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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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食药监食监三[2013]215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3.10.10
【实施日期】2013.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药监食监三[2013]215号2013年10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职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样品采集、检验、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食品安
全问题,为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处置提供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本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指导督促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风险监测技术机构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指定的机构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承担风险监测数据汇总、分析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完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署的风险监测工作任务,并负责组织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样品进行调查核实、处置和结果报告。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
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职责规定,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提出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