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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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之构建

论我国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之构建

有 的功能 也有 所差别 ,相互之间难 以完全替代 ,因此 ,许 多 国家的著作权法 同时采用这三项制度 ,以求建立一套系统 、 合理的著作权限制制度 。
制许可限制于 ,为了公共利 益需要 ,而且著作 权人拒 绝许可
或者无法联系著作 权人时,通过 履行特定 的申请审批程序 ,
方能由著作权主管机关 向特定的 申请者颁 发强制许 可证 ,准
用者的利益 ,确保公众能接触和使用作品 ,促进整个社会科
学文化事业进步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 。 著作权强制许 可制度的诞生 ,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
泛。 第三 , 否须支付报酬 不同 。 是 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的使
用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而合理使用的使用者则 不需支付报酬 。第 四,使用者范 围不 同 。强制许可面向特 定 的使用者 ,只有提 出申请并获颁 强制许可证的人才能使用 , 而合理 使用和法定 许可无特定使用者范围 ,任何人都可以直 接依 据著作权法规 定使 用 。由于这三项制 度各具特点 ,所具
立著 作权 强制许 可 制度 ,仅 依 靠合 理 使 用和 法定许 可 制度 平衡 著作 权人 利益 和公 众接 触和 利 用受 著作 权 保护作 品 的需要 ,其 不足 之 处 已 日益 显现 。 因此 ,我 国应 尽 快构 建 一套 包括 强制许 可 适用
条件 、范 围、 申请 审 查程 序 和补偿 标 准等 内容 ,并且 宽严 得 当的著作 权 强制许 可制 度 。
范围不同 。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一般局限 于对文字作品 、视
片的情形 ,即唱片制作 人经主管部门的批准 ,以支付使 用费
为代价 ,得 以录制他人的音乐作 品而 该著作权 人不得拒绝 , 以后才渐次延 及其他领域 】 。最早建 立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 的 10 9 9年美国版权 法规定 ,音 乐作者不得将其 机械性复制 权仅授予一家录制公 司,权利人在授权一家公 司录制后 ,其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关系的异化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关系的异化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关系的异化作者:王华来源:《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4期[摘要] 基于著作权的私权属性,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框架下,权利人将其权利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理应完全出于其自愿。

延伸性集体管理与强制性集体管理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异化了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引入两种特殊的集体管理制度,引发诸多争议,应从制度设计层面对其加以细化设计,平衡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

[关键词] 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强制性集体管理[中图分类号] D923.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13)04-0007-05一、引言一般而言,权利人将其权利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完全是出于自愿的。

“凡由于使用频繁和其他有关情况,个人行使著作权或邻接权变得不切实际,或者得不偿失时,集体管理则是必要的。

凡有可能,都应尽量采用集体管理制度而不采用非自愿许可制度,但将集体管理扩大适用于没有重大实际困难和经济损失就可以由个人管理的权利,则是不可取的”[1]。

显然,著作权行使的最理想方式是由权利人自行个别授权,其次是采用集体管理制度,最后才是非自愿性授权。

出于特殊原因的考虑,立法往往规定在某些特殊场合,集体管理活动可以突破自愿性原则,而扩展至更为广泛的领域。

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延伸性集体管理与强制性集体管理。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引入上述两种特殊的集体管理制度,引发各界争议。

笔者认为,应当从制度设计层面对其加以细化设计,在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平衡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利益解读及其规制(一)延伸性集体管理概述在我国的集体管理实践中,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活动由于直接影响使用者的经济收益而遭到其质疑和抵制尚可理解,但有时却遭遇权利人的反对甚至对簿公堂。

究其原因,在于集体管理组织不可能获得所有权利人的授权,因此,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往往认为集体管理组织无权就其作品的使用收费。

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法理基础

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法理基础
地 回应 。 著作 权 的 严 格 保 护 对 于 著 作 权 人 和作 者 而 言 是 具 有 重 要 意义 的 , 但 是 这 种 保 护 的异 化 往 往 导致 公 共 利 益 被 损 害 。 由此 , 各
国均通 过不同的制度设计进行协调 。英美法 系和大陆法 系在这一 问题 上稍有 不同 , 英美法 系 由于没有 或很少在 其著作权 法 中规定
原 因就是其 本身存在 着公平 与效率 的法理学争论 。强制许可制度
本 身是 出于对 限制著作权 的扩张而产生 的 , 但是在 实践 中却不 可
避 免地具有 一定 的价值导 向。在强制许可制度的倡导者对这一 问
题 的论 述 中 , 主 要 集 中在 强 调 其 本 身 的 效 率 性 , 认 为 这 一 制 度 的社 会 效果是促使著 作权 中各 主体的利益增加 , 防止著作 权垄断现象
法定许 可制度 , 因 而肘 强 制许 可 制 度 的 规 定 就 比较 详 尽 , 从 作 品 的
范围到颁 证的种类 , 再 到适用 程序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 特 别是英美 法 系国家规定的因教育 、 科研 目的而使用的范 围, 比大陆法系 国家 更 为宽泛 。这是 由于英美法系 国家更侧重 于保 护作 品使 用者包括
公 众 的利 益 , 旨在 避 免 著 作 权 人滥 用权 利 、 垄 断 作 品 的情 况 。而 大 陆法 系 国 家 则 把 上 述 内容 限制 在 最 小 的 范 围 内 , 这是 由于大陆法 系国家在其 著作权法 中 , 大多采用法 定许可与 强制许可 并行使用
【 关键 词】 著作 权 ; 强制许 可 ; 法理基 础 ; 利 益 均衡
7 3 0 0 0 0 )
与此 同 时 , 著作 权强 制许 可 也 被严 格 限制 , 以 防止 因 对 于著 作 权

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规定(2篇)

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对其创作成果享有独占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法律规范。

在著作权案件中,适用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简要介绍著作权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基石,规定了著作权的基本原则、权利内容、权利归属、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著作权案件中,应当首先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包含了关于著作权的规定。

在著作权案件中,当《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著作权法》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标准。

在著作权案件中,应当参照该解释的规定。

4. 相关国际公约我国是《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公约的成员国,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时,应当尊重和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三、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著作权主体资格在著作权案件中,首先要确定著作权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著作权权利内容著作权权利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3. 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归属分为原始归属和继受归属。

原始归属是指作品创作完成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继受归属是指作者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或者授权他人使用。

在著作权案件中,要确定著作权归属关系。

4.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使用其作品;(3)剽窃他人作品;(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他方式侵害其著作权。

构建我国著作权强制许可使用制度

构建我国著作权强制许可使用制度
第 1 卷 第 5期 1 21 0 0年 1 O月
郑 州 轻 工 业 学 院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U N L F H N Z O U IE S YO LG T N U T Y(oi Si c) O R A O Z E G H U NV R I F IH ID S R Sc lc ne T a e
郑 州 轻 工 业 学 院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 包括公众 ) 的利益 , 旨在避 免 出现 著作 权人 垄 断作 品 的情 7 兄。大陆 法系 国家 的著作权法 中多是法定 许
可使用 和强制 许_ 使 用并 行适 用 , 『 J 丁 一般 以法定 许 可 使 用为 主 ,f f 以强制 许町使用 作为补充 。 『 f
通用 语 文翻译该 作 品 并 出 版译 本 的非 专 有 许 可证 。
乙 、 国民须按 照有关 国家的现 行规定 , 明他根 据 该 证 不 同情况 已 向翻译权所 有 者提 出翻译 和 出版译 本 的
的作 品时 , 申请 由著作 权行 政管 理部 门授权 , 经 即可 使用该 作 品 , 需 征得著 作权人 同意 , 无 但应 当向其支 付报酬 。设立 这项 制度 的 目的在 于防止 著作权 人滥 用其专 有权利 而拒 绝他人 基 于正 当理 由使 用其 作 品 的现象 发生 。 我 国《 著作 权法 》 其 实施 条 例都 没 及


部 文字 作 品 自首 次 出版算起七 年期 满而 翻译权 所
有 者或在 其授 权下 尚未 以该缔 约 国通 用语 文 出版 译
著 作权 强制 许 可使 用 是 指 在一 定 条 件 下 , 品 作
的使用 者基 于某种 正 当的理 由需要 使用 他人 已发表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引言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的商业利益的法律工具,它给予发明人或者创造者一项垄断权利,使其能够在一定的时期内独家使用和经营其发明或创造。

然而,专利的垄断权利也可能导致滥用,限制了市场竞争,并阻碍了创新和发展。

为了平衡专利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一些国家引入了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本文将就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进行论述。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概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某些特定情况下,政府可以强制专利持有人许可其他公司或个人使用其专利。

这种措施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滥用专利权力,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通常在以下情况下适用:1.当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限制市场竞争或导致消费者利益损害时;2.当面对紧急公共卫生问题或国家安全需求时;3.当发明或创作对于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时。

强制许可制度的目标与意义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有以下几个主要目标和意义:促进市场竞争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可以防止专利持有人滥用其垄断权力,限制市场竞争。

许多创新是建立在现有的技术和专利基础上的,如果专利持有人不愿意授予许可,其他公司可能无法进入该市场,导致创新受阻。

强制许可制度可以打破专利的垄断,促进市场竞争,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可能导致市场失衡,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并可能导致价格上涨。

强制许可制度可以确保消费者有多个供应商选择,维护其合法权益,推动市场价格合理竞争。

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某些发明或创作对于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紧急公共卫生问题,如传染病爆发,可能需要大规模生产某种疫苗或药物来控制疫情。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强制专利许可,确保生产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满足公众需求。

强制许可的程序和条件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具体的程序和条件可能因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利益评估:政府将对专利权利的滥用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强制许可措施。

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的国际法探究及当代启示

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的国际法探究及当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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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伯尔尼公约》 斯德哥尔摩文本附件 在此 附件第 一条 b款第 二 项 中 , 允 许 符 合 发 展
中 国家条件 的 国家 可 以对外 国著作 权利 人 的作 品行 使“ 翻译强 制许 可 ” , 只要 满 足 以下条 件 : 首先 , 一 部
或者文化 的 目的( f o r e d u c a t i o n l a o r c u l t u r a l p u po r —
机关根据 申请人的申请 , 将对 已发表作 品予以特殊 使 用 的 权 利授 予 申请 获 得 该 权 利 人 的 制度 。 ” _ 1 在
国际视野 下 , 著 作 权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经 历 了 自《 伯 尔
的需 要 , 从 而 更 加 鼓 非洲 国家乘 热打铁 于 1 9 6 4年 1 1 月 在 日内瓦举 行 了一 个 非 洲专 家 会 议 , 准备 起 草 一 部 专 门针对 非洲 国家 的著作权 示范 法 。该 法包 括 了
【 法学研究】
著 作 权 强 制许 可制 度 的 国际法探 究 及 当代启 示
张 曼
( 西北大学 法学 院,陕西 西安 7 1 0 0 6 9 )

要: 国内学界探 讨著 作权 强制许 可制 度 多从 其设 立 的必要 性和 建构 的可行性入 手 , 脱离了
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的历史背景 , 其立论 亦难免有所 牵强。从《 伯 尔尼公约》 斯德哥 尔摩文本、 巴
议 出于教 育 目的应将 出版教育 资料 的著作 权 限制与
例外 引入 大会 议 事 日程 。 最终 , 印度 所 提议 的第 八
号 和第 5 l ( 7 ) 号决 议 被 大会 所 采纳 , 与此 同时大 会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 如果一位诗人发表了他创作的10首诗歌 ,试分析下列情形的法律关系: • (1)电视台让其播音员朗诵这些诗歌 并播出。 • (2)唱片公司甲请演员乙对这些诗歌 进行朗诵,并将乙的朗诵录制、制作和提供课件
• 《网络条例》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 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 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 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 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 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 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 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 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 《条例》第30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 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 附带声明。 • 《02解释》第17条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 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 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 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 责任。
• (五)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 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 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除外
• (六)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 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 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 行
• (七)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 (三)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
•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 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论著作权的强制许可

论著作权的强制许可

9 龟投进步写对黄 4
4月皇
2 0 02
维普资讯
法垄断使社会 资源能得 到最佳配置 . 著作权 人享有利益具有天然合理 眭, 有利于提高社 会经济效率 、因此 著作权人的利益是第一位

利或义务。, R P 协议》  ̄ IS T 涉及著作权 贸易中 的强制许可的条文主要是第 1 :全体成 3条 员均应 将专有权 的限制 或例外局 限于一定 特例 中,该特例不 应与作 品的正 常利用 冲 突, 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 利益 因此  ̄ RP 协议》 T IS 对于著作权的强制 中国 家滥用该项 权利 是在 著作权 人没有授权 的情况 下, 对他人 的作品予以翻译 和复制 , 实质是

同著作 权人联 系上或 者作品著作 权』 不予 、 授权 ,而该作品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有相当 的公 共利益 . 行政机关才能许可使用人不经 著作 权 人 的授 权 就行 使 翻译 与 复 制 专有
() 2 强制许可的内容受到严格限制。强 尔尼公约》 《 和 世界版权公约》 规定 的享受著
制 许可 的内容只 能是 许可使 用人 在特定情 作权保护 的作品范围广泛 包括已发表和未
况下 , 翻译 、 复制出版他人 已发表 的作品 , 使 用人 并非仅 享有权利 ,也要 承担相应 的义 务 ,即不得损害作者 ( 著作权人 )合理 的利 益, 而且要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 ( )申请 的程序受到国际公约的严格限 3 制 , J) 了 《 凡/ ' 伯尔尼公约》 《 N- 机 世界版权公 发表 的 , 但强制许可 的对象只能是已发表的
作品 。
1 强制许 可 的概 念 及特征
强制许可使用 ,是指在特定条件下 ,由 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 , 将对之发表作品 进 行特殊 使用 的权 利授予 申请获 得此项权 利的使用 』 的制度 。在国际著 作权 公约中 . 、

著作权知识出版专业基础知识

著作权知识出版专业基础知识
即决定作品是否表演以及如何表演的权利 。
02
著作权归属与行使
著作权归属原则
创作原则
著作权归属于作品的作者,即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雇佣作品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通常拥有 雇佣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委托 人,除非另有约定。
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 作者共同约定,若无约定,则 各合作作者共同拥有著作权。
著作权许可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著作权 ,被许可人只能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 ,并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03
著作权保护期与限制
著作权保护期
01
著作权保护期概述
著作权保护期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的保护期限,是著
作权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02
自然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期
自然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
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法定许可主要适用于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以及教科 书等特定领域。
强制许可的适用条件
强制许可主要适用于国家重大利益需要的情况下,通常是在特 定领域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
04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
出版物定义与分类
总结词
了解出版物的定义与分类是出版工作 的基础,有助于对出版物进行科学管 理、规范市场秩序。
国际著作权纠纷解决机制
国际著作权纠纷类型
版权侵权、盗版、网络侵权等。
国际著作权纠纷解决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国际著作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加强国际间的法律制度协调,建立更加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等。
THANKS
感谢观看
出版单位与编辑工作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前提下,无偿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且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

2.“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情况应当注意三点限制:“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我国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限制①限制使用著作权的目的,仅限于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能用来出版、出租、出借和作其他营业性的使用。

②限于满足个人实现上述目的,而不扩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单位等。

③限定主体和作品的范围,应当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①要认定引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说明自己的思想观点或情感而引用。

②要符合“引用”的要求,应当比例适当,如果“引用”比例失当,则很可能转化为抄袭。

③要求被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引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有可能导致侵犯他人对其作品的发表权。

④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说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此项合理使用应当明确:①使用目的仅限于报道时事新闻。

②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③符合“引用”的数量和比例限度。

④在报道中应当注明被引用的作品的出处。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关于此项合理使用,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文章主题要求是政治、经济、宗教三个方面。

②文章性质必须是时事性文章。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的比较(1)权利的产生依据及功能不同(2)权利的存续时间不同(3)权利的专属性程度不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限制,是指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行使的限制1.合理使用2.法定许可3.强制许可著作权的归属,即著作权归谁所有。

著作权来源于作品的创作,而作品又是作者创作完成的,因此,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也确立了这项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的限制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4.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6.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7.其他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的取得,亦指著作权的产生,是公民或法人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或客观事实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1.自动取得原则2.登记取得原则3.以物质形式固定取得原则4.以著作权标记取得原则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用“自动取得”作为我国著作权取得的基本原则。

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专有权的有效期限,即国家确认文学、艺术等作品的著作权,并依法予以保护的法定期限。

1.保护期限的计算方法2.人身权利的保护期3.财产权利的保护期(1)一般作品保护期(2)特殊作品保护期(3)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期著作权的终止著作权的终止即著作权的丧失,这里所说的著作权的终止,一般是指著作财产权的终止。

著作权终止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作品由“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社会公有的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而不必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和支付报酬。

但这并不是绝对自由的。

公有作品的使用和保护著作权的转让概念: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让,即著作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将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使受让人在该期限内成为新的著作财产权(全部或部分)所有者的法律行为。

论著作权的法律限制

论著作权的法律限制

论著作权的法律限制论著作权的法律限制引⾔著作权,⼜称版权。

从1709年世界上第⼀部著作权法《安娜法》①在英国颁布,著作权的保护就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距今已经有近三百年的历史。

从各国著作权法⽴法运⾏和实践来看,著作权的保护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相关制度也已相当完善和成熟。

世界万事万物讲究平衡法则,有保护必然有限制。

为保证权利能够⾃由⾏使不受侵害前提下,使著作权能够在既定范围内⾏使⽽不侵犯社会公众和他⼈的权益,与之并⾏的另⼀项制度——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也应运⽽⽣。

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给著作权⼈和社会公众在权益分配⽅⾯明确划出了⼀个区域界限,以期达到⼀种对作品利⽤的利益均衡。

⽬前,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尽管使⽤的名称不尽相同,但⼤都规定了对知识产权⾏使的限制。

作为⼀种最古⽼,与⼈们的⽣活关系最直接最平常的知识产权,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制度也是各类知识产权中内容最丰富的。

本⽂即拟对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进⾏专题论述,⼒图通过对其含义、法理基础和具体类型的分析,论证作为著作权保护制度对⽴⾯的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即这⼀制度的存在,是著作权保护制度⼀个良好的制衡与补充,不仅确保公众能够接触和利⽤优秀的作品,⽽且在很⼤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精神⽂明和物质⽂明的发展。

同时,结合当前国内外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的典型⽴法例和当今社会经济科技快速发展的现状,引出影响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的因素,预测该制度的发展趋势。

⼀、著作权法律限制的含义与特征(⼀)著作权法律限制的含义各国在以法律形式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不明确指出:法律⼀⽅⾯要保护知识产权⼈的利益,另⼀⽅⾯要保护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利⽤,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化和艺术的发展。

为此,法律在以权利专有的形式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对这种权利给予了必要的合理约束,来达到个⼈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均衡。

著作权的法律限制,即通常所谓的对著作权⾏使的法律限制,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本属于著作权⼈的专有权利进⾏范围和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法律规定⾮著作权⼈有权按照法定⽅式使⽤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论著作权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及限制

论著作权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及限制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圜蟹固—▲。

._|_|耋i..竺竺!型!!f叁整!查塾金论著作权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及限制肖光摘要尽管大家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已经形成共识,但是,对于权利保护的侧重点或者说倾向性问题还存在着异议。

本文试从理论上探究利益保护平衡性的依据。

关键词利益保护限制适用平衡机制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52一O l一、著作权的保护及理论依据著作权法就是一部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法。

当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某项民事权利后,如果该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或者此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该民事主体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爿‘能获得司法救济,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才能够实现。

因此,著作权纠纷的案件中,必须坚持保护创作和传播作品合法权益的原则。

下面,我们仅就著作权保护的理沦依据进行初步探讨:著作权的保护理论也可以称为著作权的激励理论。

在此视野下,赋予了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所产生的智力成果的某些权利,通过增加社会智力产品的总量而促进社会进步。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需要由财产来刺激思想的刨造者。

这些判例提到,“公开的保护为被需要产生出成绩的投资提供了经济上的刺激。

这一同样的考虑被法院在专利和著作权法的实施方面有很长的时问了”。

“?一般认为,著作权法的目标就是授予列特定作者的保护以鼓励所有作者创作和传播他们的作品。

没有著作权保护,新作品的作者将会受到不需要承担创作成木的盗版者的损害。

正如冯晓青教授所言:“要促进文学。

艺术、科学作晶等f l;J!I z 产,艺术家、作家的经济利益必须得到保障”。

21著作权制度在为创作者提保护的同时,更主要的足服务丁J社会利益。

正所谓“每个人都有权保护期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与物质利益,也宣布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知识,以享受艺术和分享科学的进步和利益”。

论著作权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论著作权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社
21 0 0年第 2期
No 2, 01 . 2 0
J OURNAL OF S OUT H C NA NORMAL UN VERSTY HI I I
21 0 0年 4月
Ap .,2 0 r 01
( O I L S IN E E II N) S C A CE C D TO
育等社会的多方 面。它不能专注 于作者权利 的保 护, 而应顾 及 广 大 使 用 者 的利 益 。 际 唱 片 、 像 国 音 制作 者 联 盟 (F I 副 主席 吉 利斯 ・ 维 斯也 认 为 , IP ) 达 著作 权制 度 的创 设 即是 基 于 公 共 利益 的 目的 , 果 如 承认 创作有 价值 , 论 艺 术 、 学还 是 其 他 作 品 , 无 文 只 要这 种劳 动成果 能够 丰富 我 们 的生 活 , 么这 种 创 那 作活 动就应该 得 gS 偿 ; 作 权 给创 作 者 提 供 了手 Uh 著 段, 鼓励 了他们 的文 化活动, 满足 了公共利益。 由 此可 见 , 著作 权法 本 身具 有 明确 的公 共 利 益 目标 追
论 著 作 权 强 制 许 可 的适 用 范 围和条 件
黄 丽 萍
( 武汉大学 法学 院, 湖北 武 汉 4 0 7 ) 3 0 2
中 图 分 类 号 :9 3 4 D 2.1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0— 45(00 0 0 5 0 10 5 5 2 1 )2— 15— 3
作者简介 : 黄丽萍( 9 8 ) 女 , 建泉州人 , 16 一 , 福 武汉大学法学 院博 士研究生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 以实现著作权人的权利得到完 整保护和其他人对作品合理需要得到满足的双赢结 果 。只有 当著作权 人拒绝 许 可或 者无法 联 系著作 权 人, 阻碍 了作 品 的传播 , 公众 对有 关作 品 的合理 需 使 要无法得到满足 , 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 , 才应该 考 虑对其 著作 权实施 强制 许 可 。正 是基 于这样 的考 虑, 一些 国际公约 和许 多 国家 的 著作 权 法 都 将无 法 联系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拒绝许可作为 申请强制许 可 的前 提条 件 。《 尔 尼 公约 》 《 界 版 权 公 约》 伯 和 世 都 明确要 求 , 强制许 可 证 的发 给须 经 申请 人按 照有 关国家现行规定 , 明他 已向著作权人提出授权要 证 求, 而未能得到, 或经过相当努力仍未能找到权利所 有 者 。 日本著 作权 法也 明确规 定 主管机关 颁发 著作 权强 制许 可证 的事 由主要 有 三 种 : 是 著 作权 人 不 一 明或经努力仍不能与其取得联 系时 ; 二是对作 品的 广播 , 与著作权人未能达成协议或无法进行协议时 ; 三是 对将 过去 已经 录制在 商业 用 唱片上 的音乐 作 品 录制成其他商业用唱片 , 与著作权人未能达成协议 或无 法 与之协 议 。 此外 , 著作 权人 如 果 利用 著作 权 保 护 从事 垄 断 或者 反竞 争行 为 , 碍新 产 品 、 技术 的产 生 , 往 阻 新 往 也符合适用强制许可的前提条件。著作权人 为了利 用其所拥有的合法的专有权来垄断市场以获得 巨额 利 润 , 们通 常不愿 意许 可他人 使用 其作 品 , 他 以达到 自己完全控制市场 的目的。而一旦著作权人取得这 种垄 断地 位后 , 可 以任 意决定 其产 品 的价 格 , 就 这样 的结果是 一方 面会 损 害 消 费者 的利 益 , 至 导致 许 甚 多 消费者 无法 使用 作 品 , 一 方 面著 作 权 人本 身 也 另 会 安于 现状 , 失去 继续创 新 的动力 , 而其 他人 受制 于 其著 作权 而感 到 自己没 有分 享 市 场 份 额 的丝 毫 机 会, 也不 会 积极创 新 , 终阻 碍 了知识进 步 和社会发 最 展 。 因此 , 用 强制 许 可 势 在必 行 。例 如 ,96年 适 19 欧共体法院对 M gl ai 一案④ l 所做 的判决。M gl ai 一 l 案 的原告 是 在爱尔 兰 和北爱 尔兰地 区从 事 电视广播 业 务 的 R E、Ⅳ 和 B C三家 电视 台 , T I B 被告 Mai 电 gl l 视指南 公 司是爱尔 兰一 家 出版商 。被告 出版 了一个 预告 在爱 尔兰 收视 的所 有 电视 节 目的周 刊 , 三 家 但 电视 台 已分 别通过 报 纸预 告 自己 当天 的节 目 , 在 或 周末 和节 假 1 3时预告 两天 的节 目。根 据爱 尔兰 法和 英国法, 周期性节 目 预告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 因此 , 这三 家 电视 台 以 Mai 侵 犯 著作 权 为 由 向爱 gl l 尔兰 法 院起 诉 , 求 法 院禁 止 Mai 要 gU出版 其 电视 指 南周刊 , 尔兰高 等法院发布 了阻止 出版 的禁令。 爱 Mai 向欧共 体 委员 会 提 出 申诉 , 欧 共 体 委 员 会 gl l 经 和欧共体法院审理后 , 三家电视 台被认定为滥用市 场支 配地 位 拒 绝许 可 , 止 了新 产 品 ( 合 性 电视 阻 综

著作权强制许可初探

著作权强制许可初探
强 制 许 可 。 国 法 院 认 为 : 版 权 的 拒 绝 许 可 不 应 非 美 对


著作 权强制 许可 的概 念
刘春 田教 授将 著作 权 强 制 许 可 定 义 为 :在 特 定 的 “ 条件下, 由著 作 权 主 管 机 关 根 据 情 况 , 对 已 经 发 表 的 将 作 品进 行 特 殊 使 用 的权 利 授 予 申请 获 得 此 项 使 用 权 的
译 ; )为 系统 性 教学 活 动 相 关 的 使 用 而 未 能 在 内 国 获 2
Hale Waihona Puke 二 、 美 国 及 有 关 国 际公 约 的 规 定 ( ) 美 国 的 相 关 规 定 一
美 国是 笃信 自 由市 场 的 国家 . 与政 府 定 价 相 比 , 它
得 作 品进 行 复 制 与 发 行 。但 是 这 两 种 情 况 下 的 强 制 许 可受 主体 、 申请 程 序 、 用 方 式 等 诸 多 条 件 限 制 。授 予 使 翻译 和 复 制强 制 许 可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按 照 联 合 国 大 会 惯
V0 . NO 2 18 .
JU 2 0 De 0 6
著 作权 强 制许可 初探
谢 樟 时
( 中南大学 法学 院 , 湖南 长沙 , 1 0 3 408 )
[ 要] 著作 权 强 制 许 可制 度 是 对 著 作 权 的 一 种特 殊 限 制 , 不 仅 可 以协 调 著 作 权 私 人 专 有 性 和 公 共 摘 它
院并 没 有 排 除 适 用 强 制 许 可 的 可 能 , 然 机 会 可 能 非 虽
它 仅 限 于 根据 法 令 或 条 例 而 设 立 的知 识 产 权 的非 自愿 许可程序。3 [ 2 笔 者 以为 , 作 权 强 制 许 可 是 指 未 经 著 作 权 所 有 著 人 同意 , 由有 权 国 家 机 关 依 法 定 程 序 许 可 权 利 人 以 外 的人 使 用 该 作 品 , 者 裁 决 允 许 权 利 人 以 外 的 人 使 用 或 该 作 品 的 一种 非 自愿 许 可 。它 不 仅 包 括 使 用 前 要 求 先 向有 权 国家 机 关 申请 的非 自愿 许 可 情 况 . 包 括 司 法 也 机 关 拒 绝 给 予禁 令救 济 或 者 停 止 侵 权 救 济 的 非 自愿 许 可 情 况 。司法 机 关 拒 绝 给 予 禁 令 救 济 或 者 停 止 侵 权 救 济 . 味着 被 诉 侵 权 人被 许 可 继 续 使 用该 作 品 。 意

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知识产权是指在知识经济时代,通过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法律手段来保护创新成果、独特标记和创造性作品的财产权。

这些权利不仅鼓励人们进行创造性的工作,还促进了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增长。

然而,知识产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应该遵守社会需求、公共利益和道德原则等规范。

因此,有必要探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是指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允许特定的例外情况。

这些例外情况的目的是保障公众利益,例如保护人类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技术创新和提高教育和文化水平等。

这些权利限制是通过国家法律实现的。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实践表明,在现代社会中有四种类型:强制许可、反垄断、自治例外和陪审团例外。

1. 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政府通过司法或行政手段,授权第三方使用某个被授权人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

这是一种强制手段,用来确保专利、商标或版权拥有者不滥用其优势地位。

强制许可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例如提高技术进步、稳定经济、保障国家安全等。

2. 反垄断反垄断是指禁止垄断行为和反公平竞争的法律和政策。

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垄断行为,因为它使得特定的人或组织拥有专有的权利,从而排除了其他人的参与。

如果知识产权被滥用,将导致市场失衡、影响创新和限制消费者的权益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通过多种手段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

3. 自治例外自治例外是指政府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承认特定的例外情况,允许人们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以自主的方式使用和分享知识资产。

自治例外旨在确保知识资源的公共利用,促进文化和教育发展,并支持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大众对知识产权政策的积极参与。

4. 陪审团例外陪审团例外是指法院在审判期间,对知识产权实施特殊的例外规则。

例如,法院可以限制商标持有者的范围,以便公众更容易识别该商标对应的产品或服务。

同样,法院也可以限制专利持有人的专利范围,以满足其他人的创新需求。

总之,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是一个广泛的话题,涉及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

7 著作权限制与利用

7 著作权限制与利用

三、合理使用的判断要素
(一)《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
“三步检验法”:
1、特殊情况下的使用; 2、没有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 3、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美国版权法的“四要素标准”
1、使用的目的和特点;
2、享有版权作品的属性;
3、与享有版权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和 质量;
使用形 式
合理使 用
法定使 用
强制许 可
许可使 用
侵权使 用
权利穷
许可 付酬 权利来源
对象
其他
无需 不必
法定
无需 付
法定
—— 付 主管部门批 准
需要 付
权利人
已发表作 品
已发表作 品
已发表作 品
不定
指明作品来 源
特定主体
指明作品来 源
签订合同
未未

不定
——
权利人行使一次即用尽有关权利,不能再行使,如发
第七章 著作权的限制与利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 著作权强制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
第一节 合理使用(fair use)
一、合理使用的缘起
合理使用制度肇始于英国判例法,而成就于美国判 例法,对各国著作权立法影响深远。
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y在审理Folsom 诉Marsh一案中,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的基本思想。 经过一个多世纪司法实践的深化和总结,这种“合理 性”界定规则写进了1976年美国著作权法。
第三节 强制许可制度
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 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 使用权的人的制度(非自愿许可)。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分别有哪些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分别有哪些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分别有哪些法律对著作权许可做出了⼀定限制,这就是著作权法定许可。

其实,实践中还有另⼀种许可,强制许可,它和法定许可是有很多⽅⾯的区别的。

那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分别有哪些呢?它和强制许可的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分别有哪些”的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分别有哪些(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段或者短⼩的⽂字作品、⾳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资料刊登;(3)录⾳制作者使⽤他⼈已经合法录制为录⾳制品的⾳乐作品制作录⾳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付报酬;著作权⼈声明不许使⽤的不得使⽤。

(4)⼴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已发表的作品;(5)⼴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但应当⽀付报酬。

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区别法律规定以特定⽅式或根据某些条件使⽤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须向作者⽀付报酬的制度。

与强制许可制度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直接由法律规定,⽆须事先申请或通知著作权⼈;强制许可则必须事先申请和正式授予。

⽬前各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般局限于⾳乐作品或⾳乐戏剧的表演以及商业唱⽚的重复使⽤。

《苏联民事⽴法纲要》第495条规定法定许可适⽤于:公开演出已出版的作品;以胶⽚、唱⽚、录⾳磁带等⽅式公开复制和发⾏已发表的作品;作曲家利⽤已出版的⽂学作品创作有⽂字的⾳乐作品;在⼯业产品中使⽤造型⼯艺作品和摄影作品等,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部作品已经由作者同意⽽被某个录制者制成唱⽚发⾏,其他录制者就可以不经作者同意⽽直接进⾏录制,但录制后必须向作者付酬。

著作权的利用和集体管理问答题

著作权的利用和集体管理问答题

著作权的利用和集体管理问答题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当歌曲作者创造出一首歌曲或者一首歌词,根据版权法,他将自动拥有对其作品的全部著作权。

而对于公共目的来说,其排他性的公开表演权更显得重要。

但是该作者要如何行使他的表演权呢?几乎所有的电台或者电视台都有可能播放他的作品,他不可能全天24小时监督所有可能播放他的作品的电台或者电视台。

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核心所在。

(一)何谓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基于著作权人的授权从事的包括:授权作品需求者使用作品,对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及以组织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进行索赔等一系列管理工作,是保护著作权的一种有效手段。

在传统著作权看来,由于著作权是一种私权,个人管理成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主要方式。

但在当今媒体多样化、信息多样化的时代,如果仍由作者个人行使著作权,那么,他几乎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只能看着自己的许多著作财产权受到损害而束手无策。

于是,采用集体管理制度成为惟一可行的解决办法,而且集体管理也有利于使用者,因为它让使用者能以合法的方式接触大量的国内外的作品,能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就作品的使用问题与最少的人谈判,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以履行其义务。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起源和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肇始于法国的著作权管理。

1777年,法国著名戏剧家博马舍与拒绝支付演出费的剧院老板斗争,创立了戏剧立法局,其宗旨是保护戏剧作者和作曲者的精神及财产权益,这是集体管理的雏形。

70年后,两位法国作曲家在餐厅就餐时,听到餐厅演奏了他们创作的曲目,认为他们既需为饮食支付费用,餐厅也应支付使用他们所作曲目的费用,而拒绝支付餐饮费,并因此提起诉讼。

此后他们组建了世界上第一个集体管理组织——音乐作者作曲者出版社(SACEM)。

从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正式踏上历史舞台。

发展到今天,大陆法系国家如荷兰、德国、日本等单独立法,对集体管理组织加以严格管制,例如德国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法》,日本则颁布了《著作权中介业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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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强制许可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只规定了合理使用和 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对强制许可制度并未作出规 定,当下学界常用的各版本的知识产权法教材中 也只是把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作为著作权限制的 一种方式一语带过,从这个角度来看,强制许可 制度在我国国内著作权立法领域可以说是一种空 白。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二款的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 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 条款除外
四、主管机关的深入调查 Nhomakorabea主管机关应充分审查强制许可申请中陈述 的理由并结合社会公众的实际需要程度和 现实满足程度做出公正裁决,同时,还需 要审查著作权人的答辩意见。请求人陈述 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如不充分或 不真实的,国家主管机关在做出驳回强制 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给予 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实行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 著作权的独立性被淡化、文化特征 被弱化,著作权显现出工业性、实用性的 特征,并逐步出现了产业化发展的趋势 第二、 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被弱化,而其 区域性和国际性的特征则在大大加强 第三、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大为拓宽及其保 护的权利扩张 第四、 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被蚕食,而法 定许可使用又存在无法避开的弊端
我国已加入的涉及著作权保护的国 际条约
世 界 版 权 公 约

作伯 品尔 公尼 约保 护 文 学 和 艺 术

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在我国的完善

强制许可立法之完善 强制许可执法之完善 强制许可司法之完善
THE END
适 用 的 补 充 性 原 则

尊 重 作 者 权 利 原 则

著 作 权 强 制 许 可 的 原 则
强制许可的适用程序
一、强制许可的申请

第一,申请强制许可的时间: 在申请人提出自愿许可的请求 之后,著作权人应当在一定的 期限(此期限可以根据本国的 实际情况定为一个月或两个月 不等)内做出答复。如果著作 权人未在这一期限内答复,则 视为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强制许 可条件
二、强制许可申请程序的启动

在具体启动申请程序方面,应当由申请人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强制许可使用作品 的申请,并提供著作权人无合理理由拒不 授权或穷尽合理途径仍无法联系到著作权 人的相关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核 后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强制许可证的裁决
三、强制许可案件的受理

大多数国家立法都有规定,主管机关对强制许可 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我国著作权法应象专利法 那样单设一个主管机关或规定由知识产权局统一 受理。在收到并审查强制许可的申请之后,如果 主管机关的主管人员认为申请没有构成颁布强制 许可的初步证据,应当通知申请人。如果主管人 员经调查认为有关证据已经形成初步证据,应当 责令将强制许可申请在指定的杂志或报纸上刊发 公告,并将申请书及相关证据送达著作权人及其 他利害关系人。文件送达后,著作权人及其利害 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并进行答辩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
什么是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 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己发表作 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 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
强制许可的特征
从性质上看,强制许可是一种行政许可, 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 查,通过颁发许可证的形式,依法作出准 予或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使用他人作 品的行政行为。而且这种许可是一种“非 自愿许可",一般是在著作权人不予授权或 者是申请人穷尽合理途径仍无法联系到到 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实施的
从目的上看,强制许可具有显著的公益性。 强制许可一般是为了教学科研或其他维护 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目的而实施的;
从程序上来看,强制许可的申请程序受到 严格的限制。申请人申请强制许可使用, 必须是作品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授权 使用或者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尽到相当的可 能方法未能同著作权人取得联系,即申请 人必须尽到最大限度的谨慎义务是申请强 制许可使用的必经程序。此外,这种程序 的严格性还体现在申请者是否能够得到授 权,完全取决于国家主管机关是否批准。

第二,强制许可申请的内容: 申请强制许可,应当向主管机 关提出请求书。就向我国的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一 样,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 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 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向: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2)请求人的国籍或者 其总部所在的国家;(3)被请 求强制许可的作品或者作品衍 生物的名称;(4)被请求强制 许可的作品或者作品衍生物的 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5)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 和事实;(6)请求人的签字或 者盖章;(7)其他需要注明的 事项
从对象上看,强制许可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强制许可的对象只能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 品,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无论基于何种理由 均不得颁发强制许可证。有关强制许可的 作品也仅限于外国作品中的印刷出版物以 及为教学而用的视听作品;
从内容上看,强制许可的内容受到严格限 制。强制许可是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 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 申请人,而这种使用权不具有排他性,也 不得转让,并且申请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既不得损害著作 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应按规定向权利人支 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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