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识别区、国际法与邻接空间
防空识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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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识别区”八问八答原标题:“防空识别区”八问八答“防空识别区”成为当下新闻热词,以下是关于“防空识别区”最常见问题的相关解答。
一问:“防空识别区”是什么?答:防空识别区,又称“空防识别区”、“防空确认区”、“防空识别圈”,英文为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英文缩写为ADIZ,一般是指濒海国家或地区基于海空防安全需要,在面向海洋方向上空划定的特定空域。
这个空域一般划设在领空外,有时也会覆盖部分领空,特别是远离本土的岛屿。
二问:“防空识别区”有什么作用?答:“防空识别区”一般是濒海国基于国防需要而设立的预警区域,在该空域内,划设国一般可要求他国(方)航空器提供飞行计划、无线电、应答机和标志等识别方式,以便及时进行识别、监控和处置。
若不遵守规定,可能会被拒绝入境,甚至遭到拦截、迫降。
这样做的目的是在不明航空器进入领空前,对其性质提前作出判定,以赢得处置时间,有效保障国防安全。
总的来说,设立“防空识别区”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国防安全,基本理念是“御敌于国门之外”,是国家行使自保权的需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重要防御手段。
三问:“防空识别区”与“领空”有何区别?答:“防空识别区”与“领空”是两个概念。
“领空”指的是主权国家领土和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一国“领空”具有完全排他的国家主权,也就是说外国航空器在未经一国允许的情况下,不得进入这一国家的“领空”。
“防空识别区”不是“领空”,而是在一国领空之外所划定的空域范围,以便留出预警时间,保卫国家空防安全。
因此,设立“防空识别区”并不意味着领空范围的扩大,而是更加有效地保卫国家的领空安全。
四问:“防空识别区”最早是哪个国家什么时候设立的?答:“防空识别区”最早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从美国开始,一些国家为确保本国及盟友领空安全,将沿海领空外一定空域划为“防空识别区”。
美国的“防空识别区”最早由其民用航空局根据1950年12月美国总统杜鲁门签署的行政命令建立。
论我国防空识别区建立的国际法依据与制度体系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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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防空识别区建立的国际法依据与制度体系完善-防空识别区(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是指沿海国为了本国的安全而在领海上空毗邻的空域划定一定的空域要求在此空域航行的飞行器事先提出飞行计划袁报告其所在位置对违法者将依照国内法惩处。
①早在1950年,美国就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防空识别区,其防空识别区跨越数百英里,一直延伸到了的公海上。
美国要求,所有外国飞机必须事先通报,才能进入其识别区。
随后,加拿大、韩国、日本、德国、缅甸、澳大利亚等国家开始采用美国的这一做法,以国土安全的名义,在沿海海域上空一定范围内划定防空识别区,要求外来飞行器通报后才能进入其识别区,以保护国家领土安全。
一、各国在其海岸线上设立防空识别区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已经得到国际社会默认,并逐渐成为一种国际习惯尽管就防空识别区的范围、限制对象等具体内容各国都各不相同,但自防空识别区50年代出现以来,至今该制度的实践已有60余年,大多数国家的默认和遵守,成为国际社会所默认的事实存在和国际通行做法。
包括我国在内,过去多年,本着尊重他国主权的原则,我国在进入他国防空识别区时,都主动通报飞行器的国籍、飞行目的等相关信息,履行了沿海国所规定的相关确认身份信息的义务。
虽然说,防空识别区能否成为国际惯例尚有争议,因为国际习惯的形成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它要求一个作为通例的制度在空间上包括较广泛的国家在量上有多次不断的实践。
②但是,作为一种国际通行做法,其合法性问题已通过各国广泛实践得到默认。
普遍的学者都认为,合理的防空识别区在实践中得到了承认和遵守。
③而我国设立防空识别区是对国际通行做法的积极实践,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防空识别区这种被默许的制度逐渐取得作为国际习惯的法理基础。
④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建立的防空识别区的法律依据分析(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特殊的法律地位。
《公约》第55条和第86条在明确区分了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是独立的两个海域。
刍议我国划设南海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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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丛刊·理论研究》2017.02刍议我国划设南海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依据黄 路【摘 要】目前防空识别区制度已经是非常成熟的,并且已经具备有着相对丰富的国际事件。
南海是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我国对于南海防空识别区的划分是基于国家南海重大利益的考量也是对于南海周边的国家一种战略上的防范。
本文探究的是我国的南海防空识别区的国际发的依据。
【关键词】南海防空识别区 国际习惯 海空安全一、防空识别区制度概述防空识别区(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s,简称ADIZ)指一国基于空中防御的需要,在领空以外划定的,邻接其领空的特定空中区域。
该区域一般设立在沿海国临近海域的上空。
为了更好地维护本国的安全,沿海国一般会在本国领空之外划定一定范围的空域作为防空识别区,对进入该区域的航空器进行鉴别,要求非本国航空器在进入该区域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该国的航管单位报告。
[1]防空识别区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防空识别区属于国际空域,但又不同于传统公空。
根据国际空间法的规定,地球以外的整个空间分为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两个区域。
其中,空气空间又可分为国家领空与国际空域。
防空识别区设立在领空之外临近领空的空域,属于国际空域范围,但设立国可以要求在此区域内接近其领空的飞机表明自己的国籍,以便在进入其领空时确认该飞行器的合法身份。
这一点又有别于传统公空完全自由的法律性质。
但不可否认的是,防空识别区虽然可以设立在公空,却仍然不能改变公空飞越自由的基本性质。
[2](2)防空识别区的设立以及其范围属于设立国自主决定,需要进行正式宣告。
由于设立国并不对防空识别区享有所有权和实质上的管辖权,这也就相应地免除了设立国所需要进行的繁琐的国际程序,只需要由国家职能部门对外宣称设立事实以及设立范围,即使无其他国家承认,该防空识别区也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会因为无他国承认而无效。
二、我国设立南海防空识别区的法理依据—国际习惯法防空识别区属于空域,通常只设立在海洋上空,其法律基础是一国为进入沿海国领空设置合理条件的权利。
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机制研究胡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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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机制研究胡光发布时间:2021-09-02T05:45:12.722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7期作者:胡光[导读] 防空识别区是各个国家在海洋专属经济区概念之上延伸的一个特殊区域,它在保障一个国家的安全以及维护国家主权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710000摘要:防空识别区是各个国家在海洋专属经济区概念之上延伸的一个特殊区域,它在保障一个国家的安全以及维护国家主权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随着美国建立防空识别区以来,各个沿海国家纷纷效仿,然而防空识别区在世界范围内其法律地位都是处在一个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范体系的“灰色地带”,即各国都相互之间不否认并积极遵守,这为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机制构建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防空识别区;法律地位;法律机制一、引言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到各国在以自身防空识别区遭到外来挑衅时,是否能够站在道德与法律的制高点,并能够以参照本国的国内法来实施相应的法律应对。
因此研究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及其机制构建,对于相关国家完善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机制而言十分关键。
同时应当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国实际防空识别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及其事实,制定符合国际法的让其他国家同样最大程度上认可的防空识别区相关法律,才能够为防空识别区的进一步法律构建打好基础。
二、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机制的研究意义1.有助于明确防空识别区的国内法律地位。
世界上各个沿海国为了自身的安全,纷纷效仿美国建立了自己防空识别区的。
但是与海洋专属经济区不同的地方是,防空识别区不具备经济价值,对于国民的实际生活利用价值也几乎为零。
但是防空识别区对于防范外来飞行器威胁国内安全方面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研究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明确其在国内法律的地位。
一方面能够强化国民对于防空识别区的整体认识,提升其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守护领土领空意识;另一方面,防空识别区法律地位的确立有助于别国明确自己的法律义务和权利,避免无意识的行为危害防空识别区安全。
国际社会中的防空识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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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中的防空识别区作者:周昀来源:《百科知识》2014年第02期2013年11月23日,中国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
其涵盖的具体范围是我国领海线和六点连线(北纬33°11′、东经121°47′,北纬33°11′、东经125°00′,北纬31°00′、东经128°20′,北纬25°38′、东经125°00′,北纬24°45′、东经123°00′,北纬26°44′、东经120°58′)之间的空域。
此消息一出,立刻引发了各方的关注,使原本就不太平静的东亚局势再掀波澜。
防空识别区防空识别区,简称ADIZ(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是一国基于空防和海防的需要,为防范可能面临的空中威胁,在面向海洋方向上空划定的空域。
由于现代军事技术的发展,各国传统的防空体系已经赶不上以高空高速为特征的航空技术的发展。
为了尽早识别、分析和实施空中拦截行动,御敌于国门之外,各国通常在本国领空之外的公共空域划定防空识别区,提升本国的空中预警能力,保障国家安全。
与拥有固定范围的领空不同,防空识别区一般划设在领空外,而且其范围要远远大于领空范围。
但是,有时防空识别区也会覆盖部分领空,特别是远离本土的岛礁。
如此次划设的东海防空识别区,就覆盖了钓鱼岛空域。
防空识别区缘起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是美国最早独创的一种新型预警模式。
早在二战期间,面对轴心国的威胁,美国就曾提出加强对沿海岸线空域的监测和防御的构想。
珍珠港事件之后,美国人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了加强沿海空域预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冷战期间,为应对来自苏联的安全威胁,更加有效地协调美军各作战单位的快速反应能力,美国于1950年正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空防预警体系,“防空识别区”由此诞生。
由于划设防空识别区是一国单方面的行为,因此,各国对于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效力有着不同的认识。
国际法中的防空识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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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下学期形势与政策论文浅析东海航空识别区的建立姓名:***学号:**********班级:国贸一班浅析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建立摘要:2013年11月23日,国防部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政府宣布即日起在中国东海开始设置防空识别区。
所有途径识别区的航空器都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定。
防空识别区属于国家预警机制的组成部分,对于沿海国维护海洋权益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防空识别区的建立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依据,在实践中也被默认。
我国海上安全形势严峻,应尽早确立防空识别区制度,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中国设置防空识别区的必要性。
关键词:国际法,防空识别区,国家主权安全一、防空识别区的由来和历史发展防空识别区(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即以下简称ADIZ ),通常是指建立在海上,为沿海国基于国防安全的需要,从本国海岸向外延伸一定距离划定海上空域,以便在该空域内及早发现外国航空器并进行定位、识别、监视和管制。
最早在1950年由美国人率先建立防空识别区,次年,加拿大也建立了ADIZ,两国的防空识别区分别向大西洋和太平洋延伸了数百海里。
根据相关国家规定,外国航空器在进入或通过识别区前往其他国家时,必须随时报告飞行状态及所处位置并遵从相关国家的引导,否则将会被要求离去,并在必要时相关国家将会派出军机进行拦截和驱逐,甚至予以击落。
截止到2013年底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约20 个国家( 地区) 仿效美、加建立了ADIZ。
ADIZ 的宽幅由各国(地区)依据本国的防空能力而自行设置,并无统一的标准,一般为领土边沿至公海之间的216 - 270 海里或者400 - 500 公里。
例如,在美国关岛附近是半径为250 海里或者463 公里的圆圈。
此外,有一些沿海国通过政策和立法建立了规制外国军机在专属经济区(以下简称EEZ)上空的军事活动的其他空中管制措施。
如韩国在国际航空图中将独岛东西各90 公里、以南110及以北55 公里的空域标注为“军事管制空域”。
关于防空识别区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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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划定防空识别区无可厚非(关于防空识别区的相关知识)一、什么是防空识别区?指的是一国基于空防需要所划定的空域。
目的在于为军方及早发现、识别和实施空军拦截行动提供条件。
二战后,随着空中作战力量的发展,特别是以高空高速为基本特征的二代战斗机的发展。
各国传统的防空体系面临较大威胁。
如果还按照对方目标逼近本国领空才出动战机拦截,时间不充裕,根本无法保证成功拦截。
于是在本国领空之外的公共空域(简称公空)划定防空识别区,就成了扩大预警空间、保证拦截时间的通行做法。
二、中国的第一个防空识别区-----中国的东海防空识别区201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
具体范围为以下六点连线与我领海线之间空域范围:北纬33度11分、东经121度47分,北纬33度11分、东经125度00分,北纬31度00分、东经128度20分,北纬25度38分、东经125度00分,北纬24度45分、东经123度00分,北纬26度44分、东经120度58分设置防空识别区的背景:第一:面对恶邻不断挑衅的自然反应近年来,中国在黄海、东海和南海等地区的固有权益遭到了严重挑战,但东海选做第一个防空识别区有着现实的迫切需求。
这几年来,日本不断炒作中国飞机进入其“防空识别区”话题。
这个远远大于日本本土面积的“防空识别区”不仅将中国的春晓油田和钓鱼岛划入其中,其西界甚至划到了距浙江省仅130公里处。
然而,制造麻烦的不止日本一家。
在冲绳,美国人部署了几十架各型电子侦察机。
他们中很大一部分就在中国领海线附近打“擦边球”,甚至故意侵入,企图迫使我军对方防空系统做出反应,乘机窃取其重要军事情报。
对于这些不受欢迎的“客人”,中国需要一种行之有效的应对手段。
划定防空识别区之后,不仅使得中国海空军部队有了扩大了预警范围、预警时间,更使其根据自身职责所采取的行动有了法理上的依据。
试析中国设立防空识别区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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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国设立防空识别区的法理依据摘要:防空识别区是沿海国基于国家安全需要,从本国海岸线向外延伸一定距离划定的海上空域,在该空域,沿海国要求对所有外国航空器进行识别。
设立防空识别区是基于主权国家对防卫权的有限行使和剩余权利原则对天空飞越自由的限制;其规范形式虽然是国内法,但规范性质属于正在形成的国际习惯。
中国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与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相比,中国防空识别区制度有待完善。
关键词:防空识别区;有限防卫权;法理依据越来越多的国家设立了防空识别区,但是在国际法中,防空识别区设立的法律依据仍然不明确,因此国际社会对防空识别区的态度众说纷纭,只在上世纪50年代从法律的层面对防空识别区进行过一次讨论,没有达成统一认识”①:一些国家认为可以设立防空识别区,这是国家主权的范畴;另一些国家则对该制度持反对态度,认为该制度没有设立的法律依据。
2013年我国也划定了东海防空识别区,但是遭到了不少国家的诟病,因此需要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设立防空识别区的法律依据,维护中国国家主权。
一、防空识别区的历史发展“防空识别区出现的直接技术原因是,二战后战机结束螺旋浆时代开始进入喷气时代”,②飞机飞行的速度大大提高。
加上核武器的巨大杀伤力以及美国在珍珠港事件中的惨痛教训,让美国政府深刻认识到了对空中袭击进行预警的重要性。
为此,美国率先提出了“防空识别区”的概念,并在1950年设立了防空识别区。
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美国为防御来自苏联的战略轰炸机和弹道导弹的预警需要,相继在其东西海岸包括阿拉斯加、关岛、加勒比海沿岸和夏威夷海面上设立了防空识别区,并建立起完善的常规化监控与巡逻体系”。
③但随着后来远程洲际导弹的出现和苏联的解体,北美防空识别区的作用在逐渐下降。
直至上世纪80年代,防空识别区对美国来说,已超越了传统安全领域,新增预防和打击贩毒功能。
美国政府可以通过防空识别区来识别身份不明的飞机,以防止运载毒品飞机进入本国。
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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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必要性分析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利益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有效应对这种挑战,设立防空识别区制度就是进行有效应对措施之一。
防空识别区作为上世纪50年代出现的新型空中预警防卫概念,对于沿海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和海防安全的保障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56条、58条等规定和国际法的和平利用以及对等的原则,沿海国建立海上防空识别区是有其合法的法理依据的。
结合我国的海上安全形势特点,我国在东海建立我国海上识别区,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防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将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防空识别区法理安全形势近期,日本媒体屡屡爆出中国军用飞机“侵入”日本防空识别区的新闻,并扬言要发射曳光弹对“入侵”的中国军用飞机进行“警告射击”。
日方故意偷换概念,将中方描绘出一副“咄咄逼人”的样子,看似是“被动防守”,实则“主动进攻”,意味十足,已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近日,关于中国在东海设立防空识别区的问题受世界各国和国人关注,也引起了很大争论。
在此问题上,正如外交部发言人洪磊所说“中国维护国家安全的决心坚定不移,任何国家都不应说三道四”。
日本更没有资格说三道四,混淆视听,颠倒黑白。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防空识别区已经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实践,在有效地遵守国际法的背景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沿海国海防安全的潜在威胁,维护了各国的海洋权益。
我国海洋权益的全面维护,也需要建立海上防空识别区。
一、防空识别区简介防空识别区,是指沿海国为了保卫其国家安全特别是领空安全,在毗连其领空的国际空域设置的、对过往航空器进行防空识别定位、跟踪监视和安全管制的空域。
沿海国设置防空识别区的法理基础是国家自卫权。
基于此项权利,沿海国对防空识别区内的所有航空器,特别是国家航空器,可采取防空识别和跟踪监视措施,并对有意进入沿海国领空的航空器采取进一步预防措施。
同时,沿海国对防空识别区内飞行的航空器采取防空识别、跟踪监视和航空安全管制措施,必须遵守国际通行的航空管制规则,妥善顾及航空器飞行安全。
设立空防识别区的法理探讨
![设立空防识别区的法理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1fa0644c69eae009581becbd.png)
设立空防识别区的法理探讨一、空防识别区的产生与发展空防识别区[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s (ADIZ)]又称“防空识别区”或“防空识别圈”。
它是指一国基于空中防御的需要,在其领空以外划定的邻接其领空的特定空域。
由于现代航空器的飞行速度很快,一些沿海国认为有必要在任何航空器进入本国领空之前查清其种类、国籍、飞行目的等情况,以利于维护本国的安全。
这些沿海国一般会在本国领空之外划定一定范围的空域,对进入该区的航空器进行鉴别,要求非本国航空器在进入空防识别区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该国的航管单位报告。
迄今为止,美国、加拿大等3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种空防识别区。
近年来,随着恐怖主义活动威胁的加大,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建立或考虑建立空防识别区。
空防识别区最早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当时,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出于对本国领土安全的考虑,在其沿海海域上空一定范围内划定空防识别区,一切外国飞机在进入该空防识别区之前,都必须事先通报,并在获得许可后方可进入。
为了维护国防安全,美国于1950年在远离本国海岸线数百英里的公海上,设置了“空防识别区”。
美国要求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进入该识别区以前,必须向其有关当局提出申请,通报该航空器的类型和目的地。
随后,美国又陆续建立了几个空防区和空防识别区,如在阿拉斯加建立了“远距离早期预警识别区” (DEWIZ),其中的某些区域已延伸到海上数百公里以外。
进入这些区域的驾驶员必须立即向美国有关当局报告并提供详细资料。
外国航空器如果不遵守此项规定,将被拒绝进入美国空域。
加拿大于1951年通过命令和法规建立了与美国类似的空防识别区。
该区跨越加拿大毗邻南极洲以及阿拉斯加海岸的空中识别区,并与美国在太平洋和大西洋海岸线以外的空中识别区相连。
加拿大明确规定该区域适用于包括军用航空器在内的一切航空器,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将受到空中拦截。
它与美国法规略有不同,加拿大不但要求飞临的飞机报告信息,而且要求途经加拿大空防识别区飞往其他地方的飞机也接受识别。
防空识别区、国际法与邻接空间
![防空识别区、国际法与邻接空间](https://img.taocdn.com/s3/m/3e33631702020740be1e9b22.png)
1923年,当远洋客轮还是往返于欧洲大陆和北美之间的唯一交通工具的时候,美国最高法院就已经认为,第十三条修正案对美国领海是有效的,因而其规定对于所有外国船只来说也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人们对这一判决的反应是直截了当、毫不含糊的:有十个国家表示强烈反对,其中有的认为"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绝不允许他们采取这种侵害轮船船旗国主权的措施。
"许多人承认美国没有违反国际法,但是认为美国的行为"跟国际惯例相左"。
人们对美国未能遵守文明国家在这方面所公认的礼节的反应是如此强烈,以至于美国被迫和受到财政法规影响的航海国家就一系列双边"酒条约"进行谈判。
1950年,飞机成了许多人的交通工具,而且搭乘飞机横跨大西洋的人越来越多。
就在这一年,美国总统颁布行政命令,对飞机的自由通行作出了一些限制,而且不仅仅限于美国领土,而且还包括公海,要求在划界区飞行的所有外国飞机都严格遵守。
尽管可以认为这不只是违反礼节,而且还违背了国际法,但是许多受到影响的国家所采取的态度都不是抗议,而是默默地遵守。
当然,我的目的不是让律师来思考为什么剥夺一位船舶乘客喝鸡尾酒的权力便引发了一个国际事件;尽管有一个国家声称,未能遵守域外法可能由于默契而导致飞机被击落在公海上。
但是,笔者不愿接受这种顺从的态度作为制定这种法律时具有合法性的依据。
本文试图对其法律基础以及加拿大的做法进行探讨。
首先探讨沿海国家主张有权控制海岸线以外的空间是否为了某种目的,其次,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实际行使这种控制权(如果这种控制的合理性成立的话)。
一美国和加拿大政府都曾经通过命令和法规的方式建立了北美洲在太平洋和大西洋海岸线以外的空中识别区,建立了跨越加拿大毗邻南极洲以及阿拉斯加海岸的空中识别区。
所谓防空识别区,指的是美国的区域;而加拿大防空识别区(CADIZ)则指的是加拿大的区域。
从根本上说,每个国家区域的法规都是完全一致的,但其中也有一点区别,这个我在后面将会谈到。
防空识别区设立的国际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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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对防空识别区设立的 规定
防空识别区设立的争议和挑 战
防空识别区的概念 各国防空识别区设立的实践 未来发展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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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识别区的概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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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识别区的定义
防空识别区是指一个国家在其领空以外的特定空域内,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领空安全, 划定的一个特定区域。 防空识别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前发现、识别和跟踪进入该区域的航空器,以便及 时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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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法还规定了各国在防空识别区设立方面的合作和协调机制,以维 护国际航空安全和秩序。
国际海洋法的相关规定
国际海洋法公约: 规定了各国在海洋
上的权利和义务
专属经济区:规定 了各国在专属经济 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领海和毗连区:规 定了各国领海和毗 连区的范围和权利
公海自由:规定了 各国在公海上的权
利和自由
加拿大的防空识别区设立实践
添加 标题
设立时间:1951年
添加 标题
范围:覆盖加拿大全境
添加 标题
目的:保护加拿大领空安全
添加 标题
管理机构:加拿大空军
添加 标题
反应措施:对进入防空识别区的不 明飞行物进行识别、跟踪和拦截
俄罗斯的防空识别区设立实践
设立时间:1999年
范围:覆盖俄罗斯全境及周边 地区
防空识别区等
韩国:设立了多个防 空识别区,包括济州 岛防空识别区、独岛
防空识别区等
防空识别区设立 的争议和挑战
章节副标题
防空识别区设立的合法性争议
国际法依据: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和相关决
议
关于防空识别区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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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空识别区的相关知识什么是防空识别区防空识别区是指一定范围内的空域,用于识别和监视飞机、导弹或其他空中目标。
它是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空中进入和侵犯国家领空而设立的。
防空识别区通常是由国家按照国家边界、领空划定的。
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安全考虑设立多个防空识别区,以确保空中的安全。
防空识别区的划定依据防空识别区的划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边界:防空识别区的划定通常以国家边界为基准。
防空识别区的边界应与国家边界相一致,以确保对进入国家领空的目标进行有效识别和监视。
2.军事安全需求:防空识别区的划定还需考虑军事安全需求。
如果某一地区存在军事基地、敏感设施或重要目标,相关国家可能会设立更加严格的防空识别区以确保安全。
3.国际公认标准: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国际法规定也对防空识别区的划定提供了参考。
例如,根据《芬兰-俄罗斯条约》,防空识别区可在两国相邻边界范围内划定。
防空识别区的作用防空识别区的设置和运行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1.保护领空安全:防空识别区的存在可以有效保护领空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飞机或导弹进入国家领空。
通过对进入防空识别区的目标进行识别和监视,国家可以快速反应和采取措施,确保领空的安全。
2.提供战略情报:防空识别区的监视装备可以收集目标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战略情报支持。
这些情报对于国家的国防战略、军事规划和军事部署具有重要意义。
3.促进国际交流:防空识别区的划定有助于规范国际空域的使用。
它确保了国家边界的尊重,并促进了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
4.预防意外事件:防空识别区的设置可以减少空中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例如,在国际航班飞行过程中,飞机通过防空识别区时,相关国家可以进行识别和监视,以确保飞行安全。
防空识别区的限制和挑战尽管防空识别区有许多优点和作用,但其设置和运行也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1.高成本:设立和运行防空识别区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包括购买和维护监视装备、人员培训和运营费用等。
对于一些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国家来说,设立和运行防空识别区可能会面临困难。
防空识别区
![防空识别区](https://img.taocdn.com/s3/m/52dd96cf89eb172dec63b705.png)
防空识别区防空识别区指的是一国基于空防需要所划定的空域。
目的在于为军方及早发现、识别和实施空军拦截行动提供条件。
国际法认为,一国对飞行器的定位、监视和管制,是在飞行器进入该国防空识别区之后,而并非之前。
通常情况下,飞行器进入一国的防空识别区,该国可以采取某种方式,如起飞战斗机,监视飞行器。
但直到飞行器进入该国领空前,无权对飞行器采取迫降、击落等措施。
否则将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以该国的战略预警机和预警雷达所能覆盖的最远端作为“防空识别区”的界限,它比领空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要大得多,根本不属于国际法中的主权范畴。
日本防空识别区的划定,其不但包括钓鱼岛,还跨越日本自己主张的东海中间线,将中国东海油气田全部涵盖其中。
防空识别区(ADIZ: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指的是一国基于空中防御需要,单方面所划定的空域,作为空中预警范围,以利于军方迅速定位管制。
具体是指从一个国家的陆地或者水域表面上延伸的划顶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够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20世纪50年代,军用作战飞机进入喷气时代,航速比螺旋桨飞机有质的提升,美国军方率先在阿拉斯加以北设立北美防空识别区,防范苏联战机的入侵,随后北约国家纷纷模仿。
冷战期间,日本同样处于对抗苏联的第一线,驻日美军与日本政府一道也划出了日本防空识别区。
[1]通常情况下,以该国的战略预警机和预警雷达所能覆盖的最远端作为“防空识别区”的界限,它比领空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要大得多,根本不属于国际法中的主权范畴。
[2]日本划定的“防空识别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空中作战力量的发展,特别是以高空高速为基本特征的二代战斗机的发展。
各国传统的防空体系面临较大威胁。
如果还按照对方目标逼近本国领空才出动战机拦截,时间上根本无法保证。
于是在本国领空之外的公共空域(简称公空)划定防空识别区,就成了扩大预警空间、保证拦截时间的通行做法。
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属性及其规则体系构建-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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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属性及其规则体系构建-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防空识别区概念的提出防空识别区(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的提出,最早是源于国内法上维护沿海国防安全的需要,是美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创造性提出的一种为维护本土安全而采取的提前预警措施。
不同于地面防卫和海域防卫,空中防卫所面对的攻击速度较快,但本国防卫反应时间相对较长,因此,部分沿海国开始拓展对外的防空区域,以便在该空域内及早发现外国航空器并进行定位、识别、监视和管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美国从英国使用雷达来预警德国轰炸机的经验里得到了启发,于1940年开始加强对其沿海空域的防御和控制。
尤其是珍珠港爆发后,美国政府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对空中袭击进行预警的重要性,扩展空防区域的想法也由此受到重视。
此后,近百个雷达基站被全面部署到了美国的东西海岸,构成了美国防空识别区的雏形。
20上世纪50 年代,为了防备来自苏联的战略轰炸威胁,美国和加拿大达成协议,在加拿大北部建立起雷达预警区。
但是,随着洲际远程武器的应用和苏联解体,北美防空识别区的作用逐渐降低。
直到20世纪80 年代,防空识别区对于美国的意义又从安全防御,发展为打击走私与贩毒:政府可以通过防空识别区,对不明飞机的身份进行鉴别。
至此,防空识别区不仅成为了美国政府防御潜在战争威胁的空中预警带,更多地承担了打击走私、贩毒等犯罪和非法移民的责任。
2001 年911 的出现,又使防空识别区的安全防御职能重新获得美国政府的重视,并对立法做出了多次修正,而防空识别区的概念也逐渐完善并迅速得到多个国家的支持。
根据修订后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Regulations)第14章99.3 条的规定,美国的防空识别区,特指土地或海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基于的考量,须对在其中的所有航空器(除美国国防部及执法部门飞行器外)进行识别、定位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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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当远洋客轮还是往返于欧洲大陆和北美之间的唯一交通工具的时候,美国最高法院就已经认为,第十三条修正案对美国领海是有效的,因而其规定对于所有外国船只来说也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人们对这一判决的反应是直截了当、毫不含糊的:有十个国家表示强烈反对,其中有的认为"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绝不允许他们采取这种侵害轮船船旗国主权的措施。
"许多人承认美国没有违反国际法,但是认为美国的行为"跟国际惯例相左"。
人们对美国未能遵守文明国家在这方面所公认的礼节的反应是如此强烈,以至于美国被迫和受到财政法规影响的航海国家就一系列双边"酒条约"进行谈判。
1950年,飞机成了许多人的交通工具,而且搭乘飞机横跨大西洋的人越来越多。
就在这一年,美国总统颁布行政命令,对飞机的自由通行作出了一些限制,而且不仅仅限于美国领土,而且还包括公海,要求在划界区飞行的所有外国飞机都严格遵守。
尽管可以认为这不只是违反礼节,而且还违背了国际法,但是许多受到影响的国家所采取的态度都不是抗议,而是默默地遵守。
当然,我的目的不是让律师来思考为什么剥夺一位船舶乘客喝鸡尾酒的权力便引发了一个国际事件;尽管有一个国家声称,未能遵守域外法可能由于默契而导致飞机被击落在公海上。
但是,笔者不愿接受这种顺从的态度作为制定这种法律时具有合法性的依据。
本文试图对其法律基础以及加拿大的做法进行探讨。
首先探讨沿海国家主张有权控制海岸线以外的空间是否为了某种目的,其次,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实际行使这种控制权(如果这种控制的合理性成立的话)。
一美国和加拿大政府都曾经通过命令和法规的方式建立了北美洲在太平洋和大西洋海岸线以外的空中识别区,建立了跨越加拿大毗邻南极洲以及阿拉斯加海岸的空中识别区。
所谓防空识别区,指的是美国的区域;而加拿大防空识别区(CADIZ)则指的是加拿大的区域。
从根本上说,每个国家区域的法规都是完全一致的,但其中也有一点区别,这个我在后面将会谈到。
设立防空识别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
根据设计原理,所有飞临北美洲7a的飞机在离海岸线很远的地方即被主动识别。
为了达此目的,法规要求所有飞机在进入该区域以前将自己的身份通过无线电告诉美国或加拿大航空设施。
身份不明的飞机在很远以外就被现在已经覆盖整个美洲大陆北部的雷达网检测到了,然后派遣飞机进行拦截,以保证该身份不明的飞机是为了友好目的飞临美洲大陆的。
正是由于这些区域延伸到了公海上空,因而需要从法律上加以审视。
防空识别区法规对飞机驾驶指挥员提出的要求通常跟任何长途飞行的飞行程序都不相符。
根据被人们长期以来所接受的航空法规,所有横越大西洋往西飞或者由南向北飞往北美方向的飞机都必须沿着特定的路线飞行。
由于这些飞机都是通过设备而不是通过观察地面导航的,他们都在海洋和无人居住区的上空飞行,由于它们都是国际航空,以及由于其他理由,因此这些飞机都必须在起飞之前提交基本飞行数据,如机型、打算飞行线路、建议高度和速度、油量等。
一旦开始飞行以后,飞机就不时地通过无线电跟航线上各个国家的航空设施进行联系,所有这些设施都是通过国际民航组织代理机构合作运行的。
通过这些程序,地面控制就能够给每架飞机一条排他性的空中通道,通过这些通道就能够在交通密集的地区飞行,避免在半空中相撞。
地面代理机构也不时地得到这些飞机飞行位置的建议,以便将天气和交通变化情况通知这些飞机。
一旦飞机未能向计划单上的某个检测点报告,就能够相当精确地开始搜索和营救行动。
因此,这些基本的法规主要是为了飞机的安全而制定的。
飞行员发送这些信息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因此,即使在飞行规范不作任何要求时(如在良好天气状况下作低空短途飞行),许多飞行员都愿意利用这些各种不同的地面设施。
[!--empirenews.page--]跟前面描述的通常做法相反,相防空识别区或者加拿大防空识别区发送信息的目的则不是为了飞机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安全起见。
此外,尽管防空识别区法规要求以降落为目的飞临美国的飞机报告其身份和位置,加拿大防空识别区法规则不但要求飞临加拿大的飞机报告此类信息,而且要求途中经过其防空识别区但飞往其他地方的飞机也报告此类信息。
1961年,受到这些防空识别区法规直接影响的人就达到100万人。
在此期间,按照计划横越大西洋以及南北方向飞行航线上的乘客总数达到2,165,250人。
其中许多航线都是欧洲各国政府以"旗机"方式所有并经营的。
因此,到此时为止所表示出来的对法规的默认可以看作是国家政策的一种表示,而不仅仅是反映外国公司的观点。
二约翰•C•库柏(JohnC.Cooper)在确定空间法律地位的国际空间法的基本规则时说了下面一段话:如果地球表面的任何地方,不管是陆地还是水面,都被当作一个国家的领土而得到认可的话,那么该表面的空间也应当是该国领土的一部分。
相反,如果地球表面的任何地方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如公海所包括的水域,那么该表面上面的空间也就不应当受任何国家的主权控制,而可以由任何国家自由地使用。
这位作者还进一步指出:……毫无疑问,某个国家在和平时期为了占领公海或公海上面的空间,并在这些地方保持排他性控制所作的任何图谋都是对其他国家的侵略行为。
尽管库柏教授使用"侵略"一词可能有失考虑,但是其论述清楚地说明了,在一般情况下,美国和加拿大为防空识别区所采取的措施可能被看作是与国际法不符的。
本文的目的也就是为了确定--如果可能的话--此类法规能否具有法律依据。
我不是第一个进行这方面探讨的人,还有一位作者--加拿大皇家空军少校约翰•泰勒•墨奇逊(JohnTaylorMurchison)在1955年就从几个角度(采用和海洋法、大陆架、自我保护类比的方法)对防空识别区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且得出结论:……人们承认,他们在此之前提出的每个理由都是对的。
但是,即使对任何一个理由都正确的观点存在怀疑,那么,为说明每一点理由而所作论述的累积效果对于其效力也不容置疑。
然而,墨奇逊认为,事情可能没有那么清楚。
在他进行研究的18年之前,美国海军战争学院就已经回答了一个跟毗邻空间法有关的问题,并且直截了当地声称:一个国家"可以合法地禁止飞机在其领土或者海洋辖区上空飞行的飞机通行",但是"对该空间以外飞机的飞行加以干预是违法的"。
是否国际法在以习惯和国际公约方式逐步演化的过程中已经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化,以至于似乎在1937年还是法律的东西到了1955年就成了完全矛盾的东西?防空识别区和加拿大防空识别区的合法性不只是依赖于国际习惯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处理空中交通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1919年的《巴黎公约》,1928年的《哈瓦那公约》,以及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
每个公约都认可了库柏教授前面所阐述的原则,即空间应当服从于其下方国家的主权。
《芝加哥公约》已经被世界上从事国际空中商业的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公约》第1、2条是关于认可空间主权的规定: [!--empirenews.page--]第一条缔约国承认,每个国家都对其领土以上的空间享有完全和排他性主权。
第二条就本公约的目的而言,一国之领土应当被视为包括与其主权、宗主权、对该国的保护或托管相毗邻的陆地和领水。
因此,空间的法律性质决定于毗邻陆地或水域的法律性质。
由于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间享有排他性控制权,因此,它自然可以制定"跟彼处飞机飞行和操作有关的制度和法规",而这一点是在《公约》第七条中加以规定的。
第七条还规定:"关于公海上空,现行的制度应当是根据《公约》制定的制度。
"因此,一个国家本身不享有制定对公海生效的[1][2][3][4][5]下一页法规的权力。
这一点似乎对任何关于防空识别区或者加拿大防空识别区法规是否合法的任何问题都作了回答,除非人们可以认为,这些识别区实际上只限于领水之上的空间。
要这样认为,就必须将领海向海洋延伸到防空识别区以及加拿大防空识别区相等距离的地方。
乍一看,这种建议似乎不妥,因为防空识别区(大西洋)在有些地方从海岸线向外延伸至200海里,而大西洋上加拿大防空识别区向外延伸的极限有时达到离海岸线250海里。
然而,领水和空间两者的合法范围都不具肯定性,这一点没有问题。
让•A•马绍(JeanA.Marshial)是第一个对加拿大防空识别区法规作出评论的人,他在1952年写道:如果说关于控制领空以及毗邻空间有任何制度被所有人接受的话,那只是幻想。
空间跟其下面的领土享有相同的管辖权,而且鉴于一个国家领海的界限很难确定,因而其空间也是不确定的。
三将领海的合适广度限定在三海里的观点远没有得到人们的一致接受。
有的国家认为,这个距离是最大限度,而另外许多国家则认为,这只是最小限度。
通常被人们所接受的理论认为,最初确定三海里作为界限,是因为在从海岸向海洋发射炮弹只有三海里远。
早在1910年的时候,威士特莱克(Westlake)就已经认为这个限度过时了。
他这样说道:假定的占领范围原则是有斌科肖克(Bynkershock)建立起来的。
他只把可以从海岸边行使的力量考虑在内,并且首先教会我们一个总的格言:"领土主权的终点即武力的终点(imperiumterraefiniriubifiniturarmorumpotestas)"。
其次,作为该格言在当时的应用,炮弹的范围在当时认为是三海里,因此,在低水位线时测定的该距离也就成了作者们确定沿海国家海域宽度的通用标准。
我们或许可以说,把它作为最低限度观点是全球性的:因为没有哪个国家主张更近。
而对格言的认可则不是全球性的,因而是否应当把它作为一项国际法规则值得怀疑。
由于炮弹发射的距离更远了,对保护沿海渔业免受拖网和其他破坏性设施损害的需要增加了,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它是过时的、不充分的。
奥本海(Oppenheim)也持类似观点。
他认为三海里的界限可以延伸到沿海大炮所增加到的范围。
另一方面,美国官方的观点却反对这样一种灵活的理论。
国务卿苏华德(WilliamHenrySeward)在1862年对西班牙根据当时的炮弹距离提出的六海里界限的主张作出答复时写道: [!--empirenews.page--]关于这个主题,国际上公认的原则有两个。
第一,海洋属于所有国家,第二,有一部分海洋毗邻每个国家,该国对这部分海洋所享有的主权得到延伸,其他所有政治机构都被排除在外。
关于这个主题的第三个原则也已经牢固地建立起来了,那就是,一个国家的排他性主权削减了全球在海洋上的自由,同时,其延伸的范围不得超过该国为通过武力维护自身利益而在海边驻扎的力量所延伸到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