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驾驶台常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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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长

1.1 对船舶安全和有效管理有绝对的权力,并负有完全(全部)责任。

1.2 应保证值班驾驶员充分熟悉船舶的航行和安全设备以及操作能力和限制,以承担在海

上独立操作的责任。

1.3 应在承担船舶的航行操纵前明确地告知值班驾驶员,当将航行责任交给值班驾驶员时

也应予以明确告知。

1.4 应组织了望值班,并根据《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公约和/或国家规则

和规定,保证驾驶台组成航行值班人员(包括其本人)得到足够的休息时间。

1.5 应根据情况发布书面常规命令和特殊指令。

1.6 应考虑驾驶台的值班安排,在困难情况下或特殊情况时决定驾驶台必要的人员数量。

1.7 应保证所有驾驶台值班人员得到恰当的手动操纵船舶的训练,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2. 值班驾驶员

2.1 是船长的代表,其首要责任始终是船舶的安全航行,值班驾驶应始终遵守适用的海上

避碰规则。

2.2 应保证始终使用一切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视觉、听觉和电子的手段,以保证正规的

了望。

2.3 应始终执行船长的书面的常规和特殊命令。

2.4 应保证在值班期间对发生的对船舶安全航行有作用的每一信息的更新,通知驾驶台值

班人员。

2.5 应执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

2.6 应经常检查和确认:

●手动操舵或自动舵按船舶正确的航向行驶;

●陀螺罗经和标准罗经的误差;

●核对标准罗经和陀螺罗经的误差,罗经复示器与主罗经的同步;

●每班至少转换试验手操舵和自动舵一次;

●航行灯、信号灯和信号以及其他航行设备;

●GMDSS设备工况和操作功能;

●无人机舱(UMS)控制装置、报警和指示器。

2.7 无论何时一旦需要,应叫加强值班人员。

2.8 下列情况,应立即通知船长:

●按照船长命令;

●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

●对通航状况或他船的动态产生疑虑时;

●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时;

●对船位有任何怀疑;

●主机及遥控装置、舵机或任何重要航行设备、报警或指示仪发生故障时;

●无线电设备发生故障时;

●在恶劣天气中,怀疑可能对船舶造成危害时;

●遇到任何航行危险;

●任何其它紧急情况或疑虑时。

3. 了望

3.1 应始终使用各种可利用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视觉、听力和电子手段,以保持正规的

了望。

3.2 了望人员应与当值驾驶员保持清楚的联络。

3.3 了望人员在了望期间应考虑到如何判断灯光、能见度条件的改变、通航密度、来自岸

上背景亮光的影响等。

3.4 了望人员不得承担可能妨碍其了望的其他任务。

4. 航行

当有疑虑——应毫不犹豫地减速、停车!

4.1 值班驾驶员必须熟悉主机控制的操纵——包括但不限于,主机限制和越过限制功能。

4.2 值班驾驶员和舵工必须熟悉手动/自动操舵间的转换,除此之外,值班驾驶员需要知

道舵机的操纵特性,包括:

●应急操舵系统;

●所有自动操舵设置及越过程序设置功能。

4.3 值班驾驶员必须清楚影响船舶操纵特殊性的因素,如船体下沉和螺旋桨旋转特性。

4.4 值班驾驶员应参考驾驶室内张贴的船舶操纵特性图并知晓船舶的冲程和旋回性能。

4.5 操舵方式的使用——自动或手动——必须根据能见度、通航情况和船长命令予以指

定。

4.6 船舶舵效的发挥须给予特殊考虑。

4.7 下达车、舵命令应使用IMO《标准航海通讯用语》。

4.8 值班驾驶员应密切监视舵令的执行。

4.9 所有命令和航向应大声和清楚地复述。

4.10 在狭窄水域应按要求备锚。

5. 航路

5.1 应制定航行计划。

5.2 应从经正规改正的海图、引航书籍、潮汐表和潮流表、航海通告和无线电航行警告中

收集对航线最有用的信息。

5.3 计划航线应标绘在海图上。

5.4 最大的允许偏离航线的距离以及最小让清危险区的距离应标注在海图上。

5.5 有关报告点的资料、相关VHF频道,以及要求速度的改变应标注在航行计划中。5.6 值班驾驶员应经常查核船位,当单独使用电子定位设备定位时应查核其仪器功能运行

的正常,当接近沿岸或条件允许时应使用多种定位方式。

6. 避免碰撞

6.1 在紧迫局面中能够准确地评估你的选择,在任何时候必须清楚船舶的位置,以及其航

行的危险。

6.2 以安全航速行驶并考虑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的操纵能力、天气条件,以及雷达及

距离限制。

6.3 利用一切可用的手段来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如有怀疑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

6.4 必须努力确认是否正在形成紧迫局面——连续地系统观察雷达和罗经方位的任何变

化以及任何自动或手动雷达标绘。

6.5 让路船应及早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

6.6 应仔细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6.7 当发觉让路船显然没有遵守规则采取适当行动时,直航船即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以

避免碰撞。

6.8 当一船由于其不明意图造成的态热,应毫不犹豫地使用避碰规则中相关声号并通过其

他方式如VHF与其取得联系。

6.9 能见度受到限制,应:

●以安全航速行驶以适应能见度不良的情况;

●备车并保持主机随时操纵;

●布置了望;

●显示航行灯;

●鸣放雾号,VHF通报航行动态;

●当预计能见度减低到船长命令中指明的限度时,通知船长;

●使用所有雷达;

●进行标绘和其它系统观测,以确定紧迫局面的危险;

●遵守避碰规则第19条的要求。

7. 避免紧迫局面

7.1 使用远距离扫描以便获得碰撞危险的早期警报。

7.2 经常变换雷达的扫描距离以便能同时探测到远近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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