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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009-供配电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009-供配电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UDC 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2009-11-11 发布2010-07-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GB50052-2009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0 年7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2-2009,自2010 年7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3、3.0.9、4.0.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 一~二○ ○ 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 002 ]85 号)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先后完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电源及供电系统,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无功补偿,低压配电等。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对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调整;2.增加了“ 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 作为设置自备电源的条件之一;“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6 60V 等级的低压配电电压首次列入本规范;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引言供配电系统设计是建筑物的基础设施之一,在确保电力供应稳定、安全可靠的同时,也需要满足建筑物的用电需求。

本文档旨在制定供配电系统的设计规范,以确保设计和建设的一致性,并提供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指导。

1. 设计原则•安全性: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确保电力供应过程中没有潜在的安全隐患。

•可靠性:供配电系统应能够满足建筑物的用电需求,并具备足够的容量和备用方案以应对突发情况。

•高效性:供配电系统应尽量减少能量损失,并通过合理的设计和布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可维护性:供配电系统应设计清晰、易于维护和检修,以便及时处理故障和保养设备。

2. 设计流程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确定需求:根据建筑物的用电负荷需求、设备需求等,明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指标和要求。

2.方案设计:根据需求确定供配电系统的总体布局和配置,包括主配电室、配电回路、负载管理等。

3.详细设计:根据方案设计,进行具体的电缆、开关、保护装置等的选型和布置,并制定相应的施工图纸。

4.施工与验收:按照设计的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完成供配电系统的搭建和调试,并进行验收和检测。

5.运行与维护:供配电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测试和维护,确保系统平稳运行。

3. 设计要求3.1 用电负荷计算用电负荷计算是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础,通过合理的负荷计算可以确定所需设备的容量和数量。

负荷计算应考虑建筑物的各项用电设备、照明、空调等的功率需求,并根据需求确定总负荷。

3.2 设备选型根据负荷计算结果,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进行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设备选型时需要考虑负载特点、设备的可靠性和能效指标等因素,同时要保证设备之间的匹配性和安全性。

3.3 导线和电缆选择选择合适的导线和电缆是供配电系统设计中的重要环节。

导线和电缆应具备足够的截面积来承载电流负荷,同时要符合电气安全标准,并考虑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等因素。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电源及供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电源及供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电源及供电系统)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a.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b.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c.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d.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5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6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7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8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9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

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220~380V配电电压。

10在用电单位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11小负荷的用电单位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GB 50052-1995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 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的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第 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 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底、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 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 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的、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_GB50052_202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_GB50052_202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_GB50052_2024
标准要求供配电系统设计在符合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供需平衡的基础上,满足建筑物和工业企业的用电需求。

设计过程中需对总负荷进行详细
计算,并按照合理的负荷分配原则进行线路布置,确保供电负荷的平衡和
分布的合理。

同时,标准要求根据建筑物和用电负荷的特点,选择合适的
变压器、开关设备、电缆和敷设方式等电气设备。

供配电系统设计还需考虑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标准要求设计时应
充分考虑供电可靠性,确保供电中断时间的可控性,并针对关键负荷和重
要用电设备设置备用电源或应急供电系统。

此外,供配电系统设计需要满
足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配电装置应设置过流、过压、短路和接地保护装置,并确保设备的连接、接地和绝缘符合安全标准。

标准还规定了供配电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要求。

运行阶段需定期进行设
备的巡检、试验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此外,标准要求
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和运行记录,并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和修复保养规程。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用户端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1.0.3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1.0.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1.0.6 本规范规定了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

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7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vital load in first grade load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2.0.2 双重电源 duplicate supply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2.0.3 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 electric supply systems for safety services用来维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或为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注:供电系统包括电源和连接到电气设备端子的电气回路。

在某些场合,它也可以包括设备。

2.0.4 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 electric source for safety services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2.0.5 备用电源 stand-by electric source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完整word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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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3)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第五章无功补偿 (5)第六章低压配电 (6)附录一名词解释 (7)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 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 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 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度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 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事情。

例如:重要交通关键、重要通信关键、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举动的大量人员会合的大众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产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形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供配电系统的设计规范,以确保安全可靠的供电环境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供配电系统是指电力系统中将电能从电源传输到终端用户的系统,包括输电系统、配电系统和终端用电设备。

遵循本设计规范,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供电质量,并提供设计和施工的一致性。

2. 设计原则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性:供配电系统应具备安全可靠的运行能力,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可靠性:供配电系统应设计为具有高可靠性,以确保连续稳定供电。

3.可维护性:供配电系统应考虑到维护和设备更新的需求,便于日常维护和检修。

4.灵活性:供配电系统应考虑到将来的用电需求变化,具备一定的扩展和升级能力。

5.高效节能:供配电系统应设计为高效节能的,以降低能源消耗和运营成本。

3. 系统划分供配电系统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输电系统:负责将电能从发电厂输送到变电站。

2.变电系统:负责将输电系统输送过来的高压电能转变为适用于配电系统的中低压电能。

3.配电系统:负责将变电系统输送过来的电能分配给不同的终端用电设备。

4. 设计要求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4.1 安全性要求1.系统应具备过载保护功能,能够在超过额定负荷时自动切断电源。

2.设备应具备漏电保护功能,能够在漏电时自动切断电源。

3.设备应具备短路保护功能,能够在短路发生时迅速切断电源。

4.2 可靠性要求1.系统应具备双重供电功能,确保当一个电源故障时仍然能够提供稳定供电。

2.设备应具备远程监测功能,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故障。

4.3 可维护性要求1.设备应具备良好的维护性,易于维修和更换。

2.系统应具备远程诊断功能,能够通过云平台进行故障诊断。

4.4 灵活性要求1.系统应具备模块化设计,便于根据用电需求进行扩展和升级。

2.设备应具备多功能设计,能够适应不同的工况和用电方式。

4.5 高效节能要求1.系统应具备能源管理系统,实时监测和调整用电负荷。

2.设备应具备高效节能功能,采用节能器材和技术。

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无功补偿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低压配电.............................................................................................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一名词解释...........................................................................................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3)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第五章无功补偿 (5)第六章低压配电 (6)附录一名词解释 (7)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三、蓄电池。

四、干电池。

一、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3)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第五章无功补偿 (5)第六章低压配电 (6)附录一名词解释 (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

0。

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

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

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

0。

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

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

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009-供配电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009-供配电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UDC 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2009-11-11 发布2010-07-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GB50052-2009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0 年7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2-2009,自2010 年7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3、3.0.9、4.0.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 一~二○ ○ 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 002 ]85 号)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先后完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电源及供电系统,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无功补偿,低压配电等。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对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调整;2.增加了“ 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 作为设置自备电源的条件之一;“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6 60V 等级的低压配电电压首次列入本规范;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整理)电气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整理)电气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标准编号:GB 50052-9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6年5月1日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电气标准]o第一章总则o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o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o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o第五章无功补偿o第六章低压配电o附录一名词解释o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第五章无功补偿▪第六章低压配电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1. 引言本文档是针对供配电系统设计的规范性文档,参考标准为《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本文档旨在帮助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遵守规范,确保设计方案满足相关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

2. 术语和定义2.1 术语在本文档中,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定义:•供配电系统:指用来提供电力供应以满足用户需求的设备和线路系统。

•变电站:指改变电的电压、频率或相数的设备。

•配电室:指集中管理和分配电能的场所。

•配电盘:指用来分配电流和电能的配电装置。

•开关柜:指当电路中出现故障或需要对电路进行控制时,用来接通和断开电路的设备。

•电缆沟槽:指用来敷设电力电缆的槽形或管道形设施。

•接地:指将设备、构筑物、设施或人体与大地连接以防止触电与输电线路干扰的行为。

2.2 定义在本文档中,以下定义具有如下含义:•额定电压:指电器设备使用时标明的电压值。

•环行电阻:指接地体与大地形成的电流回路的电阻值。

•额定容量:指设备设计、制造时标明的容量。

•电源回路:指为一组设备或多组设备提供电源的电气回路。

•电力负荷:指在使用电力过程中需要供应的电能。

•配电系统:指将高压电能进行变配电后输送给负载的电力系统。

3. 设计要求3.1 供电方式供电方式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应考虑到电力质量、供电可靠性、维护运营成本等因素。

3.2 设备额定容量与负载匹配供配电系统的设备额定容量应与电力负荷和配电线路匹配,保证设备和线路的热稳定性、电气稳定性、机械性能稳定性等方面不受过载影响。

3.3 接地保护供配电系统中所有设备、构筑物、设施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接地,落实电源回路和防雷接地等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的可靠性。

3.4 电缆敷设电缆应根据应用场合选择合适的敷设方式和敷设位置,避免热源和电磁源干扰,保证电缆在使用中的安全可靠性。

3.5 配电盘和开关柜配电盘和开关柜应合理布局和设计,保证线路的通断和控制功能,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设备的维护和操作方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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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3)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第五章无功补偿 (5)第六章低压配电 (6)附录一名词解释 (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第2.0.2条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第2.0.3条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三、蓄电池。

四、干电池。

第2.0.4条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一、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二、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三、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第2.0.5条应急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考虑。

当与自动启动的发电机组配合使用时,不宜少于10min。

第2.0.6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

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第3.0.1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一、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二、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三、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四、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第3.0.2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3.0.3条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第3.0.4条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第3.0.5条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第3.0.6条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第3.0.7条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第3.0.8条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第3.0.9条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

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220~380V配电电压。

第3.0.10条在用电单位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第3.0.11条小负荷的用电单位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第4.0.1条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4.0.2条当供电电压为35KV及以上时,用电单位的一级配电电压应采用10KV;当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

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

第4.0.3条当供电电压为35KV,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

第4.0.4条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一、电动机为&#177;5%。

二、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177;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

三、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177;5%。

第4.0.5条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二、降低系统阻抗。

三、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四、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第4.0.6条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一、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二、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三、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第4.0.7条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一、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时。

二、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第4.0.8条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4.0.9条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

逆调压的范围宜为额定电压的0~+5%。

第4.0.10条对冲击性负荷的供电需要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时,宜采取下列措施:一、采用专线供电。

二、与其它负荷共享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三、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四、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第4.0.11条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一、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二、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取下列措施:1.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

2.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

3.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三、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三角形、低压绕组为星形且有中性点和&#8220;11&#822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第4.0.12条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

一、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二、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3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30A 时,宜以220V~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第五章无功补偿第5.0.1条供配电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降低线路感抗。

当工艺条件适当时,宜采取采用同步电动机或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等,提高用电单位自然功率因数的措施。

第5.0.2条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子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

当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认采用同步电动机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合理时,可采用同步电动机。

第5.0.3条采用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

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

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

第5.0.4条无功补偿容量宜按无功功率曲线或无功补偿计算方法确定。

第5.0.5条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

一、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二、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

三、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配、变电所内投切次数较少的高压电动机及高压电容器组。

第5.0.6条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一、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二、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三、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的情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

第5.0.7条当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装置效果相同时,宜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第5.0.8条无功自动补偿的调节方式,宜根据下列原则确定:一、以节能为主进行补偿时,采用无功功率参数调节;当三相负荷平衡时,亦可采用功率因子参数调节。

二、提供维持电网电压水平所必要的无功功率及以减少电压偏差为主进行补偿者,应按电压参数调节,但已采用变压器自动调压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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