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行使范围的限制
专题二 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目录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一演绎作品 (1)二合作作品 (1)三汇编作品 (2)四影视作品 (2)五职务作品 (2)六委托作品 (3)七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 (3)八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4)九继承转移和承受转移 (4)第三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一邻接权 (4)二出版者权 (5)三表演者权 (6)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7)五广播电视组织权 (8)第四章著作权许可使用 (9)第五章著作权转让 (10)第六章著作权质押 (10)第七章著作权限制一概述 (12)二种类 (12)三合理使用 (12)四法定许可 (14)五著作权穷竭 (15)六著作权其他限制 (16)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一、一般归属原则:作者二、视为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一)概念指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
(二)著作权归属与行使一种独创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一)概念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概念指将若干单独的作品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形成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一般归属——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2、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出版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我国,出版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严格保护。
本文将详细阐述出版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出版权的概念、权利内容、取得方式、行使和保护等内容。
二、出版权的概念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具体而言,出版权是指出版者依法对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活动的权利。
三、出版权的权利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内容:1. 复制权:出版者有权对其出版的作品进行复制,包括印刷、复印、影印、数字化等形式。
2. 发行权:出版者有权将其出版的作品向公众发行,包括销售、赠与、出租等形式。
3. 出租权:出版者有权将其出版的作品出租给他人使用。
4. 展览权:出版者有权将其出版的作品进行展览。
5. 表演权:出版者有权将其出版的作品进行表演。
6. 放映权:出版者有权将其出版的作品进行放映。
7. 广播权:出版者有权将其出版的作品进行广播。
8. 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者有权将其出版的作品在信息网络上传播。
四、出版权的取得方式出版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原始取得:出版者通过著作权人授权,取得作品的出版权。
2. 继受取得:出版者通过继承、赠与、转让等方式取得作品的出版权。
3. 强制许可:在特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强制出版者取得作品的出版权。
五、出版权的行使出版者行使出版权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尊重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出版者行使出版权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 合法使用:出版者应当合法使用作品,不得以非法方式行使出版权。
3. 合理报酬:出版者行使出版权时,应当支付著作权人合理的报酬。
六、出版权的保护出版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 行政保护: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犯出版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2. 民事保护: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知识产权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The world is like a mirror: Frown at itand it frowns at you; smile, and it smiles too.勤学乐施 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知识产权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新增的类型);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图形作品和模型;8、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文字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用预先创作好的作品加以口头表演,如诗歌的朗诵.则不属于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一定是即兴创作的。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新增的类型)。
(1)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词的乐曲,如果词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则词包括在音乐作品之内,如果词未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内。
(2)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3)曲艺作品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曲种类约有400种,其中主要的是相声,快板,数来宝评书,弹词,大鼓坠子、琴书等。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所规定的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
可以文字形式出现,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现。
(4)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是人体动作的艺术。
广义上讲,是凭借人体有组织、有规律,有组织的运动来表达感情的艺术形式。
出版专业基础——7著作权知识
第七章著作权知识第一节著作权与著作权法一、著作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 著作权的权利范围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
财产权: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这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指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二) 著作权的特征1. 无形性著作权与所有权:著作权:无形财产权。
著作权的客体的存在,不以其在有形载体上的固定为要件,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也不以实际占有有形物为要件。
所有权:有形财产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画家出售了画作,只表明画家不再拥有该画作的所有权,但是仍拥有该画作的著作权。
2. 专有性(垄断性、排他性)只有著作权人才享有对作品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3. 时间性(著作权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著作权的财产权具有时间限制)4. 地域性(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二、著作权法(一)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 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著作权保护2001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时,立法机构更是充分考虑了《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即《TRIPS 协议》等国际条约的规定) 。
(三) 国际著作权公约1.《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 产生时间最早1886 年诞生,五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所形成的文本是 1971 年巴黎文本,我国于 1992 年加入。
(1)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保护原则2. 《世界版权公约》1952 年诞生, 1971 年修订,我国 1992 年加入。
著作权的取得、期限和
• 3、时事新闻是人们了解国家大事、世界大事的重 要途径,为了全面报道发生在国内外的时事新闻, 各个新闻媒体不可避免地要引用他人的作品。 • 但是引用的作品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 且必须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 • 这种引用可以是部分引用,也可以是全部引用。 只要目的不变,时事新闻报道对他人作品的引用 都属于合理使用。同时,引用时要注明作品的名 称、出处、作者的姓名等情况
• 1994年11月,电影学院经有关部门批准携 《受戒》一片参加法国朗格鲁瓦学生电影 节。电影节上,影片放映两次,观众主要 为参加电影节的各国教师及学生,电影节 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故不 排除有当地公民观看了此电影。故原告知 道上述情况后,诉至法院。 • 原、被告围绕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展开辩 论。
• 除上述情况外,凡是作者使用假名、笔名 等发表的作品或者是未署名发表的作品, 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如果 这50年中明确了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保护 期按照作者终生加上去世后50年来计算。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称为遗作。对遗 作的保护期和其他作品相同,即作者终生 和加去世后50年。超过这个期限,遗作无 论发表与否,著作财产权都归于消灭。
日本地震
• 4、在我国,各类新闻媒介体是党和人民政府对宣 传的工具,发表时事性文章的目的是让人民了解 国家的近期方针、政策。对于这一类作品,国家 是要促进其广泛的传播,才能达到让人民广泛了 解、知晓的目的。
• 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更加注意了尊重作者的权利, 所以在此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中增加了如果作者自不许其他 媒体刊登、播放的,便不能合理使用的内容 • 但是,创作这一类作品时,作者或者作者作在单位也要付 出相应的经济和脑力劳动,这一点在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中 似乎没有被注意 • 因此,该条款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条款, 作者拥有声明排他权。
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2023年,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创新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数字化时代,人们更容易获取和使用文化和知识,因此有必要对合理使用的规定进行更加详细和全面的规定,以确保公众和创作者的利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首先,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个人或机构在非商业情况下对他人的作品进行使用或转载。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公众可以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对他人的著作物进行使用,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和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但是,所谓的“合理使用”需要遵守一定的条件,如使用的目的是非商业性的,使用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不会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合理权益等。
其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在数字化时代的变化应该得到特别的关注。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普及,公众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取和使用他人的著作物,比如通过电子书、在线视频、音乐和图片等数字媒体进行获取和使用。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更加详细和全面地规定合理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例如,应该明确规定在使用数字媒体时,公众应该遵守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时间等方面的条件,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还应该考虑到新兴技术的应用。
例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提出了新的挑战。
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对文本、音频、视频等大量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从而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人类的创造力和智慧。
因此,人工智能在使用文化和知识时,是否需要考虑合理使用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最后,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还应该平衡保护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
一方面,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以保障其在文化和知识领域的创造和投入。
另一方面,公众应该有权利获取和使用文化和知识,以获得更多的精神和文化上的满足。
因此,在制定合理使用的规定时,应该平衡二者的利益,以促进文化和知识的共享和创新。
总之,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在数字化时代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著作权法都保护哪些作品呢?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期限是多久呢?著作权法都有哪些责任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下列形式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邻接权1.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与边界
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与边界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与边界指的是对于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保护所能起到的作用和保护对象的范围,以及这种保护的边界在哪里,不能超出哪些限制。
工程设计图是指具有表达工程技术、完成工程设计所必需、具有一定独创性且具体可表现的原创性作品。
在保护工程设计图著作权的过程中,涉及到的重要原则包括:原创性、独立性、非功能性、客观可追溯性和可复制性。
本文将从保护的对象、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侵权行为和证据等方面对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边界进行阐述。
一、保护的对象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指在设计、建造和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原创性工程设计图,包括工程图纸、草图、模型、平面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机械设计、土木设计、电气设计、自动化设计、软件设计等类型的工程设计图。
这些设计图稿在构思、设计、完成和验证过程中都涵盖了大量的智力创造、思想处理和技术实现的过程,具有独立性和客观可追溯性,这也为其受到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将这些设计图作为独立原创性作品加以保护,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保护范围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复制权:任何人不得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任何方式、任何形式复制工程设计图,包括直接复制、复印、扫描和数字化等。
2、发布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传播工程设计图,包括网络传输、印刷发行和展览等。
3、演绎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工程设计图进行创作性的改编、演绎或其他形式的变换。
4、署名权:著作权人或其他有权使用的人有权署名,并有权按照规定要求指定署名的方式、地点和时间。
5、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工程设计图,包括互联网、通讯卫星网、海底光缆等。
以上保护范围是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内容,也是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主要手段。
在具体操作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护范围和要求,并加以严格执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范围本条约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和加强全球版权保护,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创作和创新的发展。
第二条:核心原则本条约遵循以下核心原则:1.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化和协调。
2. 各成员国之间的版权互认和相互保护。
3. 确保著作权人的合理利益得到保护,鼓励创作和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章: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第三条:受保护的作品根据本条约,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科学、软件等领域中的原创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表、复制、翻译、改编、演出、展示、传播等权利。
第五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应符合各成员国的国内法规定,一般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若干年。
第三章:著作权的行使和限制第六条:著作权的行使著作权人对其著作享有独立行使权,并有权签订合同、授权他人使用、转让或许可使用其著作。
第七条: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行使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的使用、研究、教育等行为不应被视为侵权。
第四章:保护措施和制裁第八条:保护措施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著作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包括建立版权登记制度、加强执法力度、设立版权保护机构等。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制裁对于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各成员国应建立相应的违法行为制裁措施,并提高侵权行为的赔偿和处罚力度。
第五章:争议解决和国际合作第十条:争议解决机制本条约设立争议解决机制,旨在帮助各成员国解决著作权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一条:国际合作各成员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和预防跨国版权侵权行为,推动全球版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最终条款第十二条:成员国的加入和退出各国可以自愿加入本条约,也可以自愿退出本条约。
第十三条:条约的生效和修订本条约经过各成员国的批准后生效,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以上就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主要内容,旨在为全球创作者和版权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和支持。
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
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概述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与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参与社会生活、从事学术研究和科学教育的自由之间的冲突。
这一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可以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需支付报酬,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使用都是合理的。
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具有模糊性,涉及对多种因素的考量,如使用作品的目的、性质、范围,以及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
明确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于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调整和变化。
传统的合理使用情形,如学术研究、课堂教学、新闻报道等,在现代社会依然适用。
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和网络环境的形成,新的使用方式和场景不断涌现,如网络搜索、链接、转载、摘录等,这些都给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
需要不断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明确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需求,以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同时,也需要不断关注科技发展和社会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1.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与重要性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专有权益与社会公众获取、利用信息的需求。
这一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可以合理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需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在于划定一个合理的范围,使得公众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由地获取和使用信息,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它有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
同时,这一制度也为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满足了公众获取知识的需求。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
思考:
• 如果甲将位于A地的雕塑复制到平面载体上, 其能否以此复印件在B地建造相同的雕塑?
第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 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注意:包括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的少数民 族提供。 第十二,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转换性使用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 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立法目的:保障公民对时事新闻的知情权, 从而允许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复制或 广播作品。
第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 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各国的概况
(1)日本对于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 和强制许可
(2)美国对著作权的限制也规定了:合理使 用及强制许可
(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 定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公约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都允许成员国对“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 例外,但都有前提。
第一,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加注说明、 评价,只是简单的复制,不能视为合理使 用;
第二,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得出于有损于原 作价值或销售市场的营利动机和目的; 第三,合理使用限于对他人作品材料的使 用,而不是使用他人创作中的构思、风格 和结构; 第四,对不同的作品应有不同的合理使用 要求。
知识产权法_第七章_对著作权的限制
十二、制作盲文版本
第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 文出版。以及通过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 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节 法定许可
一、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 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 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七章 对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对著作权的限制概述
“著作权”是一系列“专有权利”的统称。 在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过程中,都会涉及一系列受 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并不是使创作者对作 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行绝对垄断,也不是单纯地为了对创作 者加以奖励,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 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 于原创性劳动之中,促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 播。 我国《著作权法》限制“专利权利”的立法模式是接近大 陆法系国家的,因为《著作权法》并未规定一项判定特定 行为是否属于“例外和限制”的一般原则。
美国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和迪斯尼制片公司 于1976年向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区法院起 诉索尼公司,认为:
(1)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Betamax录像机录制其 享有版权的电影构成版权侵权, (2)索尼公司制造和销售这种录像机的唯一目的 就是引诱购买者录制电视节目,包括其拍摄的电 影,因此应当作为“帮助侵权者”为消费者的侵 权行为承担责任。 两电影公司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禁止生产和销售 这种录像机。 问题: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Betamax录像机录制其 享有版权的电影是否构成版权侵权?
十、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 第十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对设置或者陈列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著作权是法律赋予创作者的权利,保护创作成果不被他人侵犯。
在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析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指作者对某一具体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和放映权等。
这些权利旨在保护作品原创者的利益。
二、著作权保护范围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以及软件、建筑设计等创作成果。
不论作品的形式和表现方式如何,只要属于创作成果,都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三、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著作权的取得主要通过两种方式:首先是原创作品,只有满足原创性的要求,才能获得著作权;其次是作品的登记备案,通过在版权登记机构登记备案,可以进一步保护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的50年,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为50年。
四、著作权的权利及限制著作权的权利是对作品的独占性控制权,创作者可以决定自己作品的出版、发行等行为。
但著作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合理使用和引用、新闻报道、教育科研、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使用,并没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此外,著作权保护也不包括一些思想、原则、方法等。
五、著作权侵权责任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方需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被侵权方可以请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同时,一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涉及刑事责任。
六、著作权的国际保护著作权保护不仅仅局限于国内,我国也参加了国际版权保护的相关公约,在国际范围内维护著作权的权益。
同时,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也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版权保护协定,加强了国际著作权的保护合作。
结语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利益,推动文化创作的繁荣发展。
在实践中,各方需加强对著作权的宣传教育,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和市场秩序。
著作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录音录像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录音制品,是 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 象、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组织权 4.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表演者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所有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 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包括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表演者人身权利有:(1)表明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表演者财产权利包括:(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并获得报酬;(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 品,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著作权
版权的今称
01 定义
03 权利主体 05 权利取得
目录
02 法律依据 04 权利客体 06 邻接权
07 权利内容
09 权利利用 011 相关案例
目录
08 权利限制 010 侵权 012 近期热点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 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 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 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 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 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地域范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地域范围取决于软件产生的地域和国家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软件代码的编写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其保护范围不受地域限制。
但是,具体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程度可能因国家而异。
在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该法,软件著作权包括对软件代码的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同时,中国政府也与多个国家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录像条约》,这些条约也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可能受到一些限制。
例如,一些特定的操作系统、数据库、工具软件等可能受到特定的地域限制或适用法律限制。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或地区也可能有特定的软件使用规定和限制。
在跨国软件项目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可能更加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者需要了解项目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和知识产权政策,以确保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性和保护范围。
此外,开发者还需要考虑软件的使用许可、授权协议、许可证等法律文件,以确保软件的合法分发和使用。
总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地域范围取决于软件产生的地域和国家法律规定。
开发者需要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以确保软件的合法开发、使用和保护。
同时,开发者还需要与相关方协商和签订合适的法律文件,以确保软件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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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的定义及其合理使用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著作权中合理使⽤的定义及其合理使⽤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下⾯这篇⽂章是由店铺⼩编为⼤家提供的⼀篇有关《著作权法》的知识,希望这样的⽂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店铺向律师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著作权中合理使⽤的定义及其合理使⽤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著作权合理使⽤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由使⽤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权利⼈的许可,不向其⽀付报酬的合法⾏为。
⼆、著作权合理使⽤的范围:(⼀)为个⼈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员使⽤,但不得出版发⾏;(七)国家机关为执⾏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也未向表演者⽀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出版。
《著作权法》第⼆⼗⼆条在下列情况下使⽤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不向其⽀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员使⽤,但不得出版发⾏;(七)国家机关为执⾏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也未向表演者⽀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出版。
第七章 著作权知识
第七章著作权知识(一)第一节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亦称版权,指文献、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著作权权利范围:包括人身权(与作者人身不可分割)和财产权(带来经济利益)。
邻接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指作品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二享有的权利。
离开作品无法存在。
(二)著作权特征:1.无形,2.专有性,3.时间性,4.地域性,5.可复制性。
二、著作权法(一)立法依据和立法原则1.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立法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总则”第一条,保护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是两项根本原则;2)另一项原则,是尊重国际著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著作权保护。
如《伯尔尼公约》。
(二)我国有关著作权法的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9.7颁布,1991.6.1起实施;2001.10.27修订,当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8.2颁布,2002.9.15起施行;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6.4颁布,1991.10.1起施行;2001.12.20修订,2002.1.1起施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12.28颁布,2005.3.1起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5.18颁布,2006.7.1起施行。
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住宅区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一些司法解释等。
(三)国际著作权条约1.《伯尔尼公约》,产生于1886年,曾经过5次修订,最近一次1971巴黎文本。
我国于1992加入。
基本原则4条:1)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保护原则。
2.《世界版权公约》,产生于1952年,曾于1971年修订过一次,我国于1992加入,但加入时未签署“附加声明”和两项议定书。
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2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1.05.30•【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1.06.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ⅰ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供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可以在特定的范围和方式下使用著作权作品。
它是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制度,有助于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促进知识的传播和社会的发展。
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合理使用的范围、合理使用的条件以及合理使用的方式。
合理使用的范围是指在特定用途下可以使用著作权作品的范围,比如学术研究、教学、新闻报道、公共利益等方面。
合理使用的条件通常包括非商业性、适度使用、署名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合理使用的方式则取决于具体的使用行为,可以是复制、发表、演出、展示等,但必须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知识传播和社会发展。
首先,它有助于满足公众获取信息和知识的需求。
合理使用制度允许个人和机构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作品,可以促进学术研究、教学、新闻报道等活动的开展,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和社会的进步。
其次,合理使用制度可以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
著作权是一种专有权利,但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避免著作权的滥用和垄断,从而更好地保护公众的权益。
此外,合理使用制度还可以促进创新和创作活动的开展。
当他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时,可以提供更多的创作材料和灵感,有利于推动创新和文化交流。
然而,在实践中,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制度适用范围的界定问题。
合理使用涉及众多领域和用途,如何确定哪些行为可以视为合理使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界定,这涉及到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的问题。
其次是制度的适用与执行问题。
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条件和方式不同于常规的著作权许可,如何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努力,加强沟通和合作。
最后是利益平衡问题。
在具体的合理使用案例中,如何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并在实践中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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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行使范围的限制
限制著作权权利行使范围,就是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规定一些“例外”。
在“例外”情况下,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不受其“专有权利”的限制,也不构成侵权。
关于权利行使范围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规定,他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世界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不同,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情况: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作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了立法、司法、执法的目的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收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不管属于上述何种情况,使用者都必须说明作品的来源及作者的姓名,并且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般讲,除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使用外,已发表的作品才存在合理使用,没有发表的作品不存在合理使用。
2、使用许可
使用许可是指不需经作者同意,只需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享有登记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
这种著作权限制方法,通常包括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两方面内容。
(1)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指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需经著作权人同意,但事后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即“许可的付费使用”。
法定许可的条件是:使用人使用享有著作权作品时应支付报酬,也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
法律规定法定许可目的是为了教育与科研,或为了公共利益。
它是一种著作权的使用范围虽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界限,但仍旧被法律所允许的使用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报刊转载权、广播电视组织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等,即为法定许可。
(2)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当著作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权利时,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一次性指定授权下,特定申请使用作品的人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支付合理的报酬。
强制许可是著作权管理部门向特定的申请人发出的,而法
定许可则是明确规定在法律中的。
法定许可适用于全社会,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它,而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成立的条件随着国家的不同而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强制许可的规定。
3、著作权的穷竭
著作权的“穷竭”是指著作权中销售权的穷竭,即著作权人同意将作品的印刷品投放本国市场后,该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分销就不能予以控制和干涉。
这表明著作权人的销售专有权只能行使一次。
4、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凡被认为有意欺骗公众、违背首先原则、低级下流、蔑视法律或宗教、诽谤他人等作品不得享有著作权保护。
这种对违反“公共秩序”的作品著作权予以限制的做法,同样也适用于作品著作权中的某一项专有权利。
5、国家征用
苏联及原东欧的一些国家,从国家利用作品出发,还规定在必要时候,国家对正在使用中的作品的著作权予以征用(即收归国有)。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
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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