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06〕9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6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6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全面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大力支持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一)促进个体经营发展。
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支持各类特色小店发展,推动社区、批发市场、现代商圈、特色街区等各类小店集聚区建设。
各地可探索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经营专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开办小微实体。
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网址或实体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科学设置临时便民服务点,对占道、出店等经营形式规范包容管理,引导劳动者规范有序经营。
(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扩大非全日制就业。
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家政服务、建筑装修等行业,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促进行业提质扩容。
增强养老、托幼和心理疏导等服务领域的吸纳就业能力。
支持住宿餐饮企业、A级旅游景区等扩大提供季节性就业岗位。
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部门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吸纳社会工作人才就业。
支持小店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兼职人员、共享用工等方式,增加就业机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30•【字号】鄂政办发[1998]115号•【施行日期】1998.09.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15号1998年9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摆在头等位置,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出成效,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主管全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省属在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第四条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提供服务。
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应当自立自强,更新择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尽快实现再就业。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鄂金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27号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特制定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4日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的增信服务力度,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四项配套制度、《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省外融资担保机构在湖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是指纳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认名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湖北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情况,综合分析评估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基本情况、合规情况和经营情况,依据评估结果对其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不同等级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鄂政办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科教兴鄂”、“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认真组织“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实施。
省财政要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落实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
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生活补贴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增资办法执行,按月发放;每人每年发给400元的交通补贴;同时由各县(市、区)负责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尽快研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
所需经费,除国家“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专项补助接受“三支一扶”毕业生的县(市、区),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对“三支一扶”毕业生年度考核合格者,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2.16•【字号】鄂财社规[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认真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就业再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
今后5年,是我省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的高峰期,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攻坚期,也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加速期,全省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一)今后几年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用3年左右时间,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认真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努力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长效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二)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要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优先目标;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推动个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鄂财社发[2006]17号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06]17号各市、州、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遥知》(鄂政发(2006)1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第五条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一)各级财政部门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5%安排的就业再就业预算内资金;(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三)上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转移支付资金;(四)按《失业保险条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五)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六)就业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七)其他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六条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职业介绍补贴;(二)职业培训补贴;(三)创业培训补贴;(四)社会保险补贴;(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及担保费;(六)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七)公益性岗位补贴;(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九)特定政策补助;(十)劳动力市场建设;(十一)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十二)公共实训基地补助;(十三)“充分就业社区”奖励;(十四)《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证件工本费;(十五)经省政府或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3]26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3〕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州、咸宁市公务员局,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为应对当前经济增速下行压力,落实省委常委会关于“保企业、保运行、保增速”的要求,经商相关部门,报省政府同意,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一)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各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自201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费率。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下调至6%;工伤保险在现行浮动费率基础上,可对用人单位下调一个档次;生育保险在现行缴费费率上,可下调40%。
下调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二)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开工企业,由企业提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于特别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延长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落实各项补贴政策,稳定就业岗位(三)落实稳岗补贴政策。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制定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一)《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政策的重要凭证。
《登记证》所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发放《登记证》。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精心操作,做好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刻制《XX县(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钢印,确保《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四)已办理原《湖北省就业登记证》或原《湖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应换发全国统一的《登记证》。
对持原《再就业优惠证》或各地原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
《登记证》换发时间截止2011年6月30日,此前原证件继续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无不良信用证明
篇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按《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宣传,扎实工作,确保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使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真正成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切实发挥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发放,由专门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及商业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1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精神,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要在进一步做好内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时需要抵(质)押物的,其股东可以将公司股权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能将其股权用于其它项目抵(质)押。
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业务时,相关方面应给予积极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修改版)》(财金〔2010〕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并在当地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登记,按期报送财务信息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鄂办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07]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积极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年度提出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并于2007年1月25日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月12日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解决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鄂发[2006]22号),现将各地各单位的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饮水、抗旱排涝、农村能源、血防、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新衣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改善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紧迫任务,必须科学规划,加快实施进度。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等)(一)加快实现“饮水安全”。
1、筹资39亿元,优先解决高氟水、苦咸水、污染水、血吸虫病疫区等饮水水质不达标及局部地区饮水供应严重不足问题。
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村1600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2、广泛开发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灶、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技术的利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鄂人社办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1〕29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11年全省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2011年全省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工作要点2011年全省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把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之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并举,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紧紧围绕“开发岗位、强化培训、落实政策、搞好服务”四个重点环节,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四类重点人群就业工作,努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全力促进就业增长。
一、全面完成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全年城镇新增就业65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2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10万人。
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
--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落实城镇零就业家庭实行动态“销零”制度,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深入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全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0亿元以上。
--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75万人,征缴失业保险费16亿元。
二、以就业优先为主线,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一)建立健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机制。
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2]43号
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2〕43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29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6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增强做好就业培训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我省经济社会正处在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对高素质的劳动者需求越来越大、越来越迫切。
有无合格的人力资源,已成为影响地方竞争力、吸引力的重要支撑因素。
做好就业培训工作,提高人力资源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事关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大局。
近期,国家和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文件,省政府把组织全省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培训40万人纳入“十件实事”,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省政府对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高度重视、深切关注和强力推进的决心。
各地要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顺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提振精神,多措并举,扎实做好就业培训工作,努力满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制度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制度,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是解决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重大措施。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应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能满足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就业技能为目标。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6]12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6]12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鄂办发[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6]12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发[2006]41号)省直各单位:为了更好地组织实施《湖北省“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纲要》(鄂发[2006] 12号) (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责任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推进现代农业建设(1)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
继续抓好长江、汉江堤防、主要连江支堤、重点中小河流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切实加强排涝抗旱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防洪抗旱减灾能力。
全面推进汉江中下游水利现代化示范建设。
研究和探索长江、汉江堤防管理体制改革。
加大大型排灌泵站更新改造、大型灌区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力度。
全面完成已列入中央补助项目的277座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
对65处124座大型泵站和84处中型泵站进行更新改造,对38处30万亩以上的大型灌区实施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加快建设48个重点中型灌区和14个山区万亩灌区水利骨干工程。
突出抓好水利死角地区塘堰、泵站、机电井、集雨水窖等水源工程建设和涵闸、沟渠、桥梁等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搞好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
(由省水利厅负责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省财政每年筹措5亿元资金,优先对列入国家专项规划的大型排灌泵站更新改造、大型灌区建设和大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给予支持;继续对大型泵站的排涝水费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积极筹措和整合相关资金,支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落实)(2)切实抓好国土整治和标准农田建设。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8.02•【字号】鄂人社函〔2019〕229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函〔2019〕22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湖北省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8月2日湖北省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77号),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省开展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
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坚持统筹兼顾和重点帮扶相结合,坚持政策力度和服务温度相协调,坚持监督约束和表扬激励相统一,把政策落实服务落地贯彻到就业工作全过程,锐意进取、勇于作为,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切实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落实率,提升就业服务满意度、实效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确保全省就业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确保全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二、活动主题不忘初心系民生,勇担使命促就业。
三、主要内容(一)公布政策服务清单。
各级人社部门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经办机构清单等三个清单(政策清单应包含政策名称、享受对象、政策内容、申请条件、受理机构等;服务清单应包含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经办机构清单应包含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经办项目等),在服务大厅、窗口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手册(折页)、服务指南等,方便公众查询、知晓、掌握。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2 —附件: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 3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促进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社保共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社保共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鄂政办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社保共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湖北省社保共享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5日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决定》(鄂发〔2018〕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决定〉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鄂政发〔2018〕21号)要求,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全面提升就业公共服务能力,持续优化就业结构,着力提高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市场配置就业、技能就业的比重,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每年城镇新增就业7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在4.5%以内,调查失业率在国家控制目标以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着力扩大就业规模(一)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
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大力推动新经济、新就业形态发展,在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壮大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过程中,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逐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
推进落实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工作,加大对重大项目和重点民生工程支持力度,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鄂办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32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7月11日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1、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大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我省是高等教育大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较大。
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我省广大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0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08号)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工作有较大发展,外派劳务人员逐年增多,对加强我省与境外的经济技术合作、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专业技术人才流失比较严重,直接影响了企事业单位的科研生产和经营工作。
为了进一步发挥我省的人才优势,稳定与我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队伍,健康、有序地大力推进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境内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办机构、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对外劳务合作,应遵循多输出一般技术人员,保留高层次人才的原则;在专业结构上,以我省长线专业为主,对短线和紧缺专业人才应控制输出。
二、必须加强对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的统一管理。
全省因公或非因公渠道的对外劳务合作的审批工作,由省外经贸厅归口管理,负责审查外派劳务合同并出具外派劳务出国任务件、通知件、确认件。
三、所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必须申领《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一切非法对外劳务合作和挂靠的中介机构必须坚决取缔。
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部门必须接受省外经贸厅的管理和监督。
四、对外劳务合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业务范围,做到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明确专人管理,不得放任自流;收取中介、管理费用要有一定的标准,不得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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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06〕98号)【发布单位】湖北省【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6〕98号【发布日期】2006-10-24【生效日期】2006-10-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湖北省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06〕9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按《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宣传,扎实工作,确保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使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真正成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切实发挥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发放,由专门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及商业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具体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自愿到我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而自有资金不足的高校毕业生。
如无特殊说明,本办法将上述四类人员统称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4?具备还贷能力;5?信用良好,原则上应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2?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4?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5?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限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核及发放第六条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联合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军队核发的《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毕业证》,向本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申请人所在社区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申请人个人资信状况、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进行初审和调查,初审合格的签署推荐申请人贷款意见,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推荐。
申请人所在社区应于每月15日之前将初审合格的借款人申请表送达劳动保障部门。
第八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参与组成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机构,每月集中会审不少于2次。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借款人申报资料的4个工作日内,应召集财政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借款人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第九条贷款资格审查。
联合会审机构根据社区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的内容是:(一)对社区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申请人是否达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基本条件;(二)审查申请人个人资信情况;(三)对申请人经营项目投资效益与风险预测进行评估;(四)审查是否需要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一)信用社区内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经信用社区推荐,担保机构直接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凭担保函发放贷款,本人不需提供反担保手续。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有创业项目且已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审通过、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所在的信用社区出具信用证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
(三)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成功创业,经营正常,有稳定的预期收入作为还款保证,且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
第十一条经审查需要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可以如下方式进行反担保:(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以个人信用提供反担保,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扣划工资委托书、单位代扣工资承诺书等。
(二)以本人或经授权的他人财产、有价证券进行反担保,需提供抵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评估资料、保险单;抵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三)企业法人提供反担保,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经过年检的贷款证、其他财产证明、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决议、企业资信等级证书等其他有关材料,有财务报表的还需提供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
提供反担保的企业应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具有申请贷款金额2?5倍以上的不动产。
第十二条核准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落实贷款实际用途。
对手续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联合会审机构在申报表上现场签署意见、盖章认定,并将审核评估结果反馈给社区和申请人。
对于不符合条件、联合会审未通过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同时返还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出具担保函。
对于不需提供反担保的贷款,担保机构应在联合会审现场出具担保函;需要提供反担保的贷款,担保机构在申请人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函。
第十四条经办金融机构在收到贷款担保函后及时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申请人可按照自身资金需求状况,及时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专柜”办理贷款。
第四章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第十五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贷款申请。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贷款资格审查。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资格审查的内容是: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贷款申请书;4?当年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军人复员证》、《高等院校毕业证》;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6?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查认定工作需自收到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
商业银行需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与手续费第十九条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人民币2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合会审后,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