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界限
《刑法》第224条及相关规定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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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4条及相关规定浅析作者:翁帅帅来源:《大观》2015年第07期摘要:自1997年《刑法》新设合同诈骗罪以来,合同诈骗罪就因在司法实践中常与民间借贷、经济纠纷难以区分而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
本文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类别,犯罪主体,与民事欺诈的区别谈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合同诈骗;犯罪主体;民事欺诈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物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的。
关于此条规定的(五),在实践中常被称为“兜底条款”,又称“堵截条件”。
一、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有所特指?其范围又究竟如何界定?是否利用任何形式、任何性质、约定任何内容的“合同”或“协议”进行诈骗的,都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似应指且仅指“经济合同”。
因为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释》第2条曾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其中使用了“利用经济合同”一语。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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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作者:贾蕊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25期摘要:合同诈骗作为一种经济欺诈行为自古就有,1997年新刑法将其作为一种新罪名设立。
所谓合同诈骗罪,主要指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面本文对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事欺诈合同诈骗法律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9(a)-0256-011 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也屡见报端,并且对整个经济运行与人民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日益成为司法机关加强侦破的主要犯罪类型。
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各种欺诈类合同占到合同总数3%以上,而且近年来我国合同履约率年年降低,已经从最初的90%左右直降为大约60%。
而且由于合同诈骗这种犯罪形式具有隐蔽性,涉及案件往往情况较为复杂、界限也比较模糊,给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中进行很大的麻烦和争议,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这两者之间有很多共性的部分,特别容易混淆,例如行为当事人都有欺骗对方的行为发生,都存在故意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在违背其本意的情况下签订并履行合同。
再就是无论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都是经济领域发生的行为,都是以合同的形式出现,而且合同规范合理、内容合法,虚假性不容辨别,具有隐蔽性。
有时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较轻的处罚,一般也不会供认自己实施了诈骗行为,而是以一般的合同纠纷来交代自己的行为,逃避法律制裁。
因此,对于司法工作者而言,只有正确的区分这二者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
2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为了更有效的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这两种行为,下面分别从几个方面加以比较和辨析。
2.1 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根本上讲,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的不同。
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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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的界限
周韵
【期刊名称】《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2(000)003
【摘要】实践中掌握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有:1查清行为人主体资格是否真实;2考察行为人客观上有无实际履约能力或担保;3查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行为;4分析行为人不履约的原因及事后态度;5查明资金和财物的流向.
【总页数】3页(P37-39)
【作者】周韵
【作者单位】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新疆,乌鲁木齐,830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J], 丁珂;马文田
2.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及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J], 陶阳;徐继超
3.试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 [J], 李冰;高妙艳
4.关于经济活动中的民事欺诈与利用合同进行刑事犯罪的界限问题 [J], 程堂发
5.如何把握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界限 [J], 王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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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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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犯罪分子打着各种旗号,通过签订合同,进行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给一些合法经营的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本文在解说合同诈骗的基础上,浅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区别。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民事欺诈当前,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交易以合同为主,但随之而来的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也因此增加,司法机关受理的合同诈骗案件也呈上升的趋势。
针对合同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对方签订合同从而引发的纠纷,该如何定性?是合同诈骗罪还是合同欺诈?由于现行法律的规定不明确,导致相似案件在不同的地区的法院产生不同的判决。
因此,亟需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加以探讨和解决。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不仅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由于本罪的欺诈手段与合同的签订、履行有关,所以本罪还侵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客观上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本罪的客观行为具体规定了五种方式①:⑴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虚构单位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本不存在此单位;二是此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已注销。
冒用他人名义是指使用他人身份、姓名或单位的名称。
⑵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所谓伪造的票据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汇票、支票、本票上,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方法改变而成的票据。
所谓作废是指已经丧失效力的票据。
所谓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其他方法获得的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等。
浅议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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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刑法 第 2 4 2 条做 出 了明确 的规定 , 合同诈骗罪 , 即以非法 占 有
货物 、货款 、 付款 或担保财产逃匿的。这种行为 是发 生在合同履行中 预
的一种行为 ,表现为在签订合 同后 ,收受 了对方 当事人所给付 的货物、
为 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 同过程 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 较大的 货款 、 预付款 或担保 财产 后 ,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自己的合 同义务 , 而 行为。侵害的客体既包括 国家 的合 同管理 制度 , 包括合 同对方当事人 携款逃 匿的行 为。在这种 情况下 无论行为人是 否有履行 能力 , 还 也无论
事 人继续 签订和 履行合 同的 ,即以履行小额合同 引诱诈 骗 ; 、收受对 为人必须是携 带对方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 、 4 货物或 其所携款逃 匿、担 方 当事 人给付 的货款 、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 匿的 , 即携款逃 保财产 或其所 折款 逃匿。 果行 为人本 人虽然已经逃匿 了, 其并未将 如 但 匿诈骗 ; 、其他方 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的。从本罪 的客观 方面来说 , 5 对方 当事人给付的货款 、预付款 、货物、担保财产一 同带 走且未 藏匿 ,
践 中多表现为 单位 法定 代表 人或负责人持单位介绍信 、 空白合同文书等
证 明文件或其他人持通过一些不正当途径获取 的以上证明 向受害人进行
对方 当事 人财 物的。
民事欺诈 主要是指行为人为 了用于经营 , 以夸大履行能力等欺诈 借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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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欺诈中, 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 , 旨在使相对人的做出有
利于 自己的法律 行为 , 然后通过双方履行 这个法律行 为谋取 一定的 非法利益 , 其实质是 谋利 。 因此 , 诈性合 同 中, 在欺 欺诈人主观 上并 无非法 占有的 目的, 也无不 履行合 同的故意 , 目的是采取欺 诈手 其
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为出发点, 专
门对 打击和惩治合 同诈骗罪做 出规定 。民法通 则》 《 等法律法规 也以 保障他人的财 产不 受侵犯为宗 旨, 对此作 出了具 体的规定 。 然而 , 在 司法实践 中 , 何正确区分和把握合 同诈骗罪 与 民事活动 中的民事 如 欺诈行 为 , 一项具有探讨 价值 的法律 问题 , 它关系到 罪与 则是 因为 非罪 的区别与界 定问题 。 此 , 通过合 同诈骗罪 与 民事欺 诈行 对 笔者 为在构 成特征 、 主观和客观 方面的 比较 , 两者的 区别 作 了进 一步 对 的探讨和分析 。
、
合 同诈骗罪 和 民事欺 诈行 为 的构成 特 征
并以所有人的身份子以保存、 使用、 收益或处分。 在合同诈骗罪中,
行为人 的诈 骗图谋是利 用合 同子以实现的 。 对于合 同诈骗罪的行为
在《 刑法 》 2条中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规定 : 第24 合同
诈骗 罪是指 ,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在签订 、 履行合 同过程 中, 采取虚 构事实 、 隐瞒真相 、 冒用他人 名义 、 对方 当事人等欺骗 手段 , 诱骗 骗
其 只能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其它权利, 从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具体表现在 三个方面: 一是指行为人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 包括直接故 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或过错则不构成欺诈。 , 二是指行为人不仅有虚 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的行为 , 而且有骗取或侵害他人的作为或不作 为。 三是指不法行为造成实际侵害后果 。 四是指欺诈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即由于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使自 己的权益受损 , 这是由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引起的, 2卷 5 2 0年 第 4 06 期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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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摘要:在实务中,对于骗取他人财物使用、捏造、隐瞒标的情况而为交易等带有民事欺诈性质案件的刑事定性有一定的争议。
无罪说认为两类案件仅为一般民事欺诈,不可以犯罪论处,有罪说则认为构成诈骗罪。
争议的实质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以及欺骗内容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
应当认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而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因此,对两类案件可以诈骗罪论处。
关键词:诈骗犯罪民事欺诈使用价值价值欺骗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经常与民事欺诈类纠纷交错在一起,常出现一些性质“模棱两可”的案件,导致在认定诈骗犯罪上存在问题。
例如“骗取对方物品、长期使用后才退还”、“捏造标的物情况或者隐瞒标的物信息而出售”等情况。
对此等情况,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刑事定性上的疑问。
对于此类情况的定性争议与处置差异,事关刑法适用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对法益保护的妥当性。
故而如何正确界定该类案件的性质,一直是司法实务界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拟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骗用物品型以及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型案件出发,对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一定的论述说明,以期为相关案件的性质认定提供可行建议。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并非只能择一认定,而是可同时进行认定。
在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案件性质认定中,有论者认为两者是完全对立的法律概念,构成前者就不能构成后者,反之亦然。
这一观点着重论述两者的法律性质区别,意图对两者做出泾渭分明的定义,但这实质上混淆了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的目的差别。
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目的,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本身的法律目的便不相同。
而对于一个法律行为的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则必然体现部门法的目的。
如将不同部门法对同一行为性质的认定进行择一选择,则忽视了部门法的目的体现,同时也有将刑事法律从属于民事法律之嫌疑。
具体而言,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并非对立概念,而是存在交叉重合。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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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都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通过不诚实的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异同,以下将对其进行辨析。
一、异同之处
1.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虚假的欺骗手段,使他人误认为事实真相而受到损失,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订立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假的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误认为事实真相,从而达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目的。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合同诈骗罪是犯罪行为,其追究责任机关为刑事司法机关。
而合同民事欺诈主要是民事行为,其追究责任机关为民事审判机关。
3.责任承担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责任承担是由犯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事罚款或者刑事拘留。
合同民事欺诈的责任承担是由被欺诈方提起诉讼,要求欺诈方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1.行为方式相同:
2.主观层面相同: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属于故意犯罪行为。
3.损害后果相同: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都对被欺诈方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三、结论
总的来说,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有着共同的行为方式和主观层面,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者之间的构成要件、责任追究机关和责任承担存在一定的不同。
在实际的执法和审理中,需要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判定其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或者合同民事欺诈。
试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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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状况扣刑事诉讼 文明与进 步的程序。
[ 注 释]
题 ,如表 明其身份 关系的年龄 、单位 、住址等 问题 ,以覆 是否行使 法定权利 的问题 ,如是 否申请 回避 等,不应 革有
沉 默 权
另外 .要 做 好 以下 2作 落 实 沉默 权 :一 是 把 司 法解 释 r -
@刘根菊 ② 宋英辉
e h. e nad poet 1en h ( t h ̄ f n es n igi l i .  ̄pzi sD n rt s h gt h s z e ai0 d rl dn J o s u a mp mtn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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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及成功案例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一、如何判断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之所以是直接故意,是因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着明确的指向),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按照合同纠纷(即民事纠纷)来处理。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之目的由于是行为人的内心活动,如何与合同欺诈的民事纠纷相区分往往是一个难题,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混淆和争议。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关键是要把握好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所谓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状态。
所谓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基于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而选择是实施或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仍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的故意。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应当通过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表现行为来认定。
笔者认为,判断合同诈骗罪存在与否,应注意综合考察以下几方面的事实:1、考察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此签订合同时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是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的重要方面。
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区别情形加以认定。
首先,如果行为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仅仅让对方当事人单方面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如何区分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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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区分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区别如下:1.时间范畴不同:虚假诉讼罪,是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
诈骗罪,是在民事诉讼以外的行为。
2.主观目的不同:虚假诉讼罪,是为了获得非法民事利益。
诈骗罪,具有直接获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等。
3.侵犯的客体不同:虚假诉讼罪,是侵犯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诈骗罪,是侵犯他人公私财物所有权。
4.客观表现不同:虚假诉讼罪较为单一,只能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可以表现多种多样。
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
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
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三、怎么才算诈骗罪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3.主体要件。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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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在法律上都属于欺诈行为,但两者在性质、构成、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一些异同点,需要加以区分。
一、性质异同
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对方签订合同、支付款项等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而合同民事欺诈则是指在合同约定或履行过程中,以虚构、隐瞒事实或误导等手段,使对方误解或者迁就不当,实现自己的利益目的,属于民事行为。
二、构成异同
合同诈骗罪要求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以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2)以取得合同关系为目的;
(3)损失对方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而合同民事欺诈构成要件为:
(1)事实或法律关系;
(2)虚构的、隐瞒的或者虚假的信息;
(3)对方因而产生误解或者迁就不当;
(4)损害对方的利益。
可以看出,两者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更加苛刻。
三、法律后果异同
合同诈骗罪是刑事案件,如果定罪,将面临刑罚的惩处;而合同民事欺诈则属于民事纠纷,对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赔偿。
四、实践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合同欺诈行为的判定,需要掌握两者的共性与异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避免将民事纠纷误判为刑事罪行,或将刑事罪行归为民事纠纷。
同时,也
需要加强立法,充分考虑合同欺诈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以便更好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合同诈骗罪及其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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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自己采用相应的犯罪构成的方式去占有他人财物的。 (二)行为人必须利用欺骗手段, 使他人主观上认识错 误, 从而将自己所有财物“ 愿” 自 交于行为人。欺骗手段主要 是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这种“ 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既可以 , 是语言、 文字的, 也可以是身份、 动作的。“ 愿交出财物” 自 指 被害人被行为人的行为所蒙蔽, 从而产生主观认识错误。于 是“ 愿” 自 将自己所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 如果不是被欺骗而 “ 愿” 自 交出财物的, 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行为人骗取财物的价值应达到数额较大。这是构 成合同诈骗犯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其数额较大的内涵也包 括巨大的情形。 二、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修订后的《 刑法》 总结司法实践经验, 规定合同 诈骗罪的 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 16 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的自 然 人, 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实践中, 应区别单位利用合同诈骗和自 然人利用合同 诈骗。单位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单位的名义, 以 为了单位的利益, 经单位决策机构或决 策人同意, 利用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单位利
0 收稿 日期 2006- 6-08 作者简介 时红霞(1968-) , 河南新乡人, 女, 讲师。 研究 向:法律基础理论。
第3期
时红霞:合同诈骗罪及其与民和支配。这种占有不 有, 同于持有, 它必须是一种自主性的占有, 亦即以行为人的意 志而占 有某项财产。非法占有是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合同依 据而进行的占有。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虚假合同, 由于 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而行为人依据该合 同而占 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自 然属于非法占有。如果双方 当 事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成立的, 那么当合同履行届满, 行 为人继续占有对方当事人财产而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 代价, 同样属于非法。 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有三种存在形式:第一种是存 在于签订合同之前, 即犯罪主体一开始就无履行合同的诚 意, 而只是想通过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第二种是在签订 合同之时, 行为人内心是不确定的。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对行 为人来说尚处于朦胧不清的状态。如果后来行为人通过合 同的约定取得了对方财物, 但是没有机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 务, 也没有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 这时可以认定行为人有非 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第三种是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时 没有非法骗取、 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只是在签订合同时希 望通过履行合同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但在履行合同时, 由于 主观、 客观条件的变化, 使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发生了变化, 行 为人不再履行合同, 只是希望无偿占有对方的财物。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关键是要把握好行为人的认识 因素。所谓认识因素, 是指行为人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 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状态。所谓意志 因素, 是指行为人基于对 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而选择是 实施或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己经认识 到自己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会给对方造成
民法上的合同欺诈与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的关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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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目的 。其次 ,在故 意 的类 型上也 存
在 差 异 。 合 同欺 诈 主 观 上 既 可 以 是 直 接 故 意 ,也 可 以 是 间 接 故 意 ;合 同 诈
三 是犯罪 客体 ,本罪 侵犯 的客 体是 复 杂 客体 。 四是犯 罪 的客观 方面 ,本 罪
何 具 有刑 事 责任 能 力 的个 人 和单 位 ,
均可能犯本 罪。二是犯罪 的主观方面 ,
观 上有欺 诈 ,主观 以追求 谋利 ,但 不 具 有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合 同诈 骗罪 以
签 合 同 为 手 段 , 以非 法 占 有 他 人 财 物
民法 上 的合 同欺 诈是 指合 同当事
款 、预 付 款 或 者 担 保 财 产 后 逃 匿 的 等
( 一) 民法上 的合 同欺诈和刑法 上
的合 同诈 骗 罪 的 联 系
一
是合 同欺诈 和合 同诈 骗 罪都 是
利 用合 同 的形 式 。二是 能够实 施合 同 欺 诈行 为和构 成合 同诈 骗罪 的主体 都 是 一样 的 ,即 自然 人和 单位 。三是 析
河 南农 业职 业 学 院
摘
行为。
高
原
要:民法上 的合 同欺诈与刑法上的合 同诈骗既有 区别又有联 系,在 司法实践 中有 时候较 难区分,但 两者有一个关键的判别方法 ,就
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 否具有非法 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 的 目 ,客观上是否实际实施 了利 用订立、履行合 同来骗 取时方 当事人数额较 大财物的 的
在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以 欺 骗 手 段 与 他 人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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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都涉及到欺骗行为,但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界定和适用条件。
本文将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进行详细的异同辨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签订、履行或变更合同,使被害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使用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签订合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或变更过程中,取得非法利益;被害人遭受重大损失。
合同诈骗罪已经构成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点1. 情节轻重不同:合同诈骗罪是刑事犯罪,需要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损害后果较为严重,需要由刑事司法机关进行查处;而合同民事欺诈是民事责任,主要侧重于损失的赔偿和合同的效力问题,由民事司法机关进行裁决。
2. 法律适用不同:合同诈骗罪涉及到刑法的规定,适用刑事法律程序和刑事法律责任;合同民事欺诈则涉及到合同法的规定,适用民事法律程序和民事法律责任。
3. 处罚方式不同:合同诈骗罪构成的,会受到刑事处罚,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而合同民事欺诈构成的,则主要以民事赔偿和合同效力等方式予以处理。
四、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关系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有一定的重叠和关联性,但二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具体案例中,如果涉及欺骗行为同时符合刑法和合同法的构成要件,有可能既构成合同诈骗罪,又构成合同民事欺诈。
此时,对于犯罪分子既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又可以依法请求民事赔偿。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在法律定义、适用条件和法律责任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情况和法律适用规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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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2年3月Mar.,2012收稿日期:2012-02-15作者简介:金连涛(1981—),男,辽宁辽中人,常熟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对于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来讲,它们皆有一个共同点,即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着欺骗对方的行为使合同相对方及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但法律评价迥异。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欺诈则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需承担“填平式”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二者常常产生法律规范上的竞合,即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同时也符合民事合同欺诈的成立条件;但民事合同欺诈的行为却不一定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两者的界限究竟在哪里?一、正确区分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与民商事活动中合同欺诈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离不开合同交易,在带来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增多了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而产生的欺诈行为;而部分人亦利用民商事合同的合法形式,以履行合同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
正确区分二者的界限,划清民法、刑法调整的范围,在充分利用民事救济途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础上,又不放纵犯罪,及时通过公力手段来惩处犯罪行为,无论对合同当事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及社会公众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当事人而言,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明显不同。
民事合同欺诈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且以欺诈数额为限;构成合同诈骗罪则不但应当被判处刑罚(包括主刑和罚金在内的附加刑),被剥夺人身自由,且应当退赔因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与民事责任相比,可谓有着质的区别。
对司法部门而言,首先,不能正确区分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必然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司法权威;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有错必改原则,对错案必将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这本身即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反之,正确区分二者则能树立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
西安律师:正确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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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界限作者:西安律师高西宁审判长、审判员:张林涉嫌诈骗罪一案,经第一次开庭后,法庭采纳了辩护人有关起诉书“事实不清,指控不实,证据不足”的意见,对本案发回补充侦查。
在此期间,辩护人针对本案事实做了深入调查和思考,认为,被告人张林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张林无罪。
要分清被告人张林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首先辨明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Lawyer9492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民事欺诈中,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利益。
民事欺诈行为的实质是谋利。
民事欺诈主要涉及到行为的效力问题和赔偿问题。
而在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则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将他人的财物通过非法手段据为己有,而绝不只是谋取利益或者谋取差价。
故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的实质是将他人的财物通过非法手段据为己有。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是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的显著特征,也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如果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只是用欺诈手段通过交易去谋利,那么即使其交易行为或者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客观上具有诸多的欺诈内容,采用了诸多的欺诈手段,并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上较大损失,也无论其诈取的利益或差价有多大,都不应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承担、承受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及行政处罚。
从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林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张林等人的行为始终是围绕着所谓的“多功能织化布”的交易来进行的。
他们的目的是用欺骗的方法将低价购进的“多功能织化布”高价销售出去,以赚取巨额的差价和利益。
这种情况,在“无商不奸”的商事活动中并不罕见。
尽管他们以虚构的单位和人名签订合同,但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只是法律所列举的方法或手段,而绝不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试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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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作者:赵菁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合同诈骗罪是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存在很多难点问题。
正确理解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纠纷相区别等问题进行了更深一步的探讨,以期望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的学习研究中准确把握本罪。
【关键词】非法占有;合同纠纷;合同诈骗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合同诈骗罪己经俨然成为了一个高发性的犯罪。
所有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是合同诈骗罪。
它已经成为现阶段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复杂的问题。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问题合同诈骗行为,是一种目的性很强的犯罪,构成犯罪的主观要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点非常重要,是重中之重,它同时也是合同诈骗犯罪区别于合同民事纠纷的重要依据。
所以对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核心内容就司法实践而言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
从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出发来理解,合同诈骗罪的主观心态,大多数是要从犯罪人的客观行为来推断。
在分析实践中的具体案件中,要综合以下各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要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实际的履行能力,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二是在签订合同之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者为履行合同而正在做着积极的准备工作;三是对于另一方给付的财物,犯罪人是如何安置的;四是要看犯罪人是否有正当的未能履行义务的合理原因等。
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当中,最能体现出其的主观目的,重点是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欺诈手段。
因此笔者认为,在上述这些判断主观故意的内容当中,最首要的,不可缺少的标准应该是看犯罪人是否采用欺诈的手段。
相对的补充性、次要性的认定标准是其他方面的内容。
二、间接故意是否属于该罪的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含有间接故意,在刑法理论上是有不同看法的的。
有些学者认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不去确定也不去关心其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其自身的履约能力是一种顺其自然的心态。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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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近年来,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成为了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
这两者都是在合同交易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表现,然而由于行为的性质,所以二者在法律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下面,本文将对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进行详细的辨析。
一、不同定义1. 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虚假陈述、隐藏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诱导当事人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表示或者订立意思表示,实施欺骗行为,获取相应的财产利益或者非财产利益的行为。
相对于一般的欺诈行为,合同诈骗罪更加强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那么该行为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 合同民事欺诈合同民事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方采取欺骗、误导、虚假宣传、不实陈述等手段,使对方做出不当决策,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相较于合同诈骗罪而言,合同民事欺诈更加强调的是行为造成的损失,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不同情形合同诈骗罪的情形较为严重,因为一般来说往往存在比较明显的欺骗、胁迫等行为。
这种情形往往需要依靠合同的内容,欺骗的方式以及获得的利益来证明。
比如,在合同中故意隐瞒产品的实际情况、撒谎、虚假承诺等等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比之下,合同民事欺诈的情形相对较轻。
它更多是一种行为结果,而不是过程,一般不会涉及到太多的欺骗手段。
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假扮成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进行重大隐瞒等都可以构成合同民事欺诈。
三、不同认定标准合同诈骗罪需要构成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实施欺骗的行为;二是以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三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合同诈骗罪还需要满足特定的主客观认定标准,在证明上需要更高一些的难度。
对于合同民事欺诈而言,法律主要以受害方的损失作为认定标准。
如果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知情,被骗取财产甚至遭受损失,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合同民事欺诈。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虽然都涉及合同交易中的不当行为,但是在性质、情形和认定标准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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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界限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而合同诈骗罪往往与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那么如何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界限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非常重要。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作为重庆和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创办十几年来先后承办了上千件各类刑事案件,对刑事辩护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携手旗下网站重庆刑事律师网与您一起分享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界限。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界限
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
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
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界限
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
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
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
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欺诈适用法律不同。
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