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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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修订意见

矿产资源法修订意见

矿产资源法修订意见
矿产资源法修订涉及到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的回答。

首先,矿产资源法修订的目的是什么?矿产资源法作为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其修订的目的可能包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矿产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

其次,矿产资源法修订可能涉及哪些方面的内容?这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保护、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可能还会涉及到矿业权的出让、使用、转让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监管、税收政策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矿产资源法修订可能会对相关利益相关方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包括国家、地方政府、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矿工、环保组织、民众等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他们可能会因为矿产资源法的修订而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可能会受益,有的可能会受损。

最后,矿产资源法修订可能会采取怎样的程序和方式?在法律
修订的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立法调研、听证会、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等一系列程序,还可能需要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总的来说,矿产资源法的修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影响,严肃认真地对待,确保修订后的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4.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0年第25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0年5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2020年4月27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一)精简探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二)精简采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三)加强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开。

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获取。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正在修订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正在修订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正在修订
佚名
【期刊名称】《煤炭企业管理》
【年(卷),期】2006()1
【摘要】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开始进行矿产资源法修改的准备工作,至今已经完成了资料和修改意见收集、部分专题调研和论证工作.目前正在组织进行修订草案框架的起草。

【总页数】1页(P9-9)
【关键词】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修订;煤炭法;修改意见;论证工作;专题调研【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D922.62
【相关文献】
1.修改《矿产资源法》势所必然--访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实验室副主任郑美珍 [J], 王宏峰
2.修改《矿产资源法》势所必然——访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实验室副主任郑美珍[J],
3.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修改稿)、修改矿产资源法的决定(草案)和煤炭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1996年8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J], 薛驹;;
4.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 [J], 陈丽平
5.《煤炭法》正在修订,煤炭行业将实行准入制度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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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3.1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的说明──1986年3月11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地质矿产部部长朱训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

通过建国三十多年来的大规模地质工作,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较好的矿产资源条件,已发现矿产150多种,探明储量的达137种,不少矿产的探明储量居于世界前列。

30多年来采矿事业也有很大发展,煤炭、石油、冶金、有色、化工、建材、轻工、核工业等部门共建立了5千余处矿山企业,乡镇集体和个体办矿有12万处。

全国矿石产量从1949年的4千多万吨增加到现在的12亿多吨,增长了30多倍。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业的发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增强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多年来,一方面矿产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开发利用,另一方面由于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善,不论在矿产资源的勘查还是开发工作中,都存在不少问题。

资源勘查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部门之间作了许多不必要的重复工作;不少单位不重视综合勘查、综合开采、综合利用;资源开发利用的采、选、冶回收率不高;一些地方对小矿放开后,没有注意加强对小矿的指导和管理。

这些问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影响了资源勘查、开发的速度和效益,与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的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制定矿产资源法。

总结三十多年来矿产资源工作的经验,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要体现宪法关于矿藏,即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规定,体现国家关于“放开、搞活、管好”的加快开发地下资源的总方针和国家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通过法律的保障,既调动国营、集体、个人勘查和开发资源的积极性,又使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以加强地质工作,振兴矿业,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当前和长远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理解运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条款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21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理解运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条款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21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理解运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条款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理解运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条款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27日国土资函217号)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你办报来的《关于如何理解运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条款的请示》(重矿发〔1998〕5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是关于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范围及发证权限的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及发证权限。

第二款规定了开采特定矿种的审批发证权。

第三款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及发证权。

第四款规定了开采上述三款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对《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开采部、省两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特定矿种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关于地下热水、矿泉水适用法律问题不仅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50号令中,而且在今年2月12日颁布的国务院240号令、241号令中都明确规定,地热、矿泉水是矿产资源,其勘探和开采受《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调整。

对此,原国务院法制局征得国务院领导的同意,已专门作过多次答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47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7号)文的有关内容,在文字表述上不完全一致的问题已引起中编办的重视,现正在研究处理之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地质矿产部•【公布日期】1996.06.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6年6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地质矿产部部长宋瑞祥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矿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甚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打击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治理整顿矿业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维护国家权益,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矿产资源法的某些条款已经明显地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

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三次、四次会议期间,许多代表多次提出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建议。

据此,地质矿产部和国务院法制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草案)》,并经1996年5月29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关于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问题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根据宪法规定,明确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未规定由谁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一种误解,好象矿产资源在哪里发现,就归哪里所有,当地政府就可以决定由谁开采,这是导致随意批准采矿、造成矿业秩序混乱的原因之一。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相应地只有中央政府才能代表国家,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要维护中央的权威。

因此,草案在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了矿产资源“不属于任何地方或者部门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的内容,将这一款修改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任何地方或者部门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3.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自然资源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查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2020年3月30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督察】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和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条【规划效力】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四条【编制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土地管理的内容应当包括国土空间格局、规划用地布局和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双碳”目标实现的矿产资源法回应

 “双碳”目标实现的矿产资源法回应

“双碳”目标实现的矿产资源法回应作者:曹宇张琪李显冬来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2年第04期摘要:“双碳”目标的实现是矿产资源法治完善的新时代要求。

矿产资源法作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的基本法,恰逢修订的历史节点,有必要也必须要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矿产资源法修订提供了从立法理念、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以及矿区生态修复等板块回应“双碳”目标实现的立法选择。

立法理念层面,生态文明建设蕴含的“双碳”之意对矿产资源法的修订以及适用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双碳”目标的实现是矿业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应有之义,是矿产资源高质量开发利用的基本要求。

勘查方面,保障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与确定重要矿产资源名录是关键的制度抓手。

强化“探转采”规则,细化“直通车”模式;重置探矿权出让收益体系,突出竞争性成本。

开采方面,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碳排放无法避免,但是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不仅是减碳的重要方式,更是提升矿产资源安全的关键举措,是从环境与资源两个层面助力“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

综合利用激励与科技创新驱动是回应的重点制度。

明确共伴生矿产资源的认定,避免“综合利用”嬗变为“非法采矿”,关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财税支持的制度优化。

矿区生态修复方面,正视矿区生态修复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无法避免的负外部性的积极应对,明确其是我国矿政管理的实践重点以及矿产资源法治建设的重点。

突出多元化、多层化的矿区生态修复法律体系建设,保持与其他法律渊源的沟通与衔接,尤其需关注环境法典编纂。

关键词碳达峰;碳中和;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环境法典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22)04-0073-07DOI:10.12062/cpre20220206“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6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6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6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已经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经部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12月3日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以及经部委托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司局和单位)办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派出机构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司局和单位以部名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设在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督促检查各司局和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以及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工作;(四)组织协调指导各司局和单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五)会同部保密办组织协调各司局和单位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六)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会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七)与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有望年内完成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有望年内完成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有望年内完成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粉体工业》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从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法规处长座谈会议上了解到,《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中,今年年底前将完成修订草案,并上报国务院。

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形成了《矿产资源法》(初稿),并征求了相关部委的意见和建议,正在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此次修改的重点是,力求在矿业权管理、矿业权市场准入和矿产资源补偿机制建立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修改的主要思路是,继续推进矿业权分类管理。

综合考虑矿产资源重要程度、分布及各类特点,
【总页数】1页(P24-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621
【相关文献】
1.证券法、公司法有望年内完成修订 [J],
2.【电商法草案有望年内完成】 [J], ;
3.财政部公布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有望年内完成 [J],
4.《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有望年内完成并上报国务院 [J],
5.电子商务法草案有望年内完成重点关照三大问题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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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规定修订版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规定修订版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编、调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概念和定位】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总量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

第四条【规划的地位和效力】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条【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按照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和县级;按照规划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省级规划以国家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

市(地)级和县级规划以国家级、省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和省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依法管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具体安排。

总体规划是对全国或者某一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8.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1996年8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本次会议于8月23日、24日分组审议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修改稿)、修改矿产资源法的决定(草案)和煤炭法(草案修改稿)。

委员们认为,以上法律草案或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

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8月26日、27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修改稿)(一)草案修改稿第十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中国老年节。

”有的委员提出,法律不宜以农历规定节日。

考虑到这一节日已是我国民间习俗,老年节可不再作法律规定,因此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二)根据有的委员的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三)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规定:“新建或者改造城乡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有的委员提出,我国大多数农村还很难做到这一规定,因此,将这一条中的“城乡”改为“城镇”。

(四)有的委员提出,本法主要规定的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内容,有些对老年人义务性的要求可以不作规定。

因此,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关于“提倡健康老年人帮助体弱、患病的老年人”,以及第四十三条关于“提倡老年人义务为社会服务”的规定。

(五)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有条件的城市,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汽车、电车、地铁、渡船,进入市内的公园应当予以免费。

新矿产资源法的十大亮点

新矿产资源法的十大亮点

新矿产资源法的十大亮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1.10•【分类】其他正文新矿产资源法的十大亮点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有十大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矿产资源是工业的粮食和血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消耗日益增大。

同时,随着绿色低碳革命在全球的推进,对矿产资源及其控制权的争夺成为大国博弈的核心。

保障国家矿产资源供给安全,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新矿产资源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一是第一条增写“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二是第三条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确立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是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并对其中部分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是新增“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一章作为第五章,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矿产资源储备的法律地位,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

五是第十五条对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提出法律要求。

由于矿产资源全球空间分布客观上具有不均匀性,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矿产资源是应有尽有或者能够完全满足需求。

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必须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解读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解读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解读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是中国政府为了适应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现行《矿产资源法》进行修订的草案。

这一修订草案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矿产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等内容。

首先,修订草案强调了矿产资源的保护。

在修订草案中,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做出了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规定,明确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了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力度,以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修订草案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草案中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管,推动矿产资源的高效开发和利用。

同时,草案还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机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提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以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矿产资源的产权和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了
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草案中对矿产资源的产权制度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加强了对矿业权的保护,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产权保障。

同时,草案还对矿产资源市场准入进行了规范,促进了矿产资源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修订草案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和完善,为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推动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迈向更加科学、规范和可持续的发展方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6.08.23•【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6年8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厉以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8月12日、1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地方、部门、单位、专家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矿产资源法对加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矿业秩序还未正常,矿产资源滥采乱挖的问题仍相当严重。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治理整顿矿业秩序,对矿产资源法的某些规定加以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主要是: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任何地方或者部门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有的委员和财经委员会以及有些地方、部门提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涵义,包括不属于任何地方、部门所有,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和个人所有,法律不必再增加“不属于任何地方或者部门所有”的规定。

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中“不属于任何地方或者部门所有”的规定删去,修改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说明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说明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说明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是指对现行矿产资源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的草案。

矿产资源法是指规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矿产资源法的修订草案通常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或者立法机构起草并提出,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讨论后,最终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件。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修订草案会对现行矿产资源法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针对性地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这些不足和问题可能涉及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权属和产权保护等方面。

其次,修订草案会对矿产资源管理的原则、制度和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这包括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准入条件、环境保护要求、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还会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出相关
的政策措施。

这包括对矿产资源的保护、节约利用、综合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要求。

最后,修订草案还会对矿产资源管理的监督和责任追究进行规定。

这包括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

总的来说,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将涉及到矿产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旨在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修订草案的出台将对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和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12.2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矿产资源法》修正前瞻

《矿产资源法》修正前瞻

《矿产资源法》修正前瞻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黄金珠宝》
【年(卷),期】1996(000)004
【摘要】《矿产资源法》修正前瞻本刊记者:三思《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简称矿产资源法)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过去了10个年头。

这10年是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深刻变化的时期,《矿产资源法》对于一些新情况的不适应性日益突出,所以要求修改《矿产资源...
【总页数】3页(P9-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2
【相关文献】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6年6月28
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J], 宋瑞祥;;
2.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
的报告——1996年8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上 [J], 厉以宁;;
3.矿产资源法修正情况概要 [J], 仲伟志
4.黄金行业的新机遇─—谈《矿产资源法》的修正 [J], 卢凌
5.《矿产资源法》修正的宏观审视与微观设计 [J], 屈茂辉;陈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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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2.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自然资源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查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0年1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2019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活动,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及其监督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原则】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以及矿区生态修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资源、绿色发展;(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三)市场配置、公开公正;(四)综合勘查、合理开采;(五)节约集约、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统称矿业权。

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秩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的生产生活秩序。

矿业权人应当依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六条【科技创新】国家支持开展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以及矿区生态修复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利益保护】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八条【管理部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查和开采第九条【矿产资源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选择合理的方法和工艺,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十条【重要矿产资源】国家对重要矿产资源实行特殊保护。

重要矿产资源名录由国务院确定。

第十一条【地质调查】国家建立地质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要矿产资源和重点成矿区带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以及矿区生态修复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查和开采的总量、结构、布局等作出安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储量管理】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进行登记。

矿业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或者发现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报送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压覆矿产资源】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论证时,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矿产资源分XXX矿业权设置情况。

重要矿产资源矿床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压覆已设置矿业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对行使矿业权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矿业权人协商,并给予合理补偿;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处理。

建设单位或者矿业权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矿产地储备】国家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划定重要矿产资源储备地,保障资源安全。

第十六条【地质资料汇交】国家建立地质资料统一汇交管理和利用制度。

从事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依法及时汇交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和成果地质资料,不得迟交、瞒交、拒交和伪造地质资料。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统计】国家建立矿产资源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矿产资源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鼓励政策】国家对重大地质勘查成果进行奖励。

国家鼓励开采共伴生、低品位的重要矿产资源,鼓励采选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

第十九条【遗迹保护】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重要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文物,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矿业权第二十条【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范围、期限内,享有排他性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

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范围、期限内,享有开采有关矿产资源并获得采出矿产品的排他性权利。

矿业权人有权依法有偿取得登记的勘查、开采范围内新发现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前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市场监测情况,做好矿业权出让前期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同一区域分层设置不同种类矿业权时,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依法保障已有矿业权人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出让权限】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领海以外的其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

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二十三条【出让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

但是,国务院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与受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合同。

探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提前发布矿业权出让公告。

第二十四条【费用】国家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

探矿权受让人、采矿权受让人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分别缴纳探矿权出让金、采矿权出让金。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探矿权占用费、采矿权占用费。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

第二十五条【矿业权登记】受让人缴纳探矿权出让金、采矿权出让金后,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业权有关事项载入矿业权登记簿,办理矿业权登记,发放探矿权证书、采矿权证书。

矿业权设立自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矿业权的变更、续期、转让、抵押、灭失,应当进行登记,自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探矿权证书、采矿权证书的样式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矿业权期限及续期】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

探矿权有效期届满,可以续期二次,每次期限为五年。

续期时应当核减一定的面积。

但是,国家确定的特定区域和已查明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不予核减。

采矿权的期限按照矿山建设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原则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十年。

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登记的开采范围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可以续期,续期期限按照本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探矿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申请转为采矿权前,应当如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对符合规定的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申请,由出让探矿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该探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为其换发采矿权证书。

但是,因公共利益需要等不能转为采矿权的,应当为探矿权人办理探矿权保留。

第二十八条【矿业权收回】因公共利益需要,出让矿业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收回矿业权,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九条【矿业权转让】矿业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矿业权。

矿业权人以股权转让等形式变更矿业权实际控制人的,视为矿业权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矿业权转让时,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三十条【矿业用地用海】国家建立矿业用地、矿业用海制度。

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矿业权人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使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所需土地(含林地、草地)、海域。

开采重要矿产资源,确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以及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海域。

第三十一条【自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无需办理采矿权:(一)个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出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

第三十二条【油气特别规定】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实行探采合一制度。

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有权在报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

进行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同时为其办理采矿权登记并发放采矿权证书。

对于逾期未签订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合同进行开采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矿区生态修复第三十三条【生态保护要求】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对原生地理地貌、动植物、地面径流和地下水等生态系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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