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该怎么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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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该怎么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正当权益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然而现实中对于民营经济的法律保护却是与其现实地位不相称的,特别是与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等国企的刑法保护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国企与民企在刑法保护上不平等
一、在刑事立法上,对国企与民企的保护具有较大差距
(一)从法条条文数量上看,与对国企的刑法保护相比,刑法中对民企的保护条款相对较少。刑法中涉及民企保护的只有5个罪名,而对国企的刑法保护条文则数倍于民企。
(二)从具体刑法条文看,不平等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量刑规定差异悬殊。民企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侵犯本单位利益的犯罪行为的法定刑明显轻于国企人员的同类犯罪行为。例如:职务侵占罪量刑轻于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轻于受贿罪。
2.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差异悬殊。同是发生在经济领域,同是侵害具有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给国家带来损害的为犯罪,给个人带来损害的却不为犯罪。刑法中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都是针对侵犯“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的刑法保护,并不包括对民企的刑法保护。同时,还应当看到,在国企的改革中,大量民企与国企联合向原国企参股,参与原国企的改造。通过改制,原国企中有相当部分的财产已是多种性质财产的混合,而单纯的国有独资已只占一小部分。这样,如果刑法单纯保护国企的利益,也就不能对这些改制后的提供有效保护。
二、司法实践中,缺乏对国企与民企同等保护的意识
从对进行刑法保护的司法解释数量来看,在1995年1月至20XX年12月间“两高”就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18件,其中专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仅一件,即《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对刑事案件大要案考核点来
看,对于涉及国企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基本属于司法机关工作考核范围,而在涉及民企方面缺乏重视。
加强国企与民企在刑法上的平等保护
一、完善对民企的刑事立法保护
1.可以通过取消不同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刑法差别保护,以此强化对民企的平等保护。笔者认为,可以将国企与民企中发生的侵占财产、收受贿赂、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规定相同的罪名、追诉标准和刑罚标准。
2.可以通过修改相关犯罪的主体限制,以此弥补刑法对民企以及混合经济成分保护的空白。笔者认为,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将“国有公司、”修改为“公司、”,同时,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至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国家利益”修改为“社会利益”,并且还可以建议增设“私分资产罪”。这样的改革,可以实现对所有更加切实有效的平等保护。
二、重点加强对民企的司法保护
1.树立保护民企的司法观念。牢固树立为民企服务也是为社会、为人民、为整个经济建设服务的全局意识,这是强化对民企进行司法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2.树立平等司法的观念。刑事司法平等要求刑法的适用必
须同种情况同种处理,司法人员应树立刑事司法平等观念,把国企和民企放在平等的法律位置,对他们加以平等的法律保护。
3.努力为民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要加大对破坏民企健康发展的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为民企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要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为民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三要正确处理打击和保护的关系,把握民刑界限,为民企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