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港区现有税收政策精编版
保税区内的增值税政策
保税区内的增值税政策工作中遇到了关于保税区内的增值税疑问,发现视野论坛中相关的资料几乎是没有的。
因此在网上找到了篇此方面的文章,转给大家,供有疑问的同事们学习一下!仔细阅读后你发现可以解释好多问题。
以下是部分内容:我们讲,要了解保税区的增值税政策,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保税制度、什么是保税区。
保税制度,是由国家在港口或机场附近设立保税区、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外国商品运进这些保税区域不算进口,不交纳进口税;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实行境内关外管理的特定区域,保税区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出口他国(地)完全自由,进入国内市场要按进口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内地货物进入保税区按正常出口管理,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仓储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了解了保税制度和保税区的基本概念之后,我们来一同分析近年来各项政策变化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把握和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影响。
一、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征税政策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影响。
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规定,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应该说,正是这一规定彻底改变了保税区的面目和命运。
在此之前,保税区实行的是严格意义上的境内关外管理,内地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该规定中“不予退(免)税”应如何理解呢?我们可以从财税字[1997]14号第四条规定得到答案:“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另外,大国税发[1999]19号文也明确对92号文件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对销往保税区内的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一句话,就是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应当征税。
那么,我们能不能仅仅由于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这一规定,就彻底否定了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和保税区作为“境内关外”的相关税收政策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第六条在规定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征税政策的同时明确了,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汇总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汇总保税港区是指在国家政府批准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以推动对外开放和国际贸易为主要目标,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收和政策优惠。
下面是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的汇总。
一、税收优惠政策:1.免征关税:保税港区内的进口货物,不需要缴纳进口关税。
2.消费税优惠:保税港区内的特定商品,可以享受消费税减免或免征。
3.增值税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可以按照简化征税办法处理,或者享受减免。
4.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税优惠:保税港区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所得税优惠。
5.营业税减免: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营业税减免或免征。
二、进出口贸易优惠政策:1.进口暂缓缴税: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将进口货物先存放在保税区内,待商品销售后再缴纳相关税款。
2.出口免税: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将产品出口后,可以享受免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加工贸易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加工贸易,享受进口零税率、返还关税和内销免VAT等政策。
4.简化通关手续: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简化的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三、金融支持政策:1.贷款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低息贷款、贴息贷款和无抵押贷款等优惠。
2.外汇管理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便利地进行外汇结算,无需履行一般贸易货物外汇收付申报手续。
3.融资租赁税收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企业经营居住租赁业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人才引进政策:1.优先租房: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优先选择租房,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
2.人才公寓:保税港区可以建设人才公寓,提供优质的住房条件,吸引和留住人才。
3.人才奖励:保税港区可以给予优秀人才一定的奖励,如奖金、住房补贴等。
以上是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的主要汇总,不同的保税港区根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可能会有些许差异。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对外贸易,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和优惠政策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和优惠政策综合保税区具有五大主要功能: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虚拟口岸。
保税加工功能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可从事国外进口原材料保税加工后出口(或销往国内),或从国内采购原材料入区退税后加工出口。
保税加工功能为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产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生产企业提供了政策凹地。
保税物流功能综合保税区可为区内外进出口企业在采购原材料、产品销售的过程中,为其提供货物保税状态下的仓储、配送、增值加工、国际中转、进口复出口等物流服务,利用最低的物流成本,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货物贸易功能综合保税区内允许注册贸易公司,区内各类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从事全球或地区性采购、分销、配送业务。
对入区的货物,可进行进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商业性的增值加工,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捡、分装、加刷唛码等。
服务贸易功能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相关的研发设计、产品测试、售后维修、设备租赁等服务贸易业务,可设立国际航运中心、采购分拨中心、营运结算中心及期货交割中心。
口岸功能(虚拟口岸)利用青岛机场和青岛前湾港的国际交通枢纽资源,引进卡车航班、卡车轮船等业务模式,将口岸功能延伸后移到潍坊综合保税区,等同于在潍坊综合保税区设立了“无跑道国际机场(虚拟机场)”和“无水国际码头(虚拟码头)”。
所有进出口货物,在综合保税区即可办理完原先需到青岛口岸办理的申报、查验、放行等手续,不需再到青岛办理。
保税加工政策◆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退税: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自由进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汇总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汇总一、保税制度概括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关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时缓缴各种进口税费的制度。
它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海关制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我国目前的保税制度有两种形式:第一类,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也就是保税制度的储存功能,属于物流业的一种。
这类保税制度允许保税货物储存、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但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也就是说经过上述的简单加工后,货物的基本特性没有发生变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则》中前四位的税目没有发生变化,或者货物增值部分没有超过原价值的30%。
其代表形式有保税仓库、保税物流园区、免税品商店等。
第二类,为加工制造服务的,也就是保税制度的加工、装配功能。
货物进口时暂时缓缴各种进口税费,在规定时间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
其代表形式为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
保税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1、有利于吸收国外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
通过保税制度扩大利用外资的渠道,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充分挖掘本国生产潜力,引进和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的加工制造水平,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2、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
大力发展对外加工贸易,既能增加劳动力就业机会,发展和繁荣本国经济,又能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3、有利于降低出口产品成本,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由于进口料件是在不纳税状态下进行加工制造的,大大减少了企业资金的占用,降低了产品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大大促进了出口的增长。
二、各种保税制度介绍目前我国应用比较广泛的主要有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几种形式,现将各种保税制度的功能介绍如下:(一)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和出库监管仓库属于初级的保税制度,都是由直属海关批准设立。
综保区进出口税收相关政策简介
二、特殊区域税收政策
(二)特殊区域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 口货物
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 货物。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 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 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 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客户提供,纳税人不需 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客户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 收取加工费,加工成品由境外客户销售的经营活动。
(三)申报、审核、审批
1、区内办理水电气退税的生产企业,通过 出口退税11.2版申报系统生成申报数据。
2、区局受理退税申报数据,审核后报市局 审批。
3、市局审批完毕,办理退税进口货物 税收政策
现行进口一般来说,分为一般贸易进口和 保税进口。两种不同的进口方式所适用的 进口环节政策不同。无论是一般贸易进口 还是保税进口,既可以从境外进口,也可 从“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进口。
区外常见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
免抵退税: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 货物;
免退税:贸易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免税:财税2012年39号文第六条规定来料
加工、软件出口等21种情形出口货物; 征税:财税2012年39号文第七条规定退税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 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二、特殊区域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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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117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一)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9.13
【实施日期】2004.09.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
〔2003〕81号)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在外高桥港区内划出1.03平方公里土地进行封闭围网,作为外高桥保税区的物流园区(以下简称保税物流园区)。
现将保税物流园区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保税区优惠政策
保税区优惠政策一、关税优惠政策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5)转口贸易和在保税区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二、进出口(境)管理政策(1)经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企业具有在保税区内开展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可以开展国际贸易和转口易;(2)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之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3)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4)进出保税区实行报关制的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后,企业可办理结付汇、外汇核销手续;(5)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的管理规定实施监管;(6)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7)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三、功能性政策(1)保税区内可以设立“三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贸易公司,可与境外直接开展国际贸易和与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展贸易,也可以与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仓储、展示商品及简单加工等经营活动;(2)区内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生产除国家禁止进出口产品、有毒、污染环境、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一个中国原则以及歧视性的产品及需被动配额产品外,原则上不受加工品种和范围以及产品和产业导向的限制;(3)保税区内开展加工贸易,实行全额保税的办法,可以不受内外销比例的限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收保证金、不核发登记手册,加工时间及加工方式不受限制;(4)鼓励区内企业开展以出口为导向的加工贸易,同时也允许区内企业加工成品销往国内市场;(5)允许加工企业开展工序中的委托加工;(6)区内仓储可以储存除国家禁止进出口和明文规定不能在保税区存储之外的所有商品;(7)转口、仓储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
关于保税港区有关政策的介绍
关于保税港区有关政策的介绍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有关政策⼀、保税港的基本概念保税港区是中国深化对外开放的产物,是⽬前港⼝与陆地区域相融合的保税物流层次⾼、政策优惠、功能齐全、通关便捷的特殊经济区域。
“保税港”是经国务院批准设⽴,在港⼝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岸、加⼯、物流等功能的特殊经济区。
享受保税区、出⼝加⼯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区的政策。
主要税收政策可概括为:境外货物⼊港区保税;国内货物⼊港区视同出⼝,实⾏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兼具保税区、出⼝加⼯区、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
与保税区相⽐,保税港区“区港⼀体”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与出⼝加⼯区相⽐,保税港区具有的物流分拨等功能,使其与境外、区外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与保税物流园区相⽐,保税港区允许开展出⼝加⼯业务,使其更具临港加⼯优势。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国务院于2008年9⽉7⽇以《关于同意设⽴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83号)批准设⽴青岛前湾保税港区,规划控制⾯积为9.72平⽅公⾥,包括4.8平⽅公⾥码头作业区和4.92平⽅公⾥物流、加⼯区,划分为码头作业区、物流仓储加⼯区、港⼝配套服务区等功能区。
规划⽰意图如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封关验收后实⾏封闭管理,不再保留青岛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洋⼭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
国务院批复洋⼭保税港区的主要政策:1、同意充分发挥洋⼭保税港区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贸易和出⼝加⼯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
2、洋⼭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加⼯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国内销售按货物进⼝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港区视同出⼝,实⾏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保税港区是指政府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外贸发展和吸引外商投资。
在保税港区内,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的保税制度优惠政策,包括免税、减税、外汇自由兑换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
首先,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免除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费。
这样一来,企业的成本大大降低,可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并增加公司的利润。
免税政策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到保税港区投资,促进了外贸的发展。
其次,保税港区内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减免其他税费的政策。
例如,企业在保税港区内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中使用的原材料以及生产设备等都可以减免增值税。
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保税港区还允许企业进行自由的外汇兑换。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灵活地兑换外汇,无需遵循外汇管制的相关规定。
这样可以方便企业进行国际贸易和资金的流动,吸引更多外商投资。
此外,保税港区还为企业提供了更便捷的通关服务。
在保税港区内设有专门的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为企业提供快速、高效的通关服务。
这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运作效率,降低了物流成本。
另外,保税港区还允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和电子支付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这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外贸的转型和升级。
值得一提的是,保税港区还可以享受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政策。
例如,政府可以为企业提供财政补贴,用于项目建设和技术研发等。
同时,保税港区还可以与金融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总的来说,保税港区及其相关的保税制度优惠政策在促进外贸发展和吸引外商投资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企业可以通过享受免税、减税、外汇自由兑换等政策优惠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竞争力。
保税港区还为企业提供了便捷的通关服务和支持政策,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在未来,随着更多的保税港区的设立和政策的完善,相信保税港区将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
1.境外入区的货物(按有关规定需征税的货物除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2.区内运往境外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3.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可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4.保税港区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5.出口货物和部分入区使用物品“入区即退税”和“入区即结汇”;
6.区内物品和部分更换国产零配件可退税;
7.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得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加工贸易政策
1.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
2.允许“发外加工”;
3.区内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实行以查代核。
保税政策
1.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予以保税;
2.与其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
3.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货物进出政策
1.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的货物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
2.区内商品展示免于办理展览审批手续,区外展览办理暂时进境手续;
3.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4.可开展进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业务;
5.区内进口货物不受“3个月”的限制;
6.部分货物不需使用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运输;
7.企业可以选择申报地;
8.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
外汇管理政策
1.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人民币和外币计价结算;
2.区内企业对境外首付货款,无需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3.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区内货物,可以向区内企业支付,可以直接向境外支付,也可以像其他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支付。
会计实务:《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收政策解读2007年9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16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对保税港区的定义、设立、管理、业务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详细规定了区内与境外、区内与区外、区内货物的监管方式及优越的税收政策。
目前,保税港区作为新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税收优越性还并不为广大出口企业所了解和熟知。
本文试通过解读《办法》中的税收政策,引导出口企业正确运用政策,实现自我管理、快速发展,尽快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由固定式贸易区向自由型贸易区的转变。
进出保税港区的贷物直接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关税、进口环节税(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及出口退(免)税,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些其他方面的税收政策。
一、关税与进口环节税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境外,区外进入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2、从境外,区外进入区内,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3、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海关对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二、出口退(免)税 进口保税港区的货物,无论是从区内到境外,还是区外到区内或者是区内到区外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执行。
该文件规定:“洋山保税港区(简称港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简称园区)享受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港区或园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或园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发布部门】天津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1.10.15
【实施日期】1991.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税务局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条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
得税。
在保税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値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値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
保税区法律规定退税政策(3篇)
第1篇一、引言保税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平台,自成立以来,在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吸引外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税区法律规定退税政策作为其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成本、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税区法律规定退税政策的背景、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保税区退税政策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保税区法律规定退税政策的背景(一)国际经验借鉴全球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区、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普遍实行退税政策,以吸引外资、促进贸易发展。
如新加坡、香港等地的自贸区,通过实施退税政策,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总部,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保税区作为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其功能定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发挥保税区的作用,有必要制定相应的退税政策,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三)税收政策调整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不断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保税区法律规定退税政策作为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优化税收结构,提高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保税区法律规定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一)退税范围保税区法律规定退税政策主要针对以下几类企业:1. 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2. 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贸易、物流等业务的企业;3. 从事保税区内业务的外国企业。
(二)退税对象1. 企业进口的原材料、设备等,在出口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2. 企业在保税区内销售的商品,在出口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3. 企业在保税区内提供的服务,在出口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退税程序1. 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并提供相关单证;2. 海关审核申报材料,确认出口商品符合退税条件;3. 海关开具退税凭证,企业凭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4. 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凭证,确认无误后,将退税款项划拨至企业账户。
(四)退税期限保税区法律规定退税政策的退税期限为出口商品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
保税港区现有税收政策
保税港区现有税收政策保税港区现有税收政策保税港区现有税收政策(一)保税港区税收政策优势保税港区是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港口功能集于一身,三个海关特殊监管功能区具有的政策,在保税港区可以全部实现。
当前,保税港区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税收政策同区外政策执行一致。
只有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税收政策不同:1、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2、从保税港区运往进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3、从保税港区进入国内的货物,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关税和进口环节税;4、保税港区内生产的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5、保税港区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6、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照规定实行退税。
(二)保税港区现有的税收政策文件汇总1、《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123号:1)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天津港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其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下列规定办理:3)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4)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符合出口条件,并确实用于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5)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享受下列税收待遇: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产品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保税港区享受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港区或园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或园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讲解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本文主要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与自贸区相关的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4个区域的主要功能与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一)保税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之一。
它是经国务院批准划出来的一个特定区域,受海关监督和管理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目前,我国正式投入运营的主要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富田、沙头角和盐田港、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青岛、汕头、珠海等保税区。
1、区域功能介绍保税区是以生产加工、自由贸易和转口贸易、仓储分拨、航运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为基本构架的口岸产业。
其中,物流仓储、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商品展示是最主要的四大功能。
(1)进口货物存储在保税区内,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免许可证,免保证金,货物存储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在未办理许可证或加工手册的情况下也能进口货物。
(2)区内保税货物销往国内时,快速办理清关手续,大大缩短交货期。
(3)不同的国内供应商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出口到保税区,待货物齐全后在保税仓库内拼箱出口,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如果有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4)贸易中间商通过在保税区内分装、贴牌,换包装,充分发挥贸易商在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用。
(5)保税区能够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即可以从某国进口到保税区再出口到另一个国家。
因此,保税区不但成为了吸引国外资金、技术的投资促进区,而且也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区和按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做法运作的试验区。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保税区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
(1)进口环节税一是生产型企业进口自用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及生产用机械设备免税。
二是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设保证金台账制度。
三是区内企业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的实行征税,其进区时用于制成品加工的境外料件实行征税。
宁波保税区优惠政策
宁波保税区优惠政策简介宁波保税区位于宁波市东部,包括四个片区:东钱湖、慈溪、象山和北仑。
保税区是一个区域经济特殊区域,享受特殊的贸易和税收政策,旨在促进对外贸易和扩大开放。
本文将介绍宁波保税区的优惠政策。
对外贸易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在进口环节,宁波保税区实行的优惠政策包括:•零关税进口:对急需进口的原材料、部件和设备等产品免征关税;•零增值税进口:对维修、保养、检验、鉴定、评估、委托加工等过程中的非实物产品免征增值税;•进口货物中转:对海关监管下的进口货物允许在宁波保税区内进行中转和仓储,能够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运输效率。
•美元结算:允许进口货物使用美元进行结算,方便进出口商的贸易活动。
出口环节在出口环节,宁波保税区实行的优惠政策包括:•出口退税:对出口的商品实行退税政策,可通过减少税负、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免押金出口: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较高且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允许免押金出口,方便企业减轻资金压力。
贸易服务优惠政策贸易融资保税区提供以下的贸易融资服务:•保税区贸易融资:保税区内有多家银行提供优惠的融资服务,为企业提供快速、高效的资金支持;•进出口信用证融资:保税区内有多家银行提供信用证融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提高信用等级。
贸易保险保税区提供以下的贸易保险服务:•贸易信用保险:针对外贸企业风险做的保险,覆盖信用环节的诸多风险,为企业减轻风险压力;•物流保险:针对企业物流环节出现的风险,例如货物损失、运输延误等自然差错提供保险服务,帮助企业降低贸易风险。
前期手续优惠政策宁波保税区提供以下的前期架设和建设手续优惠政策:•免费提供征地拆迁、环保审批、建设规划等手续服务;•免费提供工业用地或厂房,帮助企业降低前期投资成本;•免费提供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制定更好的财务计划。
以上是宁波保税区实行的优惠政策,它们有助于企业降低贸易成本,提高效率。
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加剧的环境下,保税区的优惠政策有助于企业抢占市场,提高与国际贸易的竞争力。
[精选]保税港区政策及业务概述
保税港区保税功能区海关业务概
述
〔1、一保〕税青港岛区保与税区港外区之保间税进货出物货通物关的流海程关通关监管作业流程
保税港区保税功能区海关业务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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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港区保税功能区海关业务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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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港区概述.政策比较
一、税收征管方面:
〔二〕保税政策 1、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1〕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的货物; 〔2〕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供区内自用的免税货物; 〔3〕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 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
2、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 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
特殊区域物流帐册系统〔HW账册〕是在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 保税监管司、科技开展司、H2000工程组、电子口岸共同努力下, 在原H2000保税仓库记账式电子帐册系统兼容的根底上,为适应 全国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物流业务的开展状况编写而成的。
保税港区保税功能区海关业务概 述
〔HW二账〕册规特定点:2、保税仓库电子账册管理 1、记帐式电子帐册
保税港区概述.政策比较
一、税收征管方面:
〔三〕征税政策 1、从境外进入港区货物的征税规定: 〔1〕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 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 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2〕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属于取消出口退税或加征出口关税的 基建物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的,应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2、从区外进入园区货物的征税规定:区外货物运入港区,按照 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税手续。
保税区_增值税抵扣(3篇)
第1篇一、引言保税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具有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国内外企业入驻。
其中,增值税抵扣政策是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保税区增值税抵扣政策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实际应用。
二、保税区增值税抵扣政策概述1. 政策背景保税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自设立以来,就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增值税抵扣政策是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
该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利用保税区进行国际贸易,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
2. 政策内容(1)对区内企业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区内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3)对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货物,实行增值税抵扣政策,允许区内企业将进口原材料、设备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生产加工环节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对区内企业购买国内货物,按照国内货物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5)对区内企业购买国外货物,按照国际货物进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三、保税区增值税抵扣政策解读1.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意义(1)降低企业税负:增值税抵扣政策允许企业将进口原材料、设备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生产加工环节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2)促进产业发展:增值税抵扣政策鼓励企业利用保税区进行国际贸易,推动区内产业发展,提高产业竞争力。
(3)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值税抵扣政策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特点(1)税收优惠:保税区增值税抵扣政策具有明显的税收优惠特点,有利于吸引国内外企业入驻。
(2)环节明确:增值税抵扣政策明确了进口、出口、生产加工等环节的税收优惠,便于企业操作。
(3)操作简便:增值税抵扣政策操作简便,企业只需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四、保税区增值税抵扣政策实际应用1. 进口环节(1)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申报进口增值税税额;(2)企业将进口货物存放于保税区内,并办理备案手续;(3)企业将进口货物用于生产加工,按照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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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港区现有税收政策
保税港区现有税收政策
(一)保税港区税收政策优势
保税港区是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港口功能集于一身,三个海关特殊监管功能区具有的政策,在保税港区可以全部实现。
当前,保税港区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税收政策同区外政策执行一致。
只有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税收政策不同:
1、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从保税港区运往进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3、从保税港区进入国内的货物,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
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保税港区内生产的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5、保税港区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6、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照规定实行退税。
(二)保税港区现有的税收政策文件汇总
1、《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123号:
1)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天津港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其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下列规定办理:
3)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4)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符合出口条件,并确实用于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5)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享受下列税收待遇:
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产品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
保税港区享受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港区或园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或园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国内货物“出口”到港区或园区、港区或园区区内企业耗用的水、电、气(汽),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
1)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
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3)出口货物实行免税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本办法第三条所述予以退(免)税的货物,在2000年底前仍实行免税政策。
4)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
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5)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应为“出口”(运输方式全称为“出口加工区”)。
6)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7)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
8)区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缴纳地方各税。
9)区内的内资企业按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现行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
10)已经批准并核定“四至范围”的出口加工区,其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从区外购进基建物资时,需向当地税务部门和海关申请。
在审核额度内购进的基建物资,可在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正式验收。
监管后,凭出口货物报
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
1)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2)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
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行为发生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退还的税款。
3)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4)区内企业水、电、气退税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
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季核查区内企业水、电、气的实际耗用情况,年度终了后,应按清算的规定,对上年水、电、气的退税进行清算。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号:
按照现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并办理退税的规定,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退税应比照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