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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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
(草案)
为规范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做其他非
医疗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各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
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品相关规定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四、具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经考试合
格,由医务处(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书写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专用处
方,处方右上角标注“ 精二” 。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
等,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对于精神病、癫痫、严重失眠患者等特殊情况经精神、心理专科医生确认,处方用量可延长到一个月量(药品说明书剂量范围),但不得超出。并且医师应当在病历及处方中写明诊断及使用理由。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 次用量。空安瓿实行回收。
八、一个病人或家属每天只能配药一次。特殊的多患者家庭须提供病历及诊断结果,按患者人数配给。
九、药剂科调剂部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每日统
计用量,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 年。手术室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实行基数管理。
十、病房小药柜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护士长指派专人管理、单独存放、应做到标签明显、帐物相符、注意检查效期;药剂科应定期进行检查。十一、药剂科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 年。
十二、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药剂人员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十三、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 年。
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情况七天用量
二类精神药品特殊情况可再增加(必须注明理由)
包括以下品种:
地西泮针(安定针)、地西泮片(安定片)氯硝西泮片(氯硝安定片)艾司唑仑片(舒乐安定片)阿普唑仑片(佳安定片)咪唑安定针(力月西针、多美康针)唑吡坦片(思诺思片)
苯巴比妥针(鲁米那针)、苯巴比妥片(鲁米那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