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亦为人权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话题。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确保了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自主。
而人权则是所有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尊严、平等等方面的权利。
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这两个原则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我们需要充分探讨和思考。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既矛盾又互补。
国家主权强调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独立和自主,这意味着国家不仅拥有权力,而且有责任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保护自己的人民,它就失去了其主权地位。
这是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国家主权本质上是为了人权而存在的。
在一些情况下,在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存在冲突。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安全和稳定,可能会限制人民的一些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可能会利用主权原则来掩盖其对人权的侵犯,例如压制异见分子和迫害少数民族。
在实践中,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补的。
只有在保障人权的情况下,国家才能真正享有主权。
人权的保护是国际法的核心目标之一,因为它不仅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国际法对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国际法不仅保护国家主权,也保护人权。
在联合国宪章中,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平衡得到了体现。
宪章承认了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主权,并强调每个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权,包括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和民主权利等。
联合国体系中的其他主要法律机构也致力于保护国家主权和人权。
例如,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的最高法院,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际刑事法院则专注于追究犯有严重罪行的个人和政府的责任,包括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等。
同时,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负责审议和监督全球人权情况,并对各国进行评估和审查。
总体来说,国际法的目标是平衡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并确保每个国家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人权高于主权?真实的伪命题!
人权高于主权?真实的伪命题!人权问题始终是全球持续不衰的热点问题之一。
每年美国都会抛出《xx年国别人权报告》,大肆评论他国人权状况问题,当然对于本国的人权状况是避而不谈。
那么,到底人权是什么呢?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又是怎么样的呢?真的如西方某些国家的论调“人权高于主权”、又或者有其他的说法呢?什么是人权?人权,顾名思义,人的权利,这里指的是人最基本应当拥有的权利,是天生既有的,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具有着普适性和道义性这两种基本特征,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公正权、尊严权等权利。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哪个国家如若大规模侵犯人权,将会受到国际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如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大规模屠杀犹太人等,当然还包括日本人在侵华战争期间的“三光”政策等。
那么人权重要吗?从之前的论述中,我们看到人权的重要性。
倘若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都无法被保障,比如生命权受到侵犯,那么谈何其他的权利呢?民主、财富再多又有什么用处呢?可见人权对于人的重要性。
那么,主权和人权孰轻孰重呢?卢梭的社会契约轮和人民主权说已经深入人心,我们知道共和的基础是宪政,宪政的含义是主权在民,人民甘愿把手中权利的一部分交出给公共部门,期待它管理好整个社会,为自己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空间和前景。
这就意味着主权是由人民的人权中被交出的那一部分所组成的,只是人权的一部分。
从这一角度看,的确“人权高于主权”,这是毋庸置疑的。
人权高于主权的概念出自纽伦堡国际法庭和远东国际法庭,同盟国正是凭此概念才能用国际法将法西斯国家的责任人绳之以法。
否则身为德国和日本的政要,只有他们自己所属国家才可以审判他们。
当然,据考证,其最初的源头在当年英国议会指控英王查理一世。
查理强调“朕即国家,国家主权不容其他权利侵犯”,而议会持“英王引入外军对自己国民开战,即有暴政罪”。
专制君主对自己的国民施以暴政即有罪,此概念为“人权高于主权”之滥觞。
国家主权和人权
国家主权和人权王叔良原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6年第1期人权,作为一种概念和口号,可以追溯至近代资产阶级为反封建、反神权而提出的启蒙思想和革命理论,而作为一种国际法上调整的对象,则还是现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新现象。
随着时代的进步、情势的变迁,人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正日益成为各国关注和斗争的焦点,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新的挑战,给国际法提出了新的研究领域和课题。
一、人权概念的国际差异什么是人权?最简单地说,就是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或曰“人的权利”。
人权属于历史的范畴。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思想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很早的历史时期,但现在一般认为,人权的概念是17至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中首先提出来的。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念。
恩格斯指出:“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
”〔1〕在资产阶级高举人权旗帜反对封建专制取得革命胜利后,便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这种观念肯定下来,从而完成了将人权由一种思想转变为国家法律的历史进程。
然而,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法律的中心内容便是维护财产的私人所有制,“……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2 〕。
这无疑贬损了资产阶级所特别强调的人权并为之奋斗的这一目标的价值。
人权理论在此后两百多年时间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后,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同时,逐步形成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权观。
人权已不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已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普遍认为应该维护和促进人权,并在人权领域内进行国际合作。
但是,由于各种因素,诸如思想意识形态、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民族历史背景、风俗习惯以及文化传统等差异,在人权问题上,现代国际社会尚无一个统一的人权概念能涵盖其定义、范围和标准。
人权与主权关系
论人权与主权关系学院:文法学院班级:政教1101姓名:陈香芸学号:20112653论人权与主权关系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
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这一点是国家主权的根本属性。
国家主权包括:(1)国家安全权,即国家维护主权独立、领土完整、人民生存和不受侵犯的权益。
(2)国家政治权,即独立自主管理内政外交的权益。
(3)国家经济发展权,即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权益。
(4)国际社会中的平等互利权,即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也不论社会制度的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
我认为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上,简单地完全肯定或否定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难以阐明这一关系的。
主权与人权都是国际法的原则,主权原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
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
因此人权与国家主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人权与主权自始致终是不可分割的。
浅析人权与主权之关系
它们 并不 是一对 相互 冲突 甚至相 互对立 的概念 , 恰恰相 反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自由决 定其政 治地 位 , 自由谋求其 经济 、 社会和 文化发展 的权利 。
应有 的地位 , 同地为着 世界 和平 和正常 的国 际秩序 , 增进人 在 对外 关系上 , 共 为 自决权 意味 着一 国人 民不受任 何外 国影 响, 独立 处理其政 治、 经济 、 社会和 文化 问题 的权 利, 国家主权 的对 外含 与 首先 , 们应 当清 楚地认 识到 当今 的时代特 点, 我 在现 实的政 义— — 独立权 是一样 的 。 见 , 可 人权 的实 现与 国家主 权 的存 在是
十 分重要 的现 实意 义.
关键 词
人 权 主权 中 图分类号 : 0 D8
自决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0 90.9.1 10 .5220 )9300
社会生活 的 内容在不 断增加 , 随之而来 的是人们 对 自身权益 际层次上 的合 作 , 担一定 的 国际义务 , 承 但是各 国处 理其人权 事 重视程 度 的增加 。 权是 一个 人之所 以为人 的权 利, 人 主要 是指 国 际法和 国内法规 定的 , 人为 维护其权 益所必要 的基本权利 和 自 个 由, 包括经 济、 会 和文化 权利 , 社 以及 公 民和政 治权利 , 中最为 其 重要 的是生 存权 。而 主权 是指 一个 国家所 拥有 的独立 自主地 处 理其 内外事 务 的最 高权 力 , 国家 可 以以最 高权威和 独立 自主 的方 式 处理领域 内的一切 内部 事务和外 部事物 , 受任何 其他 国家 而不 或 实体 的干 涉和 影响 。 “ 发展 权是 一项人 权” 人 权 的实现和 保护 , 方面要 依靠 国 , 一 家主权 的支 持 , 权利 和 自由有赖 于 国家 的承认 和尊重 , 其 需要 国 家利用 其掌 握的 资源去 实现 , 当这 些权利和 自由遭 到侵犯 时 , 需 务的主权 权利应 受某 种 限制 。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是紧密相连的两大政治权利,两权内外相交(既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
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处理好促进人权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
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反对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主张两者的协调一致和高度统一。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一、人权的概念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人权的基本存在形式、具体要求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因此人权问题主要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1、人权与主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
2、恰恰相反,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
3、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主权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着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扩展资料: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障。
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兵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
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
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
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特别是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此原则列为首位,也说明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人权与主权的真实关系诺贝尔和平奖评选委员会主席托尔比约恩·亚格兰(THORBJORNJAGLAND)最近发表文章,重复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以此论证该奖干涉中国内政的合理性。
他在文章中说:“由于世界从民族主义发展到了国际主义,主权观念在上个世纪发生了变化……《世界人权宣言》说,民族国家不再拥有最高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世界共同体有责任确保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得到尊重”。
这些似是而非的言论既没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又不符合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实际上仅仅反映了西方国家想要以人权为借口,继续支配和控制世界的欲望。
主权与人权
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
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
主权的法律形式对内常规定于宪法或基本法中,对外则是国际的相互承认。
因此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
国家主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
主权,即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与人权
三、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诺贝尔和平奖评选委员会主席托尔比约恩·亚格兰 (THORBJORN JAGLAND)最近发表文章,重复 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以此论证该奖干涉中国内政 的合理性。他在文章中说:“由于世界从民族主义 发展到了国际主义,主权观念在上个世纪发生了变 化……《世界人权宣言》说,民族国家不再拥有最 高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 权标准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世界共同体有责任确 保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得到尊重”。这些似 是而非的言论既没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又不符合当 代国际关系的现实,实际上仅仅反映了西方国家想 要以人权为借口,继续支配和控制世界的欲望。
四、中国的主权与人权
中国,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但我们在同一家园下,互敬互爱互助。我们有着自己的传统, 中国,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但我们在同一家园下,互敬互爱互助。我们有着自己的传统, 有着自己的民族特征,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历经无数变迁,但无论在那个朝代, 有着自己的民族特征,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历经无数变迁,但无论在那个朝代, 也不管中国当时的经济如何,国力和国际地位如何,中国人的本质始终不变,那就是“ 也不管中国当时的经济如何,国力和国际地位如何,中国人的本质始终不变,那就是“主 权高于人权!”,多少历代的中华儿女,在捍卫国家的主权时,以国家社稷为重,把个人 权高于人权! 多少历代的中华儿女,在捍卫国家的主权时,以国家社稷为重, 权利乃至于生命权利置之度外。或者,这在某些外国人(特别是高喊“人权高于主权! 权利乃至于生命权利置之度外。或者,这在某些外国人(特别是高喊“人权高于主权!” 的人)的眼中会感到不可思议。但我们就是这样,因为我们懂得“无国安能有家” 的人)的眼中会感到不可思议。但我们就是这样,因为我们懂得“无国安能有家”,而没 有了主权,谈何人权?更不用谈民主了。 有了主权,谈何人权?更不用谈民主了。 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来,我们受尽外来侵略势力的欺负凌辱。而当时, 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来,我们受尽外来侵略势力的欺负凌辱。而当时,面对侵略者 的血腥屠杀和毫无人道的奸淫虏掠,我们为什么不对他们喊: 你们侵犯了我们的人权! 的血腥屠杀和毫无人道的奸淫虏掠,我们为什么不对他们喊:“你们侵犯了我们的人权!” 那是因为当时我们清楚地知道:那是没用的! 那是因为当时我们清楚地知道:那是没用的!因为当时我们没有了具有真正独立完整意义 的主权,我们的主权在被人严重地侵犯了。在主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候, 的主权,我们的主权在被人严重地侵犯了。在主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候,我们还能跟侵略 者们谈人权吗?所以,贫穷积弱的我们高喊: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而且, 者们谈人权吗?所以,贫穷积弱的我们高喊:“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而且,整个 中华民族都为此而进行了前赴后继的英勇斗争, 中华民族都为此而进行了前赴后继的英勇斗争,多少炎黄子孙无悔地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 为的是什么?为的就是一个完整的大中华,为的就是捍卫完整的主权。我们的斗争, 命,为的是什么?为的就是一个完整的大中华,为的就是捍卫完整的主权。我们的斗争, 我们的牺牲,都是围绕“主权”。务实的中国人知道,没有了主权,什么人权,什么民主, 我们的牺牲, 都是围绕“ 主权” 务实的中国人知道,没有了主权,什么人权, 什么民主, 一切都是假的。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主权高于一切,只有保证国家的主权不受侵犯, 一切都是假的。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主权高于一切,只有保证国家的主权不受侵犯,才能 保证人权的存在,而人权则保证民主的存在和发展。今天,中国人民民已经站起来了, 保证人权的存在,而人权则保证民主的存在和发展。今天,中国人民民已经站起来了,中 国人民当家作主了。今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 国人民当家作主了。今年 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 修正案,正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许多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写入宪法。 修正案,正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许多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写入宪法。这 一切,都是我们的民主建设的成果。正因为我们有了自己不容侵犯的主权,所以, 一切,都是我们的民主建设的成果。正因为我们有了自己不容侵犯的主权,所以,我们在 这一前提下,逐步的推进我们的民主建设,并且取得了世人有目共睹的成就。 这一前提下,逐步的推进我们的民主建设,并且取得了世人有目共睹的成就。主权与人权Fra bibliotek一、含义
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国际法》作业主权与人权的理解班级:2011级法学+会计专业姓名:赵泽刚学号:1101070235主权与人权的理解摘要: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主权与人权的相关概念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一切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具体表现为国家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事、物及对领土外的本国人所享有的统治权力;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并排除任何外来侵犯和干涉的权利。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了主权就不能称之为国家。
主权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一个国家只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认可,才能在国际社会上立足,而这种承认其实就是对这个国家享有主权这一事实的承认。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国家是主权的,称为主权国家,国家如果没有主权,就不成其为国家。
主权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主权也是国家区别与人类社会其他组织的根本标志。
否认或贬低主权,就是否认或贬低国家;否定或贬低主权, 就是主张霸权。
主权的根本属性就是国家独立地处理国内和国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的干涉和侵犯。
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应当指出,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同时,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有义务尊重别国的主权,我们称之为“互相尊重主权”,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和干涉别国内政;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等等。
总之,国家主权也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03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 在下列情况下,一个国家是不能用主张主权来对抗国际社会的指责或制裁的: • (1)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及其影响超越一国范围,危及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 (2)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构成了国际法认定的国际犯罪,如侵略罪、战争罪、反 人类罪、贩卖奴隶罪、种族灭绝罪、种族隔离罪等; • (3)国际条约明文规定可以进行国际干预的情况。应当指出,即使在这些情况下,外来 的干预也必须遵循国际法规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否则,它将被看作是应当承 担国际责任的国际不法行为。在一国因人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指责或制裁的情况下,尽 管其某一方面的主权权利可能受到一定限制,该国的主权仍应得到应有的尊重。
• 8.其他方面的权利。
02
主权
主权( Sovereignty)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 治权力,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 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主权的法律形式对内常规定于宪法或 基本法中,对外则是国际的相互承认。因此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国家主 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当今主权的概念正因为其至高无上的排他 性,外交官不断援引之;跨国组织及企业设法规避之;政治学家、宪法、国际法学 者等学者仍争论之,讨论全球化及国际及区域组织对主权概念的影响
• 人权与主权相,二者相辅相成,不存在明显的冲 突,也就是说,人权需要主权的庇护,主权也以人权的需要为存在前提; 主权不会践踏人权,人权也不会抵制主权。在这种状态下,主张人权高还 是主权高,没有什么实质意义,承认主权更高并不会对人权造成威胁或损 害,承认人权更高也不会损害主权的最高性和独立性。实际上,没有主权, 一个国家就不成其为国家,其人民也毫无人权可言,因为他们随时可能被 其他国家或民族消灭、吞并或驱逐。当人权与主权处于激烈冲突的状态— —也就是说,主权在践踏人权——我们必须做出选择,二者取其一,以作 为更高的原则和标准时,应该主张主权更高,还是人权更高?换言之,应 该主张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主权的关系
[Copy from Baidu.]1.从现代法哲学和国际法的角度,人权与主权本质上是统一的.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人权是人民的人权,主权也是人民的主权.但随着战后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的出现,以及保护个人及少数民族,种族群体免受国家侵害的国际人权保护原则的出现,使得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但随着人类相互依存度的不断提高,以及人类共有的自然性所产生的共同道德尊严,急需我们慎待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保护人权与是否允许他国或国际组织对一个主权国家进行有限度的干涉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过权力,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任何国家都必须尊重他国主权。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联国的一系列法律文件所确定的.《联合国宪章》、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74年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一系列的法律文件中,都肯定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人权保护作为一项国际义务,二者并不互相对立。
“《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赋予二者同等地位,那就是要促进和保护人权,也必须尊重国家主权,而尊重国家主权是人权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联合国宪章)(简称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宪章)第2条第7项又规定,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之事件.在联合国体制下,只有通过安理会采取集体安全措施,才存在人道主义干涉的可能性,而区域组织尽管被(宪章)第8章纳入到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的世界体制之中,但他们只有在争端被提交安理会之前力求和平解决争端,在安理会授权之下协助安理会实施强制行动的权力.因此,干涉,尤其是武力干涉,原则上是被禁止的,唯一例外来自安理会的行动或授权.首先,国家有保护人权的义务,人权的保护必须依靠国家,3人权的国内保护和人权的国际保护共同构成了人权保护的内容,二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人权与主权关系高中知识点
人权与主权关系人权和主权是国际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人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和管辖权。
人权与主权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二者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
首先,人权和主权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国家层面来看。
一个国家的主权意味着国家可以独立决定自己的内外政策,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
然而,国家的主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人权。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应当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
一个国家如果严重侵犯人权,可能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制裁和谴责,甚至遭受国际干预。
因此,人权和主权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其次,人权和主权之间的关系还体现在国际关系中。
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往往涉及到人权问题。
国际组织、国际法律和国际公约多次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要求各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的主权不能成为践踏人权的借口,国际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对国家进行督促和监督,以确保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目的之一就是追究侵犯人权的个人和组织的责任。
因此,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最后,人权和主权之间的关系还在国内政治中体现。
一个国家的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应当尊重人权。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福祉和发展。
如果政府滥用权力,侵犯人权,可能会引发社会不满和不稳定。
因此,人权和主权在国内政治中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总结起来,人权与主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国家的主权不应成为践踏人权的借口,而应当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前提下行使。
国际社会也应当关注和监督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只有在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国家的主权才能得到合理行使。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一、人权与主权人权和主权是国际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人权是指人类作为个体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主权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士和人民的最高权力。
在国际法中,人权和主权的关系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人权和主权的定义入手,分析其相互关系,并探讨国际法在处理两者关系中的作用。
二、人权与主权的定义1.人权的定义。
人权是指人类作为个体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剥夺的,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2.主权的定义。
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和人民的最高权力。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主权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三、人权与主权的相互关系1.相互依存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人权的保障需要主权的维护,而主权的行使也需要以保障人权为前提。
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其主权也会受到质疑和挑战2.相互促进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方面,保障人权可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国家的治理水平;另一方面,行使主权也可以促讲人权的实现和发展。
在保障人权的过程中国家需要行使主权来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同时,在行使主权的过程中,也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以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四、国际法在处理人权与主权关系中的作用1.保障人权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法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人类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也对人权的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范为各国在保障人权方面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
2.维护主权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法也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来维护国家的主权。
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各国的平等权利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国家领土完整原则宣言》等国际公约也对维护国家主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范为各国在维护主权方面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浅谈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世界格局的不断变化,人权和主权的关系问题日益突出。
各国学者对于人权究竟是一个国家的内政还是冲破国家界限的全球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和性质,以及二者关系的发展阶段入手,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阐述了最低限度人权高于主权的合理性。
【关键词】:人权主权人权普遍性最低限度人权【正文】:一、人权和主权的概念和历史进程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公民个体基于自己的需求对国家进行请求的权利。
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其产生的基础是民族国家的兴起改变了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国家和个人之间发生了各种法律联系,这种联系的核心是人权。
广义的人权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
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与特征的狭义的人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出现后才有的。
人权源于人的本性。
这种本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人的社会属性和人的自然属性。
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是生活在各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
马克思主义也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
‛①所谓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
它包括三个基本的要素。
首先,人性是指人的天性。
人的生命不受肆意剥夺,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的思想自由不受禁锢,人的最低生活得到保障,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都是人的天性和本能。
其次,人性是指人的德性。
人是一种有伦理道德追求的高级动物,这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一个根本点。
再次,人性是指人的理性。
人通过理性,可以认识世界上万事万物的规律,并据以改造世界。
同时,人还可以通过理智,克制自己不去做那些不合情不合理的事情。
主权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是由法国学者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至上的权力。
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续至国际社会,重点从国际法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
主权和人权
主权又称国家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立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
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
这表现为:1,对内最高权,即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2,对外独立权,即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任何外来干涉;3,自卫权,即国家为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
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备的条件,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
丧失主权,就会沦为其他国家的殖民地和附属国。
主权和领土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根据主权对属于它的全部领土行使管辖权,反过来,主权也必须有领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主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
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张远铭09信息工程应用电子技术(一)班3109003070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人权”泛指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经济权、政治权、文化权等。
而公民在政治上应该享有的自由和民主权利,一般也被称为“人权”。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
这里,大家可能对人权和对内最高权有疑问了。
人权要求我们有人生自由,而主权要求国家有最高统治权,我们要服从国家的管理。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
随着整个世界的互动性与相互依赖性的强化,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连结日益紧密化,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
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我觉得两者谁也离开不了睡,人权的实现是建立在国家有自己的主权之上的,没有完整的国家主权,我们的人身自由不得不受制于外界,受外界的威胁,受外界的控制。
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
可以说人权与国家主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人权与主权自始致终是不可分割的。
如今很多西方反华势力不断重申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借此来干涉中国内政,这是不可取的,没有意义的,任何时候都无法辨识谁为第一性,主权与人权是辩证统一的,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没有人权,主权也不复存在。
诚然,现在我们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体制,法律法规还有很多不足,很多不尽人意,但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是不变的,就是实现共产主义。
国家的缺点和不足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待,不可受别人激进的言论所迷惑,我们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应该担负起自己的责任,为这个国家的完善付出一份力。
国家主权与人权国际法的新挑战
国家主权与人权国际法的新挑战在当今世界,国家主权与人权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议题。
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拥有最高独立权力和自治权利的特征,人权则是指个人生而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然而,在国际法领域,如何协调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跨国合作和区域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平衡关系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考验。
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主权与人权全球化使得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跨国公司、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跨国主体的影响力逐渐增强。
在这种背景下,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受到了挑战。
一方面,一些弱势国家可能因为缺乏实力而无法保障本国公民的人权;另一方面,一些强大的发达国家可能会在维护自身利益时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
如何在全球化时代坚持维护各国主权独立性的同时保障人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际法框架下的国家主权与人权保护在国际社会中,各种国际法律文书和公约规定了保护人权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
例如《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联合国对成员国主权原则的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则详细规定了个人享有的基本人权。
此外,各种涉及人权和主权问题的领域性公约也纷纷出台,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国际法框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平衡各个国家之间在人权和主权问题上的差异与冲突,依然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新挑战:网络空间下的人权与主权之争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日益成为全球化背景下人们获取信息、进行交流、表达意见的重要场所。
然而,网络空间并没有明确可操作性强制标准去规范其内容,因此会出现一定程度上干涉或侵犯其他主权或人权行为.结语在全球化时代,保护和促进人类共同利益与共同价值观将成为趋势。
因此,在协调处理各种复杂多变情况下,国际社会应当着眼于维护各国独立自主性,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和保障人类基本尊严及基本法治制度建设工作。
论权利义务相一致视角下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
论权利义务相一致视角下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这一话题,一直引起社会各界的深入研究与广
泛讨论。
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视角看来,国家主权和人权存在着辩证关系。
首先,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障。
国家主权应该被认为是一种尊重公民
权力、赋予人民激发潜力和发展才能的特权。
只有当国家完全地具有独立自主的主权,它便有能力维护和保障其居民的人权,向他们提供公平社会环境,支持他们实现自身的发展与成功。
其次,人权既是国家主权的基础。
任何国家的主权,都是靠其公民的拥有的权
力确立的。
只有保障人民的人权,他们才会感到受到尊重,为国家的发展而尽心甘劳,进而助力国家的独立自主主权的得以巩固。
因此,要把国家的国家主权贯彻到底,关键就在于实现人权。
最后,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也应该存在着相互制衡的关系。
在行使国家主权时,应不断地维护和保护公民的人权,以确保国家的主权更好的实施。
另一方面,公民的人权,亦应该以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性而实现平衡,毕竟,国家主权才是任何实现人权的基础。
综上所述,“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相互依存、均衡发展,二者应同时
求发展,相互辅助、协同发展,相互制衡,以实现完善的社会公正制度。
唯有这样,社会不同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少数民族等,才有机会得到平等的关注、尊重和照顾,进而获得舒适的生活和繁荣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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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亦为人权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护。
什么是人权?为什么要如此重视它?主权一定要高于人权吗?为什么?也成为当今社会的热门问题。
本文拟从人的生存目的讲人权对于人类的重要性,继而从国家是人类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创造的工具,所谓国家的主权亦是为人权的真正实现而服务的等方面来论述人权的合理性。
关键词:人权、主权、文明、国家、工具
一:关于人的生存目的
人类,无论称其为神的造物也好,还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高级动物也好,总之他是这个地球上的一个最特别的族类——有理性,能劳动。
这些似乎都为其他生物所没有,且使人类成为了地球的主宰。
但是,人也和其他动物一样,逃不过“死亡”这一最终要回归大地母亲的命运。
于是,在这世上只能生存短短几十年,最多百来年的人类,开始探索自己生存的目的,存在的意义——若自己的存在,从头到尾,只是一场梦幻,将该如何是好?没有意义的事,大多数人不愿意去做——因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那么如果自己的生存被证明是件没有意义的事,自以为理性的人类,岂不是做了件最荒谬的滑天下之大稽的事了吗?
可是,有没有意义,有没有死后的世界,有没有永生,有没有来世,活着的人,是永远不会知道的。
死人若有知,倒也无所谓,人总有一天会死会知道会大彻大悟,了解活着时困顿了一辈子的问题,这样尽管死人永远不会开口说话,不会告诉活着的人答案,却也算是一种安慰了,按国人的说法叫死得明白,也“瞑目”了吧?!但是,若人死后无知呢?之后一切均为虚空吗?不知活着的人,大部分以此来寄托生命的人,有无办法承受这种打击呢?但关于这点,活着的人注定永远也不会明了,也不会绝望了。
但如上所述,人是有理性有智慧的动物,不会凭白让自己永远陷在这个自己在世时永不会知道答案的问题中,困顿、迷茫、思索一辈子——至少大部分人不会,而即使小部分人陷于此中不能自拔,也会在平日的生活中寻求快乐。
就是这个“快乐”,是人活于世上所汲汲寻求永不厌倦的事物。
也许有人走上了似乎让自己痛苦的路,但那不是因为他不喜欢不向往快乐,而是他的理性判断错误,让他以为那条路上有快乐。
又有人似乎愿意为了一些东西,宁愿选择痛苦不愿意快乐,但别忘了这是有目的的痛苦,而那“目的”就是快乐!虽然“当快乐追求与自我保护的欲望相冲突时,自我保护的欲望就占据了优先地位。
”(1)但自我保护的最终目的难道不是为了快乐吗?其他的例子也一样,就像战争的目的永远是和平一样。
要得到快乐,达到幸福的终极目标,人类首先要生存,而后要一样一样一层一层地满足自己的需要,这时就需要发展,得到了利益,就需要有保护,而人性中的自私、散漫等恶劣因素,使得各个独立的人,没办法很好的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乃至生命的安全!所以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有了规则,之后人类创造了保障这些规则实行的工具——国家,尽管他们为此要放弃一些东西,比如自由,但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他们的安全,辨证的说也使他们更为自由,不用再提心吊胆、步步为营,可以相信别人,难道不是这世上最美好的事情之一吗?
二:国家?工具!
正如第一部分论述的那样,国家不过是人类为了更好地保证自己的安全,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使自己可以更好的生存发展,以达到快乐的目的的工具而已。
这个工具,因为对人类做的贡献,也因为人类文明的理性,也许在日常生活中显得高于个人了,有时甚至可以要求个人作出牺牲,可它终究逃不了“工具”的命运。
主角还是人类自
身,那一个个独立的个人,所以,当大部分人无法达到快乐的目的时,就可以轻易地联合起来,毁了这个工具,在建一个更好用的工具——大部分时候,政体之所以维持,国家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满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
因为,人的生活水平、精神文化水平、思想方式各有差异,想要满足、适合所有人,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所以国家不过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这是它比较“好”的时候,永远不可能真正做到人人平等,人人都可以很好的生存、发展,不过是乌托邦般的迷梦。
虽然,国家满足了大部分人的需要,得以维持,可它毕竟是由一个个个体组成的。
没有让我快乐的工具,我为什么要支持?没有使我幸福的契约,我为什么要遵守?小部分人心中的不满,日积月累,终至爆发,不断地搅动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影响了那“大部分人”的幸福,让他们追求快乐的道路变得崎岖。
所以,为了更好的完成它的使命,为了让国家能更加顺利地完成让人快乐的任务,安抚那小部分人,满足他们基本的需要,成了掌握国家政权的人所必须做的事。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段,人们因为无法忍受独立散乱造成的恶果,而建立国家,因为对它满怀希望而遵守共同制定的规则;而后,统治者借人民的愚昧,用各种一切均为神定,前世今生来世的说法,来使他们安分守己,任其奴役。
国家也都勉强维持安定。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被统治者们开始不断的觉醒、反抗、要求自己的权利。
奴隶、有色人种、被殖民者、妇女,都起而追求自己的权利,找寻他们应有的快乐!
个体不断的被重视,各种法学、哲学、伦理、心理学等理论不断的进步、完善,都在充当打破人们思想枷锁的工具,人权越来越被重视,一切体制、思想、人类的发明都只是被确切的定义为人类追求快乐的工具!国家亦然!
不再神圣,不再威不可反,不再坚不可摧,都只是工具而已!
三:主权亦为人权
“主权的概念来自人权。
”(2)正如国际法也是从民法(万民法)演变而来,二者关系密不可分,乃至许多学者都直接把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规则原理应用到国际法上的研究一样,国家的主权也似人权一样,应该成为国与国之间交往的一个重要规则与不可被侵犯的界线
但是,正如在第二部分所述,国家大部分时候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尽管现代社会讲究人权,也注重保护个体的各种权利,但手握国家大权的多数人,有国家这一强大机器做后盾的多数人,别说人性中本来有追求权力,喜好欺压弱者的劣根性,就算他们尽量公正,理智,但总免不了时时侵犯到弱势群体(少数人)的利益,侵犯他们的人权。
而如果国家的主权为完全绝对的话,他国或国际组织对这种情形完全无力,只有等待那少数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爆发,以求推翻那种专政。
这种情形,扰乱了国内社会的稳定,对两个群体均不利不说,对国际社会也会有很不好的影响——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这样绝对的主权,于人类权利的保护,于他们追求快乐的终极目标都是不利的。
但若让别国可以随意侵犯另一国家的主权也是十分不合理的事情。
因为事实上,研究国际法中关于国际干涉、人道主义干涉等案例的学者都心知肚明——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在进行此类干涉时,没有掺杂半点私心,完全是为了被干涉国的人民利益着想的。
(3)
在我看来,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似人又不似人,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除了利益还有情感、道德等各种复杂的因素在内,而国与国之间的交往,简单得多,也赤裸得多,不过是利益的交往而已。
利则为友,不利则为敌。
国家间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
只要有利可图,不管曾是多好的友邦也可反目成仇,同样,不管两个民族间有什么深仇大恨,一样可以建交来往。
所以,绝对不可以轻易的就认定人权高于主权,更不可以轻易地就否认主权——那只是一个
美好的梦想,以现在人类文明水平,物质水平,还达不到那境界,以后可不可以,还不得而知。
就算可以,也不是现在的人类可以预见到的时间长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通讯的先进,地球村的形成,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扩展,国际法对国内法的不断渗透,主权也许终会消亡,人权不断的被全人类一同重视,也许再也不会有专政——尽管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但那些,都不是近期就可以实现的事。
人类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不是主权高于人权,作为地球,这个世界的灵魂的人类的权利当然高于一切,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国人的人权,我们只能让主权,让国家这一工具来保护它!
只要记住,主权亦为人权,那么拒绝干涉也好,接受帮助也好,都会利于人权,最终利于国人追求快乐的成功,利于国家真正健康长足的发展!
四:小结
总而言之,人权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是国家所要努力保证其实现的权利。
它是人类生存目的的体现,也是国家存在的意义所在。
保护主权的根本目的亦为保护国民的人权。
参考书目:
(1):《人权的终结》美科斯塔斯.杜兹纳著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88页
(2):《国际法原理》张乃根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第16页(3):参见《国际法析论》杨泽伟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