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爆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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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爆破方案
第一节爆破作业
我矿属高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巷道采用普通钻爆法进行掏槽爆破施工
一、炸药、雷管
使用三级以上煤矿安全乳化炸药、毫秒延期电雷管。
二、装药结构
正向装药结构。
三、起爆方式
起爆使用MFB-200型发爆器全断面一次起爆,联线方式为串联联线。
第二节爆破
1、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后,安瓦员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
2、爆破工必须依照作业规程编制的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装药只准采用正向装药结构。爆破时,只准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3、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且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在爆炸材料上装配起爆药卷。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5)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种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型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6)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②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④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⑥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
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7、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1)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护不齐。2)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3)在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1/3以上时,严禁装药放炮。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8、爆破前,发爆器所在位置至碛头范围内的电器设备必须断电。且必须对爆破区域内的设备、缆线、管线等进行妥善保护。瓦斯监测探头应撤到耙砂机后掩护好;耙岩机应存渣护槽,爆破冲击波影响区域以及斜巷内
都不得存车和停车。
9、放炮母线必须使用铜芯线,且不得出现明接头和裸露现象。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10、放炮母线必须随用随挂,且与电缆、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线的下方,并必须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爆破后,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1、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12、井下爆破必须使用MFB-200型发爆器。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13、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且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直线巷道施工放炮、警戒的安全距离为100米,转弯巷道为75米。
14、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5、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长,班长必须清点人数,且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和支护情况,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
给安瓦员;安瓦员经检查瓦斯、煤尘符合规定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警号后,在规定的警戒距离之外,有可靠掩护、煤尘和瓦斯不超过规定的安全地点爆破工接到爆破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起爆。
16、放炮必须安设警戒,警戒必须由当班班长亲自指派和撤出。警戒员负责清队警戒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并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坚守岗位,在警戒时间内,严禁任何人进入警戒区域。未得到班长通知前,严禁擅离职守。17、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药卷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18、爆破后,待炮烟吹散尽,值班长或班长和安瓦员、爆破工必须首先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层、顶板、支护、抗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9、如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员必须先取下把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 ),才可沿线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0、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员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接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