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是为了防范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管理规定中包括隐患排查、整改、监督、处罚等措施,下面是一份700字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示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防范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因素或条件。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直接事故隐患和潜在事故隐患两类。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计划,明确责任人员和时间节点,定期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自觉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义务,成立专门的排查小组,进行细致全面的排查。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重点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防护措施的完善程度,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第六条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排查计划和时间节点,制定整改方案。
第七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障现场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八条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停产整顿,设备更新,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由工商、安全、环保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队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并由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市、县级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和整改进展。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重大事故隐患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5篇)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新煤矿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工区、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均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采区、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科报告。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一)井下工作面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明确排查地点、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安全科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账、结合不定期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安全负责人、队长、技术员、专职安全员和其他施工单位负责人____进行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时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督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患。
负责人对井下工作面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安全科定期____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不留死角。
(三)安全科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____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____自查。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完整版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我部制定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现予以颁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评估和报告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即报告主管部门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以预防和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隐患排查和评估: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评估,确定存在的隐患,评估隐患的风险等级。
2. 隐患整改:规定企事业单位对发现的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3. 监控和报告: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监控和报告机制,及时掌握安全生产隐患的动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安全培训与教育: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 处罚措施:规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的企事业单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以上是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的一般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对于个别有特殊要求的行业,还会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和标准来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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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是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对安全生产领域进行控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其中,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重大事故,从而保障公众的安全。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有可能引发大面积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潜在危险因素。
这些危险因素可能来源于生产设施、人员操作、安全管理等方面,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二、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的处罚安全生产法规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处罚主要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措施。
责令改正是指监管部门要求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如果单位拒绝改正或者改正后仍存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单位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以推动单位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三、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个人的处罚安全生产法也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个人做出了相应规定。
如果个人在工作中造成事故隐患,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等措施。
监管部门可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个人进行警告,提醒其注意安全工作。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严重事故隐患的个人,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等处罚,以警示其他人员不得忽视安全要求。
四、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为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监管部门可以定期对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单位内部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同时,单位应当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以减少事故隐患的发生。
五、总结安全生产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做出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有效保障。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定,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只有通过大家的努力和合作,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构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严格控制重大事故隐患,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以及与本企业相关的合作伙伴、供应商等单位。
三、责任与义务1. 企业负责人:(1)制定并贯彻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2)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充足的资源支持;(3)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4)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 部门负责人:(1)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2)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计划;(3)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4)对本部门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3. 员工:(1)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2)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演练;(3)向上级报告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4)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1. 针对本企业存在的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与整改;2.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3. 加强对特种设备、高危作业的监管与检查,保证其安全运行。
五、隐患整改1.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立即暂停相关工作,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控制;2. 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隐患的调查与分析,找出原因;3. 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节点;4. 加大对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检查力度,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六、安全培训与教育1. 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2. 在员工入职时进行安全培训,并签订安全承诺书;3.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考试,确保员工的安全知识掌握程度。
七、应急预案与演练1. 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处置措施;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3. 在演练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八、安全环保监测1. 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2. 监测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确保企业的环境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重大事故隐患不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一直是企业和社会关注的重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更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中之重。
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绝不让重大事故隐患存在不报的情况发生,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规定内容1.隐患排查责任:各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隐患排查义务。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组织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2.隐患报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要求采取紧急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3.隐患清单:各企业、单位需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隐患清单,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等级评定和整改措施制定,确保每一个隐患都得到妥善处理。
4.整改时限:发现隐患后,企业、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工作,制定整改计划,并设定具体时限完成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工作有序推进。
5.督查检查: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督查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促使企业尽快整改。
建议与要求•企业应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推动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
•建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机制,针对性地排查各类隐患。
•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公开制度,增加隐患排查治理的透明度,促进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结语通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业和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保障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我们每个人都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1、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322号)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2、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十五个隐患重点规定是这个文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什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以及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因素等。
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22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我部制定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现予以颁发。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报我部。
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评估和报告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评估。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4篇)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设备设施、工艺工作、环境或其他因素。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责任明确、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层负责、全员参与、监督问责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应当与安全生产工作相衔接,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和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和报告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一)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安全评估、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隐患;(二)对政府机关,应当开展安全监察,发现存在的隐患;(三)对个体经营者,应当从事故模拟演练、安全技术培训中发现存在的隐患。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严禁瞒报、谎报、漏报;(二)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三)报告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概况、影响范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应当根据不同层级和性质进行:(一)对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报告应当分层次、分层级进行;(二)对个体经营者,报告应当由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应当及时进行,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章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和落实第十一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停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停用存在的设备设施,停工整改存在的工艺工作;(二)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做好隐患整改的技术和管理准备工作,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进行。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发现、上报、整改,从而有效预防和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隐患的定义和分类:明确什么样的危险源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便于管理和整改。
2. 隐患的发现和报告:规定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发现方法和报告程序,以确保隐患及时上报。
3. 隐患的评估和分级: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评估和分级,确定隐患的危险性和紧急程度,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
4. 隐患的整改和验收:规定了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整改要求、时限和验收程序,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5. 监督和考核:规定了隐患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监督各单位和责任人履行隐患管理职责,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效果。
6. 处理和追责:对未按规定报告、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帮助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隐患管理制度,提高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现率和整改率,从而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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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测管理规定》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控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指挥部的管理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定义和分类重大事故隐患, 指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1. 特别严重的事故隐患意味着可能导致死亡5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的死亡1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5 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测和管理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一旦发现事故隐患, 应立即报告总部安全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隐患类别 ;2. 事故危险等级 ;3. 影响范围 ;4. 影响程度 ;5. 整改措施 ;6. 整改资金来源及保障措施 ;7. 整改目标。
第四条组织管理在工程项目进场后,指挥员和项目经理负责组建隐患管理小组。
隐患管理小组应覆行以下职责 :1. 分析确定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控制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2. 制定应急计划, 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业主备案;3. 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模拟发生重大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4. 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动态变化;5. 保持消防器材、急救用品完好有效。
6.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方案和整改方案。
第五条整改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难以立即整改的, 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对于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 可采取停工待整的方式处理,及时将整改方案上报有关部门,得到批准,并整改完毕,且通过验收后方可复工。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界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存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隐患:一是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二是具有较大扩散范围和严重后果的;三是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环境污染的。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评估是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起点,也是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的基础。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评估制度,确保对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评估。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的结果显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并按照所制定的整改计划逐项进行整改。
整改措施包括设备设施更新、工艺改进、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等方面的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应明确,并按时完成整改。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导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有关部门应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
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导检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五、重大事故隐患的信息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信息公开是促进事故隐患管理的重要手段。
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六、重大事故隐患的事故应急预案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要与事故应急预案相结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各单位应制定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处置措施,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八、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创新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提高管理效能。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因素或不安全状态。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进行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由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具备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全面、系统、细致,包括对生产设备、场所环境、工作流程、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检查。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关注重点部位、隐患多发地区和易发领域,重视流程、设备和人员安全等方面的隐患。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记录有关情况,包括隐患发现时间、地点、责任人等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第十一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控制,确保不再造成危险。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第十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应当根据隐患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整改期限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应当加大投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的,应当继续整改,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七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根据检查结果,上级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如下: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责任、义务和申报程序。
2. 隐患排查: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对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解决和整改。
3. 隐患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记录、分类和等级评估,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时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整改,确保消除隐患。
4. 隐患整改: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整改要求和时限,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隐患的整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5. 隐患联合治理:涉及多个单位或者多个部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建立联合治理机制,确保各方共同参与、协调配合、共同整改。
6. 隐患排查结果公示:企事业单位应将隐患排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公示于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7. 隐患罚款和追责:对于未按照规定排查隐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和追责。
8. 事故隐患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编制并落实事故隐患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时能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事故损失。
以上是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一些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和要求还需要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实施。
同时,企事业单位还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共同维护生产安全。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有以下规定:
1. 事故隐患的定义:指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存在于某个环节或系统中的各种不良状态、不安全因素或缺陷。
包括危险设备设施、危险作业行为、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隐患。
2. 隐患排查和评估:责任单位应该进行隐患排查和评估,并编制相关的隐患排查报告和评估报告。
隐患排查和评估的具体要求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
3. 隐患整改: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和责任分工。
整改完成后,应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4. 隐患上报和通报:责任单位应及时将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按规定及时通报相关人员,确保信息畅通。
5. 处理措施: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确保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6. 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对责任单位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反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严肃处理。
7. 处罚措施:对于发现的违反相关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范文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依法登记,建立档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改。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和档案管理第七条对于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建档。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包括事故隐患的名称、所在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信息。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建立和管理。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和档案必须及时更新和完善,确保信息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和档案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备,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和监测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必须进行评估,确定其危险系数和危险程度。
第十三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测应当及时、精确、全面,采取有效的监测手段和方法。
第十五条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测结果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四章重大事故隐患的预警和应急处置第十六条对于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应当建立预警机制,提前做好防范和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预警机制包括预警设备的安装和使用,预警信息的发布和传递,以及预警措施的实施等。
第十八条预警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充分详尽,方便人民群众和相关部门了解和掌握。
第十九条在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和抢险。
第二十条应急处置预案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核和批准,确保其科学合理、可行有效。
第二十一条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过程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保障生产安全的关键。
为了有效降低事故风险,我国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根据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安全隐患。
这些隐患可能来自于生产设施、作业流程、员工行为等方面,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对于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当进行全面排查。
首先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和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人员,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人负责。
其次要针对不同环节和领域,制定具体的排查方案和方法,确保隐患不被遗漏。
最后,要及时整改隐患并建立档案记录,以便后续跟踪管理。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针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治理程序。
首先要评估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影响范围,制定具体的治理方案和措施。
治理过程中要注意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确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治理效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监察与管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不是一劳永逸的过程,企业需要建立长效机制来监察和管理隐患。
这包括定期对隐患进行复查和评估,及时修订排查治理方案,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还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
企业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这些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共同维护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
只有如此,才能建设安全、稳定、和谐的生产环境。
事故隐患管理规定(5篇)
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车辆部____号线检修车间对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规定,结合车间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1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作业环境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缺陷。
事故隐患依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1.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短时间内整改消除的隐患。
1.3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导致事故发生或设备硬件存在问题、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急需处理的隐患。
1.4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导致了事故发生的隐患,或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车间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立即处理或危及人身、设备设施安全的必须进行限期整改。
经过相关部门领导协商仍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以书面形式上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联系解决。
3班组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以安全检查问题整改跟踪表记录,并跟进整改情况。
4对车间无法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解决。
以安全检查问题整改跟踪表记录,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及时关闭。
5检查发现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步评估,能够立即整改使隐患消除的,要立即组织整改;能够通过采取一定安全保障措施降低其危害程度,使其危害后果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可按照一般事故隐患管理。
不能立即整改或采取一定措施后其危害程度仍然不能削减的重大事故隐患,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联系解决,以安全检查问题整改跟踪表记录,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及时关闭。
6车间接到各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后,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再次评审。
经评审能够整改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事故隐患单位要按整改方案及时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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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商丘新闻新起航2019-10-18 23:5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评估和报告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类别;(二)事故隐患等级;(三)影响范围;(四)影响程度;(五)整改措施;(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
小组由法定代表负责。
第十二条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部门备案;(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第四章整改第十七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对在短时间内即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按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来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矿山事故隐患的查处按《矿山安全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的调查。
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二章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第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七条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一)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二)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列部门。
第八条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第十条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后生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
第十二条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得知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
第十三条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第十四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五条特大事故发生后,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的抢救或者给予必要的支援。
第三章特大事故的调查第十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第十八条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第十九条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
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特大事故的处理,由组织特大事故调查的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处理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事故的处理。
涉及军民双方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授权的部门负责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三十四号发布施行),现就《规定》的有关条文解释如下:一、对《规定》第二条的“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应如何理解?解释: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对《规定》第三条中“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应如何理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已有规定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