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注安师 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重点知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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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高频考点知识汇总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高频考点知识汇总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高频考点知识汇总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医疗补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薪期间的福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护理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数字类知识点归纳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数字类知识点归纳

一、日期数字类知识点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的工作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不设年检。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输延期手续。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矿山安全法》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大于等于30米。

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等级,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至少每月对特种设备进行1次自行检查。

5.《特种设备监察条例》规定,电梯应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6.《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7.《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制定的银行。

听证程序按以下程序组织: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速记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速记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备考辅导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速记【导语】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方便考生及时有效的备考,那么,小编为您精心整理了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速记,供大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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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速记运输民用爆炸品的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别规定: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由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以其他方式携带和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2.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3.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篇二】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速记一、二级预警后的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三、四级预警后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规部分)笔记

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规部分)笔记

2020 年中级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法的分类划分标准划分类别创立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制定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章(地方法法律地位和效力层级规 +地方性政府规章)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宪法和普通法法律的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二、法的形式法律形式名称特征制定单位宪法宪法全国人大法律XX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行政法规XX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XX规定、办法、细则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法规XX地方 XX条例地方人大及常委地方性行政规章XX地方 XX规定、办法、细则地方政府三、法的效力层级不同层级:上位法、下位法同一层级:一般法(普通法)和特殊法内容:综合性法和单行法法效等同范围不同部门规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因上位法>下位法)《安全生产法》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性法律,普遍适用安全生产各个领域;《消防法》、《矿山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属于安全生产领域单行第1页共40页法。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双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管控体系(闭环)宗旨:风险分级先于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先于事故( 2016 年 1 月习提出;随后,李再次强调)四、补充点:1、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安全生产红线:人命关天,发展绝不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3、“黑名单”制度:①一年以内发生重大事故 / 发生事故累计死亡 10 人以上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整改 / 整改不到位的③暴力抗法④对任何事故瞒报、谎报、迟报 / 故意破坏现场的⑤无证 / 证照不全、越层越界开采、超限超载超时运输的⑥其他4、2019 年安全生产月宣传重点和主题:①以危化品安全为宣传重点②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第2页共40页第二章安全生产法一、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四交通” +核与辐射 +消防 +特种设备另有规定(单行法)道+铁+水+空二、工作方针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背条款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背条款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背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笔记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笔记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笔记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1.《安全生产法(13题)》(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6)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7)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复习重点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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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复习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谁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这是《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中讨论较多也是必须明确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使用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用语,这是在各种情况下都能适用的高度概括性的表述。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

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责人。

譬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就是主要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H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

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内外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为一人,他们不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或者国外。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厂长)或者其他人。

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

2020版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100点

2020版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100点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 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考点五: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 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四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考点二十:《矿山安全法》第十一条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 和通讯设施。
考点二十一:《矿山安全法》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 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考点二十二:《矿山安全法》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 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 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考点十五: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2020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汇总

2020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汇总

2020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汇总2020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涉及到的考点有很多,比较难集中。

因此,考试100小编对这些高频考点的知识点进行了汇总。

以下是2020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汇总,希望给各位带来帮助。

一、法的特征、分类和效力:法的特征(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的分类(1)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做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3)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对法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

(4)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做的分类: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5)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做的分类: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法律地位及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一)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在城市市区,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条件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2.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5.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条件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核心考点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核心考点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核心考点火灾的定义、分类:火灾是灾害的一种,导致火灾的发生既有自然因素,又有很多人为因素。

掌握火灾的定义、分类及其危害特性,是了解火灾规律、研究如何防范火灾的基础。

一、火灾的定义根据国家标准《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5907,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二、火灾的分类根据不同的需要,火灾能够按不同的方式实行分类。

(一)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按照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T4968-2008的规定,火灾分为A、B、C、D、E、F六类。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C.类火灾:气体火灾。

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氢气、乙炔等。

D.类火灾:金属火灾。

如钾、钠、镁、钛、锆、锂等。

E.类火灾:带电火灾。

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如变压器等设备的电气火灾等。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二)按照火灾事故所造成的灾害损失水准分类依据国务院2007年4月6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中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消防部门将火灾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①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②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③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④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安全工程师的法律与合规知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安全工程师的法律与合规知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安全工程师的法律与合规知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承担着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的重要责任。

为了履行这一职责,安全工程师需要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介绍安全工程师需要了解和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对安全工程师的工作有着明确的要求。

根据该法,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安全事故等。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安全工程师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做到合法合规。

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其中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工时安排、工伤保险等相关事项。

作为安全工程师,应当了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要求,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安全环境。

三、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在工作中,安全工程师还需要遵守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

例如,在建筑行业,需要遵守《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四、环保法律法规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还需要关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

特别是在处理危险废物、排污等环节,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五、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是安全工程师关注的重点之一。

在建筑物、工厂等场所,需要遵守《消防法》和《消防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火灾预防和应急管理。

六、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可能会接触到专利技术和商业机密等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

在处理这些信息时,需要遵守《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七、相关ISO标准除了国内的法律法规,安全工程师还需要了解和遵守国际标准组织(ISO)的相关标准。

例如,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 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等,这些标准为企业提供了一套科学的管理体系。

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重点

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重点

2020年安全生产月主题: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主要负责人: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等。

其他从业人员: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单位是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职业病防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童工:未满16周岁。

劳动合同中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依据《劳动合同法》应当具备具体的内容。

职业病鉴定:3名以上执业医师;劳动能力鉴定:随机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

缓刑的,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被判处刑罚的,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合格证;非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

(所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国家,二级和三级省级,三级通常委托给市级。

(所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1年不得再次申请,除烟花爆竹;欺骗、贿赂3年不得再次申请,除烟花爆竹和煤矿。

注安20年安全法律法规笔记

注安20年安全法律法规笔记

第四节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48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强制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49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5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51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52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紧急避险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解释说明】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4点: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该项权利不能被滥用。

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比如飞行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

第53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科目必备考点汇集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科目必备考点汇集

【篇一】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科目必备考点汇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赔偿(一)工伤的范围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一般下列情况不属于工伤,如: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单位或者自行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获得赔偿的前提。

认定工伤后应当评残疾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这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

如果单位不赔偿,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入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

(三)工伤赔偿标准,死亡赔偿标准为: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工伤残根据工伤鉴定结果赔偿标准为:1、一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分析安全工程师大纲中的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点

分析安全工程师大纲中的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点

分析安全工程师大纲中的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点安全工程师大纲中的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点分析安全工程师是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和系统组织的专业人员,而安全法律法规则是安全工程师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

本文通过对安全工程师大纲中的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点进行分析,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安全工程师的法律法规要求。

一、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点劳动法律法规是安全工程师大纲中重要的一部分内容。

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关键的知识点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保护等。

安全工程师需要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相关制度等内容。

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法律约束,涉及到双方权益和责任。

安全工程师需要熟悉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程序,以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解决是指由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所引起的纠纷解决程序。

安全工程师应当了解劳动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途径和程序,包括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

3. 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安全工程师需了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工伤保险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以保证企业劳动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保障工作场所安全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工程师需要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

安全工程师需熟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体和要求,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指导方针。

安全工程师应当了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程序,以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3. 安全生产监督和执法安全生产监督和执法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安全工程师需要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监督和执法的法律法规,包括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执法程序和处罚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精讲: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教材第四章(6)

精讲: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教材第四章(6)

精讲: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教材第四章(6)(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做工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

比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

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要承担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其次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2.公平原则所谓公平,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是法律的价值选择之一,也是社会公德的体现。

3.平等自愿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根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020最新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备考要点

2020最新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备考要点

【篇一】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备考要点道路通行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一)机动车通行规定1.同车道行驶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与对面来车有回车可能,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行经铁道路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形,不得超车。

2.交叉路口行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3.机动车载物行驶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机动车载人行驶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规定载货。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5.拖拉机行驶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复习要点集合

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复习要点集合

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复习要点集合工伤和劳动水平鉴定规定:(一)工伤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应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理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篇二】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复习要点集合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许可:《民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理应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2.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3.有具备相对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厍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理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劳动合同讲解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劳动合同讲解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劳动合同讲解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时间、劳动纪律等事项达成一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1. 合法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公平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平等对待,不得强迫、欺骗、威胁对方。

3. 平等自愿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自愿,双方都有权选择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4. 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单方面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三、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1. 劳动者的权利:(1)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3)获得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权利。

(4)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5)提出批评、建议和控告的权利。

(6)被迫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2. 劳动者的义务:(1)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2)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义务。

(3)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义务。

(4)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义务。

四、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1. 用人单位的权利:(1)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2)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纪律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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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部门工会企业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第七条劳动关系确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告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一定工作任务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协商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条款【重】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报酬条件约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试用期期限【重】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试用期工资【重】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重】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专项培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保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情形【重】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报酬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劳动定额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批评、检举和控告【重】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等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解除合同期限【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合同立即解除合同【重】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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