子化管理等。
4. 资金监督机制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强调了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要求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监督责任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同时,还规定了对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监督要求和追究责任的机制。
六、总结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是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有效管理的重要法规,对于促进财政管理现代化、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及相关部门财政资金的存放管理。
1.3 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2)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资金成本;(4)透明度原则: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金存放2.1 财政资金存放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3)服务优质,具备较强的资金结算能力;(4)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2.2 财政资金存放期限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2.3 财政资金存放应采取以下方式:(1)定期存款;(2)通知存款;(3)协定存款;(4)其他合规存款方式。
2.4 财政资金存放应遵循以下程序:(1)制定财政资金存放计划;(2)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选择存放金融机构;(3)签订存放协议;(4)办理资金存放手续。
三、风险管理3.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存放风险防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制定风险防控预案;(2)定期评估存放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3)合理分散资金存放,降低集中度风险;(4)加强对财政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
3.2 存放金融机构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3.3 存放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风险。
3.4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存放的动态监控,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四、监督检查4.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存放监督检查制度,对存放金融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4.2 检查内容包括:(1)存放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2)财政资金存放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3)存放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娄底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运行成本,真实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有效防止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湘财库[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三条财政分局设立代管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暂存、代管性质的资金收支活动。
第四条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责,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用款计划的申报及用款额度的核定第五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的执行情况及预算单位的实际需要,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对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反映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编制政府采购用款计划,下同).并于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下一月用款计划报送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第六条财政分局国库支付中心在每月25日前完成对预算单位次月用款计划(包括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由财政分局预算股汇总报批。
第七条财政分局预算股根据预算资金的情况,于每月30日前将预算单位次月的用款额度(包括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和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再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额度下达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额度在本年度内累加使用.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第八条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支出;(二)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三)基本建设资金;(四)财政统发的工资资金;(五)发放给干部职工个人的有关款项,包括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单位的工资、津补贴、节假日补助、奖金等;(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七)水费、电费、固定电话费、卫生垃圾费、物业管理费;(八)在本地开支的累计结算超过1500元的招待费,累计结算超过2000元的修缮费、修理费、会议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单位小型会议用餐费、办公用品、燃料、资料的购买费用;(九)借支款;(十)上缴上级的各种款项;(十一)需要办理直接支付的其他款项。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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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资支出
•工资直接支付范围
• 工资直接支付程序
•特殊事项处理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适用范围
•直接支付程序
•特殊事项处理
第四节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适用范围
•直接支付程序
•特殊事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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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财政授权支付范围 •财政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操作程序 •财政授权支付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报送
8、本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会计部门留存,第二联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稽核部门留存,第三联由申请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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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付 款 人
编码
全称
账号
开户银行 预算科目 名称
年月日
收 全称
款
账号
人
开户银行
部门
编码
名称
单位:元
编号:
清算额度
上述清算额度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号: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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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支出分类账户 •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用于特殊专项支出 •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转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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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账册管理
• 账册体系由预 算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 总账册组成
•预算资金总账册由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政府性 基金支付分账册组成
•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均按 部门设置子 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
•按预算科目类、款、项记账
国库现金存放仓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国库现金存放仓库的管理,确保国库现金的安全、完整和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国库现金存放仓库,包括但不限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等。
三、管理职责1. 国库现金存放仓库的管理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
2.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国库现金存放仓库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国库现金的安全。
3. 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做好国库现金的收、发、存、用等工作。
四、管理要求1. 仓库设施(1)国库现金存放仓库应具备安全、保密、防火、防盗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仓库内部应设置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确保国库现金不受外界环境影响。
2. 人员管理(1)仓库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库现金管理制度,熟悉操作流程。
(2)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3. 国库现金收发管理(1)收现金时,应由两名以上管理人员共同清点,核对金额、券别、版别等,确认无误后入库。
(2)发现金时,应由两名以上管理人员共同办理,核对金额、券别、版别等,确认无误后发放。
4. 国库现金存放管理(1)国库现金应分类存放,按照券别、版别、金额等要求,分层次、分批次存放。
(2)存放的国库现金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5. 国库现金使用管理(1)国库现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用、侵占。
(2)使用国库现金时,应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五、监督检查1. 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国库现金存放仓库进行审计,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完整。
2.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国库现金存放仓库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库资金管理办法
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简介国库资金管理办法是指由财政部门颁布的,旨在规范国库资金管理流程、加强财务监控、保障预算执行的指导性法规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是为了保障国家资金管理的合法性、安全性、高效性,避免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国家资金使用的效益,及时高效地完成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
资金的管理原则1.国库资金应当按照预算法、会计法、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归集、直接统筹管理。
2.国库资金应当按照“统一筹划、集中安排、分级管理、限额支取”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责任制。
3.国库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违反规定进行特殊化管理。
4.国库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格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程序和标准,做到制度有据、程序有序、关口畅通、监督有力。
资金的运作流程国库资金管理分为预算编制、资金结算、垫支管理、差旅费报销等多个环节。
其中,预算编制是资金管理工作的开始环节,通过财政部门向各部门进行预算安排、核算、分配等工作,使各部门资金运作的方向和金额得以规范和明确。
资金结算是财务部门审核核算各部门的收支情况,使全国各地的资金统一按照预算执行标准进行审核和监控。
垫支管理是一种借款方式,是指在预算支付未到账前,由财政部门先行垫付,以保证所借部门正常进行业务活动。
差旅费报销则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所发生的费用,在约定的范围内进行报销。
资金的安全保障为了保障国库资金的合法安全,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保护。
具体措施如下:1.设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针对不同的资金环节制定专属的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编制、可接受金额的限制、审批流程等规范性环节的管理。
2.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
通过严格的月度汇报、年度汇报等手段,保证整个资金运营和管理流程的监督和管理。
3.建设智能化的监控系统。
引入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监控为主体,保护国库资金。
4.加强资金内部控制。
防范可能出现的违规问题,建立“内控”机制。
国库管理规定
国库管理规定国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库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支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效益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库管理是指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全面监督、统一管理、科学调度的活动。
国库管理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和资金运作等。
第三条国库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共原则,非法阻挡、隐瞒、挪用财政收支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国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财政收支计划,负责收集、统计、核对和确认各级各类财政收入,并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第五条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将各级各类财政收入划归国库,并及时办理收款、记账和结算等手续。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六条国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支出计划,进行预算执行、支付指令、审批确认等工作。
第七条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对各级各类支出进行仔细审核,确保支出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和财政预算。
第八条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支付行为的监控,防范支出中的违规行为,确保财政款项使用于合法、正当的用途。
第四章结余管理第九条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财政收支情况进行清算核查,确保财政结余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条国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财政结余情况,经合法程序决策,及时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计划。
第五章资金运作第十一条国库管理机构应当科学运营国家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十二条国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配置和使用国家资金,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国库信息系统,提高国库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智能化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国库管理中的失职行为、滥用职权行为和贪污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国库管理规定的行为,国库管理机构有权予以责令改正、警告、处罚等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国库管理规定由国家财政部制定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对于一事不再详述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规定进行宣传和培训,提升国库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最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资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1. 引言1.1 背景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政策和要求,划拨给特定的使用单位或项目的资金。
国库支付中心是财政专项资金划拨、支付和管理的核心机构。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和实施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2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高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障国库支付中心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合规性。
2. 资金使用的范围和途径2.1 资金使用的范围国库支付中心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 社会事业投入 - 农村发展项目 - 科技创新和教育培训 - 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2.2 资金使用的途径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途径应遵循以下原则: - 项目资金使用应通过项目审批程序进行,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 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进行,确保各项支出符合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规定。
- 资金使用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保资金流向清晰、用途明确、收支平衡。
- 资金使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制度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
3. 资金使用的管理流程和责任3.1 资金使用的管理流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 - 资金申请:项目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需要编制资金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 资金划拨: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和项目需求,进行资金划拨。
- 资金支付:国库支付中心按照项目单位的资金划拨要求,及时支付资金给指定的承担单位。
- 资金监管:国库支付中心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 资金验收: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金使用的验收,并填写相关的验收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金库管理办法
金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金库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的金库管理工作。
二、金库设置与人员配备(一)金库设置金库应设置在安全、隐蔽、防潮、防火、防盗的场所,具备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条件。
金库应安装防盗门、防盗窗、监控设备、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人员配备金库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金库应配备金库主任、管库员、记账员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三、金库库存现金管理(一)库存现金限额根据业务需要,合理确定金库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因业务发展需要调整库存现金限额,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现金收付现金收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款相符。
收入现金应及时存入金库,不得坐支;支取现金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超范围支取。
(三)现金盘点金库管库员应每日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做到日清月结。
记账员应定期与管库员核对库存现金账实情况,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四、金库有价证券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一)有价证券管理金库保管的有价证券应按照种类、面值、号码等进行分类登记,妥善保管。
有价证券的出入库应严格办理手续,确保账实相符。
(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金库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按照种类、号码等进行分类登记,严格控制领用和使用。
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入库应严格办理手续,防止丢失、被盗用。
五、金库物品出入库管理(一)物品入库入库物品应经过严格的检验和审核,确保其数量、质量、规格等符合要求。
入库物品应及时登记入账,分类存放,便于查找和管理。
(二)物品出库出库物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经审批后方可出库。
出库物品应与出库凭证核对无误后发放,确保账实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2020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实施日期】2020.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组织国家财政收支,健全国家金库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在执行任务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发挥国库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
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四条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同级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库款。
第二章国库的组织机构第六条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中央设立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
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
第七条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该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工作上受上级国库领导,受委托的专业银行行长兼国库主任。
第八条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
第九条各级国库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办理国库业务。
机构设置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四级国库分别为司、处、科、股。
人员应当稳定,编制单列。
业务量不大的县支库,可不设专门机构,但要有专人办理国库业务。
第三章国库的职责权限第十条国库的基本职责如下:(一)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
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
2024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篇)
2024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财政预算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资金管理应遵循规范、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实施。
第四条资金管理应注重财政监督和内部控制,提高财政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二章资金划拨和调度第五条资金划拨应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完成,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挪用。
第六条资金划拨应明确划拨依据、划拨金额、划拨时间、支付方式等要素,划拨依据应为正式的预算安排文件。
第七条资金划拨应及时落实,不得拖欠,不得跨年度划拨。
第八条资金调度应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权限变相调度资金。
第九条资金调度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紧急性和重要性,确保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资金调度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调度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三章资金支付和收支管理第十一条资金支付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付,不得违反财政纪律。
第十二条资金支付应及时准确,不得拖欠或错付。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和电子支付等安全、高效的方式进行,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四条资金收支管理应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控,加强账务核对和验收工作,防止资金流失。
第十五条资金收支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收支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资金收支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财政纪律和财政安全。
第四章资金监督和评估第十七条资金监督应建立健全法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加强对资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资金监督应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财政预算的执行。
第十九条资金评估应根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对各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二十条资金评估应注重结果导向,突出财政支出的效益和目标的实现情况。
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各预算单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结算专户直接拨付到供应商,具体支付办法另行规定。
其他预算外资金仍按现行办法管理,暂不纳入本次试点的范围。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五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省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试点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省财政厅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省财政厅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下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一节国库的组织机构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国库设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理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地(州)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事处)经理支库。
计划单列市分行应设置分库。
凡直接向总库办理库款报解的,其国库业务受总库领导,其余的由省分库领导。
市辖区建立一级财政的,应设置同级国库。
乡(镇)财政建立后,乡(镇)国库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的分库、中心支库、支库,按照行政区划名称定名。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省(自治区、市)分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地区(市)中心支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支库”。
第二条各级国库的工作机钩,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
总库设司,分库设处,中心支库设科,支库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要否设股,但至少应有专人负责。
第三条支库以下的国库经收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负责收纳报解财政库款,经收处的业务工作,受支库领导。
第四条国库的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
各级国库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负责。
下级国库应定期向上级国库报告工作情况,上级国库可以对下级国库直接布置检查工作。
第二节国库的人员管理第五条各级国库均应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原则上总库配备35至45人;分库一般配备5至13人;中心支库一般配备3至9人,支库一般配备2至5人。
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级银行行长兼任,各级国库的副主任由各级银行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分库的正副处长、中心支库的正副科长、支库设股的股长或副股长,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正式任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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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国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库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国库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年度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
市国税局、地税局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市人行国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办理预算收入的入库、退付和库款支拨,切实加强国库资金的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国税、地税、国库及各国库业务代理银行机构。
第二章预算收入资金管理
第四条国家预算收入分别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及国家指定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管理或监交。
第五条各国库经收处(国库业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规范经收业务行为,在收纳预算收入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手续,及时准确地将款项划转至指定国库,并自觉接受国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
国库经收处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不得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不得拒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受理缴款书后无故压票,不得将经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之外的其他科目或账户,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已收纳的预算收入款项等,一经发现,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市人行国库对已入库的预算收入须于当日、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严禁延压、挪用预算收入。
第七条各部门发生的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填制更正通知书连同原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交市人行国库办理更正,原则上不得办理汇总更正。
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汇总更正的,要提供依据或说明。
第三章国库资金支拨管理
第八条本级国库资金的支拨权属市财政局,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动用国库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国库库款。
第九条本级国库资金的拨付,必须在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第十条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市人大批准的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收支计划送交市人行国库,市人行国库据此办理该年度预算拨款业务。
年度内预算收支计划如需调整的,应及时将批准的调整计划及有关文件、依据抄送市人行国库。
第十一条对非正常拨款,无论金额大小,市财政局都应事先向市人行国库提供专项文件及有关领导批复意见,经市人行国库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十二条市人行国库在办理国库资金支拨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办理: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或擅自涂改的;
(二)拨款凭证手工填写的;
(三)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四)拨款凭证未加盖预留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五)拨款用途违反有关规定的;
(六)非正常拨款无正式文件、依据的;
(七)超预算计划无正式文件、依据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拨款。
第十三条市人行国库应建立大额资金支拨逐级审批(报告)制度,审批人员应在“拨款审批单”上签字负责。
第十四条市人行国库收到市财政局签发的预算拨款凭证后,应于当日或次日
将款项及时划转,不得无故延压。
第十五条为确保预算拨款安全、准确,市人行国库应加强对预算拨款业务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预算收入退付管理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范围的,市人行国库可以办理收入退库业务:
(一)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因改变企业隶属关系、财务结算方式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按计划上缴利税,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
(四)国家政策性计划亏损补贴的退库;
(五)财政部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第十七条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限。
(一)企业计划亏损补贴退库,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二)消费税和增值税退库,上一级财政监察部门负责审批;
(三)出口货物退库,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四)一般营业税、地方所得税,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关于退库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规定,干预、强迫市人行国库办理退库。
第十九条办理预算收入退付,必须申请退库的单位或个人向财政及其授权机构或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送市人行国库通过转账办理退库;退付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缴纳税款,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签发收入退还书,按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账户时的当天卖出牌价,折成外币退给缴款人或缴款单位的外币存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库:
(一)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
(二)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三)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未提供退库有关文件、依据、退库申请书及收入退还书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