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天津市专利试点(创造类)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的通知为加快科教兴市的步伐,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努力提高企业技术开发能力,促进企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结合我市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出《天津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所属企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天津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专利工作,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国专利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联合下发的国专发管字1994第117号文件《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宣传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普及专利知识,激发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条开展企业专利工作应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应将专利工作纳入企业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专利申请量、获权量和专利实施效益情况,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天津市专利管理局要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的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与管理第五条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专利工作的主管领导、专利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归口管理部门及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专利工作人员。
天津市区(县)专利试点工作方案-
天津市区(县)专利试点工作方案正文:---------------------------------------------------------------------------------------------------------------------------------------------------- 天津市区(县)专利试点工作方案为增强天津市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力,积极应对入世,全面提升全市专利工作水平,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区(县)专利管理试点工作。
区(县)专利试点工作要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以提高区域技术创新能力为目的,以增强全民专利意识为基础,以鼓励专利申请、实施和产业化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区县专利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和发展环境为重点,积极稳妥地进行。
为推动区县专利试点工作,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
一、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
试点采取自愿申报,总体平衡的方式确定。
充分发挥区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协同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2、创新原则。
试点区(县)在建立和完善区(县)专利管理工作体系与机制的过程中,要结合自身的条件和区域经济发展现状,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开拓新形势下区(县)政府专利管理工作新途径、新方法。
3、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
试点工作必须适应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注重发挥专利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机制作用,通过强化政府政策引导、制度规范、加强服务等手段,调动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工作的能动性,从而提高区(县)管理专利的水平,促进本辖区的经济发展。
二、主要目标通过试点工作建立较为完善的区(县)专利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区(县)专利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强区(县)专利申报、实施、保护等工作,推动全市的专利管理工作。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13年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创造类)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13年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创造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13年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创造类)的通知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各行业集团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部署要求,提升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成长,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依据《天津市专利试点(创造类)实施办法》(津知发管字〔2012〕32号),市知识产权局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开展2013年专利试点(创造类)工作。
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的天津市专利试点(创造类)工作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为指引,以提升企事业单位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提高专利创造数量和质量为重点,促进企事业单位提高专利管理水平,围绕核心技术和产品加强创新,大幅度提高专利拥有的数量和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
通过开展专利试点(创造类)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多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事业单位,促进我市产业向高端化、高新化和高质化发展。
二、试点内容与周期各申报单位在试点期内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工作机构,设定专职人员负责专利工作;(二)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工作程序;(三)加强专利信息利用,提高创新水平,形成重点产品和技术的专利保护布局;(四)建立工作考核体系,形成有效的专利创造激励机制;(五)加大专利试点工作投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和质量,试点周期内要在基础产品和核心技术上形成有效专利布局(发明和实用新型),年申请计划增幅达到20%以上,专利授权和维持数量同步增长。
(六)试点周期自2013年起算,2015年9月截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3.11•【字号】津政发[1987]26号•【施行日期】1987.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津政发〔1987〕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专利工作是涉及科技、经济、司法、贸易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
为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管理,解决有关具体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的专利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天津市专利管理局是天津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具有执法和管理双重职能。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市专利规划和计划,协调专利工作;调处有关专利纠纷;组织管理许可证贸易和技术进出口中的专利工作;组织专利法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筹集、管理和使用专利基金;管理专利服务机构;组织协调专利技术的实施与开发。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大型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将专利工作纳入经济与科技管理体系,确定分管专利工作的领导人和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四、各单位设立专利服务机构,必须经天津市专利管理局批准,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专利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服务业务,需按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五、各单位应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及时组织专利申请。
一般应先申请专利后安排成果鉴定和申请奖励。
对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交付的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企业单位可以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其他业务收入中列支。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工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挥知识产权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中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先进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按照《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首批认定我市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示范企事业单位为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
二、申报材料及报送要求(一)申报单位应填写“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申报书”。
“申报书”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统一上报。
各单位应将申报书及附件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成册。
(二)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地区县知识产权局推荐盖章后,于2011年1月26日前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三)市知识产权局汇总申报材料后,业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
三、其他事宜(一)示范单位认定后,按照示范期间工作计划核算支持资金,重新签订专项资金任务合同,原专利试点工作合同不再执行。
(二)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和工业集团公司应将示范单位培育工作与开展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紧密结合,加大支持力度,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作用,带动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进步。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联系人:专利管理处张大巍傅强陈渝联系电话:23039857电子邮件:*************.cn附件1: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中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按照“三层、三类”的企业工作框架,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津知发规字〔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知发规字〔2016〕7号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提升全市专利综合实力,根据《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新拟定了《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9日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全面发展,提升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提升全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2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以提升企事业单位专利综合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有效专利拥有量为重点,并向发明专利倾斜,涵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实行成本补贴、奖励、专项工作推动相结合的资助方法。
第三条专利资助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以及在本市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第四条专利资助的主要范围包括:(一)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试点:主要支持提升专利创造能力,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开展学校知识产权培育等;(二)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主要支持开展专利导航产业,专利运营、实施转化和专利金融,开展专利评估及交易,制定专利标准,加强专利保护和维权等;(三)开展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主要支持服务于区域或行业等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等;(四)国内和国外专利申请、授权和维持的费用;(五)首件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的费用;(六)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七)支持开展全民创新创业等专项活动:主要支持相关政策调研,相关报告及规划编制、组织推动创新创业大赛、组织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及小发明设计大赛等活动;(八)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12年天津市专利试点(保护类)单位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12年天津市专利试点
(保护类)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2.1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12年天津市专利试点(保护
类)单位的通知
各相关区县知识产权局、行业集团,各试点单位:
为了深入落实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为我市培育一批专利保护能力突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领军企业,按照《天津市专利试点(保护类)实施办法(试行)》,经区县(集团)推荐、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研究,公示且无异议,现同意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为2012年天津市专利试点(保护类)单位,试点期限为3年。
各相关区县知识产权局、行业集团要积极做好试点单位管理,检查督促试点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帮助试点单位落实实施条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按照工作进度完成试点的内容和目标。
附件:2012年天津市专利试点(保护类)单位名单
2012年11月16日附件
2012 年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保护类)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
天津望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
天津第一机床总厂
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中油渤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共9 家)。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天津市第三批(2011年度)专利试点单位(创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天津市第三批(2011年度)专利试点单位(创造类)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管理【发布部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1.05.12【实施日期】2011.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天津市第三批(2011年度)专利试点单位(创造类)的通知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各行业集团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调结构、增活力、上水平”活动要求,提高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创新型城市建设,在2009、2010年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市知识产权局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启动第三批(2011年度)专利试点工作。
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的天津市专利试点(创造类)工作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指引,以促进我市专利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以促进专利创造为重点,提高试点单位专利管理水平,围绕核心技术和产品加强创新,大幅度提高专利拥有的数量和质量,增强试点单位核心竞争力,培养一批具有较多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较强,管理完善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我市产业向高端化、高新化和高质化发展。
二、试点内容与周期各申报单位在试点期内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工作机构,设定专职人员负责专利工作;2.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工作程序;3.加强专利信息利用,提高创新水平,积极实施专利战略;4.建立工作考核体系,形成有效的专利创造激励机制;5.加大专利试点工作投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和质量,试点周期内要在基础产品和核心技术上形成有效专利布局(发明和实用新型),年申请计划增幅达到20%以上,专利授权率和维持率稳定增长。
6.试点周期自申报当年起计算,一般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内资及内资控股企事业单位;2.单位领导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提高专利工作水平的迫切需要;3.单位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具备开展专利试点工作的科技研发、人员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条件,2010年专利申请不低于10件;4.单位经济效益良好,且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5.具备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原则上年度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计划不低于2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低于50%);6.所在区县或行业集团公司对试点工作进行1:1以上的资金匹配。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知发施字〔2017〕8号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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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知发施字〔2017〕8号
各区知识产权局、有关园区:
为深入实施国家和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启动2017年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申报工作,申报条件和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请申报园区于2017年6月30日前,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至专利实施处(均一式三份)。
附件:1.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评定和管理办法
2.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
3.天津市专利试点园区申报书
4.天津市专利试点园区工作方案提纲
2017年3月27日
——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津政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7日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专利转化运用效能,推动更多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一起抓,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善作善成,以专利产业化为导向,有效利用专利的权益纽带和信息链接功能,促进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机聚合,打通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运用的难点、痛点和堵点,构建专利盘活、对接、评估、融资、转化、产业化全链条体系,切实将专利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着力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效益,更好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实现一批高价值专利产业化,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全市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300亿元,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进一步加强,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不断提升。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3.09.15•【字号】津知发条字[2003]第56号•【施行日期】200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津知发条字[2003]第56号)各区、县科委、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经济发展日益加快,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不断涌现,推动了我国技术经济的发展。
虽然公众的专利保护意识在不断加强,但是假冒、冒充专利行为也时有发生,而且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表现也更加多样化、复杂化。
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专利权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发生,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为此,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天津市专利产品认定办法》,经过认定的专利产品,可以标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监制的“中国专利产品”防伪标记。
现将《天津市专利产品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天津市专利产品认定办法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识别和打击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二、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为天津市生产或销售的专利产品的认定部门。
三、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具体承办专利产品认定及专利防伪标记发放的有关工作。
四、对于被授予中国专利权,并在专利权保护期的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或专利被许可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专利产品认定申请表》的,可以进行专利产品的认定。
五、经认定的专利产品,可以标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监制的专利产品防伪标记,并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颁发认定证书。
六、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产品认定的有效期限从专利权被授予至专利权终止,专利权终止之日起,应停止使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监制的专利仿伪标记。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津知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津知发〔2010〕13号)各有关单位:为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培育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天津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以有效专利为核心,涵盖专利申请、授权、维持三个阶段,重点向发明专利倾斜,实行成本补贴、奖励、专项工作推动相结合的资助方法。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属于市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和推动专利相关工作,不得挪为它用。
第四条专利资助分为“专项资助”和“面上资助”。
1、专项资助。
市区两级专利试点企业以及专利示范和优势企业资助;专利申请零突破资助;由PCT成员授权并注册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外观设计促进行动及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的专利申请资助。
2、面上资助。
除专项资助之外的专利申请和交纳第三次年费的有效专利的资助。
第五条资助对象是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以及在本市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个人。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地址为外省市的除外。
第六条资助范围1、当年(申请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由天津专利代办处受理,或通过电子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并已交纳了申请费的国内专利申请。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11年度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创造类)名单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11年度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创造类)名单及专利创造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知发管字[2011]2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1.07.26【实施日期】2011.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11年度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创造类)名单及专利创造计划的通知(津知发管字〔2011〕23号)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各行业集团公司,各试点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增加我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和质量,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以知识产权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市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开展天津市专利试点工作。
按照《关于申报天津市第三批(2011年度)专利试点单位(创造类)的通知》(津知发管字〔2011〕22号)的有关要求,经申报、区县(行业)推荐、初审、专家评审和局长办公会审定等程序,现将天津市津英达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67家企事业单位列为2011年度市级专利试点单位(创造类),名单详见附件。
试点工作周期自2011年1月至2013年9月,试点期间,67家试点单位共计划申请专利6403件。
各试点单位要提高对试点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采取有效的措施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按照任务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
市知识产权局将于每年9月组织年度试点考核验收工作。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和行业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试点企业政策支持和资金匹配力度,指导推进企业落实试点方案,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带动所属区域和行业企业的专利工作进步,推动我市专利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2011年度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创造类)名单及专利创造计划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2011年度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创造类)名单及专利创造计划。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强企实施方案的通知-津知发管字〔2017〕5号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强企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强企实施方案的通知津知发管字〔2017〕5号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引导我市企事业单位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完善核心产品(技术)专利布局,形成一个专利企业群体,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产品(技术)和优势企业,促进创新驱动,加速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社会经济发展,市知识产权局现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强企实施方案》。
2017年3月20日天津市知识产权强企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通过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引导我市企事业单位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完善核心产品(技术)专利布局,提升市场控制能力;利用专利信息,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形成一个专利企业群体,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产品(技术)和优势企业,促进创新驱动,加速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社会经济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开标准,逐级培育,达标资助”系统推进。
即发布各项工作标准,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关工作。
相关试点工作自愿申报、择优推荐、专家评审、公示发布,通过试点培育,工作达标后给予资助。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实现“百千万”目标:培育优化万家专利企业、千项专利密集产品(技术)、百项知识产权优势产品(技术)、百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企事业单位专利布局和保护意识明显提升,创新水平显著提高,对科技经济发展形成强力支撑。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2010年专利资助办理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2010年专利资助办理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知发管字[2010]20号【发布部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0.06.04【实施日期】2010.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2010年专利资助办理的通知(津知发管字〔2010〕2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就办理2010年专利资助办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资助标准(一)对市、区两级专利试点企业,按《天津市企业专利试点(创造类)任务合同书》确定的资助资金额发放。
(二)对承接2010年工业品外观设计促进行动和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并为其提供免费专利申请服务的本市专利服务机构给予资金补贴,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促进行动和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产生的专利申请费给予补贴。
(三)对当年实现专利申请零突破的企事业单位,且首个专利申请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资助1000元。
(四)对当年推动本市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申请零突破,且专利申请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代理机构,每服务一个企事业单位资助1000元。
(五)对当年PCT成员授权并注册的国外发明专利补贴10000元/件,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资助三个国家。
二、面上资助标准(一)自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由天津专利代办处受理或通过电子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的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1、职务:发明320元/件,实用新型150元/件,外观设计150元/件。
2、非职务:发明185元/件,实用新型75元/件,外观设计75元/件。
(二)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已交纳第三次年费的有效专利一次性补贴标准:1、职务:发明270元/件,实用新型180元/件,外观设计180元/件。
2、非职务:发明135元/件,实用新型90元/件,外观设计90元/件。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创造类)2012年度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创造类)2012年度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10.30•【字号】•【施行日期】2012.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创造类)2012年度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工业集团公司,各试点单位:为推进我市专利试点(创造类)工作,确保各试点单位顺利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天津市专利试点(创造类)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市知识产权局开展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创造类)2012年度考核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验收对象2011、2012年确定的市、区两级专利试点单位(创造类)。
二、验收的形式和内容1.验收的形式年度考核验收以市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区县(行业)协同配合和试点单位自查的形式进行。
按照试点工作分层管理的原则,市级试点单位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验收;区县(行业)试点单位参照市级试点单位考核方法,由各区县(行业)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2.验收的内容考核验收的内容包括本年度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专利创造目标完成情况、典型事例和取得的进步等。
三、考核验收上报的材料各单位应自查试点工作进步情况,上报以下材料:1.《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创造类)年度考核验收表》(附件1);2.《试点单位2012年度专利申请明细清单》(附件2);3.《2012年度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总结》(附件3);4.变更拨款信息的试点单位,还需提交《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创造类)拨款信息表》(附件4)。
以上材料应提交纸件一式两份(市局和区县主管部门各一份)和电子件。
四、考核验收材料的上报时间各试点单位应抓紧梳理年度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确保顺利通过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分两批进行。
对已完成年度试点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首批考核验收,上报材料应于11月15日前报所属区县(行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试点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第二批考核验收,上报材料应于2012年12月15日前报所属区县(行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第一批天津市专利试点项目(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第一批天津市专利试点项目(运用类)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4.03.07【实施日期】2014.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第一批天津市专利试点项目(运用类)的通知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各相关单位:为推动专利运用工作,加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天津市专利试点(运用类)实施办法》,结合专利权投融资工作进展情况,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启动2014年度第一批天津市专利试点项目(运用类)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注册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具有实施项目的制度、人员和资金保障,承诺在试点期内完成相应的工作目标;(二)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且质押的专利为所申报项目产品的核心专利技术。
质押专利为实用新型的,必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能够证明专利创造性、新颖性的专利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三)企业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专利实施项目占据企业发展重要地位,项目专利技术权利稳定、权属清晰;(四)质押登记日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之间,专利权质押贷款有效期在半年以上。
二、试点内容和目标(一)通过试点项目专利实施转化和综合运用,实现项目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带动企业整体快速发展。
(二)根据企业专利工作状况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以下工作:(选择2-3项)1.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工作,或建立贯标工作基础,提升专利综合管理能力;2.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专项经费;3.围绕项目产品核心技术开展专利信息检索,通过专利状态分析,形成保护布局,防范风险;4.提高专利创造水平,发明专利的拥有量保持稳定上升。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召开天津市专利试点工作推动会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召开天津市专利试点工作推动
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2.10.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召开天津市专利试点工作推动会的通
知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专利示范、试点单位:
为充分发挥专利政策引导作用,开展好专利试点示范工作,提高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水平,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召开专利试点工作推动会。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容及议程
1、2012年天津市专利资助工作安排。
2、介绍《天津市专利试点(创造类)实施办法》、《天津市专利试点(运用类)实施办法》、《天津市专利试点(保护类)实施办法》,进行重点工作推动。
3、市知识产权局领导讲话。
二、会议时间
2012年11月2日上午9:30,会期半天。
三、会议地点
地点:海泰大厦三楼报告厅(华苑产业园区梅苑路与华天道交口)
四、参会范围
区县知识产权局工作负责人,各专利示范、试点单位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请各单位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会议。
请将回执于11月1日10点前,传真至市知识产权局。
联系人:专利管理处傅强陈渝电话:23039857
专利实施处周蓓蓓电话:23039860
保护协调处张军电话:23039863
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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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区县知识产权局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负责协助推进所属单位的试点工作,帮助落实实施条件,检查督促试点任务按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第二十三条试点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当年没有完成试点工作计划的单位,市知识产权局视情减拨、缓拨或取消试点资金支持;对于连续两年不能完成试点任务的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将终止任务合同,取消市级试点资格,酌情纳为区级试点备案管理。试点过程中,达到专利示范标准的单位,可提前申报为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
第五条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单位主要领导重视并分管专利工作,积极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将专利工作融入到立项、研发、生产、销售等经营过程,实现知识产权工作与企业同步发展。
第六条建立健全专利管理机构。试点单位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专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建立专利管理体系。
第七条提高专利拥有的数量和质量。实施与单位发展相适应的专利布局策略,提高专利拥有的质量和数量。试点期内,在关键产品和核心技术上完成专利申请布局。注重发明专利的申请和维持,发明专利申请、维持和有效总量保持稳定上升。
(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单位专利状况汇总表(申请、授权、有效);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报送所属的区县知识产权局或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
第十七条推荐申报。区县知识产权局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受理各单位申请材料,审查后,在规定期限内择优推荐。
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单位、特大型企业集团可直接申报。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应加强所属试点单位的管理和推进,负责区级试点工作的考核,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十五条对于试点周期内专利工作进步较快区级试点单位,可提前申报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对于不能够按时完成试点计划或出现其他不适合开展试点工作情况的区级试点单位,应取消试点资格。市知识产权局依照区级试点的年度考核备案结果,减拨、缓拨或取消区级试点补贴资金。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试点单位要建立专利信息开发与利用制度、专利奖励与利益分配制度、宣传与培训制度和专利工作岗位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建立专利工作绩效考核体系。试点单位要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和市场销售等重点工作的考核有机结合,加大专利产品市场效益的分配与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办公会审定入选单位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布。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试点工作采取项目管理模式。市知识产权局与试点单位、推荐单位签订《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任务合同书》。
第二十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进行年度考核验收工作,依照考核结果,分年度拨付试点资金。试点资金用于资助推动专利申请和维持相关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发布的《天津市专利试点工作(创造类)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对于列入试点的单位,在评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章 区级专利试点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应参照本办法开展所属区域的区级专利试点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应将所属区级试点单位名单和专利创造计划报及其附件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予以正式备案,并视区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的资金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第二十六条试点期满,市知识产权局对验收合格以上的单位颁发完成证书,对其试点工作的主要完成人(3-5人)颁发试点工作业绩证书。
第六章支持措施
第二十七条市知识产权局依据试点单位申报的工作计划和专利创造目标核定专项资助资金。对发明专利的申请和维持给予重点支持,分年度拨付。区县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应匹配相应资金,一般应不少于1:1的比例,用于推动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试点单位应注重提高专利创造质量,人为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或恶意骗取资金的单位,市知识产权局有权取消试点单位资格,追缴资助资金;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试点期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结项验收工作。验收优秀的单位,可申报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验收合格的单位,可申报新一轮的试点单位;验收未通过的单位,酌情纳入区级试点备案管理。
2012年8月27日
天津市专利试点(创造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天津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落实《天津市知识产权“十二五”规划》、《天津市“十二五”专利工作规划》,提升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能力和水平,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和质量,规范专利试点(创造类)工作(以下简称创造试点)开展,推动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专利创造试点工作,通过引导试点单位建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施专利布局策略,达到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明显增强的工作目的。
第三条天津市专利创造试点分为市级和区级,按照企业主体、两级培育、目标考核、滚动管理的原则开展。试点周期为三年。
第二章 试点目标和工作内容
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通过专利创造试点的引导和培育,使试点单位实现专利拥有的数量和质量快速增加、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有序,在达到“五有、五会”(即有领导、有机构、有布局、有制度、有考核和会申请、会维持、会运营、会保护、会管理)的基础上,不断提升专利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具备较高的自主创新能力,具有明确的专利维持和发展规划,年度专利创造和维持目标达到申报要求。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申报组织。市知识产权局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依据通知,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各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申报书》;
第二十八条支持试点单位专利管理培训。对试点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活动,在选派师资、课程策划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二十九条指导试点单位有效利用专利信息。免费提供专利信息检索账号,帮助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和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
第三十条对试点工作取得突出进步的单位,在推荐国家试点、申报市级示范、优势创建和参评专利奖等工作中予以优先安排,在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促进实施转化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条 申报单位为注册于我市行育。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专利工作水平的迫切需要。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具备开展专利试点工作的科技研发、人员管理和资金投入等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经济效益良好,信誉度较高,无恶意专利侵权行为。
关于发布《天津市专利试点(创造类)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专利试点工作,明确创造类试点工作的目标、内容、申报、审批、考核和支持措施等内容,市知识产权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天津市专利试点(创造类)实施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