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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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与董锡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汉中市人民政府与董锡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汉中市人民政府与董锡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2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宏果王勇张安品【审理法官】肖宏果王勇张安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汉中市人民政府;董锡祺【当事人】汉中市人民政府董锡祺【当事人-个人】董锡祺【当事人-公司】汉中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封卫宏【代理律所】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汉中市人民政府【被告】董锡祺【本院观点】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董锡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2.被诉征收决定是否合法;3、一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董锡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2.被诉征收决定是否合法;3、一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一)关于起诉期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予以公告并告知相对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期限是作出征收决定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本案上诉人汉中市政府提交的张贴被诉征收决定的照片等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张贴的时间和地点,故不能认定其于2017年2月21日公告张贴了被诉征收决定。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一期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一期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一期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8•【字号】汉政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一期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17〕3号汉台区、南郑县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新修订的《汉中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一期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8日汉中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一期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汉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滨江新区一期范围内开发建设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汉中市滨江新区一期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范围:北至虎头桥路,南至汉江河堤;东起兴元路、天汉大道,东北至南一环,西至汉江河堤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市政府授权汉台区人民政府负责滨江新区一期范围内征地公告的发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征地拆迁人为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人是指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对滨江新区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

汉台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土地征迁协调、环境保障工作。

市城建规划、城建管理、公安、社保、民政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第六条征地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人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1981年11月3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第三章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第四章社员住房建设用地第五章违反本办法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切实保障和稳定农业用地,妥善安排建设用地,合理地、经济地使用土地,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土地(即国有土地)、不得侵占社会主义集体所有的土地。

严禁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

第三条水地、好地必须优先用于农业。

严格控制占用粮棉油高产区和果园、鱼塘、林木、土特产以及其它经济作物区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和工矿区的菜地。

必须占用时,要“先补后占”,占多少补多少。

集中成片的老菜地,应划为保护区,不得占用。

第四条城乡建设,必须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尽量利用荒地、空地、劣地,充分挖掘已经占用土地的潜力,不占或少占耕地。

城镇建设,要服从城镇规划,结合改造旧城区,适当提高建筑层数。

农村社队和社员建房,有条件的应提倡盖楼房。

第五条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的土地,一律不得占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占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

一切建设用地,都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第二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第七条国家建设(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办理征地手续;占用国有土地时,办理调拨手续。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计算方法1.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公式: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基准价格X (1±区段综合因素修正系数)X 容积率修正系数+建筑物重置价格X(1±建筑物综合因素修正系数)X成新率]X建筑面积该公式只适用于划拨用地性质,如为出让土地应加上已扣除的土地出让金,并对其进行年期修正。

2. 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公式: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基准价格X (1±区段综合因素修正系数)X 临街深度修正系数X楼层修正系数+建筑物重置价格X (1 ±建筑物综合因素修正系数)X成新率]X建筑面积该公式只适用于划拨用地性质,如为出让土地应加上已扣除的土地出让金,并对其进行年期修正。

土地出让金=货币补偿基准价格X(1±区位综合因素修正系数)X临街深度修正系数X 20%3. 其它用途房屋拆迁补偿公式由于其它用途房屋状况、价格差异较大, 故不制定基准价格,在拆迁评估时,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采用以下方法进行估算:能搜集充分成交案例并有符合规范要求的可比实例的房屋,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难以充分采用市场比较法但具有明显收益特点,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且其客观收益较易确定的房屋采难以采用市场比较法及收益法的房屋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说明:1、基准价适用范围为汉中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拆迁补偿2、房屋(建筑物)综合因素修正系数按汉中市城区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执行3、成新率按原城乡建设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执行。

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基准价格X (1±区段综合因素修正系数)X容积率修正系数+建筑物重置价格X(1±建筑物综合因素修正系数)X成新率]X建筑面积住宅区段综合因素修正系数表容积率修正系数表住宅朝向调节系数表注:朝向调节系数指一套(户)住房总建筑面积的调节商业用房区位综合因素修正系数表商业用房楼层修正系数表商业用房临街深度修正系数表。

刘某与汉中市国家保密局,陕西省国家保密局不履行××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某与汉中市国家保密局,陕西省国家保密局不履行××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某与汉中市国家保密局,陕西省国家保密局不履行××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陕07行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霖刘际勇于云江【审理法官】刘霖刘际勇于云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康学;汉中市国家保密局;陕西省国家保密局【当事人】刘康学汉中市国家保密局陕西省国家保密局【当事人-个人】刘康学【当事人-公司】汉中市国家保密局陕西省国家保密局【代理律师/律所】余艳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艳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艳【代理律所】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康学【被告】汉中市国家保密局;陕西省国家保密局【本院观点】上诉人刘康学提起本案诉讼存在以下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调取证据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康学2020年3月30日向市保密局提交了《请求解密征地、补偿、迁民文件申请书》,1、请求国家保密机关对1970年前后813厂建厂时对南郑县冷水区XX社XX村的征地征山、补偿、迁民文件“定为机密”的定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请求国家保密机关对1970年前后与麻柳树村农民集体山林树木、土地财产征用、补偿、迁民相关定密文件进行解密审查后履行解密手续并对上诉人及麻柳树村村民群众公开公示;3、请求国家保密机关对“征地、迁民、补偿”文件只是定密、过期不解密的责任单位的失职行为确认违法。

2020年4月3日市保密局电话告知上诉人已了解到的813厂对麻柳树村征地、补偿、迁民定密文件至今未解密公开的情况,告知上诉人解密权不在市保密局未进行书面答复。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汉政办发〔2018〕67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汉政办发〔2018〕67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汉政办发〔2018〕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30日汉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1 汉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县(区、市)名区片编号年产值标准(元/亩)标准补偿倍数补偿标准范围描述元/亩万元/公顷汉台区61070200525032870084105.1260北关街道办事处:焦山庙村、唐家巷村、武家沟村;鑫源街道办事处:凹口寺村、八里桥村、崔家沟村、大坝村、莲花村、千户村、赵寨村、塬上村;七里街道办事处:留马山村、田家庙村、染房营村、新民寺村、胡家扁村、马家坝村、文家庙村;龙江街道办事处:柏花村、孤山村、桂花村、河坝村、黄营村、龙江村(刘台村并入)、龙台村、沙沿村(谷邵村并入)、唐营村、王张村(张山村、王坟村合并)、梧风村、西郑营村、新堰村(谭堰村、新营村合并)、张码头村、张营村、周营村、竹林村、小店村;老君镇:付庙村、四联村、五星村。

61070200624132867564101.3460铺镇镇:安然寺村、姜坝村(白杨村并入)、大寨村(大梁村并入)、小寨村(许寨村、丁坝村合并)、关爷庙村(刘李营村并入)、回龙村、金坝村、李冲村、莲花寺村、联丰村、刘堡村、芦坝村、新铺村(王山村、磨桥村并入)、南池村、狮子村、双庙坝村、陈岭村(四合村并入)、贺坎村(王庙村并入)、新安村、新桥村、杨家营村、杨奄村(普陀村并入)、元房村、皂树村、张家巷村、陈家营村(郑坎村并入)。

常素兰,孟昭铭与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街道办事处,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常素兰,孟昭铭与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街道办事处,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常素兰,孟昭铭与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街道办事处,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用【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陕07行终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霖于云江刘际勇【审理法官】刘霖于云江刘际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常素兰;孟昭铭;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孟宪雄【当事人】常素兰孟昭铭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孟宪雄【当事人-个人】常素兰孟昭铭孟宪雄【当事人-公司】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封卫宏【代理律所】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常素兰;孟昭铭;孟宪雄【被告】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茶城项目安置办2015年10月15日与孟宪雄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为实施汉中茶城建设项目,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向陕西省人民政府请示将包含上诉人常素兰、孟昭铭本案诉讼所涉房屋所在的村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

2009年10月1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汉中市2009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09〕327号),同意将上述土地征收为国有。

为保障土地征收的顺利实施,汉中市人民政府决定由被上诉人统征办负责项目征地工作。

2010年11月16日,统征办与中山街办事处签订《征地委托协议书》,委托中山街办事处与征地涉及村组签订征地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

为落实《征地委托协议书》,中山街办事处成立茶城项目安置办。

2015年10月15日,茶城项目安置办依据相关补偿标准与原审第三人孟宪雄对涉案征收拆迁补偿事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陈军与汉中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军与汉中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军与汉中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宏果王勇张安品【审理法官】肖宏果王勇张安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军;汉中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陈军汉中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军【当事人-公司】汉中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封卫宏【代理律所】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军【被告】汉中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程序是否合法;2.陈军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复议机关举证责任质证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2018年7月17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2018)陕07行初3号、4号、5号王亚洲、耿忠等人诉汉中市汉台区XX号通知违法3案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汉中市政府参与了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中,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及汉中市政府均提交了1号房屋征收决定作为证据,陈军进行了质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程序是否合法;2.陈军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一)一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陈军上诉称汉中市政府在一审中逾期提交证据,一审法院在庭审中不应对该证据组织质证,但起诉期限审查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的程序性事项,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诉请。

即使当事人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仍可依职权向双方当事人调取。

因此,即使汉中市政府在一审庭审时未提交超过起诉期限的证据,一审法院仍可依职权调取。

且本案中一审法院是以起诉超过期限而裁定驳回,并未以汉中市政府提交的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

陕西省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政策规定

陕西省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政策规定

陕西省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政策规定一、关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工程建设征地数、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资料为依据,建构筑物拆迁数、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为依据,补偿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和拆迁数、质量据实结算。

征迁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拨付沿线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由沿线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兑付至被征迁单位、村组及个人。

征迁标准具体如下:(一)永久用地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标准。

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亩,由涉及市、县(区)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后按照公布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可参照同区域在建同类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2000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2000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园地成片树木6000-18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2000元/亩。

5、建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350-450元/㎡、砖木房500-650元/㎡、砖混房(含砖、石窑洞)700-950元/㎡进行补偿,其他建构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6、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0000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7、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或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8、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和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现将《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19〕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2019年12月9日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的出租出借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出租出借国有房屋土地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出租国有房屋土地,是指在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自身占有使用的闲置商业服务性用房、业务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房屋附属设施、构筑物、场地,采取租赁、承包等形式交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出借国有房屋土地,是指单位在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自身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同级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超过一年的行为。

第五条单位严禁将为保障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出租出借。

第六条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市、县区财政局是同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出租事项,负责审批单位的房屋土地出租事项。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17〕23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17〕23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17〕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4日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政府确定汉中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市本级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区)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审计、国土、建规、住管(综合行政执法)、人防、工商、民政、教育、信访、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陕政办法{2010} 36号

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陕政办法{2010}  36号

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陕政办发〔2010〕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以下通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切实安排部署好新征地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各市(县、区)政府务必于2010年5月1日前公布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到各个区片)。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在具体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对少数地区原实际补偿已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来的标准,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

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以及大中型水电和水利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区域综合补偿标准。

三、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

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16〕28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16〕28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16〕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现将《汉中市税收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14〕27号)同时废止。

汉中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5日汉中市税收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政府主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信息支撑”的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治理为主要方式,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地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税收保障职责,落实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制度和相应的信息交换平台等保障措施,对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税源变化情况以及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科学分析预测税收收入,并于每年预算编制前将下一年度的税收收入分析预测及其说明,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汉区政发〔2020〕2号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汉区政发〔2020〕2号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2020年1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省市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为推进区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建立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严肃问责,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格追究责任。

二、明晰企业与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体职责(一)区政府职责。

1.区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对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或授权企业主管部门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对主管部门提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免(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区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3.以下事项需报区政府核准:(1)区属国有企业设立、解散、改制方案等重大事项;(2)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对外投资、股权合作等重大合作经营行为。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汉政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06〕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地是指根据建设需要,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实行拟征地告知制度、征地公告制度、征地补偿登记制度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制度。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同时负责组织汉台区及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国土资源局主管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跨县、区的能源、交通、水利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陈春霞等十人与汉中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春霞等十人与汉中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春霞等十人与汉中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1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宏果王勇张安品【审理法官】肖宏果王勇张安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银学;沈银平;沈国富;沈翠连;沈银孝;沈慧敏;沈银军;汉中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沈银学沈银平沈国富沈翠连沈银孝沈慧敏沈银军汉中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沈银学沈银平沈国富沈翠连沈银孝沈慧敏沈银军【当事人-公司】汉中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邓青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青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青锋封卫宏【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银学;沈银平;沈国富;沈翠连;沈银孝;沈慧敏;沈银军【被告】汉中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陈春霞等10人的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XX镇XX村委会签订《用地补偿协议》的日期为:沈齐邦(同沈慧敏)2017年11月28日,沈银学2017年9月6日,沈银军2017年8月25日,沈翠连2017年2月20日,沈国富2017年2月28日,沈银泽2017年8月24日,沈银平2018年2月26日,沈某某(同陈春霞)2017年9月4日。

2016年9月23日,XX村XX组召开《征用河坝土地建设集中安置点》会议,会议记录中未显示《拆迁安置办法》与16号批复的文件名称,会议中未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及复议期限。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查明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用地补偿协议》、会议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

陕西汉中征地赔偿标准

陕西汉中征地赔偿标准

陕西汉中征地赔偿标准陕西汉中地处关中平原西北部,是中国的农业大市,也是重要的能源和工业基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地赔偿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陕西汉中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征地赔偿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一、土地征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陕西汉中地方政府制定了土地征收标准。

根据不同土地用途和地理位置,征地赔偿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对于耕地、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等,政府会按照土地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赔偿。

二、赔偿标准的调整。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征收赔偿标准也在不断调整。

政府会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市场价格和农民的实际需求,不断修订和完善征地赔偿标准,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赔偿方式。

在征地赔偿中,政府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赔偿,包括一次性补偿金、安置补助、土地流转费等。

一次性补偿金是指政府根据土地评估价格一次性支付给农民的赔偿金,安置补助是指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生活和就业的帮扶,土地流转费是指政府对农民流转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四、赔偿程序。

在征地赔偿过程中,政府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赔偿。

首先,政府会进行土地评估,确定征地范围和赔偿标准;其次,政府会与被征地农民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最后,政府会依法进行赔偿支付,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和帮扶。

五、法律保障。

在征地赔偿过程中,政府会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操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也鼓励农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纠纷。

六、社会监督。

为了保障征地赔偿的公平和公正,政府会加强对征地赔偿工作的社会监督。

通过公开赔偿标准、公开征地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等方式,保障征地赔偿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总之,陕西汉中地方政府在征地赔偿工作中秉承着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陈桂华与汉中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桂华与汉中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桂华与汉中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2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宏果王勇张安品【审理法官】肖宏果王勇张安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桂华;汉中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陈桂华汉中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桂华【当事人-公司】汉中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孙维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维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维封卫宏【代理律所】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桂华【被告】汉中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陈桂华(乙方)与汉台区兴元新区拆迁补偿安置办公室(甲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汉区政办发[2012]79号《关于印发青龙观村曹营巷以西区域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和《汉台区兴元新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

"同日,陈桂华提出申请,主动要求全部放弃安置房,申请按照实施细则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不再要求安置。

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青龙观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汉台区林业棚户区XX房XX小组签章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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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滨江新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汉政发〔2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滨江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汉中市滨江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滨江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起天汉大道,西至汉江河堤,南起汉江河堤,北至虎头桥路。

第三条滨江新区开发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将分阶段实施,其中滨江大道及绿化带建设规划用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时限为2011年9月30日前。

第四条汉中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滨江新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征收补偿以被征收人房产所有权属证明或建设批准手续载明面积及用途为依据。

对房屋面积有争议的,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

对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按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六条征收中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对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照造价和成新率予以补偿。

第七条征收单位的房屋按下列办法进行补偿:
(一)对房屋按重置价给予补偿,房屋使用土地为国有划拨的,土地按政府批准的同类土地基准价结合新征同类土地国家规定的税费因素给予补偿;对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按同类土地标定价格结合土地使用年限因素给予补偿。

(二)对因征收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产生的直接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偿原则。

(三)征收单位货币补偿金额以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第八条对确需异地迁建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异地迁建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二)以迁建单位为主体,向发改委、建规局、国土局、环保等相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

(三)单位异地迁建所需用地,按照政府规定的土地价格及相关费用供给。

(四)对异地迁建单位建设项目参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税费减免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征收个人房屋的,按下列办法进行补偿: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二)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不低于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给予补偿。

(三)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结算差价。

征收个人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四)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含装饰装修)货币补偿金额以具有房屋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价格为依据。

(五)对被征收人房屋按本方案规定补偿后,被征收人住房困难,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视其具体条件享受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政策。

第十条征收房屋搬迁补助费,征收单位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补助,征收个人住宅给予每平方米15元的搬迁补助,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

第十一条征收个人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临时过渡的,在过渡期限内给予55元/平方米·年的临时过渡费,如遇租金水平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征收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由所有人或管理使用人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自行拆迁。

第十三条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单位给予一万到五万元的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按照单位搬迁的具体情况和搬迁时限确定。

对征收个人住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一千到一万元的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按被征收人搬迁的具体时限分档确定。

第十四条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不执行补偿决定或不履行已签订的补偿协议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本方案未作规定的情形或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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