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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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乡镇关于集中安置小区场平工作、房屋建设等验收申请,组织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国土局、扶贫办、房管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联合验收小组。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紧扣主题、简化程序、迅速办结的原则。
第三条联合验收小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面积标准和住建部门提供的户型设计,对集中安置小区场平工程、住房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第四条工程项目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工程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五方责任主体应全面到场。
第五条联合验收小组各组成部门各司其职,对本部门职能范围之内的事项进行验收。发改局主要负责项目立项及工程管理,住建局主要负责户型设计、规划布局、工程质量,国土局主要负责用地审批,林业局主要负责林地审批,环保局主要负责环境保护,扶贫办主要负责后续产业。
第六条竣工验收必备资料需整理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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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合法手续。
2、国土、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
3、住建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4、项目建设招投标资料。
5、五方责任主体各自的建设资料及文件,竣工验收报告。
第七条联合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后,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竣工验收表。
第八条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做出文字说明,提出整改意见,直到顺利通过验收。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结论作为扶贫资金拨付和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与各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有相悖之处,由各部门按程序操作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XX年5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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