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共同故意,法考历年真题新解、大纲要求解读、命题方式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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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试题类型及答案

刑法考试题类型及答案

刑法考试题类型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 甲在争吵中推了乙一下,乙倒地后头部撞击地面死亡B. 甲在醉酒后误将乙当作丙,对其实施了暴力,导致乙死亡C. 甲在自卫过程中,不慎将乙打死D. 甲因过失导致乙死亡答案:B2. 以下哪个选项不属于刑法中的犯罪预备行为?A. 甲购买了用于犯罪的工具B. 甲制定了详细的犯罪计划C. 甲与乙共谋实施犯罪D. 甲实施了犯罪行为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A. 甲在被乙抢劫时,反击导致乙受伤B. 甲在乙盗窃时,追赶并制服乙C. 甲在乙非法侵入住宅时,使用暴力将乙驱逐D. 甲在乙对其进行侮辱时,反击导致乙轻伤答案:A、C2. 根据我国刑法,以下哪些行为构成贪污罪?A.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B.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C.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D.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答案:A、C三、判断题1.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2.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即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

(对)四、简答题1. 简述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答案: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各共犯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区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描述我国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

答案: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新《刑法》解读考试试题(含答案)

新《刑法》解读考试试题(含答案)

新《刑法》解读考试试题(含答案)
一、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强制执行的规则,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条令性。

二、刑法是什么?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各种犯罪的行为标准,并对犯罪行为人实施法律制裁的法律。

三、犯罪的要件有哪些?
犯罪的要件包括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犯罪的因果关系和犯罪的主观过失。

四、刑法中“故意”和“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即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但仍坚持实施;而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只是由于疏忽、轻信等原因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如何认定量刑?
量刑应当参考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予以认定。

六、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和“行为构成”有何不同?
犯罪构成是指一个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失六个方面的要件;而行为构成则是指犯罪行为的客体、行为和结果这三个方面的要件。

以上是新《刑法》解读考试的试题及答案。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和掌握刑法知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考主观题 刑法 考点

法考主观题 刑法 考点

法考主观题刑法考点
法考主观题刑法部分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不作为与因果关系: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而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

当行为人因为自己的先前行为,创造了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因此具有作为义务,如果能够作为而不作为,则成立不作为犯罪。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介入因素的类型和特殊体质问题。

介入因素可能会影响结果的发生,需要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

特殊体质问题也需要考虑,例如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如乙患有精神疾病。

3.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这是刑法的原则之一,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事后法、类推解释和不定期刑。

刑法解释则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或阐述,它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这些知识点是法考主观题的重要考点,考生需要深入理解并能够灵活运用。

在复习时,建议考生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理解和记忆。

同时,考生还需要注意法条的更新和变化,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刑法》法考大纲、真题、考点:立功

《刑法》法考大纲、真题、考点:立功
。在D项中,丁犯放火罪时只有17周岁,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即便其23岁时又犯伪证罪,也不构成累犯。只要丁伪证罪的宣告刑为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时,仍有可能对丁适用缓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2014年司考卷二第12题)
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
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
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
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
【参考答案】 ABCD
C项丙的父亲找到同案犯藏着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的,不能认为丙成立立司。
D项中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净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成立立功。
B项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在等待乙时被抓获的,乙属于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因而成立立功。对此,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规定,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部分历年真题总结202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部分历年真题总结202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部分历年真题总结2024一、简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国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认证考试之一。

其中,刑法部分是该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刑法的基础理论、法律适用、案例分析等内容。

本文将对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部分的历年真题进行总结,帮助考生了解考试要点,提升备考效果。

二、程序法和实体法刑法部分主要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

程序法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和运作,包括犯罪立案、侦查、审判等过程;实体法是指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刑事责任等问题。

在考试中,考生要对这两个方面的知识有全面的掌握。

三、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学中的基本理念和准则。

在刑法部分的考试中,经常涉及到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运用。

常见的刑法基本原则包括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疑罪从无、罪刑法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等。

考生要熟悉并掌握这些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

四、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

在考试中,经常会涉及到各类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故意、主观恶意、违法等。

考生需要了解各类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要求和适用案例。

五、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应承担的刑罚和法律后果。

在考试中,会涉及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认定和量刑问题。

考生需要了解量刑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掌握各类犯罪的量刑标准,并能根据案例进行实际运用和分析。

六、刑罚种类和刑罚执行刑罚种类是指对犯罪人员进行判决时可以选择的刑罚形式。

刑罚执行是指刑罚判决执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各类刑罚种类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以及刑罚执行的程序和要点。

七、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刑法部分考试中常见的题型之一。

通过对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解答,考察考生对刑法理论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考生需要针对案例中的问题,结合刑法相关知识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观点。

八、备考建议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注重对刑法相关知识的系统学习和理解。

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阅读相关教材、刷题等方式进行备考。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 1、⼆⼈以上 2、共同⾏为:实⾏、帮助、教唆、组织、共谋; 3、共同故意: (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采集者退散 (2)存在意思联络。

例:甲以“杀⼈故意”⼄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因故意性质不同,不成⽴故意杀⼈罪的共同犯罪。

甲是故意杀⼈罪;⼄是故意伤害罪。

(完全共同说)。

但,就⼆⼈⾏为存在的共同部分(故意伤害),可以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部分共同说)。

⼆、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种情况 核⼼: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为不成⽴共犯。

如监管⼈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员与逃犯不成⽴共犯 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纷纷上前哄抢的。

4、先后事实相关的⾏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先后相继盗窃同⼀⼈家。

5、过限⾏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共犯。

侵犯同⼀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案;特殊 (1)转化抢劫; (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 (3)伤害中杀⼈; (4)实⾏过限,例帮助盗窃实⾏抢劫的;教唆伤害实⾏杀⼈的 7、⼆⼈有共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

例,⼆⼈同租⽤⼀⾛私船只,各⾃为⾃⼰的利益⾛私不同的物品,⼀⼈⾛私毒品的;另⼀⼈⾛私**物品的。

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8、(从主体⾓度)间接正犯。

把他⼈当⼯具利⽤的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 (2)利⽤他⼈过失⾏为犯罪的,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共犯问题。

⽚⾯共犯⼀般是指暗中对他⼈犯罪相助的⾏为。

对被暗中帮助者(实⾏犯),不能以共犯论,仍属单独犯;对暗中相助者,以从犯论。

9、⽚⾯共犯(帮助犯):从犯 三、共同犯罪⼈的种类: 1、分类根据:作⽤为主,兼顾分⼯。

国 家司 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

国 家司 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一直是重点和难点科目。

通过对历年真题的研究和详解,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的知识点,提高应试能力。

以下将为您呈现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并进行详细的解析。

【真题 1】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丙向乙开枪,乙中弹身亡。

关于甲和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B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C 丙构成故意杀人罪D 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首先分析甲的行为。

甲故意将装有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指使丙向乙开枪,甲利用了不知情的丙的行为来实现自己杀乙的目的,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A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再看丙的行为。

丙虽然被甲欺骗,以为是空枪而向乙开枪,但丙在开枪时应当预见到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乙中弹身亡,所以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 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真题 2】下列行为中,构成抢劫罪的是()A 甲携带凶器抢夺B 乙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C 丙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D 丁骗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详解】A 选项,甲携带凶器抢夺,根据刑法规定,应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无论是否实际使用凶器,都以抢劫罪论处。

B 选项,乙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这种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

C 选项,丙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而非抢劫罪。

D 选项,丁骗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不构成抢劫罪。

因为诈骗罪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真题 3】甲在一偏僻路段对乙实施抢劫,用刀逼迫乙交出财物。

乙趁甲不注意,捡起一块石头砸向甲,甲头部受伤倒地。

乙趁机逃跑。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乙构成正当防卫B 乙构成防卫过当C 乙构成故意伤害罪D 乙构成紧急避险【详解】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2020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共同犯罪的形式

2020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共同犯罪的形式

2020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共同犯罪的形式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共同犯罪的形式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知识要点】任意共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对向犯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为了购买而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则构成相关犯罪的教唆犯。

注意:对向犯的情形不一定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就不属于共犯;当双方都成立犯罪时,才成立共犯。

将这种情形认定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影响在于:犯罪分子自首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交待同案犯的罪行,故在对向犯双方都成立犯罪的时候,只有交待了对方的行为,才能认定自首。

事后对方再交待该犯罪行为的,属于交待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

二、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知识要点】复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

对这几种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

简单共犯刑事责任追究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例】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解析:本题主要考核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理。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基本上每年的命题都会涉及。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1、构成要件内容为,国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刑法、刑诉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人们的违法行为,才是刑法规范的对象)。

2、构成要件内容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无精神病)的人实施的行为。

3、构成要件内容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其他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是适用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2、时间效力:从时间上看,我国刑法适用于从行为开始到行为终了以后的追诉期限以内。

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依照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来确定。

四、犯罪的形态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五、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六、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分为应当免除处罚、应当减轻处罚、应当从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四种。

七、刑罚的具体运用1、量刑: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处罚措施。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出现的《刑法》复习知识点: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种类、幅度,同时要求对犯罪行为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得进行不合理的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类型和幅度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分为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

主体责任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从犯责任包括教唆、帮助、包庇等。

4.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违反刑法目的、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预见犯罪后果,但具有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过失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6.犯罪量刑:犯罪量刑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确定刑罚幅度的过程。

犯罪量刑应当遵循刑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7.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分为犯罪的实行和犯罪未遂。

犯罪的实行是指犯罪人已经完成主观和客观的犯罪构成要件,造成犯罪后果的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外界原因无法完成的行为。

8.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根据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能够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心智状态和认识能力。

9.刑事立案:刑事立案是侦查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行为。

10.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的过程。

11.刑法常见罪名:刑法中包含了众多的罪名,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贩毒、聚众斗殴等。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考点之共同故意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考点之共同故意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考点之共同故意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犯罪结果担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共同故意还包括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犯罪意思的相互沟通。

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教唆犯与实行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但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必须存在意思联络。

在很多情况下,组织犯与教唆犯之间、组织犯与帮助犯之间、教唆犯与帮助犯之间可能并没有意思联络,但这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根据“共同故意”这一条件的要求,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1.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如仓库管理员擅离职守,盗窃犯趁机盗窃。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并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同时同地以各自的行为侵害同一对象所构成的犯罪。

例如,甲乙二人都与丙有仇,在没有犯意联络的情况下,同时向丙开枪,击毙了丙。

同时犯在表面上类似共犯,但因为没有犯意联络,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同时犯各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4.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这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犯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而实行其他行为,由于其他共犯对此缺乏共同故意,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合谋进行盗窃,乙在屋外望风,甲在盗物过程中杀害屋内的人。

此案中,甲、乙二人的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至于杀人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乙也未参与实施,只能由甲个人负责。

5.实施共同行为时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比如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

在此,甲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分别按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

要指出的是,如果虽然故意内容不完全相同,但存在部分重合,可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部分犯罪共同说。

司法考试《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概述
本文档主要提供了司法考试中《刑法学》试题及答案的解析。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及其答案。

试题及答案解析
1. 问题:什么是故意犯罪?
答案: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犯罪结果,却故意进行该行为的犯罪行为。

2. 问题:什么是过失犯罪?
答案: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未能预见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因过失而造成了犯罪行为。

3. 问题:刑法中的“法定刑”是指什么?
答案:法定刑是指依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4. 问题:什么是共同犯罪?
答案: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更多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5. 问题:刑法中的“从犯”是指什么?
答案:从犯是指在主犯的犯罪行为中起辅助作用或参与犯罪的人。

6. 问题:徇私舞弊刑事责任是如何确定的?
答案:徇私舞弊刑事责任的确定需考虑行为人的机关地位、犯
罪主观故意、错误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7. 问题:累犯是什么概念?
答案:累犯是指在刑法规定的累犯制度下,曾被判处刑罚后再
次犯罪的行为。

结论
以上是《刑法学》司法考试中的一些试题及其答案解析。

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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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档的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司法考试官方的解释和观点。

《刑法》法考高频考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刑法》法考高频考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在D项中,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由于诈骗犯未能取得财物,该诈骗行为不符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诈骗罪的构造,只能认定为诈骗未遂。
4、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司考第6题)
2、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司考卷二第53题)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 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 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项中,丙面对数枚金锭,慌乱之中却错拿仿制品,其行为虽然未对商场的财产法益造成显著损失,但却造成了紧迫的危险,应以盗窃未遂论处故C项正确。
D项中,若丁资助林某从事《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即便林某未实施《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丁也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既遂。若林某欲实施的和丁所资助的是《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之外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丁不能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遑论构成本罪未遂。故无论如何,D项错误。
1、判断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别。
2、判断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构成何种未完成形态。
3、结合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考查具体犯罪既遂的标准,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

2024法律职业资格历年题目综合解析刑法

2024法律职业资格历年题目综合解析刑法

2024法律职业资格历年题目综合解析刑法近年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成为了法学界的重要指标,对于有志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通过这一考试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其中,刑法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

本文将从历年题目出发,对202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刑法题目进行综合解析。

一、案例分析类型题目1. 样例题目:某人杀人后逃跑并藏匿了自己。

警方在调查中获得了证据,但该证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答案解析: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刑法上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XXX条规定,当警方获得证据时,需要符合合法程序,例如经过法院的批准、合法的搜查等。

如果警方在调查过程中违反了合法程序,那么获得的证据将不被认定为有效证据。

因此,对于该题目,我们需要进行分析。

首先,要弄清楚警方在调查中是如何获得证据的。

如果警方通过合法的程序获得证据,则该证据是有效的;如果警方违反合法程序,则该证据无效。

二、条文解析类型题目2. 样例题目:刑法中的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区别在哪里?请以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答案解析:故意犯与过失犯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故意犯指的是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行为,但故意进行的犯罪行为;而过失犯是指犯罪人在没有明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的情况下,由于过失而犯罪。

举例来说,A在驾驶摩托车时超速行驶,并酒后驾驶,最终导致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

根据刑法第XXX条规定,酒后驾驶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因为A明知自己酒后驾驶会造成危险,但仍然进行了该行为。

而超速行驶则属于过失犯罪行为,因为A未能意识到自己超速行驶可能引发严重后果。

三、知识点梳理类型题目3. 样例题目:请列举我国刑法中的主要犯罪类型,并简要解释其构成要件。

答案解析:我国刑法中的主要犯罪类型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诈骗罪等。

这些犯罪类型都具有各自的构成要件。

举例来说,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人人的故意杀人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其中,“故意杀人行为”是指犯罪人具有明确的故意意图,通过某种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是指犯罪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死亡。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五)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五)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五)九、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成立: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1)讨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在客观层面讨论的,责任能力、责任年龄不影响共同犯罪认定。

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2)共同故意指共犯人对共同犯罪具有意思联络,即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并肩作战”,单纯知道有其他人恰好在同时和自己犯罪(故意犯罪同时犯)的,不是共同犯罪。

(3)承继共犯: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犯罪,仍然加入其中。

不对加入前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只对加入后的结果负责。

无法查明的,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只有全程参加者对结果负责。

(4)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事后提供帮助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但事前通谋过,事后提供帮助的,则构成共同犯罪,且事后实施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伪证等行为不需要定罪(犯罪分子本人实施这些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5)部分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各共犯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重合,就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6)行为共同说:只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也成立共同犯罪。

(7)我国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片面的帮助犯成立共同犯罪,【例:甲去丙家盗窃,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为甲望风,并拉着中途回家的丙唠了1小时家常,看到甲顺利取得财物离去,才和丙告别。

乙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

对于片面共同正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例:甲想趁黑夜进入乙家,将乙杀死,丙也想杀乙,得知甲的计划后,提前埋伏在乙的房间,趁甲捅乙的时候,也偷偷上去捅了两刀,事后查明乙是被甲捅死的。

①如果肯定片面共同正犯是共同犯罪丙就应对甲的行为负责,即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如果认为片面共同正犯不是共同犯罪丙就无需对甲的行为负责,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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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2013年司法考试题)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B.丁基于不法原因给付5万元,故王某不构成诈骗罪
C.王某购买毒品的数量大,为对方贩卖毒品起到了帮助作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D.王某将毒品藏在家中的行为,不构成窝藏毒品罪
【参考答案】 ABC
【考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新解】在丁为逃避刑事责任要王某顶罪并对给付财物不拒斥的场合,不能认为其被恐吓,且替人顶罪时获取报酬虽然违法,但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一场“交易”,王某向丁索要财物符合“交易惯例”,A项错误。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在没有欺骗行为就不会使对方丧失对财物的占有的场合,即便被害人是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财物,行为人也构成诈骗罪,B项错误。
在对向犯中,存在立法上只处罚一方的规定,贩卖毒品罪即仅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尤其是不处罚为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的人(立法者意思说),C项错误。
王某为自己吸食而将毒品藏在自己家中的,其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极其有限,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不构成窝藏毒品罪, D项正确。
6、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司法考试题)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人具有共同故意,但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共犯人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B选项错误。
成立共同犯罪,还要求存在共同行为,即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法益侵害结果。当共犯人的行为表现为2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时,就是对向犯。对向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罪与受贿罪;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在第三种情况下,不能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将购买者作为教唆犯、帮助犯处罚,否则会违背立法意图。C选项认为,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错误。
在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由于乙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因此,乙成立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B正确。
如果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乙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故乙不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如果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究18周岁的乙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认定乙成立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所利用的工具具有支配性,而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人程序,甲是否人侵以及何时人侵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乙都不具有支配性,无法将本案评价为如同乙本人亲自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故乙不属于间接正犯。因此,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C正确。
3、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司法考试题)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参考答案】D
【考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新解】甲,乙、丙三人具有共同伤害故意,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构成共同正犯。根据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甲乙丙都应当对伤害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负责,故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致死。至于究竟是谁造成了伤害结果,不影响三人应对死亡结果负责这一结论。题干中的干扰项转移了考生的注意力,使其不再考虑“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这一原理,因而出现错谬。虽然不能确定致命伤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但根据共同犯罪原理,甲、乙均要对此负责,这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原则并不矛盾。
2、没有共同故意的情形。
①共同过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②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③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④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⑤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⑥事前无通谋、事后实施的窝藏、包庇掩护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命题方式提示
本考点考查方式:
1、判断共同故意的范围,对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如何处理。
2、判断某具体案件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四、历年司法考试真题新解
1、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司法考试题)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 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而在本题中,甲、乙存在人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意思联络,不符合片面共犯的概念,D错误。
4、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题)
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②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在和他 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 方的实行行为。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三是片面的帮助犯,即实行一方没有认识到另 方的帮助行为。片面共犯在刑法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有人认为片面其犯成立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帮助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参考答案】 D
【考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中止
【新解】 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A项正确。在甲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抢夺行为时,乙客观上提供了帮助,二人有抢夺的共同行为,构成共犯,只是甲因为其责任年龄,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否认其行为的客观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乙伙同甲犯罪,二人是抢夺罪的共犯。B项正确。有些考生可能认为A项与B项表述矛盾。实际上,A项中甲不构成“抢夺罪”,是指最终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概念。B项中甲构成抢夺罪共犯,这里的“抢夺罪”是指客观违法形态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在本题中,是乙为甲的抢夺犯罪提供帮助,其不是抢夺罪的间接正犯,C项正确。D项乙在抢夺罪既遂后抛弃赃物的,不能成立中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由于乙主观上只有盗窃故意,并无杀人故意,在杀人这一点上,甲乙并无共同故意,因而乙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A项错误。甲主观上并无盗窃故意,乙企图帮助的行为根本就不是盗窃行为。既然客观上正犯甲不存在盗窃的着手问题,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
乙企图帮助盗窃的帮助行为就是不可罚的,不可将乙作为盗窃罪的帮助犯加以处罚。B项错误。D项的言下之意是乙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乙主观上只有盗窃故意,故只能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而不能直接适用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D项错误。
刑法:共同故意,法考历年真题新解、大纲要求解读、命题方式提示
一、大纲要求解读
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熟悉并能够运用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共同犯罪理论。
二、命题要点提示
1、共同故意的含义。
①"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 -是各共犯人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参考答案】 C
【考点】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新解】 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非法侵人住宅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如果采用行为共同说在非法侵人住宅这一点上,甲、乙存在行为的共同,同样成立共同犯罪。既然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对乙的望风行为就可追究乙非法侵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在构成非法侵人住宅罪的同时,甲还有故意杀人行为,实施了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此,甲成立非法侵人住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成立共同犯罪,并不意味着共犯人最终被定罪的罪名也是相同的。换言之,即使罪名不同,也有构成共同犯罪的余地。C项正确。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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