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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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管理制度
(2012年12月3日五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战略管理体系,提高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和国资委《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战略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发展战略是指公司在对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的长远发展目标与战略规划。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职能战略规划的制定、实施、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战略规划的组成
第四条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周期包括远景规划、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工作计划。
第五条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由公司总战略、职能战略规划等组成。
第六条公司总战略是对公司总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的全面规划,是统领全局的纲领性文件。
第七条职能战略规划是公司总战略在管理及业务职能上的具体化,包括经营开发战略规划、人力资源战略规划、财务战略规划、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等,是对总战略实施的支持和保证。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战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和目标,审批公司整体战略规划。
第九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对投资发展部拟订的战略规划进行质询、讨论并提出修改建议,报请董事会审批。对投资发展部落实公司战略规划进行监控和支持,对公司和子公司执行战略规划的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条公司投资发展部是公司战略管理的主管部门,承担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公司战略管理的组织协调。具体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总战略,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负责组织制定公司职能战略,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负责制定战略管理流程,组织研究和规范战略研究工作的方法及程序,并制定有关规定。
(四)负责组织开展公司重大战略课题的研究与咨询。
(五)负责组织开展公司战略管理工作交流、培训等。
(六)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有关战略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负责编制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专项战略规划,由投资发展部汇总。
第四章战略规划制定
第十二条战略规划制定的主要原则: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效益优先、回报股东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原则。
(三)培养核心竞争力的原则。
(四)职能战略的方向、目标与总战略保持一致的原则。
第十三条公司总战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现状、企业内外部发展环境分析、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企业发展规划目标、规划实施要点、保障措施等六个部分。
(一)企业现状。包括企业概况、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业务构成及其他有关方面内容。
(二)企业内外部发展环境分析
1、企业发展外部环境分析。包括宏观环境分析、产业发展分析、竞争对手分析等三个方面。宏观环境分析主要是分析与企业相关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技术等环境及其对企业的影响;产业发展分析主要是分析产业发展现状、竞争环境以及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企业主要产品的国内市场容量,企业面临的发展机遇与挑战;竞争对手分析主要是分析国际和国内同行业企业的现状、发展模式、主要经济指标等。
2、企业内部环境分析。分析企业的发展条件和能力,确定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劣势,明确企业的业务范围及核心业务。包括:
(1)企业基本发展条件分析。包括分析企业机制、地域、市场、人力、财力、设备、技术、营销、组织管理等经营资源现状,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指标水平,以及与国际国内先进企业的差距。
(2)核心能力分析。包括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生产成本、用户结构、资源获得能力、营销网络和其他可持续发展能力分析。
(3)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影响企业发展的各种主要问题或企业面临的
主要困难。
(三)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企业愿景、发展模式和指导思想描述。
(四)企业发展规划目标。包括企业远景规划目标、五年发展战略规划目标、年度生产经营工作计划目标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以及业务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调整目标、人力资源目标,技术进步指标和投融资计划等。
(五)规划实施要点。按职能划分分别提出规划实施的关键点及量化的指标。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从宣传学习、组织领导、战略支撑、重点工作、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编制等大的方面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力求清晰明了。
第十四条职能战略的主要内容。包括职能业务现状、存在问题、面临的形势、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主要措施、实施计划等。
第十五条发展目标制定的程序:由投资发展部牵头组织各单位、部门广泛收集公司内外部环境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形成发展战略影响因素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战略委员会,综合考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结合公司愿景提出公司发展目标。
第十六条战略规划制定的程序:公司各单位、部门依据发展目标编制各职能战略规划初稿,由投资发展部汇总并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以及外部专家进行研究、咨询、论证,形成公司总战略草案后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公司战略委员会审议研究投资发展部提交的战略规划,必要时,可征询中介机构、专家意见,充实草案的可行性。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议总战略草案时,应重点关注草案的全局性、长期性和可行性。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应责成战略委员会给予修正。
第十九条发展战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后付诸实施。
第二十条在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有发展战略规划与环境不相适应时,战略委员会必须提请修订或重新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第五章战略规划实施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因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周期较长,为确保发展战略规划总目标实现,公司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发展战略规划的年度目标,确保发展战略规划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单位(包括分、子公司)、部门是发展战略的实施主体,按专业分工将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目标分解、组织落实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战略委员会定期对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战略实施期内,每年对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总结,侧重对战略执行能力和执行效果进行分析评价。战略实施期末,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对发展战略的整体实施效果进行概括性的分析评价,总结经验教训,并为制定新一轮的发展战略提供信息、数据和经验。
第二十四条在发展战略评价过程中,应当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对发展战略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由于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状况以及不可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