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心理战术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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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察心理战术的基本原则
犯罪案件的侦察过程,完全是一个攻心斗智的心理战过程。既然是心理战,就不能离开心理战术的运用,而要正确运用心理战术,就必须弄清心理战术的基本原则。
侦察心理战术的基本原则是在犯罪案件侦察中,侦察主体进行心理战时所依据的基本法则或标准。离开了这些法则或标准,就离开了进行心理战的总纲,就不可能正确地开展心理战,因而会导致侦察工作失败。侦察心理战术的基本原则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原则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侦察中进行心理战,同样要体现国家的意志,这就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合法性原则,就是侦察主体在进行心理战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坚持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心理对策。侦察主体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置于法律的严格监督之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合法性原则的意义在于:
第一,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又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是高度严肃的。侦察主体是执法人员,人民的意志通过其执法行为才能表现出来。法律制定得再好、再完备,如果不按法律办事,等于一纸空文,谈何法律的严肃性?心理战术确有灵活性,但决不能把这种灵活性理解为任意性,认为运用心理战术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能够进行法外侦察,这是大错特错。心理战术再灵活,也不能灵活到法律之外去,不允许发生任何违法越轨的行为,这是维护法律严肃性的根本要求。
第二,保证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是顺利侦破案件的前提。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因为它可以防止在进行心理战时,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防止伤害好人、殃及无辜,避免以任何口实和托词进行非法侦察,避免以用计为掩护诱发他人犯罪,严禁以任何方式实施有伤风化、侮辱人格、违背公德的行为。违背了这些,是谈不上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的。
第三,促进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侦察活动是完成《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的重要手段。侦察活动中运用心理战术坚持合法性原则,才能保证搜集到的犯罪证据合法、有效,促进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违背了合法性原则,搜集到的证据再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对案件侦破是毫无意义的。
(二)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在侦察实践中坚持合法性原则,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禁止诱人犯罪侦察中不管使用什么心理战术,都要以案情事实为依据,在掌握犯罪分子心理活动规律的基础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计和运用心理对策。诱人犯罪则是
依托于主观臆想,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故意制造条件,引诱对方犯罪,如故意将贵重物品外露,让门卫放松视查,用色情勾引,或唆使他人下水等。运用心理战术与诱人犯罪,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决不能混为一谈。坚持合法性原则,虽然对运用心理战术作了某些限制,但仍留有广阔的余地,侦察主体完全可以施展自己的智谋和才华,使心理战术发挥巨大的作用。
前苏联肃反委员会的首领捷尔任斯基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好。他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洞察入微,能见机运用心理战术。有一次,捷尔任斯基来到一个反革命阴谋家的套间里,这时,肃反人员正在搜查。当捷尔任斯基得知未查获任何物证时,灵机一动,想出一条对策。他命令将嫌疑人带到另一个房间,趁机把房间里的家具更换一下位置,然后又把嫌疑人带回。这时,嫌疑人用焦躁不安的目光斜视四周,但当他看到室内的挂钟原封未动时,立即就平静下来。这个变化,捷尔任斯基看得清楚,径直从挂钟里搜出了重要证据。这里运用的是一种诱敌暴露的心理战术。嫌疑人“斜视挂钟”完全是其心理矛盾本能的表现,在运用这条战术的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非法欺诈和暗示行为,是非常成功的。
2.决不能搞引供、诱供
侦察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这时运用心理战术要引而不发,不指不点,不迫不逼,不诱不骗,而是通过巧使证据,让嫌疑人按捺不住内心恐惶,自己暴露自己。引供是指采用明引或暗引的方法,引导嫌疑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推想进行供述。诱供是指采用欺骗或要挟手段,作法律禁用的允诺,诱骗嫌疑人承认罪行。讯问中运用心理战术与引供、诱供是根本不同的,必须区别清楚。正确地运用心理战术,能有效地制服犯罪嫌疑人,而引供、诱供不仅不能侦破案件,反而会造成冤假错案。
前苏联侦察员讯问盖特曼杀害妻子和女儿一案,是一个运用心理战术成功进行讯问的典型案例。讯问中,盖特曼承认,他同妻子安娜从莫尔普斯克坐火车去莫斯科,准备去远东安家落户,安娜和女儿在莫斯科找女友时失踪了,他想尽一切办法都没有找到。因为缺乏物证,侦察陷入僵局。后来,侦察中发现一双女鞋,并查明是盖特曼在安娜失踪后卖给守门人的。经安娜的母亲和姐姐辨认,肯定鞋是安娜的。为了证实证词,侦察员找到定做这双鞋的鞋匠,他也肯定这双鞋是给安娜定做的。再次讯问盖特曼时,侦察员将这双鞋放在写字台上,并用报纸盖着,只露出两个鞋尖。讯问中,侦察员只字不提鞋的事,但觉察出盖特曼心里很惶恐。他一边漫不经心地回答问题,一边盯着报纸下面的鞋尖。时间愈久,盖特曼的心理压力愈大,后来终于忍耐不住急切地问道:“请告诉我,为什么写字台上放着一双女鞋?”这时,侦察员平静地回答:“盖特曼,因为这双鞋是你杀害安娜的证据,所以把它放在写字台上,请欣赏一下。”侦察员把报纸拿开了,盖特曼认出是妻子的鞋,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他激动地叫喊:“把鞋子拿开”,并供述了在莫斯科郊外杀害妻子和女儿的经过。在这个案例中,侦察员没有使用任何引供和诱供,完全凭依法运用心理战术取得了成功。
3.切忌使用阴谋诡计
侦察中运用的心理战术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之一就是心理欺骗。人们很容易将这种心理战术与阴谋诡计混同起来。实际上两者完全不是一回事。心理欺骗是运用计谋和伪装技术手段,使犯罪分子发生心理错觉,失去心理平衡,导致心理防线瓦解,进而造成思想和行动上的失误,达到控制、调动、战胜犯罪分子的目的。阴谋诡计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歪点子,诸如美人计、借刀杀人等。前者是应大力提倡的,后者是必须严格禁用的。
心理欺骗战术自古就有,《三十六计》中的“瞒天过海”、“暗渡陈仓”、“调虎离山”、“声东击西”等,都属于心理欺骗的战术范围。在军事上,心理欺骗战术的重要作用是人所共知的。二战时期,盟军不止一次地使用过这种战术,虚虚实实,真真假假,令敌人难辨真伪。其中比较典型的战例是“马丁少校”事件和诺曼底登陆前的佯攻欺骗战术。前者,盟军用一具廉价的男尸转移了德军的注意力,乘虚直指西西里,大获成功。后者则是盟军在开辟第二战场前,为了隐蔽行动意图,大摆迷魂阵,制造了种种假象,使希特勒误以为盟军将选择加莱为登陆点,而严加防范;结果,盟军在佯攻的掩护下,从诺曼底登陆,成功地开辟了第二战场。在现代犯罪侦察中,侦察主体亦常用心理欺骗战术,迷惑犯罪分子,造成其行动失误,使案件得以侦破。
二、针对性原则
犯罪案件是千姿百态的,对不同的案件必须采取不同的心理战术才能奏效。无视案件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模式是不可能获得成功的。所以,针对性原则是侦察心理战术原则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针对性原则,就是侦察主体在进行心理战时,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因案、因人而宜地制定和运用心理战术。现代犯罪案件是非常复杂的。就犯罪特点来讲,有单人犯罪和团伙犯罪,预谋犯罪和偶遇犯罪,就地犯罪和流窜犯罪,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智能性犯罪和非智能性犯罪等。就犯罪人来讲,有惯犯和偶犯,男性和女性,中老年和青少年,农村人和城市人,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本地人和外地人,生人和熟人,从业人员和无业人员等。根据上述犯罪案件的不同特点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制定和运用不同的心理战术,达到预期的侦察目的,就是针对性原则的体现。
坚持针对性原则的重要意义有两点:第一,真正坚持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侦察过程中,坚持这个活的灵魂,就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针对性原则,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侦察心理战术中的运用。坚持这个原则,就要对案件作具体分析。比如,同样是杀人案件,要分析清楚是谋财杀人还是私仇杀人。前者,一般一刀一锤毙命,现场不很惨;后者,一般手段残忍,有多处致命伤,现场惨不忍睹。只有做好具体分析,才能制定出适宜的心理战术,体现出针对性原则。
第二,真正把握犯罪分子的心理痕迹。心理痕迹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受临场作案心理活动的作用,通过其言语、动作、神态,在犯罪现场或人们的意识中留下的心理印迹。这种心理痕迹,可通过物质痕迹反映出来。比如,现场周围出现一脚轻、一脚重、一脚直、一脚斜的脚印,就能反映出犯罪分子作案前窥视偷听、观察动静的心理痕迹。把握犯罪分子的各种心理痕迹,有助于分析并判明作案动机、作案手段、作案过程和犯罪分子的个性特征,从而制定出相应的心理战术。
针对性原则是制定和运用心理战术的前提条件。离开了针对性原则,不作具体分析,不可能准确把握犯罪分子的心理痕迹,也就不能发挥出心理战术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