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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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隐蔽工程质量检验的管理程序,明确了有关参建单位在隐蔽工程质量检验中的职责。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程的所有参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8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标[2006]102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标[2002]219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电建质监[2005]57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增补版》电建质监[2007]26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典型大纲(水电部分)》电建质监[2007]28号
《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6年版)》中电建协工[2006]6号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2001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12-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19-2000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 DL/T 5210.1
3 职责
3.1 建设单位
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实施隐蔽工程的验收检查工作;参加地基验槽隐蔽及重点部位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
3.2 监理单位
组织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并对隐蔽过程和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实施停工待检。
3.3 设计单位
参加地基验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
3.4 施工单位
严格执行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管理规定,及时提出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申请,并配合监理单位组织的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隐蔽工程项目包括:地基验槽、钢筋工程、地下混凝土结构工程、防水、防腐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以及设备地埋等。
4.2 隐蔽工程验收工作流程
4.2.1 施工单位完成隐蔽工程的施工内容后,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附录A-附录H)和相关的施工记录,经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附录J),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报监理单位验收。
4.2.2 施工单位应提前(一般为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单后,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完成对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施工单位自检记录及相关技术资料检查,检查合格后,监理单位联系建设单位及设计院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现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签证相关记录。
4.2.3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如果不能按期验收,则应在验收前(一般为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且延期一般不能超过48小时。若监理单位未能及时提出延期验收要求,又未按时派员到场验收,施工单位在完成隐蔽前的自检且合格后,可以进行工程的隐蔽,但必须做好检查和隐蔽记录,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施工单位必须对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质量有怀疑时,施工单位必须打开或剥离,让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怀疑一旦被证实,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若怀疑被证实是错误的,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监理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监理责任。
4.2.4 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单位应拒绝签认,并严禁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验收时应在现场实地检查施工质量、抽查施工记录,并填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单位应认真配合。对于混凝土等工程,为了防止工程埋件漏埋现象,验收前宜通知相关的安装单位一起参加验收,在完成会签后(附录K),才能进行混凝土隐蔽工程的施工。
4.2.5 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签证后,施工单位可以进行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到场对隐蔽过程实施旁站监督;隐蔽项目一经签证,不得自行变动部件尺寸、位置。
4.2.6 隐蔽工程项目未全部完成,主要技术记录不完整或失真时,隐蔽验收工作暂缓。
4.2.7 施工单位未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或经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未能按要求消缺处理的,则不能进行隐蔽或下道工序作业。否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或返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4.2.8 述隐蔽工程检验的流程可参见附录L“隐蔽工程检验工作流程图”。
4.3 隐蔽工程验收需提供的资料
4.3.1 重要建筑及安装项目作业指导书(或技术措施);
4.3.2 隐蔽项目必要的施工记录;
4.3.3 与隐蔽工作有关的设备消缺、设计变更、不合格项处理及标准变更的签证记录;
4.3.4 经过复核的隐蔽部件材质检验报告;
4.3.5 经过复核的隐蔽项目施工自检原始记录;
4.3.6 隐蔽工程报告(含施工作业质量与标准的差异,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等)。
4.4 记录要求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重要的工程竣工资料,应符合竣工档案的有关要求并妥善保管,在该单位工程竣工时由施工单位及时移交给建设单位资料室。
5 附录
5.1 附录A (资料性附录):CDTRQ401037(01)-201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地基验槽)
5.2 附录B(资料性附录):CDTRQ401037(02)-201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钢筋工程)
5.3 附录C(资料性附录):CDTRQ401037(03)-201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地下混凝土结构工程)
5.4 附录D(资料性附录):CDTRQ401037(04)-201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防水、防腐工程)
5.5 附录E(资料性附录):CDTRQ401037(05)-201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混凝土工程结构施工缝)5.6 附录F(资料性附录):CDTRQ401037(06)-201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屋面工程)
5.7 附录G(资料性附录):CDTRQ401037(07)-201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其它(安装)工程)
5.8 附录H(资料性附录):CDTRQ401037(08)-201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接地装置)
5.9 附录J (规范性附录) :CDTRQ401037(09)-2012 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
5.10 附录K(资料性附录):CDTRQ401037(10)-2012工程埋件、埋管、螺栓(隐蔽)会签单
5.11 附录L (规范性附录) 隐蔽工程检验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