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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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何玉坤男1982年8月4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系东乌旗农电局职工(临时工)。
被告人斯琴毕力格,别名洪毕力格,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系东乌旗,农电局职工(临时工)
被告人王艳龙,男,1985年3月9日出生,蒙古族,系东乌旗,农电局职工(临时工)被告人赵海峰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人斯钦图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
2004年处至2006年5月6日期间,被告人何玉坤等五人分别利用,被告人赵海峰的红色夏利车,以及借来的车。到旗七三二台造纸厂间财政局项目基地,五七干校,以及旗电视塔北侧乌镇居民,李爱和家牧点附近用钳子、脚蹬等作案工具。共剪断输电导线120800余米,分别卖到旗宏达废品收购站和旗体育馆附近王贵收购站公得赃款12910元,几人分赃,公诉机关以何玉坤等五人犯有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诉诸我院。
二.审判
东乌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玉坤王艳龙犯有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王艳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交好,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人王艳龙辩称其在七三二台造纸厂间财政局项目基地盗割输电导线时,以被他人盗割过了,当时线路未通电。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以盗窃罪论处的主张与法无据,故不与支持。被告人斯琴比力格赵海峰斯琴图犯有盗窃罪,公诉机关称被告人,赵海峰斯琴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118条、26条、67条之规定依法判决。
三.公诉机关向我院,对五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有两种罪名一种为盗窃罪一种是破坏电力设备罪。
(一)、针对第一种罪名的观点,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财务的行为是盗窃,上述事实有东乌旗农电局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东乌旗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口供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何玉坤等五人已触犯《刑法》第264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针对第二种罪名;被告人王艳龙,辩称其在七三二台造纸厂间财政局项目基地盗割输电导线时,以被他人盗割过了,当时线路未通电。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以盗窃罪论处的主张,针对此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名确规定,已经通电投入使用的电缆电路由于其他不明原因,而造成的电路中断或停用仍应认定是正在使用的线路,针对此事实应认定其行为是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二)、关于如何正确把握两罪的界限
1.性质不同,着两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两个不同罪名,破坏电力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则属于侵犯财产类罪。
2.侵害的客体不同,破坏电力设备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罪。其侵害的对象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电力设备)盗窃罪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可以是财务也可以是金钱。
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电力设备的破坏行为,破坏手段多样,这些行为有可能引起不知晓的,人身伤害或重大公共财务损失。即危害了公共安全,只要具备了这种危险性的存在,
而不需要实际上的后果发生。就构成此罪,亦不要求行为人是采取秘密的还是公开的盗窃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或多次才能构成犯罪,而破坏电力设备有此限制条款。4.主观方面破坏电力设备,主观故意只能是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动机可以是破坏生产也可以是窃取电力设备,而获的非法利益。盗窃罪主观故意,只能是以非法占有不劳而获。
四、评析
本案的特点:1.五名被告人中最大的24岁最小的19岁,这个年龄正是他们即将完成学业,步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最好年龄。然而他们却因为种种原因过早的缀学,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的认识非常的淡泊。2.被告人均为农电局职工(临时工)或农电局职工子女,它们理应在各自的岗位上履行职责。然而他们却把自己的岗位变成了,实施盗窃犯罪的场所,肆无忌惮的实施盗割输电导线的犯罪活动。从而使国家和集体的大量的输电导线成了,他们犯罪的对象成为其获取钱财的源泉,由于被告人破坏性的盗割输电导线的活动,使我旗农电局遭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财产损失,特别是对生产生活所带来的损失是很难估计的,3.他们之所以能够屡屡得逞,原因之一就是对于输电导线的管理部门,没有能够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在管理上出现的漏洞进而长期以来,使输电导线被盗割变卖时无人发觉,直至遭受重大损失。通过本案在这里告戒相关单位和部门,在任何时候都要加强管理,协助司法机关宣传法律教育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堵塞漏洞积极预防犯罪,决不能把国家的企业的单位变成养鼠之仓,坚决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4.通过被告人何玉坤等五人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一案的审理,已经使我们非常清楚地看到了,被告人的脑里充斥的是金钱观和享乐观。最终使他们成为金钱的俘虏,因而根本不顾国家财产和安全,只顾自己一时的痛快的享乐,疯狂的盗割输电导线来满足自己的私欲。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说罪恶不在于金钱,而在于对金钱的非法牟取。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通过,自己辛勤的双手来获取物质财富并创造幸福生活。任何损公肥私非法牟取私利和挥霍享受不义之财的行为,虽然是能够得到一时的满足,但是最终会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