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
第一章法的本体考生要掌握好法理学,在考试中取得成功,需要知道法理学的基本特征:1.法理学是一门跨越性、辐射性突出的课程。
法理学所阐述的原理原则、基本知识对于司法考试当中其他13门课程都有普遍的基础性的意义和指导价值。
只有学好法理学,才能在整体上、贯通意义上把其他13门课程学得更好。
2.要注意法理学是一门从表面来看比较自由的学问,不像其他13门课程,都是以实际存在的制度、法律实际生活为直接背景、直接依托的。
比如刑法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托)、宪法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托)、法制史(以中外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为依托)。
法理学虽然也要以实际生活为基础,但不是以法律实际生活为直接依托。
也就是说法理学是一门自由度比较大的学问,不同的学者、不同的著作,在阐述法理学的时候,差异往往很大。
因此在学习法理学这门课程的时候要搞清楚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而对于经常容易发生变化的问题,可以摆在次要位置上。
3.要注意法理学这门课程在司法考试中,近几年每年都有不少明显的变化。
今年的变化尤其多。
要搞清楚哪些内容不存在了,新增加了哪些内容?只有这样,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才能处于主动地位。
4.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考试初期,法理学所占分值和宪法学、法制史相当,最近四年来法理学的分数逐渐增长,成为14门课中分数最多的课程之一。
我们只有充分重视这一点,把法理学学好,我们在司法考试的全局中才能获得好的成绩。
法的本体一章是阐明法律的最基本问题的专门的一章。
这一章的重点在于搞清楚有关法律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
同以往一样,这一章还是由八节构成,但是这八节中有不少变化。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概念的争议是2008年大纲和辅导用书增写的一部分内容,对于新增写的内容我们需要高度重视。
一般来说,新增写的内容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为新增写的内容本来就很重要,在以往的大纲和辅导用书中疏于注意而没有写,现在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把它增加进来,这样一部分内容就是重要的考点。
法理学讲义
就要求法律职业者,特别是律师具有熟练的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 力和通过网络提供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的能力。第三,人际沟通能力。 不能有效地进行人际沟通的人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律人才,甚至无法从事 这种职业。
3.身体心理素质。身体心理素质是人才素质的基础部分。法律人才良 好的心理素质包括:第一,正当的动机和兴趣;第二,恰当地进行自我 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第三,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 压力承受能力;第四,具有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 断的性格。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对高等教育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大学法律院系的 基础理论课程仿效当时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称为“国家与法的理 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基本上使用苏联在1940—1950年出版的同 名教材。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国家理论为主导将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合 二为一,否定了法理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地位和价值,不利于对法进 行专门的、深人的研究。在当时,“法理学”则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意 识形态和专有名词而禁止使用。《苏联大百科全书》明确宣布,法理学 或法哲学是“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分科”。我国1979年出版的《法学词 典》还把法理学解释为“资产阶级法哲学的别称”,同时把法哲学定性 为“剥削阶级法学家用唯心主义哲学的方法抽象地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 思想学说”。
法理学地位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他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基础理论 和方法论。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的材料 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的,所以法理学提 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 观点和方法,同时他所阐述的基本概念 基本 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具有指导意义。法理学是把对法 律现象的哲学研究和专门法律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从不同的角度阐明 法学现象的共同问题。因此,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 地位。
法理学讲义
(一)法学与哲学
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哲学与法学的关系十分密切,19世纪之前,法学一直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随着人们对法学认识的发展,法学逐渐成为独立的一门学科,但法学始终受到哲学的巨大影响。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因为法理学是对法的基本问题的哲学思考。
3.比较方法:就是对不同国家、地区、民族和法系的法律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的法律加以比较研究的方法。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
2.如何划分法学体系?如何理解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之间的关系?
3.怎样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4.简述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过程。
5.代表性的法学派有哪些?它们的主要观点是什么?
社会实证研究方法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主要的社会实证研究方法具体有:
1.社会调查方法:即通过社会调查的手段对立法、执法、守法等法律运行机制进行实证研究的方法。一般可分为普遍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个案调查四种。
2.历史考察方法:就是把法律现象同一定的历史条件联系起来予以考查的方法。
法理学讲义.txt大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需要不停地做出选择;而小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从来没有选择的机会。男人因沧桑而成熟,女人因成熟而沧桑。男人有了烟,有了酒,也就有了故事;女人有了钱,有了资色,也就有了悲剧。《法理学》讲义
导 论(2个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6,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是什么?
7.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讨论题: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讲法的概念第2讲法的作用第3讲法的价值第4讲法的要素第5讲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第6讲法的效力第7讲法律关系第8讲法律责任第9讲法的创制——立法第10讲法的实施第11讲法律方法第12讲法的起源与发展第13讲法的传统第14讲法的现代化与法治第15讲法与社会、经济第16讲法与道德、宗教、人权第17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部分法理学和法治理念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章法的本体论理论体系: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其中最重要的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这部分的内容很重要,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第2章法的运行论理论体系: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
其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半结合实际来考核。
第3章法的演进论理论体系: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
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世界两大法系、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
其中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理论往往构成论述题的出题背景。
第4章法的社会论理论体系: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
其重要考点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权等。
第5章法治理念论本讲结构: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影响和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力量和意识形态背景。
其重要的考点包括:法治理念的来源、法治理念的内涵、法治理念的作用、法治理念的践行等。
考核方式以记忆为主,因此难度不大。
第1讲法的概念●法的概念争议(一)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是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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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释义法的效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必不可少的要素。
二、法的效力范围(一)概念:指法对什么对象、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
(二)法的对象效力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1)属人原则(2)属地原则(3)保护原则(4)综合原则中国——综合原则(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
(3)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三)法的空间效力1、概念: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
2、种类:(1)全国范围——宪法及许多重要法律。
(2)一定区域——①地方性法律、法规②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专为某区域制定的法③某区域有特殊情况,如特别行政区(3)域外效力——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其最高刑为3年以上尤其徒刑的适用中国刑法(4)国际法——适用于缔约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除外(四)法的时间效力1、概念: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及对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
2、种类:(1)生效时间??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②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或具备一定条件生效;③到达期限生效(2)终止生效??①新法取代旧法②完成历史任务后自然失效③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项法④法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时间⑤同一机关中的新法改废旧法三、法的效力冲突和协调(1)上位法——下位法???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2)此类法——彼类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3)新法——旧法??????? “新法优先于旧法“?第七章???????? 法的要素?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一、法的要素定义(一)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本质和产生发展规律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本质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a.某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但这是以不违背、不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
b.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其中部分人的意志,更不是个别人的意志。
2.法体现的意志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a.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社会生产方式。
b.社会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力在其中起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
c.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直接由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来决定,因为生产关系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意志和利益是分不开的。
d.法受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因而具有某种客观性。
e.经济规律的发展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而法是通过人们的意志创制出来的,它可能正确反映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也可能不符合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背离。
f.经济对法起最终决定作用,而不是唯一决定作用。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性、概括性。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基本作用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
规范作用主要是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个特征来解释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维护阶级统治的本质和目的这个角度来解释的,二者构成手段和目的关系,即通过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
第一.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第二。
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第三。
对一般人今后行为的教育作用。
第四。
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作用。
第五。
对违法者行为的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包括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维护阶级统治是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作用的核心。
第一.实现政治统治。
第二。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讲义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略)第四节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1.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原因:(1)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法理学讲义-周旺生
周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理学专业博士导师,北大立法中心主任,国内最著名的法理学专家,长期从事司法考试和法硕考前辅导,法理学指定教材主编,曾经多次参加过律考和司法考试的命题,教学严谨,经验丰富,其深入浅出,层层剖析的授课风格,理论与实务相渗透的授课方法深受学员的好评,命题预测准确率非常高,是一名极具权威性的司法考试和法硕考前辅导名家。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一)如何理解法律职业法律职业是与法律打交道的职业,是以法律为出发点、为归宿的职业。
法律职业是一种专门的行业,它是由专门的法律理论、知识等作为其学术支撑的。
注意:以法律为出发点为归宿、专门同法律打交道是法律职业的关键所在。
例如:张三在法院工作,李四在检察院工作,关于他们所从事的是否法律职业,就很难说。
如果他们在法院、检察院所从事的不是同法律打交道的工作如开车、做饭、收发报纸等,那么他们所从事的就不是法律职业。
只有不仅在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法律机关、法律部门工作,而且还要在这些机关从事同法律打交道的工作,才是从事法律职业。
(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它们都是与法律直接相连的方法和思维。
这种方法和思维是强调理性、强调法律根据、强调逻辑关系、强调程序的。
理解这一点,特别需要注意避免把有关问题绝对化,比如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是强调理性的,这就意味着它在同暴力发生关系的时候,是拒绝简单使用暴力而不是一概拒绝暴力。
判断正误: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是强调理性、强调程序而反对暴力的。
(这种判断是不正确的。
因为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是以法为中心的思维和方法。
而法就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的,因此法律思维和方法尽管是强调理性、强调逻辑、强调程序,但它也仅仅是拒绝简单使用暴力,而决不完全拒绝使用暴力。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一)迄今为止在法的研究中存在三种主要的方法和思路1.注重从法本身来研究法如研究法的本质、形式、作用、法律规范、立法、司法、守法等等。
法理学讲义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法理学讲义
第一章导论(略)第二章法与法律第一节法和法律的语义分析第二节法律的特征第三节法律的作用第四节法律的分类第三章法律渊源一、概述二、当代中国三、法律效力1.法的对人效力2.法的对事效力3.法的空间效力(1)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2)4. 法的时间效力5.法的效力等级6.中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及冲突规则附图: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位阶关系宪法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法律=授权法规一般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较大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级规章地方规章较大市政府规章注:箭头表示效力大小关系,直线表示效力相等。
第四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可分为三类: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一、法律概念二、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1、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2.法律规则的种类三、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2.法律原则的种类3.法律原则的作用4.适用的条件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非为个案正义,不得舍弃法律规则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概述1.概念: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特征(1)以法律规范为前提;(2)以法律权利义务为内容;(3)体现国家意志;社会关系;(4)合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法律关系种类第二节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一、法律关系主体二、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作为和不作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注意整个人身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权力、义务四、法律关系的演变第六章权利和义务一、权利义务释义二、权利义务分类三、权利义务的关系1.逻辑上相关;2.数量上等值;3功能上互补;4.价值上有主次;5存在上一致。
第七章法律责任一、概述【可能出论述题】释义: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本质:规范责任论。
法律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社会强制分配的一种负担。
二、种类民事、行政、刑事、违宪。
法理学讲义
五大学派(1)分析法学派着重于法的自然面貌(包括外在形象及躯体结构);(2)自然法学派着重于法的内在精神(心灵);(3)现实主义法学派着重于法的日常(现实)活动;(4)历史法学派着重于法的历史表现;(5)社会法学派着重于法的社会关系。
〔分析法学派〕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的含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1、法律职业(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1)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专业化的工作(2)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2、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1)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一)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关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两大类,在我国,这一划分具有重要意义。
◎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这种观点的特点是囿于法的现象来讨论法的问题(1)规则论,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洽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源于主权者的命令。
(3)判决论或预测论,认为法就是对法官判决的预测。
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法律、判例、习惯等不过是法的渊源。
2、从法的外部解释法律的根源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1)神意论,世界各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是神学的法律思想,即直接或间接地将法归结为神的意志。
(2)意志论,许多非马克思主义法学都是从人的意志、理性、人性的角度规定法、理解法的,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的观点。
《法理学讲义》[001]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的含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
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汉字法的古体为“灋”。
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廌、去三字组成。
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
三者的核心是刑。
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
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
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
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
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
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
从清末修律开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目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可视为狭义的法律;而在广义上,我国法律则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精品讲义
《法理学》精品讲义第一章法学导轮第一节法学一、法学及其研究对象西语中有关法学的语源,最早见于拉定语Jurispradentia,意指关于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而真正将纳入科学范畴的努力,大致始于古罗马。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义是:“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概念,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学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
与西方的法学不同,中国的律学更多关心的不是正义等问题,而是法律条文的注释及个案中的法律应用技术。
中外法学界关于法学的定义林林总总,难以一一罗列。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法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关于法学的整体性印象。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做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
作为一门科学,法学不但要研究形式的东西,也要研究本质的东西;不但要研究法的现状,也要药酒法的历史和走向,总之一句话,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范围。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法学的体系与分科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法学从未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学科,或者被包括在神学、哲学、政治学、论理学中,或者依附于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中,因而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当然也就不存在体系或分科的问题。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的解析,即对法学的分科。
但是始之今日,也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比如英国《牛津法理指南》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一)理论法学:1、法律理论和哲学;2、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3、比较法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际法;2、跨国家法;3、国内法;4、附属学科,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将法学分为四大部类:(一)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二)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国际私法;(三)刑事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学;四、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等。
法理学讲义
第一部分法的本体(重点)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法的概念的争议的焦点:法与道德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基于此,法的概念有两种基本立场:法律实证主义与非法律实证主义。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定义法的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以这两个要素的联接不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可以分为: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定义法的要素:内容的正确性,社会实效性,权威性制定。
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的,超越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第三条道路,如阿列克西。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1)正式性的定义也叫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法的正式性体现:①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②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
③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第一节法的定义(什么是法?——法的本质)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特点是囿于法的现象来讨论法的问题。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加以研究。
法理学讲义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法的演进
法的起源
法的演进
法的发展与传统 法的现代化
法治理论
法的起源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的发展与传统
法的发展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法的传统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指义务人不得不作出一定行为的 义务,如严禁刑讯逼供
法的渊源
概念
概念
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规范性
文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 判例 政策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练习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 ) A.子女赡养父母 B.严禁刑讯逼供 C.公民依法纳税 D.紧急避险 答案:AC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规范作用 :指引 评价 教育 预测 强制
社会作用
练习题
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点在于( ) A.法律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的 B.法律可以调整市场经济关 C.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法律为人们提供了行为模式
答案:C
法的价值
含
法 理学
法理学
法与社会
法的本体 法 法的运行 的 演 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的本体
法的本体
法的概念 法的价值 法的要素 法的渊源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效力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法的概念
概念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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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法律-法理学 (2)法的概念 (2)法的要素 (4)法的作用 (5)法律体系 (6)法律关系 (8)法的运行 (9)法的效力 (11)法律责任 (12)法治 (13)法律-法理学知识框架基本概念:法的概念、作用、法律关系法的运行:立法、法的实施、法律责任法治国家:法治、法治理念法的概念一、法的特征(对比道德、政策)1.规范性(权利、义务)调整对象:社会关系(通过行为调整)2.国家意志性3.普遍性4.国家强制性5.程序性【真题-判断】社会主义法律是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真题-单选】法的调整对象是()A.人的行为B.法律关系C.一定的社会关系D.事件C【真题-单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且有( )的社会规范。
A.特殊效力B.普遍约束力C.一定强制力D.特定效力B【真题-单选】法之所以具有普遍约束力,直接原因是因为法是()。
A.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B.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C.上层建筑现象之一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B【真题-多选】有关法的强制性的论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 A.法具有强制性,使其与道德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B.法的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C.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也必须依法进行,受法律规范的约束D.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第2页BCD【真题-多选】法律与政策的主要区别在于()的不同。
A.制定主体B.实施保障C.表现形式D.内容具体程度ABCD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人民)【真题-判断】统治阶级创制各种法律规范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确认、保护和发展现实中有利于本阶级的利益的政治关系。
√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真题-单选】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的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C【真题-单选】以下有关法的表述中,哪项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正式行为规范B.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C.法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B【真题-单选】经济基础与法的关系是( )A.法始终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B.经济基础始终与法保持一致C.法决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作用于法D.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D三、法律的一般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指法典形式,大陆法系为成文法,英美法系为不成文法(即判例法)2.实体法与程序法3.根本法与普通法第3页4.一般法与特别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注】另有公法和私法之分,私法即涉及个人之间的法,如民商法。
公法即涉及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法如宪法、行政法等。
【真题-单选】刑事诉讼法属于( )。
程序法 B.实体法 C.特别法 D.临时法A【真题-单选】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将法划分为()A.一般法和特别法B.公法和私法C.实体法和程序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A【真题--单选】依照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可以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下列属于特别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D法的要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真题-多选】法的要素主要包括()。
A.法律规则B.法律原则C.法律概念D.法律事实ABC二、法律规则(法律规范)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范。
(一)结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定+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注: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二)种类:第4页1、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2、行为限定程度: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内容确定性程度:1)确定性规则2)委任性规则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3)准用性规则: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真题-单选】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范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规范称为 ( )A.委任性规范 B.确定性规范 C.准用性规范 D.义务性规范A二、法律原则例: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法律概念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
【真题-单选】“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这一法律条文的表述的是()。
A.法律概念B.法律规则C.法律原则D.法律宗旨C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1.指引:本人行为2.评价:他人的行为3.预测:人们的相互行为第5页4.教育: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真题-单选】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 )作用。
A. 评价、惩罚、强制、教育 B.评价、教育、预测、惩罚C.教育、强制、鼓励、预测 D.评价、预测、教育、强制D【真题-单选】法律的规定得到具体实施后,对普通人将来的行为会产生影响。
这表明法律具有:A.教育作用B.预测作用C.评价作用D.强制作用A二、法律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方面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真题-多选】法律的社会作用包括()。
A.指引作用B.强制作用C.执行社会公共事务D.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CD【真题-多选】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主要有()。
A.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B.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C.组织社会化大生产D.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ABCD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标准:调整对象和方法二、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注:中特法律体系: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第6页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真题-单选】在法学上,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是()。
A.法律调整的效果B.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C.法律法规的数量D.法律调整的后果B【真题-单选】法律体系主要指某一国家全部的现行()。
A.国内法B.国际法C.国内法和国际法D.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A三、法系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
特点:成文法。
国家:法、德及葡萄牙、西班牙等殖民地、附属国。
英美法系:特点:判例法。
国家:英美及殖民地附属国。
中华法系:中国古代法。
【真题-不定】下列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是A.法国B.英国C.德国D.美国BD【真题-单选】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最基本组成单位是:A.法律制度B.法律规范C.法律部门D.法律条文C【真题-多选】下列关于法律部门的表述正确的有()A.一国法律体系是由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有机组合而成的B.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准C.法律制度是组成法律部门的最小单位D.行政法是我国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ABD四、法的历史类型第7页依据法的阶级本质和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律做的分类。
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真题-单选】根据法所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及其阶级本质对法所作的分类,在法学上称之为( )。
A法律体系 B法的渊源 C法制体系 D法的历史类型D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权型与隶属型。
二、法律关系的结构1.主体2.内容(权利、义务)。
3.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三、法律关系产生: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行为)【真题-判断】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真题-判断】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因为法律事实的产生以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为转移。
( )×【真题-多选】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包括()A.法律关系客体B.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C.法律后果D.法律关系主体ABD【真题-多选】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奴隶社会的奴隶B.封建社会的农民C.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工人D.社会主义社会的广大人民群众BCD第8页法的运行一、法律制定(一)含义也称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法律编纂、法律汇编【真题-单选】将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称为:A.法律整理B.法律汇编C.法律编纂D.法律制定B(三)法的渊源含义: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效力来源。
正式渊源: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政策。
【真题-单选】法律形式又称()A.法律规定B.法律渊源C.法律条文D.法律文件B【真题-多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是A.宪法 B.判例 C.乡规民约 D.法律AD【真题-单选】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是:A.民法 B.刑法C.宪法 D.行政法C二、法的实施(一)含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和实现,包括执法、司法、法律监督。
【真题-判断】法的实施即法的执行,两者系同义语。
×【真题-多选】法的实施的主要形式包括( )。
A.守法 B.执法 C.司法 D.立法ABC第9页(二)执法:专指行政执法,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真题-单选】法律的实施可以分为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几个环节。
其中,执法的主体是:A.国家权力机关B.国家检察机关C.国家审判机关D.国家行政机关D(三)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主体: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真题-单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A.法的遵守B.法的执行C.法的适用D.法律解释C(四)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真题-单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B.公民要守法,政府更要守法C.与守法相对应的就是违法 D.守法就是履行法律义务D【真题-单选】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