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亲爱的朋友们,今天咱们聊聊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这个办法可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工作哦,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咱们得明白什么是交流轮岗。

简单来说,就是让同一个单位的工作人员换个岗位工作一段时间,这样可以让大家互相学习、互相了解,提高工作效率和团队凝聚力。

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毕竟咱们可都是为了人民服务的嘛!那么,这个暂行办法是怎么来的呢?其实呀,这是为了让咱们的工作人员更加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同时也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的工作环境。

这样一来,咱们的工作能力就会得到很大的提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接下来,咱们来看看这个办法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吧。

咱们要明确交流轮岗的时间安排。

一般来说,每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需要在同一个单位工作至少两年,然后才能进行交流轮岗。

这样一来,大家就有足够的时间去熟悉自己的工作内容,为接下来的交流轮岗做好准备。

当然啦,交流轮岗的时候也不能随便挑岗位。

咱们得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来进行交流轮岗。

比如说,前两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一年,然后再进行交流轮岗;第三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则需要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两年。

这样一来,大家都能有机会接触到不同的工作内容,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那么,交流轮岗之后,咱们又该如何进行考核呢?这个可不能马虎哦!咱们得根据每个人的表现来评价他们的工作能力。

如果表现优秀,那么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反之,就需要加强自己的学习和提高工作效率了。

这样一来,大家都能明白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为以后的工作做好准备。

总的来说,这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可是非常重要的。

它不仅能让咱们更加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还能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团队凝聚力。

所以呢,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这个办法,努力提高自己,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啦。

希望大家都能从这篇文章中学到一些东西,也希望大家能够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谢谢大家!。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3篇)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3篇)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是指中层干部之间定期进行岗位交流和轮岗的制度安排。

通过这种制度,中层干部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到不同的岗位工作,以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轮岗周期:制定一个固定的轮岗周期,例如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轮岗。

2. 岗位安排:根据岗位需求和中层干部的意愿,安排适合的岗位进行轮岗。

3. 轮岗时间:规定每次轮岗的具体时间,一般建议轮岗时间不超过半年,以确保干部能够充分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4. 评估与考核:建立轮岗干部的评估与考核机制,根据岗位表现、工作成绩等因素进行评估,以确保干部在不同岗位中能够发挥出最佳水平。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的实施可以带来以下好处:1. 丰富经验:通过轮岗交流,中层干部可以接触到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工作,从而积累更多的经验和知识。

2. 提高管理能力:通过在不同岗位中工作,中层干部可以学习到不同的管理方法和技巧,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

3. 建立人脉:通过轮岗交流,中层干部可以与不同岗位的同事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扩大人脉资源。

4. 激发创新意识:通过接触不同的工作环境和情境,中层干部可以激发创新意识,提出新的想法和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可以提升干部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干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对于组织的发展和干部的职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中层干部能力的全面提升,增强组织的竞争力和适应性,推动组织内部资源的共享和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内所有的中层干部,包括部门主任、中层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二)循序渐进原则。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应当按照了解程度和工作经验逐步进行,确保每个干部都能够适应新的环境和岗位需求。

(三)保密原则。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外传。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为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领导干部队伍,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丰富干部的工作经验,根据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及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一)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同一岗位连续任党政正职5年或副职5年以上的,必须轮岗交流。

(二)副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凡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及其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轮岗.轮岗在同一机关内部或根据人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部门之间交流.实行轮岗的职位、数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程序和方法科级干部轮岗,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方案,报局党组研究批准后实施。

(一)排查任职情况。

对本单位中层干部任职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准确掌握情况.(二)普遍征求意见。

党组集体研究拟定轮岗方案后,普遍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安排专人与被轮岗对象谈话.(三)公布调整方案。

在普遍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方案,按干管理权限报批后在本单位职工大会上公布。

三、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宏观指导,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意见按干管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推行轮岗,要注重实效,保证质量,防止形式主义和简单化。

既要按规定年限轮岗,又要考虑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严明纪律、防止和纠正借轮岗搞不正之风的行为,确保轮岗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市司法局局管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我局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机关干部作风转变,根据温委发[2012]107号和温委办发[2012]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眼于干部的培养锻炼和潜在能力的开发,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努力做到配置合理、人岗相适、各得其所,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激发工作活力,推动机关效能建设,为我市司法行政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中层正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 (2)

中层正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 (2)

中层正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企业发展和变更的需要,中层正职干部交流轮岗成为提高管理干部综合素质和促进组织变革的一种重要措施。

通过交流轮岗,可以让干部在不同职位、不同部门间进行互通有无,促进知识和经验的交流,培养跨部门、跨岗位的综合能力,提高组织的运转效率。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中层正职干部,包括部门主管、分管领导等在岗位上有一定稳定性和经验的干部。

三、实施步骤:1.确定交流轮岗计划:根据组织结构和发展需要,确定各部门之间的交流轮岗安排,明确轮岗的岗位和时长。

2.制定交流轮岗方案:明确轮岗的具体内容、工作职责、培训计划等,确保轮岗干部能够顺利过渡和适应新的岗位。

3.宣传和解释交流轮岗政策:向全体干部进行宣传,解释交流轮岗政策的目的和意义,消除干部的顾虑和抵触心理。

4.选定轮岗干部:根据岗位要求和干部能力,经过选拔和评估,选定适合交流轮岗的干部。

5.编制轮岗计划并征求意见:根据岗位需求和干部意愿,编制详细的轮岗计划,并征求相关部门和干部的意见,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6.组织培训和过渡:在正式轮岗前,组织相关培训,帮助干部熟悉新的岗位,同时安排过渡期,确保干部适应和融入新岗位。

7.实施和监督:按照轮岗计划,干部正式开始轮岗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轮岗工作的顺利进行。

8.总结和评估:在轮岗结束后,组织相关干部和部门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为以后的轮岗工作提供参考。

四、政策保障:1. 确保正常工资待遇:交流轮岗期间,干部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保障其基本的利益。

2. 保留原岗位:交流轮岗期间,确保原岗位不变动,干部有一个回归的保障。

3. 支持和培训:交流轮岗期间,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培训,确保干部能够适应新的环境和要求。

五、风险管理:1. 岗位过渡风险:对于不同部门间的岗位过渡,有可能出现工作不适应等问题,需要通过培训和过渡期来减少风险。

2. 组织管理风险:交流轮岗可能导致部门内部运转不稳定,需要做好协调和沟通,确保交流轮岗不影响正常的工作进程。

中层正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

中层正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

中层正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为进一步加强机构内部的沟通协作,增强干部的全面素质和能力,提高机构运作的效率和管理水平,本方案制定了中层正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

二、目的1.加强中层正职干部的沟通协作,优化机构内部的管理结构,增强团队合作力和管理能力。

2.提高干部的全面素质和能力,增加干部知识储备,不断拓宽干部视野和管理的实践能力。

3. 注重干部的培训和锻炼,不断改善干部的能力水平,增加干部自身综合素质,提升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

三、具体操作1. 月底之前,各部门负责人将本部门中层正职干部名单上报总部人事部,由总部根据总体规划和干部需求安排干部轮岗计划。

2. 干部轮岗期限为一年,严格按照规定安排每位干部轮岗的部门和时间。

轮岗期内,干部应完成轮岗部门委派的任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3. 干部轮岗期满后,将根据轮岗部门的反馈和综合考核情况,发起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和干部能力提升计划。

4. 干部轮岗过程中,应及时收集各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管理知识,形成成功案例,并定期向各部门汇报。

5. 干部轮岗工作需注意与所属单位的机构安排及业务发展相协调,对工作不利影响的干部不得调整。

四、考核方案1. 为确保干部轮岗工作的顺利推进,保障轮岗过程中各部门的合理安排和干部的工作稳定,需制定考核方案;2. 建立干部的能力评估档案,重点考核干部工作的操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检查干部是否达到预定目标;3.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素质的参考,作为干部升迁、晋升、聘用等事项的依据。

五、总结中层正职干部交流轮岗是一种相对有效的管理模式,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部门之间的相互借鉴和合作、干部之间的互动学习。

通过轮岗,可以不断拓宽干部的视野和经验,增加干部知识储备,有效提升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促进全体中层干部的共同进步。

中层正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

中层正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

中层正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背景
为提高干部的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增强干部的组织创造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本单位决定开展中层正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选优配强的标准。

2.注重实践,着重培养干部的领导能力和实践能力。

3.遵守程序,杜绝一切搞关系、搞拉票等不正之风。

4.注重结果,确保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三、工作内容
1.选派人选
根据干部的工作表现、综合素质和单位需要,由领导班子研究确定轮岗人员名单,报上级领导同意。

轮岗人员脱产轮岗一年,按照轮岗计划和轮岗要求,到轮岗单位任职。

2.轮岗计划
(1)轮岗时间:轮岗时间为一年。

轮岗开始时间从次年1月1日开始,结束时间为次年12月31日。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现就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干部交流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统一领导,促进地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发展。

二、干部交流的对象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具体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一)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应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新提拔担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易地交流任职;新提拔担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要易地交流任职。

(二)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1、现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在同一地区、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2、现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3、实行双重管理、以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1、新提拔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的以及县(市)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市××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使局系统工作人员(包括局管干部、各单位中层及一般干部职工,下同)在多个工作岗位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勤政廉洁,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流轮岗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完善干部管理机制,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成才,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促进干部队伍勤政廉政,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政能力,为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转变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局机关处室、市区环保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任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轮岗,是指同一工作单位(处室)内部,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轮换岗位。

第五条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坚持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六条交流轮岗的重点是:(一)局管领导干部;(二)局管后备干部和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三)任职超过一定年限应当交流轮岗的工作人员;(四)在执纪执法、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交流:(一)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正职满5年、副职满8年的。

其中,负责组织、人事、财务和项目审批、执纪执法等工作的局管领导干部,任职满规定年限的,必须交流;(二)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处室)任正、副职满10年的;(三)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处室)任职经历的局管后备干部,或在本单位(处室)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四)在同一单位(处室)连续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提出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的;(五)按照《公务员法》和《干部任用条例》等规定须进行任职回避的;(六)因工作需要、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为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领导干部队伍,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丰富干部的工作经验,根据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及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一)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同一岗位连续任党政正职5年或副职5年以上的,必须轮岗交流。

(二)副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凡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及其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轮岗。

轮岗在同一机关内部或根据人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部门之间交流。

实行轮岗的职位、数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程序和方法科级干部轮岗,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方案,报局党组研究批准后实施。

(一)排查任职情况。

对本单位中层干部任职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准确掌握情况。

(二)普遍征求意见。

党组集体研究拟定轮岗方案后,普遍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安排专人与被轮岗对象谈话。

(三)公布调整方案。

在普遍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方案,按干管理权限报批后在本单位职工大会上公布。

三、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宏观指导,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并将实施意见按干管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推行轮岗,要注重实效,保证质量,防止形式主义和简单化。

既要按规定年限轮岗,又要考虑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严明纪律、防止和纠正借轮岗搞不正之风的行为,确保轮岗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市司法局局管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我局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机关干部作风转变,根据温委发[2012]107号和温委办发[2012]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眼于干部的培养锻炼和潜在能力的开发,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努力做到配置合理、人岗相适、各得其所,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激发工作活力,推动机关效能建设,为我市司法行政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关于机关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和部分岗位竞争上岗的实施方案

关于机关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和部分岗位竞争上岗的实施方案

关于机关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和部分岗位竞争上岗的实施方案关于机关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和部分岗位竞争上岗的实施方案委机关各室、处、局,各镇、乡、街道党委:为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队伍管理的竞争、激励机制,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着力推进我区干部队伍建设,为开发区的全面发展打好坚实的组织基础。

党委决定,委机关中层干部实行轮岗交流和部分中层岗位实行竞争上岗。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做到年青干部的培养与干部队伍结构优化相结合,统筹机关与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开发区工作特色与内在要求相结合,坚持“勤学、善谋、创新、实干”的用人导向,以完善干部队伍管理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淘汰机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工作热情,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努力选拔和造就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发展上有潜力的干部队伍,以适应开发区跨越式发展对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这次委机关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和部分中层岗位竞争上岗工作,要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干部人事工作的正确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坚持按《条例》选人用人,注重群众参与和群众的公认度,同时把用人的民主认同与党委集体的决策结合起来;2、轮岗交流原则。

进一步扩大干部横向交流、机关与基层交流的力度,努力增强干部统筹发展的意识、胸怀全局的意识、团结协作的意识。

3、量才录用,注重实绩的原则。

坚持以实绩评价干部,造就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注重实绩和实践来评价干部,努力减少领导干部以个人好恶用人的不良倾向。

4、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原则。

要使年龄、文化、性别结构、现任与后备干部结构更趋合理,机关活力更强,效能进一步提高。

5、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专业化、知识化。

制定中层干部定期轮岗制度

制定中层干部定期轮岗制度
二、程序和方法
科级干部轮岗,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方案,报局党组研究批准后实施;
一排查任职情况;对本单位中层干部任职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准确掌握情况;
二普遍征求意见;党组集体研究拟定轮岗方案后,普遍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安排专人与被轮岗对象谈话;
三公布调整方案;在普遍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方案,按干管理权限报批后在本单位职工大会上公布;
关于制定中层干部定期轮岗制度
为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领导干部队伍,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丰富干部的工作经验,根据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及县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一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同一岗位连续任党政正职5年或副职5年以上的,必须轮岗交流;
二副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凡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及其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轮岗;轮岗在同一机关内部或根据人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部门之间交流;实行轮岗的职位、数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责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意见按干管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推行轮岗,要注重实效,保证质量,防止形式主义和简单化;既要按规定年限轮岗,又要考虑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严明纪律、防止和纠正借轮岗搞不正之风的行为,确保轮岗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方案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方案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方案1. 简介中层干部轮岗交流是一项组织安排中层干部之间互相交流、学习和提升的活动。

通过轮岗交流,中层干部可以更好地了解不同部门和岗位的工作情况,加深对组织的认识,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

本文将介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的目的、实施步骤和注意事项。

2. 目的中层干部轮岗交流的目的在于:•促进中层干部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沟通,增强团队协作能力;•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增加岗位经验和知识;•培养中层干部的领导能力和全局观念;•加强组织的管理一体化和职能协同。

3. 实施步骤中层干部轮岗交流的实施步骤如下:3.1 确定轮岗计划组织人事部门与各部门负责人共同确定中层干部轮岗的计划。

计划应包括轮岗的时间、岗位和人员安排等。

3.2 预备工作提前通知参与轮岗的中层干部,并提供相关的轮岗交流培训,包括轮岗目的、流程和要求等。

3.3 轮岗安排根据轮岗计划,将中层干部分配到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进行轮岗。

轮岗期间,中层干部需全身心地投入工作,积极学习和交流。

3.4 岗位交接在中层干部轮岗期满前,需要进行岗位交接。

原部门负责人和新接岗的中层干部应及时沟通和交流,确保岗位交接的顺利进行。

3.5 轮岗总结轮岗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组织中层干部进行交流总结。

中层干部可以总结轮岗期间的收获和经验,并提出改进建议。

4. 注意事项在中层干部轮岗交流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轮岗时间应适当安排,确保岗位交接的顺利进行;•轮岗期间,中层干部需尊重和遵守所在部门的规章制度;•派驻部门需为轮岗中的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支持;•中层干部轮岗期间不得泄露原部门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轮岗期满后,对中层干部进行交流总结,及时改进和优化轮岗交流方案。

5. 结论中层干部轮岗交流是一项有益于组织和干部个人发展的活动。

通过轮岗交流,中层干部可以增加工作经验和岗位知识,提高团队协作能力和领导能力。

为了顺利实施中层干部轮岗交流,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制定详细的轮岗计划,并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为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领导干部队伍,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丰富干部的工作经验,根据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及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一)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同一岗位连续任党政正职5年或副职5年以上的,必须轮岗交流。
(二)副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凡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及其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轮岗。轮岗在同一机关内部或根据人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部门之间交流。实行轮岗的职位、数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市司法局局管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我局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机关干部作风转变,根据温委发[2012]107号和温委办发[2012]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眼于干部的培养锻炼和潜在能力的开发,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努力做到配置合理、人岗相适、各得其所,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激发工作活力,推动机关效能建设,为我市司法行政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宏观指导,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意见按干管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推行轮岗,要注重实效,保证质量,防止形式主义和简单化。既要按规定年限轮岗,又要考虑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严明纪律、防止和纠正借轮岗搞不正之风的行为,确保轮岗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6、到岗履职。任职决定公布后,轮岗交流人员应迅速将以前承担的工作进行清理,并由分管领导主持,搞好工作交接。在做好交接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到岗。

关于对敏感岗位人员轮岗交流暂行办法5.29

关于对敏感岗位人员轮岗交流暂行办法5.29

关于对敏感岗位人员轮岗交流暂行办法5.29第一篇:关于对敏感岗位人员轮岗交流暂行办法5.29关于下发《敏感岗位人员岗位交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现将《敏感岗位人员岗位交流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司2014年5月29日敏感岗位人员岗位交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敏感岗位人员队伍建设,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和完善岗位交流工作机制,适应公司快速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敏感岗位人员是指在敏感岗位履行对公司人、财、物管理职责,具有决策权、审核权、执行权或具有物资采购、产品销售、资金管理、二次资源回收等业务的管理职能或业务处置权或容易发生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敏感岗位人员岗位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分工第四条敏感岗位的认定分级。

(一)敏感岗位的认定。

敏感岗位主要是指岗位职责涉及人事、财务、物资、设备、供应、销售、招投标、工程、取样、检验、化验等重要领域的关键环节,岗位工作及作业面临较高廉洁风险的岗位,岗位人员工作质量对公司效益、形象及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岗位;能够对外履行签订合同的岗位、具有管理职能的岗位都是敏感岗位敏感岗位。

(二)敏感岗位的分级。

依据岗位职权性质与覆盖范围、裁量自由权大小、风险程度和腐败危害等因素,敏感岗位可划分为A、B、C三个级别,其中A级敏感岗位廉洁风险最高,C级敏感岗位廉洁风险最低。

A级敏感岗位范畴:具有人、财、物管理的决策权、审核权、执行权或易发生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的岗位。

B级敏感岗位范畴:具有物资采购、招投标、产品销售、商情信息、客户服务、资金管理、工程建设、设备材料计划、二次资源回收等业务处置权或易发生较大违纪行为的岗位。

C级敏感岗位范畴:具有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业务职能或易发生一般性违纪行为的岗位(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计量、审核、取样、验质、仓储保管等操作性岗位)。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办法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办法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和管理能力,激发开拓进取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干部队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干部。

第三条轮岗交流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坚持人岗相适、注重实绩的原则;(三)坚持优化结构、编制控制的原则;(四)坚持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轮岗交流对象:(一)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二)作为后备干部需要加强轮岗锻炼的;(三)岗位经历单一的;(四)在同一单位或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

(五)积极推进重点岗位、关键岗位、党-政管理岗位之间、机关部门与学院之间、学院专职干部之间的干部交流。

第五条轮岗交流条件(一)非专业技术岗位在同一岗位工作满x年,原则上进行轮岗交流,最长不得超过二届;(二)在人、财、物部门的领导干部或在廉-政风险排查确定为高-风-险的岗位工作满x年必须轮岗交流;(三)按有关规定需回避任职的领导干部;(四)其他因工作原因需轮岗交流的领导干部;(五)中层副职干部可以在本单位内交流;(六)专业技术较强的岗位可暂缓交流,但必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轮岗交流的组织实施(一)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中层正职干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履行程序;中层副职干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干部轮岗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意见。

2、组织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

3、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4、党-委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5、上级组织部门或学校组织部办理手续。

第七条轮岗交流的纪律(一)学校党-委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集体研究确定交流轮岗对象。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市××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使局系统工作人员(包括局管干部、各单位中层及一般干部职工,下同)在多个工作岗位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勤政廉洁,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流轮岗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完善干部管理机制,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成才,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促进干部队伍勤政廉政,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政能力,为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转变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局机关处室、市区环保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任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轮岗,是指同一工作单位(处室)内部,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轮换岗位。

第五条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坚持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六条交流轮岗的重点是:(一)局管领导干部;(二)局管后备干部和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三)任职超过一定年限应当交流轮岗的工作人员;(四)在执纪执法、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交流:(一)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正职满5年、副职满8年的。

其中,负责组织、人事、财务和项目审批、执纪执法等工作的局管领导干部,任职满规定年限的,必须交流;(二)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处室)任正、副职满10年的;(三)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处室)任职经历的局管后备干部,或在本单位(处室)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四)在同一单位(处室)连续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提出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的;(五)按照《公务员法》和《干部任用条例》等规定须进行任职回避的;(六)因工作需要、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为规范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和执行力,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轮岗的形式和重点(一)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主要形式:1、跨部门交流。

即中层干部在县直机关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2、跨区域交流。

即县直机关与乡镇机关、乡镇机关与乡镇机关之间中层干部交流。

3、内部轮岗。

即中层干部在本部门、本乡镇不同岗位之间轮换。

(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重点:1、中层干部中的副科级后备干部;2、同一单位或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中层干部;3、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政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中层干部。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一)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1、副科级后备干部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经历的;22 / 12、在同一单位任职满8年,或在同一单位的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任职满5年的;3、按照《公务员法》应当回避的;4、在同一单位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交流,并经本单位党组(委)同意的。

(二)内部轮岗对象:1、在同一单位的同一岗位(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除外)任职满5年的;2、县直机关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3、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因其他各种原因经组织批准未能交流的。

三、交流轮岗的程序(一)跨部门交流工作程序:1、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范文最新推荐------------------------------------------------------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为规范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和执行力,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轮岗的形式和重点(一)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主要形式:1、跨部门交流。

即中层干部在县直机关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2、跨区域交流。

即县直机关与乡镇机关、乡镇机关与乡镇机关之间中层干部交流。

3、内部轮岗。

即中层干部在本部门、本乡镇不同岗位之间轮换。

(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重点:1、中层干部中的副科级后备干部;2、同一单位或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中层干部;3、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政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中层干部。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一)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1、副科级后备干部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经历的;1/ 222、在同一单位任职满8年,或在同一单位的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任职满5年的;3、按照《公务员法》应当回避的;4、在同一单位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交流,并经本单位党组(委)同意的。

(二)内部轮岗对象:1、在同一单位的同一岗位(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除外)任职满5年的;2、县直机关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3、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因其他各种原因经组织批准未能交流的。

三、交流轮岗的程序(一)跨部门交流工作程序:1、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根据本办法和交流条件,分别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单位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三种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确定预备交流职位。

在用人单位申报预备交流职位的基础上,组织人事部门将申报单位空缺的职位、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统一调剂,确定预备交流职位,进行公示。

3、组织填报交流志愿。

根据确定的预备交流职位要求,书面征求预备交流人选的择岗志愿。

---------------------------------------------------------------范文最新推荐------------------------------------------------------ 4、双向选择确定交流人选的职位。

结合个人意愿和用人单位意见,提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

对个人志愿与交流职位不能达成一致的预备交流人选,组织人事部门可以个别征求志愿,实施调剂安排。

一次性交流岗位较多时,可实行跨部门竞争上岗。

5、研究决定并办理手续。

对确定交流的中层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跨区域的县直机关与乡镇机关、乡镇机关与乡镇机关之间的交流,坚持顺向、有序流动的原则,由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实施。

(三)内部轮岗由各部门、各乡镇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或进行竞争上岗。

四、交流轮岗的保障措施(一)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一般每2年集中组织一次。

(二)今后凡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两个以上单位的中层岗位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原则上应具有乡镇工作经历。

对交流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是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后备干部。

(三)鼓励县直机关干部自愿交流到乡镇机关工作。

五、交流轮岗工作纪律(一)干部交流轮岗应严格执行领导职数和编制规定,不准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中层干部。

(二)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3/ 22流、轮岗对象。

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不得借交流轮岗超编进人、对干部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

(三)任何地方和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轮岗的决定。

(四)干部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轮岗决定。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干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范文最新推荐------------------------------------------------------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5/ 22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范文最新推荐------------------------------------------------------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7/ 22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范文最新推荐------------------------------------------------------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

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