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设备使用、维护和报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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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机关信息化设备

使用、维护和报废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局信息化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利用效率,根据《XX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设备指归属局机关的机房设备、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存储以及网络安全产品和个人使用的终端及其相关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打印机、传真机)等。

二、机房设备、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存储以及网络安全产品等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由信息中心负责,并通过政府采购选择专业公司负责运维保障。

三、个人使用的终端及其相关设备的维修维护,由省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四、个人使用的终端及其相关设备使用人(下称设备使用人)即为该设备管理人,对设备的管理负有全部责任,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借出、挪用、调换或调出设备;不得有私自拆装、添加零配件或修改网络设置等可能影响设备、网络正常使用的行为;不得违反效能管理规定,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系统。

五、设备使用人在机关处室内调动的,设备原则上实行“机随人走”,由使用部门提出,进行归属使用部门变更登

记。

六、设备使用人调离本机关或退休,使用人所在部门负责在15日内收回其所配置使用的终端或相关设备,向局办公室办理交退手续。如需继续留作本部门其他人员使用的,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会同财装处办理变更登记。

七、个人使用的终端及其相关设备需维修维护时,由信息中心组织鉴定,在保修范围内的由信息中心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不在保修范围内的,使用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地填写《XX局机关计算机等设备维修申请》,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由信息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局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后,再进行维修维护。

八、信息化设备报废是指设备超出使用年限等原因无法再使用,进行报废处理。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设备,列入设备报废处理,按局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程序办理。

1、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2、因故损坏且经鉴定无法修复的;

3、设备老化,维修费用过高,不具有维修价值的。

九、存有信息数据的设备报废或调拨出机关的,由信息中心负责清理硬盘数据和有关应用软件,没有清除数据的信息化设备不得报废或调拨出机关。

十、涉密信息化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报废,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和《 XX局保密工作规定》等执行。

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当使用、维护和报废信息化设备的,根据《XX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本办法由局信息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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