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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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食药监食监三[2013]215号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食药监食监三[2013]215号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正文:----------------------------------------------------------------------------------------------------------------------------------------------------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药监食监三[2013]215号2013年10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规范问题样品的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化解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导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工作。

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的信息报告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涉及本行政区域问题样品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应做到准确及时,核查处置工作应依法高效。

第二章信息报告第四条承检机构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问题样品并经复核确认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报告信息应当包括问题样品的详细信息、检验结果及发现的问题等内容。

第五条承检机构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样品,应在确认后24小时内报告问题样品采集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抄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问题样品为加工食品的,还应报告生产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秘书处每月编制高风险问题样品分析报告。

第六条承检机构检出除第五条之外的问题样品,应及时报告采集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抄报秘书处。

问题样品为加工食品的,还应报告生产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秘书处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初步分析研判,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6〕160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6〕160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科室: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30日附件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以下简称抽检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宁食药监[2016]23号),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抽检监测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效率原则,实行“统一制订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汇总数据,统一分析利用”,保证程序合法、检测准确、结果公正。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我市各级食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XXX处理的活动。

本规范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样品采集、检验、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并进行研判和处置的活动。

第四条抽检监测分定期抽检监测和专项(含应急)监督抽检两类。

定期抽检监测需在年初制订计划,分季、按月实施;专项监督抽检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局负责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食品抽检监测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总局、自治区局和市本级抽检监测计划和抽检监测后处理工作。

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

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

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抽检监测工作合法、公正、科学、规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是指在本省区域内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遵循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检监测。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指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落实抽样和检验任务。

省局下设秘书处(设在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具体承担抽检监测相关事务性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抽检监测档案,并承担抽检监测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或省局部门预算项目经费予以保障,不得向被抽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并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六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纳入省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计划制定第七条省局风险管理与新闻宣传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年度计划统一安排部署,会同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消费监管处、稽查处共同制定我省落实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国抽”)。

省局风险管理与新闻宣传处根据全省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部署以及省局年度部门预算食品安全抽检经费规模,会同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消费监管处、稽查处共同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省抽”)。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风险所在的环节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组建。

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开展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和指导。

第五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一)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四)卫生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05•【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9月5日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7〕8号各区局,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重要意义实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市市场监管委成立以来,随着监管职责的增加,监管范围的扩大,基层监管面临着压力大、任务重、人员少等实际问题。

同时,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风险程度千差万别。

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的风险等级,确定重点业态、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确定监管频次,是今后一个时期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和力量,依法分解日常监管工作强度,增强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科学性、靶向性和有效性的监管手段。

为此,各区局要切实提高实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将此项工作作为2017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有效、有序地推进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开展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监管系统数据库。

完备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数据库是做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区局要在现有主体数据库的基础上,准确采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相关信息,及时录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巡更)系统。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定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风险所在的环节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组建。

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开展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和指导。

第五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一)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四)卫生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其规范化建设的初探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其规范化建设的初探

(上接第150页)又要有艺术夸张的技巧与手法。

1.6感情与声音的高度融合性声音的好坏是传达感情的一个重要条件,有声才会有情,有情则声会更美。

当我们体验了情感的产生,将它形象地表达出来的同时,还必须要有“声音”这个物质作为基础。

好的音色很重要,音色是指人声与乐器在音箱上的色彩特性与音质,犹如绘画中的色彩是直接主动人感觉的重要手段。

声音是歌唱存在的先决条件,“情”只有建立在物质的声音基础上才可能表达出歌词内涵。

歌唱的技术技巧包括歌唱的发声,唱歌的共鸣,呼吸以及咬字等。

我们一旦站在台上比赛或者给人表演的时候就不能想其他的,如果在舞台上还在想什么位置、焦点等,怎么可能进入角色?更不能谈对于情感的表现,也不可能谈情感与声音的高度融合。

作为歌唱艺术歌唱的内容以及表现出的情感才会是歌唱的实质,因此,完整的演唱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将声音和情感有机地结合起来。

这也就是大家常常提到的深情并茂。

比如,我们在唱到一首高兴的歌曲的时候要很好的表现出欢乐,轻松高兴的气氛,反之,在演唱到一首悲歌的时候,在音库里要选择一种沉重的音色来表达这种悲伤。

在演唱一首歌曲,要全身心的投入,去理解,去表现,通过演唱一首歌,从中得到提高,寻求出“自己”来,融入歌唱者有个性的歌唱,也就唱出了自己的风格,这是一个成功者的必由之路。

通过演唱一首歌,从中得到提高,寻求出“自己”来,融入歌唱者有个性的歌唱,也就唱出了自己的风格,这是一个成功者的必由之路,音乐的价值在于审美体验提供完美构型,并使听者的生命感到美化。

因此,只有不断地开拓视野,丰富知识,学习了解历史,各时代思想政治文化特征,各时期作曲家的思想生活和艺术创作特征,通过自身的思考和理解,成为自身修养的一部分,才能精确把握作品内涵,将作曲家的创作意图、作品的风格特点和音乐的全部内涵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

“情乃歌之魂,味系情之本,有情为有味,味中能生情,合而用之岂不妙哉!”2结论艺术的最高宗旨就在于“揭示人性,感悟人生,呼唤人道”。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计划(6篇)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计划(6篇)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计划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食品安全监管计划。

一、工作任务本年度,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共计1759批次,其中:食品生产环节909批次(包括风险监测100批次),食品流通环节500批次,食品消费环节350批次(包括风险监测115批次)。

食品生产环节以粮食及其制品、炒货及坚果制品、糕点、食用油、茶叶、肉制品等为重点品种;食品流通环节以婴幼儿配方乳粉、豆制品、糕点、炒货、节令食品(粽子、绿豆糕、月饼)等为重点品种;食品消费环节以熟肉制品、凉拌菜、盒饭等为重点品种。

保健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将另行安排。

二、工作分工市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科室负责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方案制定,收集、汇总全市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或不合格样品后续处置情况及结果等相关信息,负责全市食品抽检工作考核;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局食品相关科室负责涉及本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及抽检工作的协调、落实,收集、汇总本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相关信息。

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负责国家省市三级抽样、送样统筹工作,收集填报抽样信息和检验数据;汇总全市监督抽检结果,形成分析报告;组织问题样品或不合格样品的核查与查处;负责县区级(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业务指导、培训。

各县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落实本辖区食品流通消费环节抽样、送样任务。

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及有关承检机构负责食品生产环节抽样,并实施相关样品收样、检验、结果报送等工作,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安排专人负责配合稽查支队做好相关抽样工作。

三、抽样检验(一)时间安排。

原则上全年均衡分配,国家级、省级抽样时间拟安排于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首月即____月、____月、____月三个月抽样(节令性食品,如绿豆糕、粽子、月饼除外),市级抽检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分季度安排,食品消费环节分月度安排。

食品安全抽监测后处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监测后处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5-07-21 09:0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190 次】【打印本页】【收藏此页】【关闭窗口】文章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后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文章作者 dazishi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后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以下统称“食品”)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以及国家、省级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后处理工作。

监督抽检后处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理和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通报、责令经营者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经营者整改情况的复查、监督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对不合格经营者的公告等。

风险监测后处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风险监测检出的问题样品或疑似问题样品进行风险分析、研判、评估,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制定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措施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应遵循程序合法、规范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及分工第五条市、区(市)局职责分工(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职责1.负责国家、省和市局组织开展的全市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处理的组织、协调、汇总、信息反馈和上报工作;2.负责组织实施跨区域或影响较大的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后处理,并负责建立、完善相应后处理工作档案;3.组织国家、省和市局开展的重点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厂长(经理)约谈会、质量分析会或整改学习班;4.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食品监督抽检质量和安全信息;向下级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食品监督抽检质量和安全信息;5.负责对区(市)局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国家五部门联合印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四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二章监测计划的制定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

招投 标 管 理 、 共 服务 、 目核 准 、 术 改 造 、 资 授 公 项 技 融 ( 上接 第 5页 ) 整执法 检查和监 管重点 。 对严重 违反食 品安 购 、 信 、社会 宣传 等环 节 参考使 用 企业 诚信 相 关信 息及 评 价 全管 理法 律法 规 、 制假 售假 等严 重 失信 的企 业 , 要列 入 黑


函甚 品 篡
政 策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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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 出列入 国家 食 品安全 风 险监测 计划 的建议 。 议 的 ( 常规 的风 险监测 项 目除外 ) 提 建 非 。 内容应 包括 食 源性疾 病 、食 品污染 和食 品 中有 害 因素 的 名 称 、 关食 品类别 及 检测方 法 、 相 经费 预算 等 。 第 十i 条 承 担 囝 家食 品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工作 的技 术
对诚 信企业 给 予重点 支持 和优先 安排 。 名单实行 重点 监管 。 要依法采 取 限期召 回产 品及 其他行 政 结 果 . 处罚措施 , 向社会公 布 ; 业协会 要利用 诚信 提示 、 示 并 行 警
( ) 五 加强 诚信 队伍 建设 。积极 开 展食 品安 全 和诚 信 管理 知识 培训 ,鼓 励 食 品工业 企业 培 养食 品安全 和诚 信
( 加 大 政策 扶持 力度 。各 地 政府 主 管部 门要 加 强 重合 同 、 四) 守信 誉 的诚信 理 念 , 广 诚信 体 系建设 试 点 中好 推
社 会 信用 管理 体 系建设 ,积极 支持 企业 诚 信体 系必 备 的 的做 法 , 宣传 和表 彰诚 实 守信企 业 , 造 “ 营 以讲 诚信 为荣 , 的社会 舆论 氛 围 。 基 础设 施建设 . 励社 会资 源 向诚 信企 业倾 斜 。 政府 采 不 讲 诚信 为耻 ” 鼓 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风险所在的环节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组建。

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开展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和指导。

第五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它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一)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二)经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四)卫生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它情形。

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4•【文号】国卫食品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2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我委修订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11月4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系统持续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综合分析、及时报告和通报的活动。

其目的是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实施。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落实风险监测工作任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_试行_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_试行_的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名词解释
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
露史,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例。
食源性疾病暴发:2 例及以上具有类似临床表现,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有共同食品暴露史,且
发病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例。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对特定食源性疾病开展主动监测。 第八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确定本单位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部门及人员,
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
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当在核实结束 后及时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 年 10 月 17 日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 的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对全国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 审核、汇总、分析,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聚集性病例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 经营有关的,应当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后,调查结果为食源性疾病暴发的, 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报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

---------------------------------------------------------------范文最新推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本着代表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结果可用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交流、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或修订以及指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监测范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范围应包括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各环节,监测的产品应包括食品和食品原料、辅料。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起草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起草监测计划时应邀请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应收集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定期制定或修改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名单,作为起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科学依据。

1/ 13第五条(预警管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建议。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分析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建议,并决定是否予以公布。

第六条(能力建设)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本着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原则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全国各省、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2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2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一、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了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制定了本规范本。

二、监督抽检工作规范1.监督抽检目标的确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监管需求,确定监督抽检的目标。

抽样品种要涵盖食品安全风险高、流通量大的商品,同时要根据食品安全形势动态调整抽检目标。

2.抽样计划的制定制定监督抽检的抽样计划,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样本数量和抽样频次符合要求。

同时要考虑到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和不同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抽样计划。

3.样品采集的程序样品采集要严格按照标准程序进行。

采样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技术能力和操作规范。

采集样品前要检查设备和器具的完好性,样品采集过程要注意卫生和环境干净。

4.样品包装和运输样品包装要符合相关要求,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保存期限。

样品包装标识要清晰,包装材料要符合卫生标准。

样品运输要防止样品变质和交叉污染,运输过程中要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5.样品检验和结果判定样品检验要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确保测试方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验结果要及时录入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和结果判定。

对于不合格样品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三、风险监测工作规范1.风险评估和目标确定风险监测要根据食品安全形势和监管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目标确定。

风险评估要综合考虑消费者的暴露程度和严重程度,确定监测目标的风险等级。

2.监测指标和方法的选择根据监测目标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选择合适的监测指标和方法。

监测指标要能够准确判断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风险,监测方法要具备可行性和准确性。

3.样品采集和处理样品采集要选择合适的样品来源和采样点,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采样过程要注意卫生和安全,避免采样过程中的污染。

采集到的样品要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以保证样品的可检测性和准确性。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做好公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确保监测与评估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应本着代表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对本市区域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的评估。

第五条卫生科负责本公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上级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负责采集样品及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报告监测情况。

第六条检验科按照上级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助采样并及时完成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确保政府下达的任务能及时认真完成。

年底做好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总结上报卫生科和质量管理科。

第七条质量管理科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质量控制工作。

第八条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所获得的数据、结果、结论等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制度,在批准公布前,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对外公布。

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它是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当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属于区域性污染,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或接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上级部门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由公司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第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上级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内涵与路径思考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内涵与路径思考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内涵与路径思考由于食品与人类的身体健康有着最为直接的联系,于是,如何有效的提高食品的安全性,如何科学的对食品进行安全风险监测,便成为了我国有关部门当前亟待解决的两大问题。

而本文也将着力于食品,对其安全风险监测的内涵与路径进行深入的剖析。

关键字:路径思考、食品安全风险、内涵、监测、健康1 简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之内涵步入二十一世纪之后,我国有关部门对食品的安全性问题有了更多的关注,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们对食品的安全性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于是,为了能够在最大限度之内,提高食品的安全性,我国有关部门提出了“对食品的安全风险进行监测”的这一要求。

并于2010年初,面向广大社会人士以及企业,颁布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文件。

在该文件当中,国家明确地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作出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就是借助特定的监测仪器,对能够影响食品安全性的所有有害因素进行全方位的监测,并通过连续性的亦或者是系统性的方式,将监测到的与之相关的所有数据信息都科学的收集起来,然后再对这些数据信息作出综合性的分析、研究以及通报。

”从上述定義中,我们可以得知两个内容:其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不论是对我国各行业来说,还是对我国广大市民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其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依据为“数据”,一切监测工作都是围绕数据进行的,如,数据的采集、分析、研究与通报工作。

从整个监测流程的方面上来进行剖析,可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系统性的划分成为六个环节,如下:1、获取与食品安全风险相关的所有数据信息,并对其作出合理的分析与判断;2、依照分析与判断得出的结果,设计出针对性较高的“风险监测方案”;3、对食品进行采样监测;4、将监测数据上报给相关部门,同时对数据进行分析与总结;5、在对监测结果进行发布的同时,将其向外通报出去;6、对监测结果进行科学地处理。

在上述的几个环节当中,监测方案的设计占据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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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食药监食监三[2013]215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3.10.10
【实施日期】2013.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药监食监三[2013]215号2013年10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职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样品采集、检验、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食品安
全问题,为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处置提供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本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指导督促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风险监测技术机构相关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指定的机构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承担风险监测数据汇总、分析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完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署的风险监测工作任务,并负责组织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样品进行调查核实、处置和结果报告。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

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职责规定,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提出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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