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和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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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和人权

王叔良原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6年第1期人权,作为一种概念和口号,可以追溯至近代资产阶级为反封建、反神权而提出的启蒙思想和革命理论,而作为一种国际法上调整的对象,则还是现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新现象。随着时代的进步、情势的变迁,人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正日益成为各国关注和斗争的焦点,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新的挑战,给国际法提出了新的研究领域和课题。

一、人权概念的国际差异

什么是人权?最简单地说,就是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或曰“人的权利”。

人权属于历史的范畴。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思想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很早的历史时期,但现在一般认为,人权的概念是17至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中首先提出来的。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念。恩格斯指出:“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1〕在资产阶级高举人权旗帜反对封建专制取得革命胜利后,便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这种观念肯定下来,从而完成了将人权由一种思想转变为国家法律的历史进程。然而,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法律的中心内容便是维护财产的私人所有制,“……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2 〕。这无疑贬损了资产阶级所特别强调的人权并为之奋斗的这一目标的价值。

人权理论在此后两百多年时间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后,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同时,逐步形成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权观。人权已不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已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普遍认为应该维护和促进人权,并在人权领域内进行国际合作。但是,由于各种因素,诸如思想意识形态、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民族历史背景、风俗习惯以及文化传统等差异,在人权问题上,现代国际社会尚无一个统一的人权概念能涵盖其定义、范围和标准。

在现代,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多种分类。例如,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从人权的不同保障方式看,可以分为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3〕应该指出的是,不论按什么标准划分人权,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不能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不论按何种标准来论述人权问题,各种学说都有不同的主张,而在国际社会中,又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和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上,反映了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主要矛盾。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讨论通过该宣言的过程中,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可以说其产生本身就是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在一定程度上既斗争又妥协的结果。尽管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在通过时弃了权,但无

论如何,《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毕竟意味着在人权舞台上,西方国家独霸天下的局面开始被打破,许多有利于各国劳动人民利益的呼声和要求得以体现。

然而,在实践上,西方国家往往片面强调政治权利是人权,贬低甚至排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价值。有的西方人权学说认为,公民和政治权利是人权,而经济和文化权利不属于人权,它们仅表示一种希望、理想,并不一定能实现。有的学者提出确定人权的三个标准,即实用性、最重要性和普遍性,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符合这些标准,因而不能包括在人权内,至少不是同一种意义上的权利。这种对《世界人权宣言》歪曲理解、各取所需的实用主义态度,连有的西方人权学者也不屑一顾,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构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保障体系,而不是一份人们可以从中随意挑选的菜单”〔4〕。

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并强调人权不仅包括政治权利,而且还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强调这几项权利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不可分离的关系。因为很明显,离开了生存权、经济权、文化权、社会权,空谈民主、自由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空洞、乏力的。“因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5〕。在《世界人权宣言》中,生存权和与之有关的寻求庇护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以及满足个人物质生活需要的权利等内容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反映了发展中国家要求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强烈愿望。

同时,西方国家在人权方面片面强调个人人权,轻视甚至否定集体人权。而发展中国家则坚持集体人权。因为一个被奴役的民族和一个丧失独立主权国家的人民是根本谈上不什么基本人权的。在这方面,民族自决权的确立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内长期联合斗争所取得的巨大成果,是人权概念的崭新发展。

随着人权概念从个人人权扩展到集体人权,发展中国家又提出了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的新概念,被称为“第三代人权”。在经过长期的努力后,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宣言》,明确规定:“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权的提出,使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将改变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同基本人权联系起来,这是人类历史的进步。

生存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新的基本人权,丰富和充实了集体人权的内容,使人权概念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阶段。

在人权的标准方面,主要是对于国际社会是否存在着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共同人权标准问题,各国至今仍未取得统一的认识。西方发达国家总是力图将自己的人权标准强加于人,特别是某些西方强国,不但对别国人权状况指手划脚,还动辄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实行经济制裁,甚至军事干预。这种蛮横行径引起了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一些西方学者也对此持有异议,认为“不存在一套被认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对任何民族都有确实根据的人权基准,这已被充分认识到”〔6〕。那种不顾各国实际情况的差异来推行人权标准,实际上是某些西方国家固有的“最低限度国际标准”即“现代欧洲文明标准”在人权领域内的反映。

在人权领域,目前尚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国际标准。但不能据此而得出结论,说在此问题上国际社会是无所作为的。事实正相反,在人权领域内,经过各国的努力,国际社会已经在许多问题上达成了共识。据统计,自《联合国宪章》制订以来,已经通过了近70个关于人权的国际宣言、公约、协议和议定书,以及其他区域性的人权公约、宣言等。这些文件的签订,说明即使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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