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健科工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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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
一、在院长、主管院长及保健部领导下,做好全市儿童保健工作的质量管理、业务技术指导,生命监测、开展和指导基层妇幼保健机构做好科研工作,负责医院二级科室业务的开展。
二、掌握全市儿童健康状况和影响健康的主要因素,提出相应干预措施,为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制定妇幼卫生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做好全市0~6岁儿童的保健系统管理工作,根据儿童生长发育特点及健康情况,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提高全市儿童的健康素质,降低新生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四、做好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和小儿“四病”的防治工作,调查分析发病情况,掌握发病规律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降低儿童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五、制定儿童保健服务规、工作常规等,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业务咨询与指导,组织实施监测和质量评估。
六、认真做好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指导工作。
七、掌握全市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及主要死因变化趋势,提出干预措施。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储存、上报本地区儿童保健的工作指标及有关资料。
八、认真履行岗位规,努力完成科年度工作计划和儿童保健、门诊医疗、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九、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常规、流程、制度,杜绝差错事故,文明行医,平等礼貌待患,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保守医疗秘密。
十、建立健全各种门诊登记,做到记录准确、正规、完整并及时汇总。处方书写完整、正确、清洁,用药合理。
预防保健科工作制度
一、在院长、主管院长领导下,根据区疾病控制中心和区妇幼保健站划分辖区,做好辖区的预防保健工作,主要包括传染病管理、免疫接种、辖区妇幼保健工作。
二、做好辖区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工作,并做好登记、统计、及时上报。
三、指导并担任要本院和地段的妇幼保健和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四、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做好辖区传染病管理工作。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一、传染病是易造成流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一组疾病。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我市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的健康,特制定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二、国家规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疾病。医院预防保健科应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病情管理工作。
三、医院各临床科室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应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转交给预防保健科登记,并于规定时间上报到卫生防疫站。传染病报告率100%。
四、医院各级领导,各科医生护士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如有漏报或伪报现象时则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应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应予以就地隔离。配合卫生防疫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计划免疫工作制度
一、凡参加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要明确目的,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的科学态度,掌握免疫程序、制品性质、接种方法、途径和禁忌证以及反应的观察、处理方法,以确保工作质量。
二、接种前详细询问病史,凡有禁忌证者一律不得接种。
三、接种对象、部位、方法、剂量、次数、间隔时间应严格按有关说明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四、接种时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实行一人一针一管。卡介苗接种器具专用。
五、生物制品的运输和保存应按说明执行,凡不符合要求的生物制品一律不准使用。安瓿启开后应按规定在允许的期限用完。
六、做好登记、统计、总结工作,及时报卫生防疫部门。
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制度
一、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和保健系统管理登记卡。
三、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按照4·2·1体检程序,并进行儿童生长发育评价。
四、认真筛查体弱儿,并按要求进行管理。
五、为婴幼儿提供有关疾病预防、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
六、按规定程序对儿童实施预防接种。
七、宣传推广母乳喂养,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
儿童入园(所)前体格检查制度
一、儿童入园(所)前体格检查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和省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体检要求执行。
二、入园(所)前体格检查必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进行健康检查。
三、规填写健康检查表,体检包括全身体格检查、血常规、肝功能。
四、离园(所)3个月以上者,要重新进行体检后方可再入园(所)。有传染病接触史,
在检疫隔离期满后,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四、经体检合格后由检查单位出具合格体检表,儿童持体检表、儿童保健手册和计划免疫接种证入园(所)。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入园前体格检查制度
一、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体格检查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和省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体检要求执行。
二、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体检必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三、女工作人员需要做淋病和梅毒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滴虫、霉菌)。体检合格者由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四、炊事员应进行大便培养,体检合格者由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五、以后每年进行1次全面体检,传染病患者必须治愈,经医师证明才能恢复工作,对患慢性痢疾、肝炎、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结核、精神病者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集体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一、在保健部和儿童保健科领导下,负责对所辖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三、定期对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监督与指导。
四、每年配合保健部组织全市托幼机构保健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坚持每月召开一次辖区托幼机构保健医生和营养员例会制度。
六、定期对辖区托幼机构人员的进行健康查体,对发现的异常问题制定干预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对新入园(所)儿童的健康查体及在园(所)的儿童定期查体,负责指导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七、对每年的查体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影响集体儿童健康的问题提出干预措施。
儿童早期发展中心工作制度
一、承担儿童早期发展工作任务,包括儿童体格发育、智力行为发育及早期发展训练。
二、制定儿童早期发展计划和指导和训练方案。
三、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做好训练、授课、咨询工作,并帮助和支持家长掌握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和科学喂养知识。
四、积极、热情接待家长及儿童,做好训练和课程记录。
五、中心玩具、教具及训练器材设专人管理,并做好定期检查、消毒、维修工作。
六、认真打扫室卫生,保持室清洁整齐,保证良好的训练秩序与环境。
儿童营养门诊工作制度
一、在院长及科主任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儿童营养门诊工作。
二、规进行儿童营养评价。
三、对营养不良、肥胖等营养障碍性疾病进行诊断和矫治。
四、指导、监督托幼园所膳食管理。
五、为家长提供科学的营养咨询指导
六、开展儿童营养的健康宣教活动,普及科学喂养知识。
儿童心理测验工作制度
一、在院长及科主任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智测工作。
二、科学严谨、严格按照智商测定程序进行测试,不许敷衍小儿,不许开具假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