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和人权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话题。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确保了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自主。
而人权则是所有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尊严、平等等方面的权利。
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这两个原则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我们需要充分探讨和思考。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既矛盾又互补。
国家主权强调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独立和自主,这意味着国家不仅拥有权力,而且有责任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保护自己的人民,它就失去了其主权地位。
这是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国家主权本质上是为了人权而存在的。
在一些情况下,在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存在冲突。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安全和稳定,可能会限制人民的一些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可能会利用主权原则来掩盖其对人权的侵犯,例如压制异见分子和迫害少数民族。
在实践中,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补的。
只有在保障人权的情况下,国家才能真正享有主权。
人权的保护是国际法的核心目标之一,因为它不仅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国际法对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国际法不仅保护国家主权,也保护人权。
在联合国宪章中,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平衡得到了体现。
宪章承认了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主权,并强调每个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权,包括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和民主权利等。
联合国体系中的其他主要法律机构也致力于保护国家主权和人权。
例如,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的最高法院,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际刑事法院则专注于追究犯有严重罪行的个人和政府的责任,包括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等。
同时,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负责审议和监督全球人权情况,并对各国进行评估和审查。
总体来说,国际法的目标是平衡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并确保每个国家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国家主权与人权
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人权与社会 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人权之间的本质 区别
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阶级是资产阶级,所以 一切行为是从资产阶级所出发的,建立在资产阶 级当政下的民主、自由、人权也只是资产阶级内 部的民主、自由、人权,虽然对无产阶级有一些 相应的民主、自由、人权,但前提是保障其统治, 及资产阶级的利益。 社会主义的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无 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具体形态的名称是“人 民民主专政”)它的出发点是广大的人民,因此 它的民主、自由、人权更广泛,也更贴切人民, 更加有先进性。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主权与人权都 是 国际法的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权原 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 要原则。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 得侵犯别国的主权;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 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原则首先必须尊 重国家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 现。 • 宪章关于主权与人权的规定,具有不同的性质 • 宪章关于主权与人权的规定,在内容上也是不的 • 宪章关于主权与人权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上也是不同 的 综上所述,《联合国宪章》对主权和人权的规定,说明 了国家主权与人权是主从关系,是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 设想如果把人权高于主权这一观点法律 化,或者说将其明文规定在国际法中, 那么任何国家都可以以此为借口悍然侵 犯他国主权,那么世界的和平能保障吗, 我想恐怕要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吧!
组员:范丽丹、刘欢、王莉、郝桂锋、帅 娇、高雨晴
THANK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 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 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 内管辖的事项,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 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 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 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 项宗旨。特別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 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人权 即人依照其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本性指 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主权高于人权
主权高于人权?因为利比亚战争,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这一争论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注意。
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以及抵抗侵略的权利,而人权则是指“人因其而为人的权利”。
我并不认为二者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因为两种权力本身是不存在高下之分的,人们并不是认为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如果说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那么用生命健康权来无限的侵犯财产权是合理的,也就是一个人因为没钱看病而进行偷窃是不受惩罚的,本来看病只需要1000块但是却行窃10000也是合理的。
所以权利没有高下之分,而只有哪一个更加重要,这就意味着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谁,并且这种保护是有一定的限度的。
究竟二者谁更加重要了?我们先来讨论一下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首先保护谁。
公元一九九八年五月,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爆发了一场举世震惊的骚乱,在骚乱过程中华裔居民受到有组织的文明用语、杀害,华人所拥有的公司、超市、工厂被砸毁、抢劫,华人妇女惨遭轮奸、焚烧。
全印尼共有1200多人丧生,1000多名妇女(多数为华人)遭到暴徒群体强暴,其中许多妇女或被活活烧死,或因羞辱难当、怀着满腔仇恨自杀身亡。
惨不忍睹,天人共怒。
而对于这样的惨状中国的态度是: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国已注意到印尼局部地区近日出现了一些骚乱,对此表示关注,做为印尼的近邻,中国希望印尼能继续保持社会稳定和民族和睦,以利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发表声明,表示对在印尼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同胞的处境表示关注,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将全力以赴为华侨提供领事保护和服务。
中国一向奉行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可是但人权受到这样的侵害的时候,我们还是因该置之不理吗?坚持主权高于人权,人们连最基本的人权都没了,连让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权利都没了,那么人就不再是人了。
人权和主权的运用都应该有一个限度,而对于这个运用的评价是需要人监督的,当人权受到侵害时,所有生为人的朋友们都应该联合起来保护,这种保护应该分为国内保护和国外保护,前一种保护是不会存在主权与人权的冲突问题的;但是当国内的力量不足以抵抗这种侵犯,例如特大的自然灾害中别国的人到救助,或者这种侵犯本身就是来自于拥有军队的统治者,那我们就不得不越过别国主权的范围,例如二战中,世界对德国的审判,用外部的力量来保护人权,而这种保护就侵犯了别国的主权了,而这种侵犯从理论上来说显然是合理的,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却不得不考虑到人性的不完美以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内容提要]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主权。
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
国家主权高于国际人权。
“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违背当代国际法,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关键词]国家主权,国际人权,主权高于人权,人道主义干涉一。
主权与人权的理论概念(一)主权与国家主权。
主权概念产生丁• 16世纪中叶,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Jean Bodin,1540-1596)在其发表的《论共和国》(另译为《国家六论》)一书中,对“主权”这一古老的概念赋予了全新的意义。
博丹认为,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而只受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
(1)《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2)我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1889 — 1971) 认为,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而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3)直至现代,国际法及其理论一再重申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
国家主权被世界各国所公认,国家主权不容否定或贬低。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论“主权高于人权”
论“主权高于人权”10级法律系胡鑫2010010315044 我们所说的主权一般是指“国家主权”,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或应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
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又不是抽象的,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
在实施人权的国际保护中,不可避免地碰到一个敏感问题,即“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
我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但是人权和国家主权又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历史上和现实国际社会中,没有无人权的国家主权,因为任何国家都是由其居民组成并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政治工具;也没有无国家主权的人权,因为任何人权总要通过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
第二,在人权和国家主权的相互联系中,二者是不对等的,其中国家主权占首位,起主导作用。
因为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如果丧失了国家主权,也就丧失了人权的基础,因而也就谈不上人权。
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都将丧失其基本的保障。
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而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
因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最首要的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要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首先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努力发展本国经济,使国家强盛,不受外人欺侮,使本国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安居乐业。
就是说,国家主权不仅不是实施人权的障碍,而且是实施人权的重要保障。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是紧密相连的两大政治权利,两权内外相交(既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
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处理好促进人权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
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反对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主张两者的协调一致和高度统一。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一、人权的概念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人权的基本存在形式、具体要求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因此人权问题主要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1、人权与主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
2、恰恰相反,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
3、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主权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着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扩展资料: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障。
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兵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
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
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
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特别是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此原则列为首位,也说明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人权与主权的真实关系诺贝尔和平奖评选委员会主席托尔比约恩·亚格兰(THORBJORNJAGLAND)最近发表文章,重复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以此论证该奖干涉中国内政的合理性。
他在文章中说:“由于世界从民族主义发展到了国际主义,主权观念在上个世纪发生了变化……《世界人权宣言》说,民族国家不再拥有最高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世界共同体有责任确保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得到尊重”。
这些似是而非的言论既没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又不符合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实际上仅仅反映了西方国家想要以人权为借口,继续支配和控制世界的欲望。
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是国家最本质、最根本的属性,失去了主权,一个国家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
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什么是主权?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
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什么是人权?人权,通常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个人为维护其尊严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
人权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主权与人权
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
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
主权的法律形式对内常规定于宪法或基本法中,对外则是国际的相互承认。
因此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
国家主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
主权,即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与人权
三、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诺贝尔和平奖评选委员会主席托尔比约恩·亚格兰 (THORBJORN JAGLAND)最近发表文章,重复 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以此论证该奖干涉中国内政 的合理性。他在文章中说:“由于世界从民族主义 发展到了国际主义,主权观念在上个世纪发生了变 化……《世界人权宣言》说,民族国家不再拥有最 高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 权标准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世界共同体有责任确 保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得到尊重”。这些似 是而非的言论既没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又不符合当 代国际关系的现实,实际上仅仅反映了西方国家想 要以人权为借口,继续支配和控制世界的欲望。
四、中国的主权与人权
中国,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但我们在同一家园下,互敬互爱互助。我们有着自己的传统, 中国,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但我们在同一家园下,互敬互爱互助。我们有着自己的传统, 有着自己的民族特征,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历经无数变迁,但无论在那个朝代, 有着自己的民族特征,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历经无数变迁,但无论在那个朝代, 也不管中国当时的经济如何,国力和国际地位如何,中国人的本质始终不变,那就是“ 也不管中国当时的经济如何,国力和国际地位如何,中国人的本质始终不变,那就是“主 权高于人权!”,多少历代的中华儿女,在捍卫国家的主权时,以国家社稷为重,把个人 权高于人权! 多少历代的中华儿女,在捍卫国家的主权时,以国家社稷为重, 权利乃至于生命权利置之度外。或者,这在某些外国人(特别是高喊“人权高于主权! 权利乃至于生命权利置之度外。或者,这在某些外国人(特别是高喊“人权高于主权!” 的人)的眼中会感到不可思议。但我们就是这样,因为我们懂得“无国安能有家” 的人)的眼中会感到不可思议。但我们就是这样,因为我们懂得“无国安能有家”,而没 有了主权,谈何人权?更不用谈民主了。 有了主权,谈何人权?更不用谈民主了。 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来,我们受尽外来侵略势力的欺负凌辱。而当时, 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来,我们受尽外来侵略势力的欺负凌辱。而当时,面对侵略者 的血腥屠杀和毫无人道的奸淫虏掠,我们为什么不对他们喊: 你们侵犯了我们的人权! 的血腥屠杀和毫无人道的奸淫虏掠,我们为什么不对他们喊:“你们侵犯了我们的人权!” 那是因为当时我们清楚地知道:那是没用的! 那是因为当时我们清楚地知道:那是没用的!因为当时我们没有了具有真正独立完整意义 的主权,我们的主权在被人严重地侵犯了。在主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候, 的主权,我们的主权在被人严重地侵犯了。在主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候,我们还能跟侵略 者们谈人权吗?所以,贫穷积弱的我们高喊: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而且, 者们谈人权吗?所以,贫穷积弱的我们高喊:“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而且,整个 中华民族都为此而进行了前赴后继的英勇斗争, 中华民族都为此而进行了前赴后继的英勇斗争,多少炎黄子孙无悔地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 为的是什么?为的就是一个完整的大中华,为的就是捍卫完整的主权。我们的斗争, 命,为的是什么?为的就是一个完整的大中华,为的就是捍卫完整的主权。我们的斗争, 我们的牺牲,都是围绕“主权”。务实的中国人知道,没有了主权,什么人权,什么民主, 我们的牺牲, 都是围绕“ 主权” 务实的中国人知道,没有了主权,什么人权, 什么民主, 一切都是假的。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主权高于一切,只有保证国家的主权不受侵犯, 一切都是假的。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主权高于一切,只有保证国家的主权不受侵犯,才能 保证人权的存在,而人权则保证民主的存在和发展。今天,中国人民民已经站起来了, 保证人权的存在,而人权则保证民主的存在和发展。今天,中国人民民已经站起来了,中 国人民当家作主了。今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 国人民当家作主了。今年 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 修正案,正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许多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写入宪法。 修正案,正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许多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写入宪法。这 一切,都是我们的民主建设的成果。正因为我们有了自己不容侵犯的主权,所以, 一切,都是我们的民主建设的成果。正因为我们有了自己不容侵犯的主权,所以,我们在 这一前提下,逐步的推进我们的民主建设,并且取得了世人有目共睹的成就。 这一前提下,逐步的推进我们的民主建设,并且取得了世人有目共睹的成就。主权与人权Fra bibliotek一、含义
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国际法》作业主权与人权的理解班级:2011级法学+会计专业姓名:赵泽刚学号:1101070235主权与人权的理解摘要: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主权与人权的相关概念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一切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具体表现为国家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事、物及对领土外的本国人所享有的统治权力;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并排除任何外来侵犯和干涉的权利。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了主权就不能称之为国家。
主权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一个国家只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认可,才能在国际社会上立足,而这种承认其实就是对这个国家享有主权这一事实的承认。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国家是主权的,称为主权国家,国家如果没有主权,就不成其为国家。
主权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主权也是国家区别与人类社会其他组织的根本标志。
否认或贬低主权,就是否认或贬低国家;否定或贬低主权, 就是主张霸权。
主权的根本属性就是国家独立地处理国内和国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的干涉和侵犯。
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应当指出,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同时,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有义务尊重别国的主权,我们称之为“互相尊重主权”,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和干涉别国内政;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等等。
总之,国家主权也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浅谈我对主权和人权的认识与理解
浅谈我对主权和人权的认识与理解主权是一个国家最主要的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与。
主权是一个国家最主要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有国际法赋予的。
一个国家的主权沦丧也就意味着这个国家的支离破碎。
中国近现代史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
当清朝还沉浸在闭关锁国的天朝上国的迷梦中,西方国家却开始了大海洋的殖民时代,也是西方的崛起与东方的耻辱历史开始。
这段历史我们都记忆犹新。
当西方列强用炮火打开中国的大门同时也就是中国主权丢失的开始。
当时就有西方的报道说:我们铁路延伸到哪里,哪里就是我们的殖民地。
也就是说我们中国自己的事情我们说了不算是西方列强说了算。
这就是主权丢失的恶果。
主权的完整就是来保证一个国家的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的前提。
弱国无外交,真是如此!清朝一百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就是在主权沦落的时候开始被列强蚕食鲸吞。
名义上每个国家的主权是平等的,但事实上一个国家的主权完全是由他们本身的综合国力来决定的。
弱肉强食,自然界永恒不变的真理。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当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人权就其完整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以现在的人类社会构成情况来看,由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对公民具有相当大的利益影响,所以人权也应该是含有人人参与的政治的权利,人人对政治的期望从而使政治合理的适应大多数人的所需,这就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具备了最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之后,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情况下,继而又展示出了包括政治的人权。
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是由她对人的尊重及个人理想实现的程度来确定的。
人是国家的主体,一个国家的一切活动都与人有关。
人人生而平等是基本的人权,但在现实社会当中这又是最难以实现的。
欧洲的文艺复兴开始提出人人生而平等的言论,从那时起人们开始追求这种自由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适合西方各个强大国家。
人权大于主权还是主权大于人权
人权高,主权低
主权要无条件地为人权服务,为人权保驾护 航,永远听从人权的召唤。如果说人权是主 人,那么主权就是保镖和仆人。主权须臾不 可离开人权。主权一旦离开人权,将失去其 存在的意义,也将是一个非法的主权。主权 是此在的、现世的,人权是永恒的。
一个国家宣示主权,只有当宣示人真正代表这个国家的人 民权利利益时,他的宣示才是有效的。如果他没有获得人 民授权,即通过民主程序获得合法性,主权并不是人权的 体现,充其量只不过是统治集团权利的宣示。因为民主授 权,是把民众意志注入国家意志,人权的内涵转移为主权 内涵的过程。宣示主权就是宣示人权。比如国家主权的一 个重要内容是反对抵制它国“侵略”,只有当它国“侵略” 的含义是对本国人民的压迫和掠夺,是侵害具体的人权时, 才叫侵略。统治集团常常号召人民反侵略,说侵略者杀人 放火抢东西,但如果你就在杀人放火抢东西,你有何资格 指责侵略者?又何来动员民众的力量?反侵略就是反侵害, 而不论这种侵害是来自外国人,还是来自本国人。侵略的 本质是侵害人权。人Βιβλιοθήκη 大于主权20125113 赵恺
人
权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 “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 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 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 征。
主
权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 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 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 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 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 和保护。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 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 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人权与主权关系高中知识点
人权与主权关系人权和主权是国际关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人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和管辖权。
人权与主权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二者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
首先,人权和主权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国家层面来看。
一个国家的主权意味着国家可以独立决定自己的内外政策,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
然而,国家的主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人权。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应当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
一个国家如果严重侵犯人权,可能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制裁和谴责,甚至遭受国际干预。
因此,人权和主权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其次,人权和主权之间的关系还体现在国际关系中。
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往往涉及到人权问题。
国际组织、国际法律和国际公约多次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要求各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的主权不能成为践踏人权的借口,国际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对国家进行督促和监督,以确保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目的之一就是追究侵犯人权的个人和组织的责任。
因此,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最后,人权和主权之间的关系还在国内政治中体现。
一个国家的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应当尊重人权。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福祉和发展。
如果政府滥用权力,侵犯人权,可能会引发社会不满和不稳定。
因此,人权和主权在国内政治中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总结起来,人权与主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国家的主权不应成为践踏人权的借口,而应当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前提下行使。
国际社会也应当关注和监督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只有在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国家的主权才能得到合理行使。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一、人权与主权人权和主权是国际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人权是指人类作为个体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主权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士和人民的最高权力。
在国际法中,人权和主权的关系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人权和主权的定义入手,分析其相互关系,并探讨国际法在处理两者关系中的作用。
二、人权与主权的定义1.人权的定义。
人权是指人类作为个体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剥夺的,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2.主权的定义。
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和人民的最高权力。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主权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三、人权与主权的相互关系1.相互依存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人权的保障需要主权的维护,而主权的行使也需要以保障人权为前提。
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其主权也会受到质疑和挑战2.相互促进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方面,保障人权可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国家的治理水平;另一方面,行使主权也可以促讲人权的实现和发展。
在保障人权的过程中国家需要行使主权来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同时,在行使主权的过程中,也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以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四、国际法在处理人权与主权关系中的作用1.保障人权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法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人类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也对人权的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范为各国在保障人权方面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
2.维护主权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法也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来维护国家的主权。
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各国的平等权利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国家领土完整原则宣言》等国际公约也对维护国家主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范为各国在维护主权方面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
论权利义务相一致视角下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
论权利义务相一致视角下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这一话题,一直引起社会各界的深入研究与广
泛讨论。
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视角看来,国家主权和人权存在着辩证关系。
首先,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障。
国家主权应该被认为是一种尊重公民
权力、赋予人民激发潜力和发展才能的特权。
只有当国家完全地具有独立自主的主权,它便有能力维护和保障其居民的人权,向他们提供公平社会环境,支持他们实现自身的发展与成功。
其次,人权既是国家主权的基础。
任何国家的主权,都是靠其公民的拥有的权
力确立的。
只有保障人民的人权,他们才会感到受到尊重,为国家的发展而尽心甘劳,进而助力国家的独立自主主权的得以巩固。
因此,要把国家的国家主权贯彻到底,关键就在于实现人权。
最后,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也应该存在着相互制衡的关系。
在行使国家主权时,应不断地维护和保护公民的人权,以确保国家的主权更好的实施。
另一方面,公民的人权,亦应该以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性而实现平衡,毕竟,国家主权才是任何实现人权的基础。
综上所述,“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相互依存、均衡发展,二者应同时
求发展,相互辅助、协同发展,相互制衡,以实现完善的社会公正制度。
唯有这样,社会不同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少数民族等,才有机会得到平等的关注、尊重和照顾,进而获得舒适的生活和繁荣的社会环境。
人权与主权
保障
主权
维护
人权
主权概念: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 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 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 予。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 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 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 确认和保护。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 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 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人权与主权的认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09史本(1)班
张龙年
090701153
目 录
• 人权的定义 • 主权的定义 • 怎样认识人权和主 权
人权概念:
人权在立法上来说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 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被多数国家认 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 和强奸。 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1]。 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 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 贫穷和饥饿。 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 之权利。
怎么样认识人权与主权之争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是当前有关人权问题争议 的焦点之一。有人主张人权高于主权,也有人主 张主权高于人权。而我认为不能一刀切,应该分 情况来说,这里就有两种情况:就国内关系而言, 人权应该高于主权;但在处理国与国间的关系时, 一般应坚持主权高于人权。
从国内法的角度看,国家是一国人民的国家,人们 成立国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国家的一切 权力属于人民”。同样,离开了人权,任何国家权力根 本就没有存在的理由。 因为它们的关系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主权和人权王叔良原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6年第1期人权,作为一种概念和口号,可以追溯至近代资产阶级为反封建、反神权而提出的启蒙思想和革命理论,而作为一种国际法上调整的对象,则还是现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新现象。
随着时代的进步、情势的变迁,人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正日益成为各国关注和斗争的焦点,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新的挑战,给国际法提出了新的研究领域和课题。
一、人权概念的国际差异什么是人权?最简单地说,就是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或曰“人的权利”。
人权属于历史的范畴。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思想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很早的历史时期,但现在一般认为,人权的概念是17至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中首先提出来的。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念。
恩格斯指出:“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
”〔1〕在资产阶级高举人权旗帜反对封建专制取得革命胜利后,便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这种观念肯定下来,从而完成了将人权由一种思想转变为国家法律的历史进程。
然而,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法律的中心内容便是维护财产的私人所有制,“……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2 〕。
这无疑贬损了资产阶级所特别强调的人权并为之奋斗的这一目标的价值。
人权理论在此后两百多年时间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后,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同时,逐步形成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权观。
人权已不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已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普遍认为应该维护和促进人权,并在人权领域内进行国际合作。
但是,由于各种因素,诸如思想意识形态、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民族历史背景、风俗习惯以及文化传统等差异,在人权问题上,现代国际社会尚无一个统一的人权概念能涵盖其定义、范围和标准。
在现代,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多种分类。
例如,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从人权的不同保障方式看,可以分为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
〔3〕应该指出的是,不论按什么标准划分人权,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不能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
不论按何种标准来论述人权问题,各种学说都有不同的主张,而在国际社会中,又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和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上,反映了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主要矛盾。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这些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在讨论通过该宣言的过程中,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可以说其产生本身就是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在一定程度上既斗争又妥协的结果。
尽管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在通过时弃了权,但无论如何,《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毕竟意味着在人权舞台上,西方国家独霸天下的局面开始被打破,许多有利于各国劳动人民利益的呼声和要求得以体现。
然而,在实践上,西方国家往往片面强调政治权利是人权,贬低甚至排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价值。
有的西方人权学说认为,公民和政治权利是人权,而经济和文化权利不属于人权,它们仅表示一种希望、理想,并不一定能实现。
有的学者提出确定人权的三个标准,即实用性、最重要性和普遍性,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符合这些标准,因而不能包括在人权内,至少不是同一种意义上的权利。
这种对《世界人权宣言》歪曲理解、各取所需的实用主义态度,连有的西方人权学者也不屑一顾,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构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保障体系,而不是一份人们可以从中随意挑选的菜单”〔4〕。
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并强调人权不仅包括政治权利,而且还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强调这几项权利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不可分离的关系。
因为很明显,离开了生存权、经济权、文化权、社会权,空谈民主、自由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空洞、乏力的。
“因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5〕。
在《世界人权宣言》中,生存权和与之有关的寻求庇护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以及满足个人物质生活需要的权利等内容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反映了发展中国家要求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强烈愿望。
同时,西方国家在人权方面片面强调个人人权,轻视甚至否定集体人权。
而发展中国家则坚持集体人权。
因为一个被奴役的民族和一个丧失独立主权国家的人民是根本谈上不什么基本人权的。
在这方面,民族自决权的确立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内长期联合斗争所取得的巨大成果,是人权概念的崭新发展。
随着人权概念从个人人权扩展到集体人权,发展中国家又提出了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的新概念,被称为“第三代人权”。
在经过长期的努力后,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宣言》,明确规定:“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发展权的提出,使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将改变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同基本人权联系起来,这是人类历史的进步。
生存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新的基本人权,丰富和充实了集体人权的内容,使人权概念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阶段。
在人权的标准方面,主要是对于国际社会是否存在着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共同人权标准问题,各国至今仍未取得统一的认识。
西方发达国家总是力图将自己的人权标准强加于人,特别是某些西方强国,不但对别国人权状况指手划脚,还动辄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实行经济制裁,甚至军事干预。
这种蛮横行径引起了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
一些西方学者也对此持有异议,认为“不存在一套被认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对任何民族都有确实根据的人权基准,这已被充分认识到”〔6〕。
那种不顾各国实际情况的差异来推行人权标准,实际上是某些西方国家固有的“最低限度国际标准”即“现代欧洲文明标准”在人权领域内的反映。
在人权领域,目前尚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国际标准。
但不能据此而得出结论,说在此问题上国际社会是无所作为的。
事实正相反,在人权领域内,经过各国的努力,国际社会已经在许多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据统计,自《联合国宪章》制订以来,已经通过了近70个关于人权的国际宣言、公约、协议和议定书,以及其他区域性的人权公约、宣言等。
这些文件的签订,说明即使是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在保护人权问题上也存在着共同点,也会达成某些共同的认识,从而形成有限的共同标准。
这种共识会随着各国的政治经济发展以及相互的交流合作而增加,从而会改善整个国际社会的人权状况。
但是,只要各国仍然存在着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不同的文化传统等因素,就不可能有一套完整的、真正统一的国际社会的共同人权标准,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7〕。
二、人权与国家主权根据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指的是国家所具有的对内最高的、对外独立的权力。
国际主权原则是国家法上的最基本原则,失去了这个原则,国际法所赖以保障的基础便将不复存在,正常的国际秩序便不能维持,国际社会就会陷入混乱。
在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将人权问题提高到国际关系准则的空前高度,到处推行“人权外交”,使得国家主权原则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各国以及各种学说对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人权从属于主权。
这种观点强调人权对主权的依附性,认为一国境内的居民个人所享有的人权内容、范围,都是国家行使主权通过法律等手段予以规定并加以保护的。
而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更是要通过国家主权来得以实现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权高于国家主权,人权保护没有国界。
一些国家的政府官员和学者或明或暗、或公开或隐蔽地主张并支持这一观点,认为在国际关系中人权是高于一切的,当然也是高于主权的。
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上,简单地完全肯定或否定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难以阐明这一关系的。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现代文明所“奉献”给人类的两场浩劫——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法西斯国家所犯下的灭绝种族、残绝人寰的践踏基本人权的行径,极大地震撼了国际社会。
据统计,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了1687.48万人死亡,其中平民达830万人,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死亡人数高达4157.97 万人,其中平民达2453.8万人。
正是出于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高度负责和对历史教训的深刻反省,尊重和保护人权成了战后全世界所热切向往并坚决主张的进步潮流。
1945年,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在望,《联合国宪章》壮严宣告:“欲免后者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并将“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作为联合国组织的一项宗旨,由此正式开创了人权国际保护的新纪元。
在国家主权与人权关系上,将其看成是僵死的、互相对立的一对矛盾是完全错误的,也是根本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除了因两次大战致使人类的基本人权受到肆意侵犯的历史教训之外,就每个人、每个民族而言,无疑都置身于具体的国家中,同时又都生活在人类社会的大家庭里。
因此,除了一国的国内立法之外,各国还需要在国际社会中就此领域内所关心的问题互相合作,彼此交流。
这种关系也决定了人权问题既有其国内、又有其国际方面的因素。
这样,在人权的概念、范围、标准、保护等一系列问题上,一个国家与国际社会之间,各个国家之间会产生既统一又冲突,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斗争现象。
这本身就是人类追求人权不断完善、逐步实现的过程。
在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上,有两点是需要强调的。
首先,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
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国家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通过立法并保障其实现的。
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调整和保护是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因此,人权内容中的最重要、最基本部分通常也是由国内法予以确认、保证实施的。
一国人权的状况直接反映了一国的民主政治状况,各国应不断创造条件,为不断改善本国人民的人权状况而加以努力。
另一方面,离开了国家主权,人权也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