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电煤集中采购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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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电煤集中

采购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电煤保障供应能力,提高电煤成本管控水平,决定推行电煤集中采购供应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煤集中采购供应是指由公司所属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包括大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并称“燃料公司”)向煤炭企业集中采购电煤,并向公司所属相关基层火电企业集中供应电煤的业务。

第三条电煤集中采购供应范围涵盖公司所属沿海基层火电企业全部发电用煤,公司位于京津唐地区基层火电企业铁路运输长期协议煤和须经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结算的市场

煤供应。待条件具备时逐步过渡到公司全部基层火电企业用煤的集中采购供应。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燃料管理领导小组是公司燃料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1.负责公司燃料管理的总体协调和领导工作;

2.负责国家、集团公司有关燃料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

3.负责燃料管理重大原则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调查研究、决策;

4.负责公司燃料管理战略的制定和落实;

5.负责重要供应商以及公司内部燃料管理有关机构关系的协调;

6.负责公司燃料供应方案、定价机制的审核,负责价格涨幅达到30元/吨及以上煤炭采购的审批;

7.负责公司燃料管理制度的审核;

8.负责公司燃料管理体制机制的制定和审核;

9.负责公司燃料管理工作的评价和考核;

10.负责燃料管理规范运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

第五条燃料管理部职责

燃料管理部为公司电煤集中采购供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对电煤集中采购供应业务进行计划(含航运公司船舶使用计划)、调运、协调和监督,对保障供应、成本控制和规范管理工作总体负责,确保电煤集中采购供应顺利开展。

1.牵头组织做好年度电煤订货工作,负责与跨区域长期协议电煤供应企业的衔接谈判,在公司本部层面履行电煤合同会签工作流程,规避法律风险;协调指导相关基层火电企业区域内长期协议电煤订货工作;

2.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入厂标煤单价预算,经公司预算委员会会议审批通过后下发执行;

3.负责电煤年度采购计划的编制,确保燃料成本的优化及控制;负责各基层火电企业月度采购计划的审核和执行情

况的监督;

4.负责统筹协调煤矿、铁路、港口和电厂各方,确保电

煤调运、接卸和结算付款工作顺利开展;

5.负责制定电煤采购供应标准合同范本;

6.负责入厂煤质数量验收管理,建立完善的入厂煤质数量验收管理体系,协调解决在集中采购供应中燃料公司与基

层火电企业之间产生的质数量争议和纠纷;

7.根据公司“两全”管理和燃料管理专项考核机制设立的考核指标,对电煤集中采购供应执行主体工作完成情况提出

考核建议。

第六条燃料公司职责

燃料公司为电煤集中采购供应工作的执行主体,负有保

障电煤供应的责任。

1.负责与煤炭企业和基层火电企业分别签订电煤供需合同;

2.负责集中采购供应电煤的调运组织;

3.对集中采购供应电煤的质量、数量和价格负责;

4.负责集中采购供应电煤的亏卡、亏吨和超硫索赔工作;

5.与煤炭供应企业协商选择有资质的电煤质数量检测机构,对电煤质数量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6.负责根据基层火电企业电煤耗用需求,选择、审核、

确定电煤供需合作企业。

第七条区域公司职责

有管辖基层火电企业的区域公司应发挥管理职能,负责

协助基层火电企业协调电煤采购供应各方关系,监督管理基

层火电企做好电煤集中采购供应工作。

第八条基层火电企业职责

1.负责提出本企业电煤耗用需求;

2.配合燃料公司做好电煤催交催运工作;

3.负责电煤到站或到港后的相关协调工作;

4.负责到厂电煤接卸和质数量验收,验收率应达到

100%;

5.负责及时向燃料公司结算和支付煤款等;

6.负责收集保留索赔所需相关证据,配合燃料公司进行

索赔工作,直至取得最终索赔结果;

7.负责入厂煤、入炉煤和煤场全流程闭环管理,控制好

入厂入炉热值差指标;

8.与燃料公司协商选择有资质的电煤质数量检测机构,

对电煤质数量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9.可以向燃料公司推荐煤源信息,对于质优价廉煤源燃

料公司应予以优先采购,并由燃料公司负责与供方接洽、谈

判并组织供应。

第三章采购计划编制

第九条电煤采购计划的编制包括“年度电煤采购计划”、“月度电煤需求计划”和“月度电煤采购计划”,由各基层火电企

业负责编制。

第十条各基层火电企业电煤采购计划的编制应结合电

力(或热力)生产计划情况,依据预期发电量、煤耗、库存

调整和其它耗用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各基层火电企业在编制电煤采购计划前要与

燃料公司或其他供应商充分沟通,确保列入计划的资源能够

得到落实。

第十二条下一年度计划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燃料管理信息系统年度采购计划模块上报公司燃料管理部。经

燃料管理部审核后下发至燃料公司和基层火电企业,燃料公

司据此编制《电煤订货计划方案》,方案须呈报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批准,方可与供应商接洽并开展供需合作谈

判。

第十三条下一月度计划应在每月20日前通过燃料管理信息系统月度计划模块上报公司燃料管理部。经燃料管理部

审核后下发至燃料公司和基层火电企业,作为月度采购供应

电煤数量和质量的依据。

第十四条各基层火电企业若需对采购计划做出调整变更,须提出书面申请,提报公司燃料管理部批准。

第四章供应商管理

第十五条燃料公司和基层火电企业在选择新的电煤供

应商时,必须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且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第十六条电煤供应商的确定,原则上必须以拥有矿产

资源作为双方合作的前提条件,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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