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话题。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确保了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自主。
而人权则是所有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尊严、平等等方面的权利。
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这两个原则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我们需要充分探讨和思考。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既矛盾又互补。
国家主权强调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独立和自主,这意味着国家不仅拥有权力,而且有责任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保护自己的人民,它就失去了其主权地位。
这是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国家主权本质上是为了人权而存在的。
在一些情况下,在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存在冲突。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安全和稳定,可能会限制人民的一些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可能会利用主权原则来掩盖其对人权的侵犯,例如压制异见分子和迫害少数民族。
在实践中,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补的。
只有在保障人权的情况下,国家才能真正享有主权。
人权的保护是国际法的核心目标之一,因为它不仅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国际法对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国际法不仅保护国家主权,也保护人权。
在联合国宪章中,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平衡得到了体现。
宪章承认了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主权,并强调每个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权,包括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和民主权利等。
联合国体系中的其他主要法律机构也致力于保护国家主权和人权。
例如,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的最高法院,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际刑事法院则专注于追究犯有严重罪行的个人和政府的责任,包括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等。
同时,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负责审议和监督全球人权情况,并对各国进行评估和审查。
总体来说,国际法的目标是平衡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并确保每个国家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内容提要]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主权。
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
国家主权高于国际人权。
“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违背当代国际法,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关键词]国家主权,国际人权,主权高于人权,人道主义干涉一。
主权与人权的理论概念(一)主权与国家主权。
主权概念产生丁• 16世纪中叶,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Jean Bodin,1540-1596)在其发表的《论共和国》(另译为《国家六论》)一书中,对“主权”这一古老的概念赋予了全新的意义。
博丹认为,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而只受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
(1)《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2)我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1889 — 1971) 认为,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而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3)直至现代,国际法及其理论一再重申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
国家主权被世界各国所公认,国家主权不容否定或贬低。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引言:在国际社会中,国家主权是保护国家独立性和自主权利的核心原则。
然而,随着世界的全球化和人权意识的觉醒,国际人权法作为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机制,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并分析二者在不同情况下的冲突与平衡。
第一部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与特点人权法主要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公约和宣言组成,旨在保障个人和集体的基本权利。
国际人权法主要体现在《联合国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中。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公平审判等。
第二部分:国家主权的重要性与限制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自身领土内享有独立决策权和管辖权的权利。
国家主权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国家独立、国内事务的自主性和免于外部干涉。
然而,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主权也受到限制。
例如,联合国宪章赋予了联合国安理会行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高决定权,使得国家主权在必要情况下受到限制。
第三部分: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冲突1. 人权优先:某些情况下,国际人权法会优先于国家主权。
例如,当国家侵犯人权、实行种族隔离或大规模迫害时,国际社会会对该国施加压力,如经济制裁或军事干预。
2. 文化相对主义:另一方面,一些国家主张本国文化和价值观可能与国际人权标准存在冲突。
例如,某些国家对妇女权益和言论自由的理解与西方国家存在分歧,因为它们希望保持本国文化和传统的独特性。
第四部分: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平衡1. 国家承诺与国际监督:通过签署和批准国际人权公约,国家承诺遵守相应的人权标准。
同时,国际组织和人权机构对国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国家遵守承诺。
2. 合作与对话: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可以通过合作与对话实现。
例如,国家可以与国际人权机构合作,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争议,以平衡保护人权与维护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结论: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动态的问题。
论“主权高于人权”
论“主权高于人权”10级法律系胡鑫2010010315044 我们所说的主权一般是指“国家主权”,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或应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
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又不是抽象的,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
在实施人权的国际保护中,不可避免地碰到一个敏感问题,即“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
我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但是人权和国家主权又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历史上和现实国际社会中,没有无人权的国家主权,因为任何国家都是由其居民组成并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政治工具;也没有无国家主权的人权,因为任何人权总要通过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
第二,在人权和国家主权的相互联系中,二者是不对等的,其中国家主权占首位,起主导作用。
因为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如果丧失了国家主权,也就丧失了人权的基础,因而也就谈不上人权。
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都将丧失其基本的保障。
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而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
因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最首要的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要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首先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努力发展本国经济,使国家强盛,不受外人欺侮,使本国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安居乐业。
就是说,国家主权不仅不是实施人权的障碍,而且是实施人权的重要保障。
马原论文--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高于主权人权与主权是国际法领域两块非常重要的内容,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究竟谁高谁低,世界各国政府、学者争论不休,尚无统一认识。
从产生的时间先后来说,是先有人类,后有国家。
在有国家以前,就有人权了(当然不一定有“人权”这个名词),可见是先有人权,后有主权。
主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但只要人类不灭亡,就存在人权。
因此,人权具有普遍意义,主权只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才存在的。
我比较赞同人权高于主权,举个例子,如果我们亲眼看到一个身强力壮的男人,正在残忍地虐待孩子老婆甚至是自己的父母,我们是要及时上前制止,还是要在那位男子“我们家事,与你有何相干”理论下而袖手旁观呢?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来说,主权就是为了保护国家之内每一个人都享有人权,否则主权没有价值。
然而,两者有时是可以分离的。
即使没有主权,也可能有人权。
例如,香港回归中国以前,是英国的殖民地,那时的香港可以说是没有主权的,但香港人民仍享有较为充分的人权。
反之,在萨达姆统治下的伊拉克,虽然拥有主权,但伊拉克人民的人权实在少得可怜。
但世界各国对人权的内容却人不同的看法,特别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分歧巨大。
西方国家学者强调个人人权,而发展中国家则注重集体人权,民族人权。
资本主义国家更强调公民和政治权利。
在两种社会制度之间,人权不应具有太大差别,人权是超国家超阶级超意识形态的,至少对一些基本人权是如此。
各国人权状况,观念不同,并非因为它们社会制度不同,而是因为各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文化传统,人权在各国发展历程不同而引起的。
号称世界“人权卫士”的美国源自其自身得天独厚的国内人权条件对人权高于主权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盗用,但美国并非一个一向重视人权的国家,直到1977年卡特总统以促进人权为外交政策之后,它才奉行主权至上转变为人权高于主权,然而正义怎能被政治需要而玩弄于股掌之间呢?60年代美国“民权革命”极大地推动了人权在美国的发展,美国人始终认为公民、政治权利高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自然也高于一国主权,这与美国一向发达的社会经济是分不开的,但美国曾经却因人权问题丛生,直到今日还有不少后遗症:麦卡锡主义迫害,种族和性别歧视,暴力压制群众,不赞成《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在人权方面的义务,反对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及民族自决权,在亚非各地扶植亲美政权而不论其独裁与否,重视人权与否,如袒护南非的种族歧视政策,在世界其它国家人权原则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特别是亚非拉发展中国家。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1、人权与主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
2、恰恰相反,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
3、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主权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着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扩展资料: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障。
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兵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
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
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
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特别是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此原则列为首位,也说明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人权与主权的真实关系诺贝尔和平奖评选委员会主席托尔比约恩·亚格兰(THORBJORNJAGLAND)最近发表文章,重复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以此论证该奖干涉中国内政的合理性。
他在文章中说:“由于世界从民族主义发展到了国际主义,主权观念在上个世纪发生了变化……《世界人权宣言》说,民族国家不再拥有最高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世界共同体有责任确保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得到尊重”。
这些似是而非的言论既没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又不符合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实际上仅仅反映了西方国家想要以人权为借口,继续支配和控制世界的欲望。
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辩证关系
全球疫苗接种计划
各国参与全球疫苗接种计划,共享疫苗资源,既保障了 各国主权,也促进了全球公共卫生安全。
气候变化合作
各国在气候变化领域进行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这种合作模式既尊重了各国主权,又促进了全球环境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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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家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 会实体的主要标志,它赋予国 家以特殊的地位和尊严。
03
国家主权通常被认为是国家所 固有的,是一种自主自决的最 高权威。
国家主权的特征
绝对性
国家主权的绝对性是指国家主权至高 无上、不可分割、不可侵犯。
自主性
国家主权的自主性是指一个国家独 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
03
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 证关系
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联系
国家主权是人权的根本保 障
国家主权是保障一国独立、自主和发展的关 键,同时也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和支持。
国际人权是衡量国家主权 的重要标准
国际人权是指在国际法框架下,各国应该尊 重和保障的人权,其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
主权的重要标准。
国际人权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这些权利都是人类在生存和 发展中所必需的。
国际人权的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的法律框架包括国际人权 公约、国际人权标准和国际人权决 议等。
VS
这些法律框架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 织提供了指导和规范,以确保人们 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国际人权的发展历程
需要完善国际人权机制,确保其公正、合理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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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国家主权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案例
尼加拉瓜诉美国案
尼加拉瓜政府指控美国公司在该国境内进 行石油开采,侵犯了该国主权。此案中, 国际法院强调了国家对其领土内自会的谴责 。此案反映了国家在国际法上有义务维护 和平,并不得进行核扩散。
主权与人权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主权指的是在一定领土和居民范围内的最高权威,也就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国家主权包括:(1)国家安全权,即国家维护主权独立、领土完整、人民生存和不受侵犯的权益。
(2)国家政治权,即独立自主管理内政外交的权益。
(3)国家经济发展权,即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权益。
(4)国际社会中的平等互利权,即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也不论社会制度的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
当代国际体系是近代世界各国长期互动的结果。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明确规定:“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
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在当代国际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国家事实上遵守着国家主权原则。
每个国家都小心地捍卫自己的国家主权,竭力防止本国主权受到侵犯。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人民都相信,只有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世界各国才能有效地维护和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国际正义。
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
一方面,国家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通过立法并保障其实现的。
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调整和保护是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平衡
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平衡是一个长期存在且备受争议的话题。
人权保护作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被普遍认为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石。
然而,在实践中,国际人权保护和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往往呈现出一种微妙的平衡状态。
这种平衡既需要确保国家主权不受侵犯,也需要保障人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尊重。
首先,国际人权保护和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关系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秩序的基石,它赋予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然而,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各个国家也需要遵守国际规则和人权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人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对国家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国家不侵犯其国民的人权。
其次,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平衡也体现在国内政治中。
在现代社会,国家主权不仅是国际关系的问题,也是国内政治制度和权力分配的基础。
在一些国家,相关部门可能会滥用国家主权,侵犯公民的人权,这就需要国际人权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干预。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人权保护就成为了一种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国家相关部门行使权力时不会滥用人权。
不过,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并不总是容易实现的。
一方面,一些国家可能会以国家主权为由,拒绝接受国际人权标准和监督。
另一方面,一些国际人权组织可能会过度干涉国家内政,侵犯国家主权。
这就需要在国际人权保护和国家主权之间寻找一种合理的平衡,既保障国家主权,又保障人权得到有效保护。
在实践中,国际人权保护和国家主权的平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首先,国际社会应加强国际人权机制的监督和调整,确保其不干涉国家内政,尊重各国的国家主权。
同时,各个国家也应该加强国内法律和制度建设,保障公民的人权不受侵犯,提升国家在国际人权保护中的地位和声誉。
梳理一下本文的重点,我们可以发现,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平衡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在全球化的今天,各个国家都需要共同努力,寻找一种既保障国家主权,又保障人权的平衡点。
主权与人权
三、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诺贝尔和平奖评选委员会主席托尔比约恩·亚格兰 (THORBJORN JAGLAND)最近发表文章,重复 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以此论证该奖干涉中国内政 的合理性。他在文章中说:“由于世界从民族主义 发展到了国际主义,主权观念在上个世纪发生了变 化……《世界人权宣言》说,民族国家不再拥有最 高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 权标准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世界共同体有责任确 保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得到尊重”。这些似 是而非的言论既没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又不符合当 代国际关系的现实,实际上仅仅反映了西方国家想 要以人权为借口,继续支配和控制世界的欲望。
四、中国的主权与人权
中国,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但我们在同一家园下,互敬互爱互助。我们有着自己的传统, 中国,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但我们在同一家园下,互敬互爱互助。我们有着自己的传统, 有着自己的民族特征,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历经无数变迁,但无论在那个朝代, 有着自己的民族特征,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历经无数变迁,但无论在那个朝代, 也不管中国当时的经济如何,国力和国际地位如何,中国人的本质始终不变,那就是“ 也不管中国当时的经济如何,国力和国际地位如何,中国人的本质始终不变,那就是“主 权高于人权!”,多少历代的中华儿女,在捍卫国家的主权时,以国家社稷为重,把个人 权高于人权! 多少历代的中华儿女,在捍卫国家的主权时,以国家社稷为重, 权利乃至于生命权利置之度外。或者,这在某些外国人(特别是高喊“人权高于主权! 权利乃至于生命权利置之度外。或者,这在某些外国人(特别是高喊“人权高于主权!” 的人)的眼中会感到不可思议。但我们就是这样,因为我们懂得“无国安能有家” 的人)的眼中会感到不可思议。但我们就是这样,因为我们懂得“无国安能有家”,而没 有了主权,谈何人权?更不用谈民主了。 有了主权,谈何人权?更不用谈民主了。 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来,我们受尽外来侵略势力的欺负凌辱。而当时, 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来,我们受尽外来侵略势力的欺负凌辱。而当时,面对侵略者 的血腥屠杀和毫无人道的奸淫虏掠,我们为什么不对他们喊: 你们侵犯了我们的人权! 的血腥屠杀和毫无人道的奸淫虏掠,我们为什么不对他们喊:“你们侵犯了我们的人权!” 那是因为当时我们清楚地知道:那是没用的! 那是因为当时我们清楚地知道:那是没用的!因为当时我们没有了具有真正独立完整意义 的主权,我们的主权在被人严重地侵犯了。在主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候, 的主权,我们的主权在被人严重地侵犯了。在主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候,我们还能跟侵略 者们谈人权吗?所以,贫穷积弱的我们高喊: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而且, 者们谈人权吗?所以,贫穷积弱的我们高喊:“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而且,整个 中华民族都为此而进行了前赴后继的英勇斗争, 中华民族都为此而进行了前赴后继的英勇斗争,多少炎黄子孙无悔地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 为的是什么?为的就是一个完整的大中华,为的就是捍卫完整的主权。我们的斗争, 命,为的是什么?为的就是一个完整的大中华,为的就是捍卫完整的主权。我们的斗争, 我们的牺牲,都是围绕“主权”。务实的中国人知道,没有了主权,什么人权,什么民主, 我们的牺牲, 都是围绕“ 主权” 务实的中国人知道,没有了主权,什么人权, 什么民主, 一切都是假的。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主权高于一切,只有保证国家的主权不受侵犯, 一切都是假的。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主权高于一切,只有保证国家的主权不受侵犯,才能 保证人权的存在,而人权则保证民主的存在和发展。今天,中国人民民已经站起来了, 保证人权的存在,而人权则保证民主的存在和发展。今天,中国人民民已经站起来了,中 国人民当家作主了。今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 国人民当家作主了。今年 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 修正案,正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许多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写入宪法。 修正案,正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许多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写入宪法。这 一切,都是我们的民主建设的成果。正因为我们有了自己不容侵犯的主权,所以, 一切,都是我们的民主建设的成果。正因为我们有了自己不容侵犯的主权,所以,我们在 这一前提下,逐步的推进我们的民主建设,并且取得了世人有目共睹的成就。 这一前提下,逐步的推进我们的民主建设,并且取得了世人有目共睹的成就。主权与人权Fra bibliotek一、含义
国际法中的主权平等与国际人权保护
国际法中的主权平等与国际人权保护在国际法中,主权平等和国际人权保护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主权平等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而国际人权保护则是指国际社会致力于保护所有人的基本人权。
本文将探讨这两个概念在国际法中的关系以及其对全球治理的意义。
一、主权平等的概念与原则主权平等是国际法中一个基本的原则,它要求各个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这意味着不论国家的大小、国力的强弱,都应该被其他国家平等对待。
主权平等的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之一,也是联合国宪章的重要原则之一。
主权平等的概念不仅仅涉及政治和法律层面,还关系到国家间的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
它确保了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和平,促进了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在国际关系中,主权平等是处理争端和解决冲突的基础,也是国际法规范国家行为的重要依据。
二、主权平等与国际人权保护的关系主权平等与国际人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主权平等原则要求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而国际人权保护则致力于保护所有人的基本人权。
这包括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尊严、平等和公正等方面的权利。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现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和合作,而主权平等原则确保了国家在决策和行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主权平等原则要求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内部事务,这为国际人权保护提供了必要的空间和条件。
国家在保护本国人权的同时,也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国内事务。
同时,国际人权保护也有利于促进主权平等的实现。
通过促进各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福祉,国际人权保护可以缩小各国之间的发展差距,实现更加平等的国际秩序。
在此基础上,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地位,实现了主权平等的目标。
三、主权平等与国际人权保护对全球治理的意义主权平等和国际人权保护对于全球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球治理需要尊重各个国家的主权平等,遵循多边主义的原则,推动各国间的平等对话和合作。
主权平等原则确保了国家在全球治理中发挥平等的作用,避免了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存在。
人权主权的关系
[Copy from Baidu.]1.从现代法哲学和国际法的角度,人权与主权本质上是统一的.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人权是人民的人权,主权也是人民的主权.但随着战后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的出现,以及保护个人及少数民族,种族群体免受国家侵害的国际人权保护原则的出现,使得国家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但随着人类相互依存度的不断提高,以及人类共有的自然性所产生的共同道德尊严,急需我们慎待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保护人权与是否允许他国或国际组织对一个主权国家进行有限度的干涉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过权力,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任何国家都必须尊重他国主权。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联国的一系列法律文件所确定的.《联合国宪章》、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74年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一系列的法律文件中,都肯定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人权保护作为一项国际义务,二者并不互相对立。
“《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赋予二者同等地位,那就是要促进和保护人权,也必须尊重国家主权,而尊重国家主权是人权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联合国宪章)(简称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宪章)第2条第7项又规定,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之事件.在联合国体制下,只有通过安理会采取集体安全措施,才存在人道主义干涉的可能性,而区域组织尽管被(宪章)第8章纳入到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的世界体制之中,但他们只有在争端被提交安理会之前力求和平解决争端,在安理会授权之下协助安理会实施强制行动的权力.因此,干涉,尤其是武力干涉,原则上是被禁止的,唯一例外来自安理会的行动或授权.首先,国家有保护人权的义务,人权的保护必须依靠国家,3人权的国内保护和人权的国际保护共同构成了人权保护的内容,二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人权与主权关系高中知识点
人权与主权关系人权和主权是国际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人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和管辖权。
人权与主权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二者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
首先,人权和主权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国家层面来看。
一个国家的主权意味着国家可以独立决定自己的内外政策,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
然而,国家的主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人权。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应当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
一个国家如果严重侵犯人权,可能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制裁和谴责,甚至遭受国际干预。
因此,人权和主权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其次,人权和主权之间的关系还体现在国际关系中。
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往往涉及到人权问题。
国际组织、国际法律和国际公约多次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要求各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的主权不能成为践踏人权的借口,国际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对国家进行督促和监督,以确保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目的之一就是追究侵犯人权的个人和组织的责任。
因此,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最后,人权和主权之间的关系还在国内政治中体现。
一个国家的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应当尊重人权。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福祉和发展。
如果政府滥用权力,侵犯人权,可能会引发社会不满和不稳定。
因此,人权和主权在国内政治中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总结起来,人权与主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国家的主权不应成为践踏人权的借口,而应当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前提下行使。
国际社会也应当关注和监督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只有在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国家的主权才能得到合理行使。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一、人权与主权人权和主权是国际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人权是指人类作为个体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主权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士和人民的最高权力。
在国际法中,人权和主权的关系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人权和主权的定义入手,分析其相互关系,并探讨国际法在处理两者关系中的作用。
二、人权与主权的定义1.人权的定义。
人权是指人类作为个体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剥夺的,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2.主权的定义。
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和人民的最高权力。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主权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三、人权与主权的相互关系1.相互依存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人权的保障需要主权的维护,而主权的行使也需要以保障人权为前提。
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其主权也会受到质疑和挑战2.相互促进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方面,保障人权可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国家的治理水平;另一方面,行使主权也可以促讲人权的实现和发展。
在保障人权的过程中国家需要行使主权来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同时,在行使主权的过程中,也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以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四、国际法在处理人权与主权关系中的作用1.保障人权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法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人类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也对人权的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范为各国在保障人权方面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
2.维护主权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法也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来维护国家的主权。
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各国的平等权利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国家领土完整原则宣言》等国际公约也对维护国家主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范为各国在维护主权方面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浅谈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世界格局的不断变化,人权和主权的关系问题日益突出。
各国学者对于人权究竟是一个国家的内政还是冲破国家界限的全球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和性质,以及二者关系的发展阶段入手,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阐述了最低限度人权高于主权的合理性。
【关键词】:人权主权人权普遍性最低限度人权【正文】:一、人权和主权的概念和历史进程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公民个体基于自己的需求对国家进行请求的权利。
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其产生的基础是民族国家的兴起改变了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国家和个人之间发生了各种法律联系,这种联系的核心是人权。
广义的人权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
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与特征的狭义的人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出现后才有的。
人权源于人的本性。
这种本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人的社会属性和人的自然属性。
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是生活在各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
马克思主义也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
‛①所谓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
它包括三个基本的要素。
首先,人性是指人的天性。
人的生命不受肆意剥夺,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的思想自由不受禁锢,人的最低生活得到保障,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都是人的天性和本能。
其次,人性是指人的德性。
人是一种有伦理道德追求的高级动物,这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一个根本点。
再次,人性是指人的理性。
人通过理性,可以认识世界上万事万物的规律,并据以改造世界。
同时,人还可以通过理智,克制自己不去做那些不合情不合理的事情。
主权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是由法国学者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至上的权力。
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续至国际社会,重点从国际法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
浅析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关系
J n2 u .01 l
S ra .6 . 6 e i lNo 1 7 No O
总第 17期 第 0 6 6期
浅析人权和 国家主权的关 系
⑨ 李春莉
( 广东省肇 庆市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 广东 肇庆 56 0 ) 2 10
【 摘
要】人权与国家主权是 紧密相连 的两大政 治权利 , 两权 内外相交( 既主要 属于国内问题 , 又具有 国际
这种对世界人权宣言歪曲理解各取所需的实用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3主义态度连有的西方人权学者也不屑一顾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构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保障体系而不是一份人们可以从中随意挑选的菜单
21 年 0 01 6月
黑 河 学 刊
Heh o r a ieJ u n l
西方国家独霸天下 的局面开始被打破 , 许多有利于各 国劳 动人 民利益的呼声和要求得 以体现。
然 而 , 实践上 。 在 西方 国家 往 往 片 面 强 调 政 治 权 利 是
【 作者简介 】 李春莉 (92 )女 , 18 一 , 河北泊头人 , 广东省肇庆市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 助教 , 研究方 向 : 法学。
二战 以后 , 随着联合国的成立 以及人权大规模地 进入
人 权 , 甚 至 排斥 经 济 、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的人 权 价值 。有 贬低 社
国际法领域 。 人权与 国家主权 的关系便备受关注。现在 , 人
的西方人权学说认为 , 民和政治权 利是人权 , 公 而经 济和 文化权利不属于人权 , 它们仅表示 一种希望 、 理想 , 不一 并 定能实现 。有的学者提 出确定 人权 的三个标 准 , : 即 实用
论权利义务相一致视角下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
论权利义务相一致视角下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这一话题,一直引起社会各界的深入研究与广
泛讨论。
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视角看来,国家主权和人权存在着辩证关系。
首先,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障。
国家主权应该被认为是一种尊重公民
权力、赋予人民激发潜力和发展才能的特权。
只有当国家完全地具有独立自主的主权,它便有能力维护和保障其居民的人权,向他们提供公平社会环境,支持他们实现自身的发展与成功。
其次,人权既是国家主权的基础。
任何国家的主权,都是靠其公民的拥有的权
力确立的。
只有保障人民的人权,他们才会感到受到尊重,为国家的发展而尽心甘劳,进而助力国家的独立自主主权的得以巩固。
因此,要把国家的国家主权贯彻到底,关键就在于实现人权。
最后,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也应该存在着相互制衡的关系。
在行使国家主权时,应不断地维护和保护公民的人权,以确保国家的主权更好的实施。
另一方面,公民的人权,亦应该以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性而实现平衡,毕竟,国家主权才是任何实现人权的基础。
综上所述,“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相互依存、均衡发展,二者应同时
求发展,相互辅助、协同发展,相互制衡,以实现完善的社会公正制度。
唯有这样,社会不同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少数民族等,才有机会得到平等的关注、尊重和照顾,进而获得舒适的生活和繁荣的社会环境。
主权与人权关系浅谈
主权与人权关系浅谈主权与人权的基本关系是: 人权是根本, 主权立于人权之上; 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 主权是保护人权的, 但有主权并不等于就有人权。
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主权不容侵犯、内政不容干涉二者间关系较复杂, 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关键在于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都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 一方面搞好本国的人权保障, 一方面对人权问题进行善意的批评, 尊重别国的主权。
一、主权与人权概念的基本内涵及二者关系的发展所谓主权, 就是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的有机结合, 形成一个整体。
它包括两个基本内容: 一是指国家按其职能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有实行管辖的权力, 对内具有排它性与至上性; 二是指国家排除任何外来干涉, 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 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
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 每个人都拥有或应当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 包括两个层面: 作为理想, 它是一定的国家和人民对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目标追求; 作为现实, 则是人们对现存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法律规范。
人权具有普遍性, 但又不是抽象的, 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
从狭义上讲, 是指一些直接关系到人赖以维持生存、从事社会活动、以及作为人以区别于物的应有尊严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 从广义上讲, 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应有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 包括从新闻媒体获得国内国际真实信息的权利等, 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怎样呢? 从这两个概念数世纪以来的发展变化可以了解其大略。
众所周知, 首次提出主权一词的是十六世纪法国学者布丹。
他在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 认为主权是国家的主要标志, 是国家的特殊属性, 在国际间是各国君主的平等权利。
荷兰近现代法学家格劳秀斯认为, 主权属于国家, 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至于国家主权原则, 那是在主权概念产生之后, 随着一批批主权国家的出现和国际关系的发展, 而在国际法中逐步得到确认的。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张远铭09信息工程应用电子技术(一)班3109003070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人权”泛指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经济权、政治权、文化权等。
而公民在政治上应该享有的自由和民主权利,一般也被称为“人权”。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
这里,大家可能对人权和对内最高权有疑问了。
人权要求我们有人生自由,而主权要求国家有最高统治权,我们要服从国家的管理。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
随着整个世界的互动性与相互依赖性的强化,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连结日益紧密化,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
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我觉得两者谁也离开不了睡,人权的实现是建立在国家有自己的主权之上的,没有完整的国家主权,我们的人身自由不得不受制于外界,受外界的威胁,受外界的控制。
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
可以说人权与国家主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人权与主权自始致终是不可分割的。
如今很多西方反华势力不断重申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借此来干涉中国内政,这是不可取的,没有意义的,任何时候都无法辨识谁为第一性,主权与人权是辩证统一的,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没有人权,主权也不复存在。
诚然,现在我们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体制,法律法规还有很多不足,很多不尽人意,但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是不变的,就是实现共产主义。
国家的缺点和不足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待,不可受别人激进的言论所迷惑,我们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应该担负起自己的责任,为这个国家的完善付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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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是紧密相连的两大政治权利,两权内外相交(既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
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处理好促进人权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
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反对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主张两者的协调一致和高度统一。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一、人权的概念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人权的基本存在形式、具体要求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因此人权问题主要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在现代, 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 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多种分类。
例如, 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 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 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 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 从人权的不同保障方式看, 可以分为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
应该指出的是, 不论按什么标准划分人权, 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不能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
不论按何种标准来论述人权问题,各种学说都有不同的主张, 而在国际社会中, 又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和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上, 反映了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主要矛盾。
19 48 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这些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公民和政治权利, 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在讨论通过该宣言的过程中, 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可以说其产生本身就是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在一定程度上既斗争又妥协的结果。
尽管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在通过时放弃了人权, 但无论如何《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毕竟意味着在人权舞台上,西方国家独霸面开始被打破,许多有利于各国劳动人民利益的呼声和要求得以体现。
然而,在实践上,西方国家往往片面强调政治权利是人权,贬低甚至排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价值。
有的西方人权学说认为,公民和政治权利是人权,而经济和文化权利不属于人权,它们仅表示一种希望、理想,并不一定能实现。
有的学者提出确定人权的三个标准,即实用性、最重要性和普遍性,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符合这些标准, 因而不能包括在人权内, 至少不是同一种意义上的权利。
这种对《世界人权宣言》歪曲理解、各取所需的实用主义态度, 连有的西方人权学者也不屑一顾, 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构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保障体系, 而不是一份人们可以从中随意挑选的菜单。
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并强调人权不仅包括政治权利, 而且还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强调这几项权利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不可分离的关系。
因为很明显, 离开了生存权、经济权、文化权、社会权, 空谈民主、自由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是空洞、乏力的。
因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 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在《世界人权宣言》中, 生存权和与之有关的寻求庇护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以及满足个人物质生活需要的权利等内容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反映了发展中国家要求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强烈愿望。
同时, 西方国家在人权方面片面强调个人人权, 轻视甚至否定集体人权。
而发展中国家则坚持集体人权。
因为一个被奴役的民族和一个丧失独立主权国家的人民是根本谈上不什么基本人权的。
在这方面, 民族自决权的确立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内长期联合斗争所取得的巨大成果, 是人权概念的崭新发展。
随着人权概念从个人人权扩展到集体人权, 发展中国家又提出了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的新概念, 被称为“第三代人权”。
在经过长期的努力后, 1 9 8 6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宣言》, 明确规定: “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发展权的提出, 使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将改变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同基本人权联系起来, 这是人类历史的进步。
生存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新的基本人权, 丰富和充实了集体人权的内容, 使人权概念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阶段。
二、国家主权的概念国家是个历史范畴,作为国家集中体现的主权也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而突显不同的重点。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布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的权力。
发展到现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这一点是国家主权的根本属性。
总体而言,国家主权包括:(1)国家安全权,即:国家维护主权独立、领土完整、人民生存和不受侵犯的权益。
(2)国家政治权,即:独立自主管理内政外交的权益。
(3)国家经济发展权,即: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权益。
(4)国际社会中的平等互利权,即: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也不论社会制度的差异,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完全平等。
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国家主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完全的独立自主性、最高的权威性和无可非议的平等合理性。
但不能绝对化。
其也会受到一定的制约与限制。
例如: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任何一国有权捍卫自己的主权,但同时也有义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干涉他国内政;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
三、人权与国家主权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上,不能简单地完全肯定或否定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
总体上它们是一对辨证统一的关系:主权原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
国家不能以维护主权为由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也首先必须尊重国家的主权。
因此在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上,有两点是需要强调的。
首先,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
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国家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通过立法并保障其实现的。
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调整和保护是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另一方面,离开了国家主权,人权也就无从谈起。
一个丧失了主权的国家的人民,是没有什么“权利”和“自由”可言的,只能沦落为在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之下的“二等臣民”甚至“三等臣民”,甚至连起码的生存权也得不到保障,古今中外的事实都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人权绝对不能离开主权,否则便成了无源之水。
其次,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
提到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很容易使人联想起对一国内政的干涉。
这种狭隘意义上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实际上,自提出人权这个口号起,便意味着对主权的制约。
由于国家主权表现为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
因此,对主权的制约,指的也是来自于国内和国际社会两个方面的制约。
正确处理“主权”与“人权”两权关系,必须坚持三条原则:(1)两权并重,同时充实和完善,不可偏颇;(2)两权相连,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更不能相互完全对立;(3)两权内外相交(即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
在当今世界,正确处理主权与人权关系,必须反对霸权主义,揭穿其混淆视听的政治用心。
总之,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相互关系上,应该强调其对立统一性。
那种将两者隔离开来、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国际社会不存在任何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的基本人权的主权。
四、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是指各国应按照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际人权宣言和公约,承担着普遍的或特定的国际义务,对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和保护,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治和惩治。
人权保护的问题,从国内逐渐走向了国际。
就国内法人权的保护而言,主要是以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关于人权保护的论述为先导、以美国1776年《弗吉利亚权利宣言》、《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及1789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等国内法文件的相继诞生为契机,明确承认并特别保护基本人权的做法,开始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体现,人权的国内保护体制逐渐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得以确立。
而人权的国内法保护和国际法保护发展并不同步,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人权的国际保护还只是一个在学说上广泛辩论的学术问题。
只是从1945年起,这个制度才成为实在法。
在经过两次世界大战,让人们发现许多的人权仅仅是依靠国内法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整个国际社会共同保护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权。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主要以《联合国宪章》为先导,以“国际人权宪章”为核心辅以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禁止酷刑,保护难民妇女和儿童权益等各专门领域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逐渐发展形成了普遍性人权国际保护机制。
1945年联合国成立并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一个具有很大权威的国际组织的纲领性文件中,在1946年成立了人权委员会并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在1976年制定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