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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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一)火灾保险。
尽管火灾保险的起源可追溯至1118年,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却是在1666年的伦敦大火之后才发展起来。
伦敦大火也成为英国火灾保险发展的动力。
转年,牙科医生尼古拉·巴蓬首先独资开办了一家专门经营房产火灾保险的商行,开创了私营火灾保险公司的先例。
1680年,他又会同他人共集资40 000英镑,成立了合伙性质的火灾保险所。
在收费标准上,巴蓬采用了按房屋危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的方法。
这是现代火灾保险差别费率的起源,从而使巴蓬享有了“现代保险之父”之誉。
伦敦大火之后,保险思想深入人心,现代形式的火灾保险也从此逐渐发展起来
1 8世纪末到1 9世纪中期,英、法、德等欧洲各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机
器生产代替了原来的手工操作,物质财富大量集中,使人们对火灾保险的需求也更为迫切。
这一时期火灾保险发展异常迅速,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形式以股份公司为主。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范围也日益扩展,承保责任由单一的火灾扩展到地震、洪水、风暴等,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伴随着贸易发展和殖民扩张,火灾保险随着欧洲人的脚步来到了美洲新大陆。
1 752年,著名政治家、科学家本杰明富兰克林在费城创办了美国第一家火灾保险社。
1 792年,北美洲保险公司成立,开始承办火险业务。
1 9世纪后期,火灾保险如燎原之火,开始在全球蔓延开来。
强制是为了合
理利用资源目前,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运用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其中伤亡人员的赔付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
如日本、韩国、俄罗斯、瑞士、法国、英国、美国等国家都由法律规定,公共场所实施包括火灾责任的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就会有相应的保险公司来迅速妥善地解决善后问题,避免了政府的财政浪费,合理地利用了社会资源。
据统计,全球每年由火灾造成的损失大约为1 00亿美元,这还不包括间接损失。
因而,火灾保险对全社会起到极其重要的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作用。
因为有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国外许多成熟的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防灾防损服务,建立火灾保险科研机构,开展预防火灾的技术研究,有的还设有防损工程部,为客户和准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实地勘察,以对火灾风险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提交书面整改建议。
美国的损失管理服务公司
的主要业务就是提供包括火灾在内的危险管理咨询,依据自身在危险控制方面的专业优势,对企业做出深入的调查,估测潜在危险,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或者设计新的方案。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做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蒂设计了“联合养老保险法”(简称“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
佟蒂法规定每人缴纳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
“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
英国著名的数学家、天文学家埃蒙德·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亚的布雷斯劳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哈雷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
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做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
之后,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
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
(三)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发达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
1855年英国开办了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但直到20世纪初责任保险才有了迅速发展,成为现代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成为保险人的支柱业务之一。
大多数国家还将多种公共责任作了强制投保的规定,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
在西方非寿险保险公司中,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一般都占保费总收入的10%以上,在保险市场上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四)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是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风险和道德危险的频繁发生而发展起来的。
1702年,英国开设主人损失保险公司,承办诚实保险。
1842年英国保证保险公司成立。
1876年美国在纽约开办了诚实保证业务, 1893年又成立了专营信用保险的美国信用保险公司。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信用危机使各国的信用保险业务大受打击。
1934年,各国私营和国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瑞士成立了国际信用保险协会,标志着国际信用保险的成熟和完善。
目前,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已经相当广泛
(五)汽车保险
1.萌芽时期
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
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汽车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2.试办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
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
直到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
3.发展时期
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
但当时汽车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
1983年将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在此后的近20年过程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到1988年,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35.99%)。
从此以后,汽车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与此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管理也日趋完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的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加大了对于费率、保险单证以及保险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加速建设并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中介市场,对全面规范市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六)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一、在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二、再保险的产生
现代保险制度从海上保险开始,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产生了对再保险的需求,最早的海上再保险可追溯到1370年7月12日签发的一张保单。
(再保险最早产生于欧洲海上贸易发展时期,从1370年7月在意大利热内亚签订第一份再保险合同到1688年劳合社建立,再保险仅限于海上保险。
)
三、再保险的发展
随着再保险的发展,再保险合同方式也在发生变化。
由早期的临时再保险合同,发展为后来的固定再保险合同,并成为再保险当中的主要方式。
17、18世纪由于商品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发展,特别是1666年的伦敦大火,使保险业产生了巨灾损失保障的需求,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从19世纪中叶开始,在德国、瑞士、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相继成立了再保险公司,办理水险、航空险、火险、建筑工程险以及责任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形成了庞大的国际再保险市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保险业随着国家的独立而蓬勃发展,使国际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20世纪末,世界各国的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部门,无论规模大小都要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依据大数法则及保险经营财务稳定性的需要,在整个同业中分散风险,再保险已成为保险总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