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修改有深意
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
公司办理。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二)商业银行的性质
从前述关于商业银行的概念中,我们可归 纳出商业银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性质:
1. 商业银行是企业。 2. 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3.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
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或称立法宗旨,是关于制定 商业银行法所要达成的基本目标,或者说是商业银行 法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
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一是保护商业银行、存 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 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 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四是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延伸阐述〕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各异
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金融机构组织大型化、集团化,金融业务经营混业化、
综合化、全能化日益成为一种趋势,以应对工商企业巨型化、跨国经营等对金融服务
需求多元化、金融资本跨国流动和金融竞争国际化的需求,金融各业机构、金融产品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3.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对于经济、金融及
行业竞争的影响很大。所以,我国商业银行法 规定,设置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必须经过中国银 监会的审批。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由中国银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浅析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
浅析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作者:黄冠融来源:《进出口经理人》2017年第08期摘要:金融作为我国经济开发的十大领域之一,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下,其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以此来满足社会金融行业的发展需求。
商业银行法作为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法律规范,其在修改和完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基于此,文章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了分析,并对其修改完善需要注意的问题及重点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商业银行法;修改完善;问题;重点现行《商业银行法》颁布于1995年,经2003年部分修订,已施行二十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商业银行法》纳入立法规划,列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目前,《商业银行法》修法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一、《商业银行法》的作用和价值回顾《商业银行法》的出台历程,有助于加深对这部法律的理解,并全面、客观地作出评价。
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商业银行法》的颁行对于巩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商业银行长期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巩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成果。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国务院设立政策性银行对口承接各专业银行政策性业务,并要求各专业银行尽快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
至此,我国银行业金融体制经过政企分离、商业化运营改革,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等理念渐成共识,改革方向逐渐明朗。
《商业银行法》将这种银行业基本理念和制度确认为法律规范,巩固了改革成果。
(二)保障商业银行长期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法》作为规范银行业的一部专门性法律,在银行业主体及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了稳定的规则,为银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首先,通过确认自主经营原则,商业银行基本脱离国家计划、指令的樊笼,获得相对独立自由的发展机会。
其次,通过确立分业经营体制,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进行限制,在特定历史背景下既维护了金融秩序的稳定,也推动了其经营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解析商业银行法大修的趋势
解析商业银行法大修的趋势银监会争取2015年底能出建议稿,已将取消存贷比这一单独的修改意见上报到国务院法制办。
实施20年的《商业银行法》将迎来首次大面积的修订。
据获悉,目前银监会已经成立了《商业银行法》修订小组,由银监会法规部牵头,并抽调了部分商业银行人士,并于4月初开始工作。
据了解,银监会将用一年时间推进《商业银行法》的修订,争取2015年底出建议稿。
该小组正在就《商业银行法》可修改的地方进行调研和全面的论证,目前还在进行征求修改意见、收录修改意见、进行必要的监管条例比对等基础工作。
修改意见中,业界呼声最高的一条是取消存贷比。
据财新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银监会已将取消存贷比这一单独的修改意见应急上报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由国务院法制办审过之后,再报给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审议。
“表述将类似‘符合监管要求的存贷比例’,不再刚性界定为75%,但存贷比仍将作为一项重要的监测指标。
”前述人士表示。
启动修订2014年9月,监管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普遍征求过意见,也向特定部分商业银行机构征求过意见。
接近监管人士表示,已收集14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馈,内容非常务实和丰富。
“城商行的反馈最丰富、最激烈。
”一位接近监管人士表示,现在银行业竞争激烈,城商行生存压力较大,城商行对于异地能否重新设立分支行,属地监管如何保持监管一致性等等,也反馈了不少意见。
《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并于2003年进行修订。
20年来,金融业从业态到经营模式等都发生剧变。
“2003年是小手术,这次又做了具体条款的微调,将来肯定有大面积的修改,”前述人士说,“《商业银行法》再不修改,就会成为银行业发展的桎梏。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规划中,《商业银行法》的修改被列入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
2015年3月7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全国“两会”上接受采访时称,《商业银行法》修改是一个系统工程,目前银监会正和相关部门一起调研,以适应新情况,积极推进修法工作。
商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环境、业务范围以及组织结构也在不断变化。
为了适应市场变化,提升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商业银行有必要对其公司章程进行适时修改。
本文将从修改的必要性、修改内容、修改程序等方面对商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进行探讨。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必要性1. 适应市场变化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商业银行需要不断调整经营策略,优化组织结构,而公司章程作为商业银行的最高行为准则,需要与时俱进,适应市场变化。
2.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治理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础。
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各方的权利义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3. 保障股东权益修改公司章程有利于保障股东权益。
通过明确股东权利,规范股东行为,可以确保股东在商业银行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促进业务创新商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有利于为其业务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通过修改章程,可以放宽业务经营范围,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市场需求。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内容1. 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职权:修改股东大会职权,使其更加适应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需要。
(2)股东大会召集:明确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确保股东大会的召开。
(3)股东大会表决:优化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提高表决效率。
2. 董事会(1)董事会组成:调整董事会组成,提高董事会成员的专业性和代表性。
(2)董事会职权:明确董事会职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3)董事会会议:规范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提高会议效率。
3. 监事会(1)监事会组成:优化监事会组成,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2)监事会职权:明确监事会职权,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3)监事会会议:规范监事会会议召开程序,提高会议效率。
4. 高级管理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提高管理团队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最新商业银行法全文包括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附则。
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法
唐双宁: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来源:中国金融网时间:2013-12-19 11:59:35 吴富林:各位嘉宾早上好,我受了光大集团唐双宁董事长的委托,宣读他的讲稿。
唐总要求我向大家问好,唐总发言的题目是《需要尽快修订<商业银行法>》。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通过,2003年12月进行过一次修订,现在是规我国银行业运行的主要法律。
但目前商业银行无论是组织形式、业务围还是监管架构,都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立法远远落后于实践,只能采取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形式弥补,不但无法根本解决立法与实践的矛盾,也出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问题,甚至在实践中出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实际效用超越法律的现象,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具体表现为:一是滞后于商业银行改革实践。
以法律适用主体或监管对象为例,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主力军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从2003年以来先后进行重组改制,成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纷纷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出现了村镇银行等新机构。
《商业银行法》未能体现和因应这一变革。
二是滞后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实践。
与立法时比较,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围已大大拓宽,远非《商业银行法》中列举的十三类业务。
中间业务种类越来越多,电子银行、理财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业务的主体。
同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也发生巨大变化,信贷资产占比大幅下降,代客理财使存款由表负债转为表外业务,债券投资在资产中的占比越来越高,这些变化未能在《商业银行法》中得到体现。
三是滞后于商业银行跨业创新实践。
为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国际趋势,国一些商业银行突破《商业银行法》的分业经营限制,开展综合经营。
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都直接投资设立了保险、基金和金融租赁公司,还间接设立了证券公司(设立“某银国际”后再在国开展业务),其他部分商业银行也投资设立了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法修改的建议
商业银行法修改的建议2020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正式实施,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法作出的又一次重大修改。
中国几乎所有重要的法律都带有“补丁”。
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法律必须根据我国改革发展需要适时修改。
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国立法技术有待进一步改进,许多法律缺乏前瞻性,现行法律已经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立法机关不得不通过修订或者修改的方式,解决我国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一些法律学者的说法,修订是对法律的大规模改变,而修改则是对法律小规模的改变。
这种说法令人不禁莞尔。
商业银行法作为我国金融领域重要的法律,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经营风险问题,大量条款用来控制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
这充分说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起草单位,对商业银行法的价值趋向有自己的判断。
中国人民银行试图通过完善商业银行法,进一步控制商业银行的风险,确保我国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但必须指出的是,商业银行从来都不是独立的存在。
商业银行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商业银行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正因为如此,商业银行法修改必须瞻前顾后,统筹兼顾,必须未雨绸缪,解决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所面临的或者即将面临的重大问题。
首先,商业银行必须解决内在矛盾。
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使得商业银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商业银行股东多元化之后,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大股东和实际控股股东或者一致行动人从商业银行获取利益,如何有效地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保护其他投资者利益和广大储户的利益?最典型的例子是,一家汽车保险公司,居然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金融监管机构的牌照,收购成都一家商业银行的股份,并且利用该商业银行从事疯狂扩张行为。
党中央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取缔此种金融活动,严厉打击了非法转移资产的行为。
香港金管局《银行业条例》新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启示
香港金管局《银行业条例》新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启示一、《银行业条例》修订的背景和目的近年的金融危机显示银行业在应对严峻压力事件方面准备不足。
为应对金融系统中的风险,2014年金融稳定理事会发表了《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主要元素》,就处置规划和恢复规划订下标准,同时要求设立一套持续的处置规范及恢复规划制度,至少涵盖任何一旦倒闭时可能具有系统重要性及关键性的金融机构。
而香港对于金融机构恢复规划至今未设置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银行业条例》现时订明的风险承担限度仍是依照巴塞尔委员会在1991年颁布的国际标准制订。
为按照银行业的最新国际监管标准,加强银行体系的应变能力,香港金管局于2017年10月13日发布《2017 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银行业条例》的修订旨在解决以下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订立明确的恢复规划规定,赋权金融管理专员(以下称“专员”)规定认可机构维持、修订或实施恢复计划,确保银行体系抵御严峻压力的能力;二是专员将获得制定规则的权力,明确认可机构招致的风险承担限度,并在需要的情况下要求认可机构采取补救措施。
二、《银行业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增加“恢复规划”的规定1、赋权专员订明恢复规划的规定。
恢复规划针对的对象包括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认可机构,以及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且在香港通过分行运作的认可机构。
一方面专员可借书面通知,规定认可机构拟订、维持和呈交(包括定期呈交)恢复计划,列出该机构在承受严峻压力时,可为稳定和重建其财政资源及持续经营能力而采取的措施。
另一方面,专员可指明恢复计划的格式、适用于该机构的准则,以及该计划须包括的元素,包括恢复启动条件的框架、一系列实质和可行的恢复方案、由该机构启动该计划的程序和通讯计划等。
2、赋予专员的其他权力一是如果专员认为,为了确保有关认可机构在承受严峻压力时,其恢复计划对稳定和重建其财政资源及持续经营能力合适,施加某些规定是有需要或适宜的,专员可向认可机构施加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10.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健全金融法治顶层设计,支持金融业稳健发展,人民银行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标题请注明“商业银行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业银行法征求意见”字样。
3.将意见传真至:010-660516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起草说明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0月16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商业银行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变更、终止商业银行以及开展商业银行业务,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村镇银行等其他类型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三十六条解读
商业银行法三十六条解读(中英文实用版)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进行解读,以期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监管提供参考。
二、商业银行法三十六条概述《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存款业务与贷款业务分开办理,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这一条款明确了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的分离要求,以及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定价机制。
三、商业银行法三十六条具体解读1.条款中所涉及的术语解释存款业务:指商业银行吸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存款的业务。
贷款业务:指商业银行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的业务。
2.条款的实际应用根据三十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开展存款和贷款业务时,需遵循以下要求:(1)存款业务与贷款业务分开办理,确保业务透明度和规范运作。
(2)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3.条款的合规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存款和贷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业务合规。
四、商业银行法三十六条对银行业务的影响1.业务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存款和贷款业务时,需遵循《商业银行法》三十六条的规定,确保业务合规。
这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2.业务创新与发展的机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商业银行可以借助业务创新,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
例如,发展线上存款业务、创新贷款产品等。
3.客户权益保障商业银行法三十六条对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定价进行了规范,有助于防范高利贷等现象,保障客户权益。
五、商业银行法三十六条对银行业的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合规运作。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国际经验和启示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国际经验和启示概述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是指将国有商业银行由完全国有所有制改造为具有股份制的银行。
这种改革措施在国际上已经有一些成功的案例,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启示。
本文将从国际经验的角度,探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实施过程、效果和对我国的启示。
1.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优化银行治理结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良好的治理结构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股份制改造可以引入民间资本,引入有经营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股东,从而改善银行的治理结构,提升运营效率。
1.2 加强风险管理能力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银行面临着更加复杂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股份制改造可以引入专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增加银行的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为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营提供有力支撑。
1.3 提高竞争力国有商业银行在股份制改造前往往处于垄断地位,缺乏竞争动力和创新精神。
引入民间资本可以促使银行改善业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竞争力,为客户提供更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2.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实施过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2.1 政策制定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明确改革目标、方向和时间表。
政府需要澄清改革的目的和意义,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2.2 管理层和员工培训改革方案确定后,银行的管理层和员工需要接受相关培训,理解和掌握股份制改造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2.3 资本市场准备在股份制改造前,银行需要进行资本市场准备工作,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发行股权、招募股东等。
2.4 股份制改造股份制改造阶段是整个改革过程的核心。
国有商业银行需要根据改革方案,在政府监管的前提下,引入民间资本,改变股权结构,实现股份制。
2.5 运营与监管股份制改造完成后,银行需要加强运营管理,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同时加强监管,确保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合规运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2.27•【文号】主席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第七项修改为:“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从事银行卡业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三、第十条修改为:“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并相应地将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一条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四、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29【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解读1. 嘿,你知道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吗?这可真是个大事情啊!就好比是给银行的发展之路点亮了新的信号灯。
比如说,以前银行可能比较随意地安排资金,现在可不行啦,得更加谨慎小心。
这新规不就是在引导银行往更健康、更稳定的方向走嘛!2. 哇塞,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来啦!这就像是给银行们来了一次大考。
你想想,以前那些做法还行得通吗?就像我们学习一样,规则变了,我们也得跟着变呀。
比如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提高了,银行不就得更努力地去满足嘛。
3. 哎呀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可别小瞧啊!这简直就是给银行的游戏规则来了个大洗牌。
好比我们玩游戏,突然规则变了,你不得赶紧适应啊。
就说对风险加权资产的管理,这可不是闹着玩的,银行可得认真对待啦。
4. 嘿,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你了解多少?这可相当于给银行的未来加上了一把锁和一把钥匙。
像是规定了对不同业务的资本要求,这不就是在告诉银行,有些路好走,有些路可不好走呀。
5. 哇哦,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真的太重要啦!这就好像给银行打造了一副新的盔甲。
比如强化了内部评级体系,银行就像是有了更厉害的武器,能更好地应对风险啦。
6. 哟呵,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来了哦!这就像是给银行的航行指明了新的方向。
你看,限制了过度的杠杆,这不就是防止银行在大海中迷失嘛。
7. 嘿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可是大动作啊!这好比给银行的舞台换了新的布置。
像对流动性风险的关注,银行不就得重新编排自己的节目嘛。
8. 哎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真不简单!这就像给银行的赛道设置了新的障碍和助力。
比如对附属资本的规范,银行可得好好想想怎么跑啦。
9. 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厉害啦!这简直就是给银行的世界带来了新的变化。
就像要求银行更透明地披露信息,这不就是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银行在干嘛嘛。
10. 嘿,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意义重大啊!这就如同给银行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比如说,推动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这不是让银行变得更强嘛!我的观点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对银行的发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银行需要积极适应,才能在新的环境中稳步前行。
商业银行法修改有深意
商业银行法修改有深意-社会科学论文商业银行法修改有深意商业银行法修改有深意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9日通过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商业银行存货比监管指标被删除,这对银行业转型和金融改革影响巨大、意义深远。
存贷比是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75%的指标于1995年纳入银行法法定监管范围。
利差是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贷款规模直接决定利润。
由于存贷比监管红线的存在,银行赢利能力受到存款等因素制约,季末“冲时点”“影子银行”等问题的出现,使存贷比指标也受到诸多非议。
1995年银行法的存贷比条款,就是为防止银行信贷过度扩张带来的风险而确立的。
其时,中国的银行还处于以简单的存贷款业务为主、靠“存款立行”的初级发展阶段。
而后,中国的银行业随着经济持续增长迎来快速发展时代,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日益多元、金融市场化不断推进过程中,存贷比指标已难全面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客观上扭曲了银行业务创新和差异化发展。
这次存货比指标的调整,是银行业监管制度的重大调整,它将使监管顺应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变化趋势,减轻银行的合规压力,为银行业务创新打开更大空间,从而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
(人民网)当前人民币汇率不存在持续贬值的墓础近期,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贬值,引发各方面关注。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此发表谈话指出,去年年底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与市场即期汇率之间出现较大偏差。
此次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一次性校正了这一偏差。
这有利于发挥市场在人民币汇率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
该发言人表示,当前人民币汇率不存在持续贬值的基础。
中国经济、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增速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依然是最高的之一,经济的基本面决定了人民币汇率的价值中枢是基本稳定的。
从近两周的情况看,中间价与即期汇率价差明显收窄,中间价的基准性和参照性得到增强。
该发言人强调,一国的汇率水平最终取决于其整体国际竞争力。
目前,中国正在加快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推进创新驱动战略,中国经济正在实现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人民币汇率能够保持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商业银行法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以及法律规避型创新的合理性[内容提要]:本文对我国银行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要通过修改现行,以完善银行法的体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本文尝试从法律规避角度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提供崭新思路,文章首先借助经济学和法学的研究工具对法律规避型创新进行理论探讨;最后对我国目前普遍关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集团问题从规避创新视角予以深度阐释。
[关键词]:银行法;银行法体系;完善;修正;创新1995年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实施八年来,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面临的新形势,两部银行法的不足亦凸现出来。
根据与时俱进的指导思想,对它们作出适当的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不仅如此,为着完善银行法的体系,我认为在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同时,还须制订另两部法,即《政策性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通过上述修正与创新,使银行法律制度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的定义问题《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货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也在不断创新,现在除了从事传统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外,还出现了大量的中间业务。
所谓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而形成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这些很有发展潜力的新业务,对社会经济发展将会作出很大的贡献,而且又能大大增加银行的创收能力。
适应这种形势,可将原规定中“办理结算等业务”修改为“从事中间业务”。
对商业银行的定义,不只是文字表述如何确切的问题,更要紧的是,如何推动它成为真正的公司制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尽可能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影响,换言之,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二)增加的,放宽的与管严的关于增加的《商业银行法》第3条,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可增加“买卖金融债券”、“从事信用卡业务”二项,这是对实际情况的确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5.05.05•【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5年5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厉以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法律委员会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商业银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委员们又作了进一步审议。
法律委员会于4月11日、12日、2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商业银行法是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制定商业银行法很有必要。
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对提交第十一次人大常委会的修改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有些委员和部门提出,商业银行的经营应当讲求效益,应当用法律保障商业银行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中增加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
并增加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新修改稿第四条、第七条)二、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规定:“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有些委员和部门提出,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究竟怎么搞,还在探索,要求所有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达到五千万元人民币,并且注册资本是实缴资本,可能难以做到。
因此,建议修改为:“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新修改稿第十三条)三、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
商业银行法的修改
我国最近对《保险法》已经作了适当的修改。
《商业银行法》修改问题近几年来一直在讨论之中,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该法的修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更是日益突现。
下面结合我国银行法制的现状及其局限性问题,谈几点有关《商业银行法》修改的意见,限于篇幅主要侧重对问题的提出,对具体条文的内容完善问题则不作详细探讨。
一、银行法制体系内在协调性与《商业银行法》的修改。
《商业银行法》有一些条文直接或者间接地与现行监管规章存在不协调或者地处的情形。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1、与监管规章存在不协调的地方。
《商业银行法》关于业务范围规定的第三条,指出“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这意味着商业银行的开展的所有业务都应该经过人民银行的批准程序,但实践中并非如此,现行有效的监管规章也有与此相悖的情形。
如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7月4日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在中间业务的开办上,根据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要求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
备案制度则不需要经过批准的程序。
2、与执法现实不符的情形。
在对待《商业银行法》实施前,成立的商业银行的组织性适合机构的法律适用问题,虽然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但是实践中,国务院行使法律的授权制定有关“沿用原有的规定”的日期限制规则。
《商业银行法》第十九条就分支行营运资本金拨付的规定上要求“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如果严格核定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资本金的真实数据,则现实中各分行的营运资金总和超过了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法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则,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等。
浅议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影响
浅议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颁布、施行以来,对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依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维护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提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保障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推动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商业银行法》作为我国金融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框架的重要支柱,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经验总结和银行业发展的有力保障,《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和监管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我国商业银行向真正的现代化商业银行迈进明确了方向,是我国银行业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但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的金融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对我国的商业银行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实践的发展,证明《商业银行法》的很多规定已经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
本文就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积极影响和局限性加以阐述,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对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积极影响《商业银行法》中各项原则和制度的确立,结合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现状和发展方向,借鉴了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
《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起到了深远的积极影响。
1.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制度和商业化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明确了商业银行的独立民事法律主体地位。
《商业银行法》还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上述原则和制度是毋庸置疑的,但从我国商业银行的特殊发展历史和当时的经济环境来看,要使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从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摆脱各种行政干预,消除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误解,确立商业银行的商业化经营原则和企业法人制度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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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修改有深意-社会科学论文
商业银行法修改有深意
商业银行法修改有深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9日通过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商业银行存货比监管指标被删除,这对银行业转型和金融改革影响巨大、意义深远。
存贷比是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75%的指标于1995年纳入银行法法定监管范围。
利差是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贷款规模直接决定利润。
由于存贷比监管红线的存在,银行赢利能力受到存款等因素制约,季末“冲时点”“影子银行”等问题的出现,使存贷比指标也受到诸多非议。
1995年银行法的存贷比条款,就是为防止银行信贷过度扩张带来的风险而确立的。
其时,中国的银行还处于以简单的存贷款业务为主、靠“存款立行”的初级发展阶段。
而后,中国的银行业随着经济持续增长迎来快速发展时代,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日益多元、金融市场化不断推进过程中,存贷比指标已难全面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客观上扭曲了银行业务创新和差异化发展。
这次存货比指标的调整,是银行业监管制度的重大调整,它将使监管顺应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变化趋势,减轻银行的合规压力,为银行业务创新打开更大空间,从而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
(人民网)当前人民币汇率不存在持续贬值的墓础
近期,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贬值,引发各方面关注。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此发表谈话指出,去年年底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与市场即期汇率之间出现较大偏差。
此次完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一次性校正了这一偏
差。
这有利于发挥市场在人民币汇率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
该发言人表示,当前人民币汇率不存在持续贬值的基础。
中国经济、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增速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依然是最高的之一,经济的基本面决定了人民币汇率的价值中枢是基本稳定的。
从近两周的情况看,中间价与即期汇率价差明显收窄,中间价的基准性和参照性得到增强。
该发言人强调,一国的汇率水平最终取决于其整体国际竞争力。
目前,中国正在加快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推进创新驱动战略,中国经济正在实现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人民币汇率能够保持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中国新闻网)
中国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过去几周,西方有媒体将中国股市下跌、货币贬值等短期经济波动现象选择性地拼凑到一起,对中国经济不断发出担忧的声音。
然而,更多国际舆论和经济学家认为,观察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不能只看短期表现,更要看长期态势。
中国的一系列定向调控举措效应正不断显现,中国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相信中国政府有智慧、有能力在复杂形势中掌握主动权,完成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
德国总理默克尔和法国总统奥朗德在近日会晤时表示,对中国经济有信心。
默克尔说,中国的股市波动不会造成长期影响,相信中国会采取各种措施稳定经济。
奥朗德表示,针对股市短期波动,中国将会找到适宜的对策,全球经济的增长将不会受到波及。
美国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弗雷德·伯格斯滕表示,中国股市最近波动较大,但同中国整体经济运行关系不大,人们最关心的不是股市波动,而是中国政府如何应对,这关系到中国的经济改革、金融改革能否一如既往地进
行下去。
(《人民日报》)。