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及专家评审暂行办法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的通知-青建管交字[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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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的通知(青建管交字〔2010〕1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评标专家,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正、科学、有序地进行,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部令第12号)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鲁建发[2003]31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范围考核范围为市级及五市三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成员。
二、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方法(一)考核期。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日常记录、年底考核的方式。
日常对专家每次评标行为进行记录,每年年底进行汇总、考核、评定,考核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分数。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以100分为基准分,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为优秀等次;80-100分(含80分)为良好等次;70-80分(含70分)为合格等次;70 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三、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内容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专家评标遵纪守法、出席情况、评标公正、评标能力、评标纪律、评标保密、培训情况、信息核准等方面。
(一)考核加分。
考核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对评标工作有突出贡献,应给予加分。
1、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加10分;2、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向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加10分;3、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视情加5到10分。
青岛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细则

青岛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评标专家,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经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为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评标专家的聘任初审、信息核查、日常管理和年度综合考核。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考核,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考核标准详见《青岛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标准》),年度考核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80-70分(含70分)为良好,70-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148-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优秀且符合条件的专家推荐加入山东省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原则上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与专家评审暂行办法

市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及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水平,规规划建筑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简称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三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围的建设项目需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规划有形设计市场,对其各项工作实施监督。
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均须进入规划有形设计市场进行。
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负责规划有形设计市场的具体服务工作,对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实施管理。
第五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围的下列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均应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一)规划用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含五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二)单体(含综合体)建筑总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方案设计;(三)高层公共建筑方案设计;(四)城市海岸带、城市重要地段、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两侧、城市风貌保护区、保护线、保护点、风景名胜区、旅游路线两侧及划定的规划重点控制区等城市重要区段的重要建设项目方案设计。
除上述围项目外,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进行方案论证或多方案比较的项目(含住宅外立面设计)可直接进行专家评审。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9.01•【字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7月21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26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89年9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青岛市黄岛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建筑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规划管理部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对所在区建筑规划实施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建管理员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规划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有权持证进入建筑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监督。
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检查人员应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或鼓励。
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第六条建筑的规划管理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
第七条在《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范围内,必须按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的要求和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风貌保护区、保护线、保护点、山头风景点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
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及专家评审暂行办法

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及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水平,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简称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三条在青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青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规划有形设计市场,对其各项工作实施监督。
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均须进入规划有形设计市场进行。
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负责规划有形设计市场的具体服务工作,对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实施管理。
第五条凡在青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均应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一)规划用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含五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二)单体(含综合体)建筑总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方案设计;(三)高层公共建筑方案设计;(四)城市海岸带、城市重要地段、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两侧、城市风貌保护区、保护线、保护点、风景名胜区、旅游路线两侧及划定的规划重点控制区等城市重要区段的重要建设项目方案设计。
除上述范围项目外,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进行方案论证或多方案比较的项目(含住宅外立面设计)可直接进行专家评审。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
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7]115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7]11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推进市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起草过程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业性、技术性等问题开展的论证咨询活动。
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

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 20__5 年的青岛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须知一、基本常识1、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报建申请书需使用带单位文头的 A4 型纸打印(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建设项目除外),在标题中应明确工程名称与报建阶段(例如:关于项目名称工程报建阶段的申请),并注明提交资料的名称、数量、原件或复印件。
(各规划报建阶段名称: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条件、划定规划控制线、控制性详规、规划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方案、初步设计、基础提前开挖、施工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设计、外装饰方案、建筑拆除、规划验线、建筑单体验收、规划管理验收、各相应环节的规划变更、许可证延期、临时建筑、门面装修、招标文件备案、专家评审、规划指标审核等。
)2、建设单位规划报建时,各类证、书、审查文件、协议等证明材料须持原件、复印件经窗口收文人员审核并加盖规划局“原件审核章” 后,收取复印件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为提高窗口报建效率、确保报建资料的真实性,建设单位报建前应将需提交的复印件备好,并在拟提交的复印件上逐页加盖报建单位公章。
我局批复的各类审查(批)意见附图报建时须提交附图原件。
审查中确需收取的原件资料,发文时退回建设单位。
需在原件上标注规划变更事项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交证书原件注明变更事项。
3、报建人应持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委托书,按委托的权限进行规划报建活动,无法人委托或与法人委托的人员、事项、权限不符的,将 1 不予受理及核发规划审查文件。
为维护建设单位利益,规划报建人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我局,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负。
4、永久性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建活动,报建人应持磁卡式“规划报建卡”进行。
领取报建卡的人员应按时参加规划局网上报建知识学习及测试。
“规划报建卡”遗失的,报建人登报声明后持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到市规划局政务办理大厅补办。
5、建设单位规划报建时,申请的建设单位名称应与计划部门批复文件、土地和房产权属证明、相关部门审查(批)意见等的单位名称一致。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青发改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规〔2022〕2号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业经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5月14日起施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4月13日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1761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咨询评估的以下事项:(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概算等;(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评估事项。
第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具有相应专业和资信且在近三年行业执业检查中连续取得合格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其评估意见进行决策。
申请成为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具有综合专业甲级资信的可承担各项专业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评估机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每三年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规字[2008]171号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规字[2008]1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331a1ee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08.png)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规字〔2008〕171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青岛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8年12月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通过,同意以部门发布形式予以发布。
现将《青岛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此规定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青岛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和城乡规划资质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青岛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资质等级晋升及暂定资质转正、单位更名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山东省建设厅初审,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山东省建设厅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五条山东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乡总体规划任务的,应当向山东省建设厅备案;取得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修改《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招标投标 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规定_New

关于修改《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规定青岛市规划局文件青规字〔2004〕2号关于修改《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规定的通知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革、完善、优化我局审批运行机制,加强对规划设计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平竞争,我局对《青岛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暂行办法》、《青岛市规划局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投标补偿费用计算办法》、《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公示暂行规定》、《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查处暂行规定》等五个办法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实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青规字[2002]112号文“关于印发《青岛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六个办法规定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2、《青岛市规划局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3、《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投标补偿费用计算办法》4、《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公示暂行规定》5、《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查处暂行规定》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抄送:市建委,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青岛市规划局办公室2004年1月2日印发附件一:青岛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规范规划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创造开放、公平的环境,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青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均应进行设计招标:㈠规划用地5公顷以上(含5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㈡高层建筑设计方案;㈢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或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建筑设计方案;㈣其它需进行招标的设计方案。
第三条规划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重要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青规字[1991]4号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青规字[199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408b02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0c.png)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正文:----------------------------------------------------------------------------------------------------------------------------------------------------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1991年2月28日市政府批准市规划局发布青规字[1991]4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市规划局是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的内容为: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平面和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给水、排水、通讯、照明、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等设施和其他室外设施、绿化等全部建设内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设的全部临时设施。
第五条凡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市规划局报送竣工报告,提请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市规划局应会同城市管理、房产管理、公安交通、消防、通讯、供电、防洪、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市政工程、园林绿化、人民防空、航空、测量、军事等建筑工程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建筑工程所在区的规划管理处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第六条对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市规划局应在验收完毕之日起七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市规划局限定的时间内,按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改建,完工后,重新申报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第七条建筑工程未经规划管理验收,或虽经验收但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居民入户或营业登记等手续,并不予供电、供水、供气、供热。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青政办发〔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8日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项目后评价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者运行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也可以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性、政策性、规范性评价。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服务。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确定后评价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进行审查;(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后评价任务,指导和督促有关方面保障后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和解决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三)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系统;(四)建立后评价成果反馈机制,推广通过后评价总结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等。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04•【字号】青政办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4日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流程再造,实现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管理体系、监管方式“四统一”,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
本方案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全过程,包括行政许可、备案、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以及市政公用服务等其他事项。
水利、交通、能源等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应按照本方案,结合行业实际同步推进实施。
(三)改革目标。
全市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70个工作日以内,全过程审批时间控制在85个工作日以内,大型、复杂等工程建设项目不超过省政府规定的全过程审批时间。
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2004年修正)

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施行日期】2001.04.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2000年11月17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建设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制度。
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竞选、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设派出机构的区和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青政办字[2017]115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11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9日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推进市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起草过程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业性、技术性等问题开展的论证咨询活动。
第四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为2个以上的,可以联合组织专家论证,也可以由其中1个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
第五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选择论证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时,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并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
第六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注重提高专家论证质量,保障专家论证活动公开进行。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向社会公众解释说明。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遴选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以专业能力、资质、经验和诚信作为专家主要遴选标准,并且保证专家、专业机构与决策事项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青建规字〔2020〕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1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评估活动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机构管理第三章评估工作管理第四章相关责任第五章附则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管理,规范评估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中心”)承担。
各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相关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岛市规划设计有形市场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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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岛市规划设计有形市场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岛市规划设计有形市场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3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市规划设计市场日趋活跃,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处于隐形、无序,甚至恶性竞争状态。
不正当竞争严重影响了设计单位引进高水平设计人才、改进设计手段的积极性,也阻碍了国内外高水平设计单位进入青岛规划设计市场,造成我市规划设计缺少精品、品牌项目。
为整顿和规范规划设计市场秩序,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审批工作效率,提升城市形象,优化发展环境,现就建立青岛市规划设计有形市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规划部门负责规划设计有形市场的建设和监管工作。
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受市规划局委托,负责规划设计有形市场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二、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除经市级以上保密部门认定的保密等特殊项目外,都必须进入市规划设计有形市场,根据建设项目的重要程度,在市内、省内、国内或国际公开招标规划设计方案。
对未按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三、凡进入市规划设计有形市场参加规划设计方案公开投标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并到市规划设计有形市场备案。
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或未经备案的设计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四、在规划设计方案公开招投标和专家评审过程中,监察部门要参与市场监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严肃查处违纪违规现象。
五、市规划设计有形市场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运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青政办字〔2016〕103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0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青岛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等经济功能区和各区、市土地及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单体项目个性化要求不高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单位共享使用,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时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评估评审。
通过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逐步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
二、主要任务(一)清理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评审事项。
评估评审事项分为两类,一是行政审批相对人委托相关机构实施或自行实施的事项,二是行政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实施的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改革要求,进一步清理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评审事项,摸清事项底数,对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有法定依据应当保留的事项,要明确有关设定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青建规字〔2022〕7号•【施行日期】2023.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2〕7号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2月8日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活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征收评估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从业行为,引导诚信经营,提高社会信誉度和执业水平, 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征收评估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评估机构的信用评价,具体工作委托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承担。
各区(市)房屋征收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协助做好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定期组织对征收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价,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确定信用评价等级,并在市房屋征收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为房屋征收当事人推荐和选定征收评估机构提供参考。
第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制定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对征收评估机构执业活动进行跟踪核实并随时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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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及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水平,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征选(简称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三条在青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青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规划有形设计市场,对其各项工作实施监督。
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均须进入规划有形设计市场进行。
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负责规划有形设计市场的具体服务工作,对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活动实施管理。
第五条凡在青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均应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一)规划用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含五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二)单体(含综合体)建筑总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方案设计;(三)高层公共建筑方案设计;(四)城市海岸带、城市重要地段、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两侧、城市风貌保护区、保护线、保护点、风景名胜区、旅游路线两侧及划定的规划重点控制区等城市重要区段的重要建设项目方案设计。
除上述范围项目外,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进行方案论证或多方案比较的项目(含住宅外立面设计)可直接进行专家评审。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方案征选及专家评审的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章方案征选第八条方案征选可以采取下列二种方式:(一)公开征选由方案征选单位(简称征选人)通过媒体发布方案征选公告,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不特定的设计机构(简称参选人)参加;(二)邀请征选由征选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的参选人发出方案征选邀请书。
第九条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城市重要区段的重要建设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应当公开征选。
其他项目可采取邀请征选。
鼓励各征选人对项目采取公开征选。
第十条方案征选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征选人具有编制征选文件和组织方案征选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方案征选事宜;不具备该能力的,可委托规划技术咨询服务单位代为办理方案征选事宜。
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揽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征选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制定征选文件和征选公告或征选邀请书,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征选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征选技术文件要求;(二)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参选文件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四)中选方案设计费和未中选方案的参选补偿费标准、支付方法及设计成果使用权等;(五)其他要求和条件。
征选人应在征选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
对境内外参选人在参加方案征选时,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收费标准。
征选公告或征选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征选人或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及简介;(二)项目概况及征选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功能要求、资金来源、投资计划、建设周期和设计范围、设计阶段及设计深度要求等;(三)对参选人报名资格的要求(资质和业绩等)和报名时间,实行资格预审的条件和选定方法;(四)征选文件获取、答疑及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参选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五)参选保证金和参选补偿、奖励办法,参选保证金数额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六)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征选人和征选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征选公告或征选邀请书及征选文件,向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备案登记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征选人负责提供与征选项目有关的设计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征选文件一经备案并发出,征选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
对于参选人在阅读征选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征选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召开参选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同时书面通知所有参选人,该解答内容为征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征选的,征选人可以根据项目要求对预备参选人资质、业绩、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等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征选人应在征选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报名的预备参选人达到三个以上;(二)资格预审条件在征选公告发布时予以载明;(三)未超出国家规定设定审查条件,未以地域、部门等对预备参选人实行限制;(四)未与预备参选人就方案征选的设计周期、设计费用等内容进行谈判,并以此作为资格预审条件。
第十五条征选人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资格预审。
如果通过资格预审的参选人数量不足三个,征选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个及以上参选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
资格预审结果应形成书面文件向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征选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出售征选文件。
采用资格预审的,征选人不得在资格预审前向预备参选人出售征选文件、收取参选保证金。
采用国际征选的,征选人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参选人。
第十七条采用公开征选的,征选人应当将征选公告在国家级专业报刊或本市主要报刊上发布,同时抄送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网站发布。
征选公告的发布和征选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出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征选人应当根据方案设计的复杂与难易程度,合理确定编制参选文件所需要的时间。
自征选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参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征选人不得终止方案征选。
第三章方案参选第十九条参选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参选人,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方案征选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参选人,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
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征选人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参选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并应签订共同参选协议,指定牵头人或代表,连同参选文件一并提交征选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进行同一方案参选。
征选人不得强制参选人组成联合体共同参选,不得限制参选人组成联合体参选。
第二十条参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征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参选文件。
参选文件和汇报语言(包括汇报录音)应以中文(普通话)表达为准。
参选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方案设计文本、模型及电子文件(或音像资料);(二)规划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成果;(三)参选保证函:(四)参选人的设计资质、营业执照及主要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五)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参选人应对其提供的参选文件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凡征选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参选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
如参选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征选人应当拒绝该参选人提交的备选方案。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选文件无效:(一)参选文件逾期送达的;(二)参选文件未密封的;(三)参选函无参选人公章的有效签署、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的有效签章;或者参选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没有经有效签章的;(四)以联合体形式参选,未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五)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参选文件开封、专家评审第二十三条参选文件开封应在征选文件确定的提交参选文件的截止时间在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进行。
参选文件开封由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主持,征选人代表、参选人代表及监督管理部门参加,检查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并记录整个开封过程,并向参选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除不可抗力外,征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参选文件开封,或者拒绝参选文件开封。
第二十四条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负责参选文件的预审工作,对参选文件中是否存在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是否突破规划控制指标等问题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经复核,参选文件符合征选文件相关要求且有效参选文件达三个以上的,征选人方可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六条专家评审活动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一名征选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从规划有形设计市场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的专家评审可以邀请境内外资深专家参加。
进行单方案论证或多方案比较的项目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参选人或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专家不得担任评审委员。
第二十七条专家评审活动按先议后评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投票法、排序法等。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征选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阶段规划批复文件,对参选文件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评审委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审原则。
第二十八条评审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征选人组织踏勘现场,做会前准备;(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明确评审内容,介绍评委;(三)征选人简要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使用功能要求;(四)推选主任评委;(五)主任评委主持评审会议,确定审阅方案时间等有关事项;(六)评委审阅方案;(七)评委评议各方案并投票,结果汇总;(八)主任评委宣布评分结果;(九)评委会推荐中选侯选方案(十)评委针对中选方案发表个人意见并书面备案;(十一)主任评委汇总意见,作出专家评审综合意见,并宣读通过,评委会成员签字;(十二)评委会向征选人提交评审报告,评委会工作结束。
第二十九条专家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确保评审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参选文件,专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的参选文件数量相适应。
(二)专家评审应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资深专家担任,并负责作出专家评审综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