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伤赔偿项目明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基金支付)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基金支付)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20元/天
(三)交通费、食宿费(基金支付)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基金支付)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基金支付)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33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条例35条):1级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例35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一级为本人月工资的90%;b、二级85%;三级80%;d、四级75%;
3、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九)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条例36条):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6个月
2、伤残津贴:(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安排工作此项赔偿无。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五级为本人月工资的70%;六级为60%;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付):经工伤职工提出,可解除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五级为20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六级为15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提出,可解除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五级为35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六级为30个月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条例37条):
1、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付):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付。七级为10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八级为8个月、九级为、十级为4个月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付。七级为20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八级为15个月、九级为10个月、十级为5个月。
(十一)死亡赔偿标准(条例39条):
1、丧葬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本人工资的40%每月、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增加10%。总和不应高于职工生前工资。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
5、一级至四级在停工期满后死亡的,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职工待遇:
1、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抚恤金。
2、生活困难的,可一次性预支工亡补助金的50%。
3、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
备注: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