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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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周
岚(以下简称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辩护人现就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贵院予以依法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是不正确的。周岚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而不是寻衅滋事。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有伤害的故意,而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恩怨,往往出于特定的原因,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本案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起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因此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定主观要件。
本案的发生也是有特殊原因的,周岚听说蔡楠在外边败坏他,说周岚混的不如他,周岚很火说见面就打蔡楠。因这
一特定的原因,周岚在KTV见到蔡楠就对他辱骂并实施了殴打,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所以,周岚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而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二、本案是小矛盾纠纷引起,被告人周岚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小矛盾引起的伤害案件,因矛盾激化才情绪冲动,与对方发生打斗事件。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本案被告人周岚因为面子问题,自始至终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想要实际伤害到任何人,被害人蔡楠右腿的轻伤也不是被告人故意造成的,只是在双方纠缠中,被害人不小心磕碰的。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虽然被害人的腿上不是被告打的,但被告觉得自己也有责任,嘱咐其家属案发后积极救治伤者,积极赔偿,并得到了蔡楠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人积极筹措资金支付蔡楠的医疗费。周岚有悔罪表现,表达对当初自己行为的忏悔,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其已经尽到自已最大的努力,并且在事后也得到了蔡楠的谅解。《指导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周岚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周岚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周岚自第一次被讯问时,就如实供述
了自已和他人的犯罪行为,开庭审理时,也如实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并与其他证人所述吻合。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及悔罪表现的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周岚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岚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法院对周岚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周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委托家人在最大限度内支付了蔡楠的医疗费。这个事实也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岚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伤者,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周岚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实行缓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