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
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一些案件判决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需要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案件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重新审理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些规定为重新审理案件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3.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4. 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重新审理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分析1.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一十八条: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2.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二十七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14•【文号】法〔2015〕260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5〕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已于7月21日发布,自7月22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解释》与原有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衔接适用问题。
1.《解释》第二条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进一步解释和明确,立法解释中已经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解释》中没有重复规定,实践中仍应遵照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已经废止;其他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与《解释》内容冲突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适用《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程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的;(2)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不予答复的。
2.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拒执自诉案件,应当及时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指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
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
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2005年试卷二2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考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解题思路和依据】因为不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可能使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所以,D项不正确。
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和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则是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
【应注意的问题】该题考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是2005年司考大纲中新增内容,是一道涉及刑事诉讼原理方面的试题。
该题目的出现表明,刑事诉讼法试题不仅要考法条,同时也会考理论。
实际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出案例题也是可能的。
【答案】D三、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进行诉讼活动所具有的作用和产生的功能,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行为、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是在诉讼职能的基础上进行的。
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三职能”说,即认为刑事诉讼职能包括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
所谓控诉职能,是指在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所谓辩护职能,是指反驳起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能;所谓审判职能,是指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职能。
三种职能的相互关系:控诉是辩护的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和被告人范围内;辩护必然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成立起制衡作用;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辩护,控诉和审判将失之专横。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孙中伟评】胡云腾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解释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孙中伟律师评论】说得很好的一部司法解释,希望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已经于2012年12月25日正式向社会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与此前的司法解释相比,确有很多亮点和特点。
刑诉法解释荟萃了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刑诉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是一个浩大的工程,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就是总结审判经验、凝聚社会各界司法智慧和共识的过程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实施法律的重要机制和裁判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有的来自社会各界的司法智慧,有的来自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
刑诉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是一个浩大的工程,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就是总结审判经验、凝聚社会各界司法智慧和共识的过程。
从渊源上看,刑诉法解释是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起草的,并吸收、整合了其他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关于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解释、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定、关于死刑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关于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等等。
我们对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有价值的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全面吸收,可以说是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系统总结和整合。
从时间上看,刑诉法解释集中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法院的刑事司法智慧和刑事审判经验,是一个长期实践不断积累的产物。
从1980年1月1日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很注意总结刑事审判经验,汇聚刑事司法智慧,并适时将经验和智慧转化为普遍的指导意见,用来指导全国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刑事诉讼法的很多规定、司法解释的很多内容,都是广大法官实践经验和理念创新的结果,例如,刑诉法解释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多数都来自少年法庭审判实践开拓创新的成熟经验和科学理念。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出席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的有关情况如下:一、《新刑诉法解释》的制定背景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这是继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十分重要的改革与完善。
《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共26条,对刑事诉讼法18个条文作了修改,同时新增了18个条文,主要涉及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为与其他法律相协调所作的修改等四方面内容。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从290条增加到308条。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丰富,对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重大。
为确保法律准确、有效实施,早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即密切跟踪立法进程,同步开展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2012年解释》)的前期准备工作,向院内相关部门征求司法解释修改意见,并就若干重要专题委托十七家高院、八家中院和三家基层法院开展前期调研,确保司法解释起草坚持问题导向,汇集司法实践智慧。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规定8个方面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8个方面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4日对外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据了解,这部共24章、548条、7万余字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它将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就以下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二是设专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三是对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参加主体、功能等问题作了规定,以保障庭审活动顺畅高效;四是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以有效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确保案结事了,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五是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作了明确和细化,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确保简单案件尽可能得到高效处理,促进审判质效整体提高;六是对二审开庭的范围、限制发回重审、上诉不加刑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二审的监督、纠错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七是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审查处理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为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提供明确依据,切实维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八是对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四个特别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相关案件处理得合法、稳妥。
解读一: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反映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听取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于死刑复核案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该司法解释还特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3.09.20•【文号】[1983]法研字第18号•【施行日期】1983.09.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1983年9月20日[1983]法研字第18号)一、问: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但罪行特别严重的人,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内蒙、福建、江苏、北京、江西、河南)答:仍应依照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问:因犯罪时未满十八岁未判处死刑、而判处死缓的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现已满十八岁,可否执行死刑?(江西、湖南、辽宁)答:因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而判处死缓的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满了十八岁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死刑。
三、问: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执行死刑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核准死刑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现在遇到两种情况,应该怎样执行上述规定?第一种情况是,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可否认为已不是怀孕的妇女了。
第二种情况是,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准备给做人工流产后,判处死刑。
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在关押期间,或者是在法院审判的时候,对怀孕的妇女,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权,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中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
二、被告人权利保护1. 审讯过程中,被告人享有与原告人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听取并质疑他人作证。
法庭应当保障被告人参与审判的权益。
2. 被告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对于自身的案件有直接利益的人也有权申请参加。
三、侦查取证1.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任意拘禁、殴打侦查对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予以特殊保护。
2. 侦查机关在拘留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未取得逮捕批准的,应当立即释放。
四、一审刑事审判程序1. 一审刑事审判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公开审理,如涉及国家秘密等。
2.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并有权向法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五、证据的使用1. 法庭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出示证据,并主动收集、调查证据,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客观性。
2. 证据的鉴定应当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六、量刑准则1. 在量刑时,法庭应当参考有关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同时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危害程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2. 对于轻罪犯、首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的被告人,法庭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七、宣告刑罚1. 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罪行和量刑情况,宣告相应的刑罚,并明确刑罚执行的时间和方式。
2. 法院宣告的刑罚不得超出判决书中宣告的范围。
八、附则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具有追溯力,适用于尚未终审的案件。
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刑事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各级法院和相关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此解释执行,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4•【分类】问答正文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题一:《新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请介绍一下此项工作的准备实施情况。
沈亮: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最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也属于死刑案件。
为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规定,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死缓二审案件开庭,需要做方方面面的准备、协调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17日发出通知,就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要充分认识死缓二审案件开庭的重大意义。
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审终审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防范冤错案件,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判决的公正和慎重。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确保相关工作要求不折不扣、有条不紊落实到位。
二是要严格依法做好死缓二审案件开庭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成年罪犯的家庭承担管教责任,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百九十五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除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未成年罪犯,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附送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百九十六条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第四百九十七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
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第四百九十八条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第四百九十九条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
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第五百条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
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
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五百零一条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海关法》第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条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本条是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范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即《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五种犯罪行为。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凡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的职权和手段,如拘留、执行逮捕,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与犯罪有关的物品、鉴定、勘验、检查等,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中都同样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00〕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3.08【实施日期】2000.03.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000年三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维护刑事诉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综合反映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做出如下解释:第一条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公安机关。
第二条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辩护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妨碍正常诉讼活动。
第三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检查、扣押、拘禁、约谈、传唤、强制措施等。
第四条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可能存在的赃款、赃物、文物等物品应当依法妥善处理。
第五条在刑事诉讼中,没收、追缴或销毁罪犯所得的赃款、赃物等物品,属于国家财产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家,不得非法占有或使用。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收集、固定、提取、鉴定、保存和使用,保障相关人权利。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免于起诉等情况依法裁判。
第八条在刑事诉讼中,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在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排除各种干扰、干预和压力,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司法公正。
本解释所称的“审判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称的“检察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和其派出机关、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执行检察建议时行使职权,以及其他依法提起公诉的机关;所称的“公安机关”包括公安局和派出所等基层派出部门,以及其特警等执法人员。
刑事诉讼法真题
【2013年】22.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
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A.正当程序主义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答案】D【解析】所谓正当程序主义,是指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而形式真实发现主义,是指刑事诉讼将真实设定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客观实在,并谋求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来接近它,刑事诉讼,强调在给定的程序范围内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所谓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都应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则是指刑事诉讼应力求避免处罚无辜。
可见,本题应该选D。
23.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
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A.职权主义B.当事人主义C.纠问主义D.混合主义【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的知识点在2013年三大本第二卷第275页:“当事人主义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另外,在三大本第二卷第423页指出:“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
故本题选B。
”24.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
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市中级法院B.B市中级法院C.C市中级法院D.乙省高级法院【答案】B【解析】一般而言,死刑的执行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但是《解释》第41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3.08•【文号】法释[2000]8号•【施行日期】2000.03.1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000年三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林政案件延期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林政案件是指涉及林业政策、林业资源管理、林业违法犯罪等领域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林政案件的复杂性、专业性以及涉及利益关系等因素,有时需要延期审理。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林政案件延期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林政案件延期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延期审理的规定如下:(1)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需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第一百五十七条: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延期审理:①需要补充侦查的;②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③需要补充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出庭的;④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出庭的;⑤需要补充调查的;⑥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⑦需要等待当事人或者辩护人、代理人提供新的证据的;⑧需要其他延期审理情形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延期审理的规定如下:(1)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需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第一百五十七条: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延期审理:①需要补充调查、收集证据的;②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③需要补充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出庭的;④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出庭的;⑤需要补充调查的;⑥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⑦需要等待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提供新的证据的;⑧需要其他延期审理情形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林政案件延期审理的规定如下:(1)第二百四十二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①需要补充侦查的;②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③需要补充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出庭的;④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出庭的;⑤需要补充调查的;⑥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⑦需要等待当事人或者辩护人、代理人提供新的证据的;⑧需要其他延期审理情形的。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期限)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期限)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
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定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所引发的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第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第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此处的物质损失,包括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而精神损失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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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 【试题】 1. 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次⾏政处罚⼜偷税的”,构成偷税罪。
甲据此认为,如果因为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三次⾏政处罚⼜偷税的,构成偷税罪。
甲的解释属于反对解释 B. 如果论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理解释的⽅法 C.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禁⽌⼀切形式的类推解释 D. 不利于被告⼈的扩⼤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 对于1997年刑法典第116条中的“汽车”⼀词,学理上往往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具使⽤的⼤型拖拉机,这⼀解释属于( ) A 历史解释 B 当然解释 C 限制解释 D 扩张解释 3.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李与贾是⾼中同学,⾼中毕业之后有⼗多年后没有见⾯。
某⽇在北京偶遇,两⼈均特别激动,李某⼀拳打向贾某以⽰哥们情谊,不料贾某随即倒地昏迷不醒,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即死亡。
经法医鉴定,贾某患有严重的脾肿⼤。
李某从来没有听说过贾某患有这种疾病,李某的⾏为与贾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 ⾼某花5000元新买的⼿机被⼀个⼩男孩宋某偷了,⾼某当场发现并追赶,在抓住宋某以后,宋某丝毫没有悔改之意,并趁⾼某不注意欲挣脱逃⾛,⾼某⼀⽓之下把宋某推到河中。
宋某不会游泳,向⾼某呼救。
⾼某是省⼆级游泳运动员,⼼想本来就是宋某偷东西在先,⾃⼰是受害者,于是没有对宋某进⾏施救,宋某最终溺⽔⾝亡。
⾼某的⾏为与宋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 王某与⾟某积怨已久,王某经暗地调查得知⾟某患有严重的⼼脏病。
某⽇王某当众侮骂⾟某,⾟某受到刺激,⼼脏病发当场死亡。
由于⾟某是特殊体质,故王某的⾏为与⾟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 刘某扒窃了⽥某的钱包后夺路狂奔,⽥某在其后紧追不舍,刘某慌不择路,撞在了停在路边的挖掘机上,⾝受重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对于因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通知当事人,并公告于社会。
第二条:对于案件中的证据,应当经过法定程序而获取。
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尊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严格执行证据的规则。
第三条: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辩护律师有权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
但是,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严守法律,不得扰乱法庭秩序。
第四条:审判在公开进行,但是情况特殊或者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公诉人、辩护人和当事人有权在开庭审理时到场旁听并发表意见。
第五条:在刑事审判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公开和有效。
第六条:对于因程序不正当或者证据不足导致被害人牵连污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有的法律规定和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特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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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七条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三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
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章回避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五条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三十条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