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质量问题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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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量问题抗辩

近几年来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买方提出质量抗辩的现象极为常见,但案件审理结果多数质量抗辩不能成立,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在诉讼中容易陷入被动。针对这一现状,笔者通过分析试探寻如何避免质量抗辩无果的途径。

一、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质量抗辩的现状

1、质量抗辩提出率高。笔者在走访企业中了解到,合同领域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占到合同纠纷的相当部分,约在30%左右。尤其在买卖合同关系中,质量纠纷问题更加突出,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焦点往往集中在买方提出质量问题,由此引起拒付货款或要求索赔,使合同陷入了纠纷,影响了正常交易的继续。与此相适应,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中,当原告方请求对方给付货款起诉的,随之很多对方当事人就提出所购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

辩。据统计,我院自2003 至今年9月审结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共1996件,其中有1212件提出了质量抗辩,质量抗辩提出率为60.7%。在审判实践中,买卖合同货款纠纷的诉讼中还有部分被告不到庭应诉,如果考虑到这部分被告到庭应诉也可能提出的质量抗辩情况,则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的质量抗辩比率还会提高。

2、质量抗辩成功率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提出的质量抗辩,提出方胜诉率却很低。我院2003年至今年9月审结的1212件提出质量抗辩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判决结案共361件,其中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胜诉的18件,胜诉率仅为5%。调解结案的,也往往因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看不到胜诉的希望而选择了与卖方协商,最终因卖方为顺利收回货款,以适当减免部分货款的方式与买方达成了协议,如调解未成,则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也将基本上陷入败诉的境地。这种情况具有相当普遍性,据笔者通过计算机广域网上查阅,也发现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被告提出质量抗辩的案例,提出质量抗辩而胜诉的极少。

二、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质量抗辩成因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被告的质量抗辩成功率很低,原因无非有二:其一是买方举证不能而无法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其二是卖方产品本身根本不存在质量问题。

1、买方懈怠而缺乏证据。在第一种情况中,买方往往在卖方对自己提起诉讼要求给付货款时,才想到要收集有关质量抗辩的证据,有的则缺乏诉讼知识以为产品质量问题通过法院就会查明,把精力放在提出事由上而不积极收集证据和举证,当卖方拒不承认产品质量问题时,买方陷入了被动。这种纠纷,在买方刚提出质量问题时,一开始往往是双方的自行协商解决,根据双方买卖业务是否继续下去有两种情况:一是买卖双方业务继续保持的,卖方虽然表示要解决产品质问题或承诺承担因所供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但买方却未将明确的具体解决方案与卖方达成协议,或者在口头上达成协议却未将协议内容用书面或其他形式加以固定下来,时间一长或卖方人员变动而双方再次争议时,买方就拿不出相应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二是双方明知不再继续两家的买卖业务往来了,卖方在与买方失去业务交往纽带的情况下,往往不太愿意作较大让步,买方的质量异议解决要求难以为卖方接受,为此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买方却缺乏主动性,而自恃控制着卖方的全部或部分货款未支付,认为自己掌握着主动权故采取以静制动的方式观望卖方态度,懈怠于收集证据和继续协商,更不将纠纷诉至法院解决,直到卖方提起货款纠纷诉讼时其才以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从而陷入诉讼的被动局面。

2、买方恶意追求不当利益。买方在购得卖方产品后,在并无质量问题情况下恶意拖欠货款,而当卖方起诉后,却在诉讼中以对方产

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为己开脱或者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有的甚至为继续拖欠或减少货款恶意对抗卖方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况,往往是买方会依据自己与卖方继续保持买卖业务关系的有利情势,在购得对方产品后以各种理由提出质量问题,其真实意图是以提出质量问题来使卖方作出让步,从而取得额外利益。审判实践中,有的被告方是毫无理由地拖欠货款,却将其曾经提出过产品的质量异议卖方未予解决为由,在诉讼中变得理直气壮与原告抗衡,而实际是明显地违约,然而这种与情依法都不合的行为往往成为了被告谋取不当的筹码,在双方协商或在法院的调解过程中,卖方考虑到判决的期间要长、执行后果难以确定等多方面因素,于是就主动让步减少货款,以致于认真履行合同的原告方在被买方拖欠后还减少了货款,买方追求不当利益的愿望却得到了实现。这种状况的负面作用是破坏了经营中的诚信,也是当前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有关质量抗辩呈上升趋势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提出质量抗辩案件的特点。

1、调解结案难。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提出质量抗辩的案件,调解结案有难度。南浔区法院2003 至今办结的1996件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调解结案的930件,调解率为46.59%,其中到庭提出质量抗辩的1212件,调解结案的602件,调解率为49.66%。从表面上看,提出质量抗辩案件的调解率高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总案件数的调解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前者包括了被告未到庭应诉,失去了可以

进行调解的前提,如果扣除了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案件,则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应当是51.78%,未提出质量抗辩案件的调解率为55.82%,明显高于提出质量抗辩案件的调解率。调解结案难更表现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提出质量抗辩的案件,有的标的物已全部或部分使用,因此产品究竟有无质量问题双方认识差距很大;绝大多数产品质量问题具有专业性,究竟有无质量问题在双方各执一词情况下,还需要通过鉴定机构专门鉴定方能确定,有的难以鉴定,有的鉴定结果最终不明,在缺乏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法官调解感到无从着手,处理时又难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经过鉴定之后,虽然结果明确了,但由于鉴定前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不成,最后多半是抱着赌气的心态来面对鉴定结论,往往是输者不服气,胜者得理不饶人,纠纷调解的难度就大大增加。

2、审理周期长。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提出质量抗辩的案件,判断有无质量问题是技术性工作,要解决该问题必然涉及鉴定。一旦进入鉴定,整个案件的诉讼期间就大大延长,甚至可能陷入“马拉松式的诉讼”。原因在于,其一,选定鉴定机构从双方协商或协商不成到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需要一定的时间,尤其双方当事人不在一地的案件为此就花了更长的时间;其二,鉴定时间不计入审限,导致法官主观上对缩短该期间没有思想动力,客观上也确实难以左右鉴定机构的必要鉴定期间,无法解决鉴定机构拖延期间的情况;其三,鉴定过程中,往往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如需鉴定的材料等,双方当事人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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