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与保护价政策异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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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与保护价政策异同分析
市场化条件下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三项政策”条件下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同属于国家粮食价格支持政策范畴。但从内涵上看,除收购信贷资金供应政策相同(即由农业发展银行对收购承贷的主体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贷款)、政策目的相同(都是为保护农民利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外,其他方面均具有显著区别。
一是市场运行的基础不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严格坚持市场定价原则,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对市场机制的缺陷进行必要的补充,并且是建立在粮食收购主体多元化、收购市场充分竞争的基础上的。而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则是由政府定价,并主要是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垄断收购,它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是实施区域和执行主体不同。从2005年的实际情况看,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实施区域仅限规定品种的重点主产区,如早籼稻是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省;中晚籼稻和粳稻是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川、吉林、黑龙江七省。执行主体是政策指定的粮食经营企业(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且是以中储粮总公司为主导。而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开始实施的区域是全国,尽管后来逐步缩小到主产区,但与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实施区域相比仍然宽很多。执行主体是所有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三是实施的品种、范围、时间不同。保护价政策是针对小麦、稻
谷、玉米、大豆四大粮食品种,在制定保护价的省区内全年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仅限于国家指定的小麦、稻谷部分主产区集中收购上市期间,当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入市收购,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退出收购。
四是财政财务政策不同。保护价粮产生的费用、利息等由收储企业计入成本,销售按顺价的原则,销售产生的亏损实行企业挂账。最低价收购的粮食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统一制定销售底价,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库存占用的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对企业提供的保管和收购等服务支付相应费用补贴。
五是制定品种收购价权限和程序不同。全国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的基准价,由国务院制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按照不低于中央下达基准价格水平,制定本地区的收购保护价,向农民公布并按保护价收购。而最低收购价由国务院统一制定下达。
六是收购数量不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具有不确定性,不是敞开收购,只有在出现市场收购价下跌到最低收购价以下时,政府才启动这一政策,启动之后,在收购一定数量、市场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格以上时则停止收购。如果粮食市场收购价保持最低收购价之上,这一政策也就只能是备而不用了。而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则是农发行敞开供应收购贷款给所有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敞开收购,政策是必须执行的,收购数量没有任何限制。只要农民卖粮,国有粮
食购销企业就必须按保护价收购。
七是所收粮食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同。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粮食是指定企业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代办的粮食购销业务,与自身业务是严格分开的,粮权属于政府,政府采取多种手段,择机销售处理。收购费用、储存费用、贷款利息、经营盈亏由政府财政统包,加之收购数量有限,一般不会给政府造成过大财政负担。而保护价粮食经营则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一项政策性业务,与自身的其他业务统一进行核算,粮权属于企业,政府通过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保护价粮食进行补贴,经营盈余归企业,亏损实行挂账。由于收购数量大,加之企业经营管理责任心不强,很容易给政府部门造成过大的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